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六名律師公開致信中共全國人大及國際社會,就中共公安部《網絡犯罪防治法》(徵求意見稿)。中國網民示意圖。
「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以自身名義公布《網絡犯罪防治法(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徵求意見。該草案無論在立法程序還是在實體內容上,均存在根本性,系統性的嚴重問題,已經對憲法權威,立法程序,公民基本權利以及社會的信息環境構成實質性威脅。基於對法治原則,公共利益與人權保障的尊重,我們鄭重表達反對意見」。
日前,中國六名律師游飛翥、吳紹平、許思龍、周湘偉、左智海和游飛宇公開致信中共全國人大及國際社會,就中共公安部《網絡犯罪防治法(徵求意見稿)》提出上述意見。
公開信並提出如下嚴正關切:
一、立法程序上中共公安部無權制定法律草案公安部及其相關責任人已因嚴重越權和違憲構成濫用職權罪
公開信指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8條,第62條,第67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7條規定,法律的制定權專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中共公安部無權以自身名義制定法律草案,更無權自行啟動法律層級的(向社會徵求意見)程序。然而,本次《網絡犯罪防治法(徵求意見稿)》由中共公安部直接發布,並明確以(法律)名義出現,這一行為本身已構成對憲法確立的立法權配置和立法程序的嚴重違反。立法程序並非形式要求,而是防止行政權力無限擴張,確保法律正當性的核心保障。程序上的非法,必然導致實體上的失當。
二、在權力結構上執法機關試圖通過立法實現自我授權
公開信認為,公安機關本身是法律的執行者,直接掌握偵查權,強制權和技術處置能力。如果允許其自行起草擴張自身權力的法律,自行定義「風險」「異常」「協助義務」等關鍵概念,再由自身負責解釋和執行,那麼法律將不再是限制權力的工具,而會淪為權力自我擴張的制度外衣。這種結構性風險,與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根本不相容。
三、在實體內容上草案以「防犯罪」為名將國民整體納入監控體系
公開信說,該草案並未將規制對象嚴格限定於已發生或高度確定的犯罪行為,而是通過大量模糊,彈性的概念,將「網絡風險」「異常行為」作為介入依據。通過實名制,帳號數量限制,動態身份核驗以及統一網絡身份認證等制度安排,草案實質上構建了一個覆蓋全體網民的持續性監測體系。在這一體系下線絡使用不再被視為基本權利,而成為附條件的許可,公民無需違法,也可能因「風險判斷」而受到限制,匿名表達權被完全剝奪。
四、在制度設計上跨部門被裹挾形成全域協同監控機制
公開信特別指出,尤為嚴重的是,該草案並非僅賦權公安機關,而是通過「協作」「信息共享」「聯合處置」等機制,將多個國家行政部門整合進同一套「網絡犯罪防治」體系之中。在這一框架下:銀行與支付機構配合帳戶監測,限制與凍結;稅務部門通過數據共享參與行為交叉核驗;市場監管部門利用登記與信用系統協同限制;網信部門承擔內容審查,傳播阻斷職責;通信與網際網路平台被迫承擔前置監控與技術處置義務。這些部門原本職能各異,相互區隔,但在該草案中,卻被統一納入以「風險治理」為核心的行政協同網絡,事實上成為監控公民,阻隔資訊流通的共同執行者。
五、信息被制度性阻隔社會公共討論空間被持續壓縮
公開信強調,在高壓責任與不確定風險的雙重作用下,平台與服務提供者只能選擇過度審查與主動清除內容。信息的命運不再取決於其真實性或公共價值,而取決於是否可能引發監管風險。其結果是合法信息被提前消滅;正常討論不斷萎縮;普通民眾被限制在高度過濾的信息環境之中。這不是網絡安全的提升,而是信息環境的系統性封閉,使社會逐步陷入「目不能視,耳不能聽,口不能言」的狀態。
游飛翥等六位律師說,「程序非法,實體失衡,侵犯人權,這樣的草案不應進入立法進程。我們反對《網絡犯罪防治法(徵求意見稿)》,並非反對依法治理犯罪,而是反對由無權主體推動法律立法,反對以安全之名實施全民監控;反對通過跨部門協同構建信息封鎖體系;反對以不確定性替代權利保障。一部法律,如果在程序上違背憲法,在內容上系統性侵蝕公民基本權利,那麼它不應被『修改完善』,而應被明確否定並立即終止。」
公開信最後鄭重呼籲:
1.全社會可以去中共公安部網站提反對意見,向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起違憲審查,向中共公安部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遊行示威,在中外網絡發表反對意見等等方式反對《網絡犯罪防治法》的立法進程;
2.中共公安部立即撤銷《網絡犯罪防治法(徵求意見稿)>>;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即叫停中共公安部的僭越立法行為,並向司法機關控告,以濫用職權罪追究王小洪等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4.關心中國法治與人權狀況的國際社會各界人士發出反對的聲音,要求中共停止該草案的立法進程,回到憲法,法治與人權保障的正確軌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