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夜裡還是頭皮手掌疼,眼睛不適,洗了也沒用,睡不著乾脆爬起來把白天的經歷寫一寫。視線模糊,之前練就的半盲打技術派上用場。
12月25號,聖誕節,早上八點半在酒店吃完早飯,保潔大姐問我,你是做什麼的,我說我是律師。
她好奇,接著問,那你一會兒去哪裡工作呀,我說,我去錫林浩特市法院「工作」。我其實是去旁聽庭審,我想大姐可能不清楚「旁聽庭審」是什麼意思,又急著走,所以簡單籠統解釋為「工作」。
以為跟之前一樣順利,沒想到是我天真了。
想去旁聽的案件是學力星球案,起源是2023年2月初,內蒙古錫林郭勒盟警局來北京「遠洋捕撈」民營企業,跨省抓捕學力星球公司創始人任博等,年輕的90後創業者,妻子付冕一直為他喊冤。
這是一審第三次開庭,前兩次庭審都來了,寫了旁聽記。
8點38分,叫了車,大約8點50到錫林浩特市法院吧。像之前那樣直接去了大樓左側的審判庭入口,看到辯護人胡健律師和李延朝律師在門外,跟我說這邊今天進不了,得去旁邊中間安檢門。前兩次都是掃微信上的律師一碼通就能進,雖然覺得奇怪,還是過去了。

01.「按我的規則」
到了一看,安檢正在排長隊。疑似聽到爭執聲,走到排隊處,看到上次來旁聽認識的楊曉律師在和法警理論,大意是因為法警說電子產品不能帶進去,要從包里拿出來存到儲物櫃,楊曉疑問,為什麼以前就能帶手機電腦,這次就不行,我也表達了類似疑問,你們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前兩次庭審,除了第一天在樓上審判庭旁聽,其餘我都在一樓視頻室旁聽,時不時用電腦處理其他案件工作,出去接其他法官電話,毫無障礙,整體感覺法警對我們是友善的。後來聽說這次連審判庭的旁聽席都撤了,此時並不知道。
和法警表達,為何此次有這麼大變化,我們只是進視頻室旁聽。

聽到男法警說,「進來一位女同志」,大概是因為他們配備了女法警,已可以開始安檢。楊曉走進去,我正好在她身後,我們倆都按照要求把雙肩包過了安檢機。
背包過安檢後,被要求交出全部電子產品時,我們繼續問法律依據。一位體態略胖的圓臉男法警過來,當面打電話給領導,請他下來解釋。等待的間隙,楊曉律師打電話給12368,接通了內蒙高院,問錫林浩特市法院的紀檢督察電話,對方說打區號加12368,本地法院會告訴我們,楊曉照做,打通後,電話那頭卻支支吾吾不肯說號碼。
溝通中,領導來了,一位中年男性,自稱是法警的隊長,來跟我們說,規定就是這樣,電子產品都不能帶。我們說,請拿出法律依據,也引用了最高法的種種規定,哪一條都沒說不讓帶電子產品進法院。
隊長說他沒有給我們解釋的義務。另一側的王興未和冷慧兩位律師也和法警交涉,里側一位法警說,你們在機場坐飛機不也得安檢嘛。回應,機場安檢也是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你們禁止帶電子產品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溝通中,我聽到隊長說,「旁聽的話就按我們的規則安檢,不旁聽的話就出去。」
來旁聽的人跟他確認「你確定是你的規則,不是法律的規則?」隊長強硬回應,「對,就按我的規則。」有人回應,「你說錯了,不應該按你的規則,而是按法律的規則,你這句話應該收回。」
安檢口漸漸沒其他人了,只餘下兩側我們幾個,還有站滿的法警。

02.「把他們都清出去」
溝通僵持中,我聽到有人喊,「把他們都清出去」。大約十幾位法警一擁而上,圍住了我和楊曉律師,圓臉男法警來搶我手機,我手機放在腰部位置,隊長抓了一下沒抓走,我順勢塞進羽絨服口袋,拉上拉鏈,他倒是沒把口袋拉開。後來知道,楊曉的手機和律師證都被搶走。
此時一眾法警對我們連推帶架,我感覺好似雙腳離地,頭撞到了門上,前面有人開門,後面有人推,幾秒鐘間,我跟楊曉就被推到了安檢大門外,一同被推出來還有王興未和冷慧。
此前李慶鐸律師已經站在門外,原以為他作為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能進法庭,不知道為什麼又回來。我被推到門外,剛站定,就看到李慶鐸又被大約十來位法警圍住,看樣子是搶手機,心想他是男生,怕是要挨打,於是走過去,我可能喊了「不要打人」,記不清了。心想能幫忙擋一下也行,我是女生,應該不會對我下死手吧。
當然,是我又天真了。
剛過去站到李慶鐸旁邊,我身體四周被法警們緊貼著,無法動彈,突然感到自己眼睛被什麼東西噴了,從右邊來,不明液體附在眼皮同時進入眼睛,雙眼立刻睜不開,空氣中充滿嗆人辣味,心想這就是傳說中的辣椒水吧。
後來回憶,應該是某位(或某幾位)法警從右側對我眼睛噴辣椒水,且避開了我的框架眼鏡。推測噴了不止一下,不然無法解釋全臉都腫,頭皮和脖子一直疼。
李慶鐸說他是從左側被噴,眼鏡都被噴滿了。順序似乎是他在先,我在後。前前後後幾秒鐘。
根據我對警械的有限了解,警方應該是在制止嚴重暴力行為且情況緊急時才能使用,且需要「經警告無效」。我在大門外人群中無法動作,沒有任何法警事先發出警告,我毫無心理準備。

