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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籍人士須繳交喪失原籍證明 陸委會:四類型可例外

2025年4月10日下午,大陸委員會(陸委會)召開例行記者會,由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杰主持。對於無法赴陸處理喪失原籍證明相關事務等狀況,梁文杰於會上提出4種情況可以具結方式替代。(中央社)

台灣移民署要求2004年前入籍的中國大陸籍人士,需在三個月內補交喪失原籍證明,否則將面臨撤銷台灣戶籍的處分。

對於無法前往中國大陸取得證明者,陸委會今天列出四種情況,可以具結代替,包括因政治、宗教遭中共迫害者,重大傷病者,以及十年沒有入境中國,還有主張在大陸出生就返台定居,從未設籍的人。

陸委會主委梁文杰:「不管你是因為政治原因,還是因為重大傷病,有些人可能中風很久,他根本也不可能去,那或者是說你在那邊已經無親無故,你也10年來都不曾回去,這是你自稱說你不能回去,所以我們就針對這些狀況,讓你用具結的方式,免除舟車勞頓。

但是如果未來,你出於什麼原因還是去了,在主管機關看來,你這個可能就是,跟你當初所自稱的情況不一樣,就會還是會要求你,要去拿除戶文件。」

責任編輯: 李華  來源:新唐人電視台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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