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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錫悅「暴走」,韓國還有另一個不定時「炸彈」

解決辦法就是調整總統和國會的任期,使二者的任期相同,同時開始,並同時結束。並在相同時間內選出,使其都代表同一時間內的民意。從而更有可能使得立法機構與行政機構保持一致,以有利於政策和立法的推進。

可能有讀者會問:立法機構與行政機構保持一致,難道是好事嗎?

這是個很有意思的問題:議會制國家裡,立法機構與行政機構都是保持一致的。比如德國、以色列、英國、日本、印度、義大利等。

有讀者可能會問:總統任期和國會任期相同,並在同一時間選出,並不會保證執政黨和國會多數黨都是同一個黨派。

是的,但是這種情況發生的概率相對要小一些。即使發生了,國會中的多數黨,其優勢也不會太大,幾乎不可能達到完全主導國會議程的程度(完全主導國會議程,需要在國會中占據三分之二的席位,因為這個數量達到了推翻總統否決權的門檻)。除非,韓國的選民在總體上都是精神分裂的。

而且,即使這種情況下,總統所代表的執政黨和國會的多數黨不是同一個黨派,但由於國會多數黨的優勢席位很有限。因而這還有可能達到一個微妙的平衡,使得既能推進一些政策,又能擱置有很大爭議的政策。從而使施政走上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中間道路,不至於極端化。極端的東西,總是不好的。

然而,如果僅僅只是將總統和國會任期和選舉時間調整到相同,而韓國的其他制度設計保持不變的話,那麼這個調整又會產生巨大的問題。

這種情況下,如果再次發生像朴槿惠那樣的事情,韓國就會陷入到政治黑洞和憲政危機中。

這就引來了我當時系列文章的第二篇,大體內容如下:

根據韓國憲法,總統中途下台(辭職、死亡或被彈劾、或者無能力繼續任職)後,由總理暫時代理總統職位,而後立即著手進行新的大選,在兩個月內選出新的總統。

如果韓國總統任期與國會任期一致、而韓國的其他體制不予以修改配合的話。那麼,總統中途下台後,國會該怎麼辦呢?

如果按照任期匹配一致的原則,那麼國會就應該解散,重新選舉。但是韓國是「半總統制」國家,不是議會制國家。這類國家,一般不會有解散國會的憲法依據,現行韓國憲法中,也確實沒有解散國會的條文。因此解散國會是違憲的。

但是任期一致原則下,不解散國會也是說不通的。

這就是憲政危機。

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應該在憲法中給出解散國會的依據嗎?不應該。因為這樣會使得國家資源陷入內耗。

你無法確定總統會在什麼時候中途下台,如果他下台時,離他上任僅僅只有五天時間呢?而且,總統並不對國會負責,國會更不對總統負責,哪有總統中途離職後,國會就重選的道理呢?

同時,這也帶來了另外一個問題。即總統在缺位時,應該像韓國現行做法那樣:立即進行新的大選、以選出新的總統嗎?也不應該。

這不僅僅是資源內耗的問題。而且,總統中途缺位,往往意味著重大政治事件的發生,這種重大政治事件,對選民的心理會造成很大的衝擊。我們難以確認選民們投票時、在總體上是否會保持理智。

總統中途缺位,到舉行新的大選,中間的時間一般很緊張。選民們很難對總統候選人有一個清晰的了解,候選人自己和選民們之間的互動也有限。再疊加前面所說的重大政治事件對選民們心理的衝擊,所以,選民們很有可能會選出不合適的人來擔任總統。

解決這個問題的最佳方式,就是要在韓國的政治中,引入一個新的職位:副總統。

當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總統。副總統的任職時長,以補足其前任總統的剩餘任期為限。

這樣一來,就免去了中途重新進行大選、以及解散國會的麻煩,會使得政治更加穩定。

副總統如何產生?當然有現行的可參考的標準。就由總統候選人選擇自己的搭檔、聯合競選。

大家現在提到「副總統」這個職位,會覺得奇稀鬆平常。但是,「副總統」這個職位,其實是美國憲法的一項創舉。副總統就是「國家副元首」,相當於副皇帝、副國王(別理解為皇儲和王儲)。

韓國是「半總統制」,這個體制,也叫做「雙首長制」。「雙首長制」的「雙首長」,指的是總統和總理,而不是總統和副總統。但是這並不意味著「雙首長制」國家不能有副總統職位。

也並不是說同時有總統和總理的國家就一定是「雙首長制」國家。非君主立憲制度的議會制國家,都同時存在總統和總理,但是這些國家並不是「雙首長制」國家。

韓國雖然是「雙首長制」國家,但卻是「偏向於總統的雙首長制國家」。

韓國憲法中規定政府以總統為首,而不是以國務總理為首,其實是一個非常奇怪的條文。如果政府以總統為首的話,那就說明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此種情況下,總理職位便是多餘的。