正中眼睛,我瞬間彎下腰,劇痛襲來,喪失行動力,眼睛根本無法睜開。疼痛中,心想,我會不會就此瞎了。本能找水沖洗,不管什麼水,先洗了再說。瓶裝水倒完毫無用處,一直疼。混亂中我聽到不止我一個人被噴辣椒水,聽到冷慧律師打報警電話。我此刻只想找水,是不是搭計程車去醫院,卻無法說出一句完整的話。
03.疼得絕望,第一次體會
沒有法警或法院的工作人員出來看看問一聲,沒有人帶我們去找自來水。
過了不知多久,感覺到已經進去的李帥欣和殷志浩兩位律師走出來,還有金磊律師,我和他們所有人都是上次旁聽時認識的,身邊任何提供幫助的人都是我的救命稻草。
聽到殷律師撥打120,我被李帥欣或楊曉帶到了法院側門邊的房間,等警察和救護車來。我問身邊的人,有沒有自來水能沖洗,實在是無法忍受。又是不知多久,我被帶到一間男廁所,進去就是嗆人的煙味,眼睛和嗓子更疼,但是已經顧不上,一邊咳,一邊用冷水沖臉。
我無法讓眼皮抬起,自來水也無法進入眼睛,就這麼徒勞洗著。
僅有冷水接觸眼皮的瞬間是緩解的,一秒鐘都不到,好希望有一把花灑落下冰水,持續澆滿整個腦袋。
終於等到救護車,一位男醫生(後來知道是看護)走入廁所,我問他,醫生,有沒有什麼東西給我處理下。他說沒有,去醫院吧。
此時警察也到了,做了簡單記錄,讓我們先去醫院。我被人牽著,跌跌撞撞向外走,又一次撞到了門,此後牽我的李帥欣律師提醒我所有的門和牆,我伸出一隻手擋在自己身前。
殘障是一種處境,此刻我是痛苦的盲人。
離開洗手間前,楊曉塞給我一把紙,是從牆上抽下來的粗糙的紙,我放在水龍頭下吸水,抓在手裡,走出法院到救護車上的幾步路,紙團變成冰團,拿冰團敷眼睛,讓我感覺好受一點點。
但是救護車上氣溫高,冰紙團融化,溫熱,敷眼睛甚至加重痛苦,我感覺不到眼淚流出,於是把濕熱的紙團堵住流個不停的鼻涕。

我斷斷續續問,醫生,車上有沒有什麼東西能處理。男看護回答,沒有,到眼科醫院急診吧。
聽到旁邊人拍視頻,我心想,一定腫到毀容,真是影響顏值形象。王興未憤怒地表達法警的暴力執法,「錫林浩特法警,你威猛啊」。後來知道,他是看到我被噴辣椒水,要去看某位法警警號,那位法警轉身,拿出辣椒水瞄準他眼睛,「我讓你問警號」。
每一秒都難熬。我疼得絕望,在救護車上跺腳。瞬間理解了那些被刑訊逼供的當事人,此刻如果有人說簽筆錄就能緩解痛苦,不管什麼內容我都簽。
早上出門時還痛經,這會兒早就忘記了。眼睛太疼了。我默念四姨教我的佛號,試圖讓自己進入正念狀態,試圖讓自己從劇痛中抽離。我沒有宗教信仰,但是如果佛祖基督阿拉或者哪位神明能救我於此刻水火,無比感恩。
04.終於到醫院,得救了
終於到醫院了。被牽下車,踉蹌走到大廳,隨車看護帶我去到一位女醫生那裡,說醫生她最嚴重,先給她看。醫生問,你們掛號了嗎。這句話又讓我陷入崩潰,本以為得救了,我根本無法忍受掛號那幾分鐘。我求醫生,能不能先不掛號,堅持不住了。但是不知道有沒有把這句話完整說出來。
如果旁邊沒人,我很想倒地翻滾嚎叫釋放痛苦。公共場所,我用最後的力氣控制自己,要臉。
李帥欣問我帶身份證沒,我想不起來,打開包沒找到,我掏出兜里的律師證,說上面有身份證號,他說這就行,拿走了。
後來知道還有冷慧和殷志浩兩位律師幫我們墊付了醫藥費。
醫生終於開始管我,讓我坐下來,檢查眼睛,下巴放到支架上,她讓我睜開眼睛,我說睜不開,她說你不睜開我怎麼檢查,我說睜不開。她拿出棉簽或者什麼,撐開眼皮,看了,說角膜應該沒事。我長出一口氣,雖然還是在劇痛中,但起碼應該不會瞎了。
醫生對一個女護士說,帶她去旁邊房間沖洗,「拿兩瓶」。一位女護士讓我坐下,拿一個小漏斗讓我緊貼臉部,拿牙籤撐開眼皮,應該是生理食鹽水吧,緩緩流入眼睛又流走,過程中依然難受,我攥緊手裡的紙團,告訴自己,馬上結束了。沖完一隻,是另一隻。
太好了,雖然眼睛還是睜不開,但是我感覺到了希望。我站起來,下一位進來處理,是李慶鐸或者王興未。我還是不知道身邊的事情。
楊曉牽著我去衛生間沖臉,眼內的疼痛已經緩解了,只剩下臉、頭皮、耳朵、脖子、手,這些暴露在空氣中的皮膚。到了女衛生間,我對她說,要確定開冷水,千萬不要熱水。她打開試了,說沒有熱水。我興奮,生平第一次在冬天讚美冷水。
然後脫下羽絨服,洗臉。不知道洗了多久,居然能試探著睜開眼。看到白色瓷盆的那一刻,我知道自己不會瞎了,太幸福了。
楊曉帶我回到大廳,李帥欣跟我說醫生開了兩種藥,怎麼用怎麼用。我又感覺到疼,於是又回到洗手間沖洗,好在我可以獨立行走了。
每一個照顧我的人都是天使。
如此反覆三四次,胸前襯衫濕透。還好我多帶一件衣服在賓館,真明智。
我的病歷上寫著,雙眼結膜充血,雙眼眼周區燒傷,處置第一項是化學傷結膜囊沖洗。後來聽王興未說他的診斷里有角膜上皮損傷。
感覺緩解,點了眼藥水,拿出手機,大約是十點四十,看到鋪天蓋地的信息,第一時間收到諸多師友、所里同事、法律界同行關心慰問支持,深深感謝。
瀕死體驗結束,我回到了人間。
05.筆錄及其他
之後是去派出所做筆錄,兩間詢問室,分別一次兩人。冷慧是報警人,他和楊曉先做筆錄。等到十二點多才出來。我們說很餓,民警說你們先去吃飯,下午再來。
等著做筆錄時,我和身邊的律師朋友聊天說,雖然很慘,但還好我們是五個人,我們互相看見,可以傾訴,可以表達遭受暴力後的創傷,而那些蒙冤的被指居被留置的當事人,被刑訊逼供的時候得多絕望。更多遭遇暴力無法講述的人,得多絕望。
在醫院以為大大緩解了,後來發現,溫度變化會眼睛疼,從室外進入室內會疼,流淚。頭皮和手心手背一陣陣疼,時而緩解,時而又來。醫生開的眼藥凝膠一天用四次,我恨不得用十次,但是不敢不遵醫囑。
胳膊也疼,可能是枕到了頭髮,頭髮上還是沾滿辣椒水,不知道怎麼處理,只能複查時問問醫生。右側眼鏡鼻托不知什麼時候掉了,也要去修。
派出所的民警態度友善,說一定認真調查。做完筆錄拿到接警回執已經是晚上六點半,錫林浩特的天空已經黑透,氣溫零下二十度。
一整天過去,關於法警對我們噴辣椒水以及搶奪手機證件,錫林浩特市法院沒有任何說明,也沒人聯繫我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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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警械使用條例,感謝後方師友同事同行諸多聲援支持,再次感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十一條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四十九條人民警察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1號)]
第二條人民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可以採取強制手段;根據需要,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武器。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所稱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槍枝、彈藥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條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儘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
第七條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結夥鬥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二)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四)強行沖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襲擊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四條人民警察違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應有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到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員,由該人員警察所屬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法發〔2012〕23號]
第二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的警種之一。
第十四條遇有脫逃、攔劫囚車、搶奪槍枝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後果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武器。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法發[2009]61號)
第九十五條違反規定保管、使用槍枝、彈藥、警械等特殊物品,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審判警務保障規則》(法發[2009]46號)
第四條司法警察在執行警務保障任務中,配備、使用警械和武器,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在警務保障工作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經警告無效,司法警察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使用警械:
(一)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二)被告人、罪犯或其他人員企圖襲擊審判人員、公訴人、辯護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的;
(三)圍堵、攻擊執行警務保障任務的司法警察的;
(四)強行沖越司法警察為履行警務保障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
(五)其他危害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司法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裝備配備標準》(法發[2006]8號)
各級人民法院對警用裝備要嚴格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及使用制度,防止警用裝備丟失、損毀,嚴格禁止非警務人員使用警械具,嚴格禁止司法警察違法使用警械具。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0號]
第六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有毆打、虐待或者唆使、放縱他人毆打、虐待等行為,以及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適用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予以賠償。
郭睿:南開大學畢業,十年中英文媒體時政、法治記者,作品多次獲獎。現刑辯律師。電話:132640327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