但韓國憲法又規定總理輔助總統處理行政,並且由總理提名各部部長。同時,總理通過總統令來統轄各部。

如此奇怪的規定,正如我在前文中所說,這是韓國對其過往歷史的過度糾偏,本可以用更好的制度設計取而代之的。

韓國獨特的「雙首長制」下,使得國務總理職位的實質,很難去界定。有點像是一個權力巨大的內閣秘書長,或者說,是權力巨大的韓國中央政府的辦公廳主任,是總統和以他為首的政府間的中間人,同時又是政府中的一員。他不是首席部長,而是「大部長」。當然,你也可以拒絕承認韓國為「雙首長制」或者「半總統」制國家。

綜上,在國會與總統任期應該一致的原則下,在考慮到頻繁舉行同種目的選舉有違社會整體利益的情況下,在韓國實質上是一個」極度偏向於總統的半總統制國家」的實際下,韓國應該引入「副總統」職位。

韓國的這種行政機構內部混亂不一的情況,在司法機構中也同樣存在,而且,其嚴重性質,恐有過之而無不及。

韓國司法又有什麼大問題呢?這個章節就特別枯燥了,所以,我再儘量簡短點。

韓國憲法規定:命令、規則或處分是否違反憲法或法律成為審判的前提時,大法院(最高法院)享有對其進行最終審查的權限。

又另外規定:當法律是否違反憲法成為審判的前提時,法院提請憲法裁判所(憲法法庭)就其進行審判。

所以,韓國實際上存在兩個違憲審查機構,最高法院可以審查總統令、行政規定、行政處分等是否違憲,而憲法法庭可審查法律是否違憲。

看起來是在各干各的事情,但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則會產生衝突。

如果只是最高法院才有權提請憲法憲法解釋法律是否違憲的話,那麼問題還好說,關鍵是,其他下級法院也可以提請憲法法庭解釋法律是否違憲。

但最高法院才是憲法所規定的所有案件的終審機構啊,當下級法院要求憲法法庭解釋法律是否違憲時,就在實際上將憲法法庭變成了終審機構,憲法法庭可以在具體案件中變相地剝奪憲法授予給最高法院的終審權。

雖然《憲法法庭法》說兩者地位相等,但真遇到事情的時候,其實是不對等的,因為法律的地位高於命令、規則等。

如果是一般刑事民事案件,倒還問題不大。但如果是與政治相關的案件呢?比如美國那種「布希訴戈爾案」?如果在這種情況下,最高法院與憲法法庭意見不一,那就真的要出大問題了。

而韓國面臨這種死局的可能性,是很高的。

在我前年寫完那篇文章後不久,韓國最高法院與憲法法庭就爆發了一場衝突。

2022年7月,憲法法庭推翻了最高法院的一個判決,但是在判決中,憲法法庭卻並沒有說涉及其中的法律違憲,而是提到該法律的應用違憲。

最高法院對這個判決的反應很是強烈,公開譴責憲法法庭破壞三級審理制度,是想將自己的地位至於最高法院之上(The Supreme Court publicly denounced the ruling, saying that it entails the unacceptable implication that the ordinary courts' decisions fall under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s jurisdiction, which subjugates the Supreme Court to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你看,韓國憲法在這個問題上沒有說明白,講清楚,所以司法體系本身,也在互相吵架。

行政系統與立法系統互相吵架很正常,立法系統內部互相吵架,也沒有任何問題。

但是,司法系統卻不能這樣運作,司法是一件很嚴肅的事情。

如果這也能吵,那麼一旦遇到涉及政治相關的案件時,一旦最高法院與憲法法庭在管轄權上有了分歧,且在案件的最終結果上有不同意見,那麼,問題就會變得非常嚴重。

這是韓國政治中的一個不定時炸彈。

其實,我在前年的文章中,為了方便大家理解,還自己舉了一個並不存在的例子,只不過那個例子舉得有些簡單,也不是很嚴謹,所以今天就不寫在這篇文章上,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去看原文。

綜上所述,韓國政治本身,是有一些結構性問題的。以前的出發點是好的,但是矯枉過正,是過度糾偏。為了讓國會與總統能夠互相制衡,就讓國會與總統任期不同步。

你看,這兩年來,韓國國會完全不讓總統幹事了,制衡變成了掣肘,於是總統也乾脆掀桌子。

尹錫悅只能在國會權力較小的外交與國防領域上施展他的計劃,但是在內政上,就真的是舉步維艱了。

如果韓國國會與總統是同時選出、同時結束的。那麼兩年前,當尹錫悅勝選時,他的陣營也不至於在國會席位上大幅落後,尹錫悅也就肯定能做成很多事。

如果李在明不那麼步步緊逼,不是為了反對而反對,不去激化矛盾,事情也不至於發展到現在這個地步。

但這個問題,終究還是要從根源上去解決才行。

責任編輯: 李華  來源:寰宇大觀察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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