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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求職者到信訪局開「無信訪記錄證明」,這種做法恐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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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山西省呂梁市離石區國華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發布了一則招聘公告,引起了當地部分民眾的不安。

根據公告,該公司將招聘4名司機,為離石區機關事務服務中心提供駕駛服務。報名所需的資料,除了要求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2份外,還要求戶籍所在地信訪局開具的「無信訪記錄」。

招聘要求應聘人員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的,過去常有聽說,但要求應聘人員到戶籍所在地的信訪局開具「無信訪記錄」的,並不多見。網上能查到的案例,多數都是呂梁這個離石區的。

比如,呂梁市離石區國華人力派遣有限公司2022年12月6日在「離石融媒」發布的《離石區醫療集團公開招聘人力派遣人員的公告》,同樣要求了應聘者提供由當地信訪局開具的「無信訪記錄證明」。

2024年3月15日,呂梁市離石區國華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在離石區政府官網發布的《公開招聘離石區消防協管員公告》,也要求應聘人出具「無信訪記錄證明」。2025年9月5日,離石區城鄉發展服務有限公司發布的《招聘公告》招聘城市環境保潔員、垃圾車司機、雜工(跟車)若干名時,也要求面試時需攜帶「無信訪記錄證明」。

我搜了一下,離石區城鄉發展服務有限公司和離石區國華人力派遣有限公司都是國有企業。地方的國有企業招聘要求應聘人到信訪局開具「無信訪記錄證明」,顯然具有相當的社會引導力,會向社會釋放某種清晰且強烈的信號。

「無信訪記錄」是什麼意思?乍一看,給人的感覺是有過信訪行為並被信訪局記錄在案的人都不能應聘這些崗位。可是,有信訪記錄的人為什麼就不能應聘這些國企的崗位呢?《信訪工作條例》規定得非常清楚:信訪工作是黨的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維護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各級機關、單位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接受群眾監督、改進工作作風的重要途徑。

《信訪工作條例》第十七條還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採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有關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法處理。採用這些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根據上述規定,信訪在當下是合規的行為,「信訪人」是一個中性的概念。

此外,《信訪工作條例》第四十六條還明確規定,有關機關、單位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不得打擊報覆信訪人,若出現打擊報復行為,由其上級機關、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一條,就是為了保護正常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2026年7月日起執行的《國家信訪局關於進一步規範群眾來訪登記工作的辦法》也明確規定,對群眾信訪反映事項應受理而不受理、應辦理而不辦理的典型案例,視情進行公開曝光。

新辦法的這一條,同樣也是為了讓各地重視信訪工作和保障民眾的正當信訪訴求。

我們稍微學習一下信訪條例和上述最新的辦法就會發現,信訪人不是另類,正常的信訪是這個國家所有公民尋求社會救濟的重要渠道之一,是受相關法規保護的行為。

當然,《信訪工作條例》也明確規定,信訪人不得滋事擾序、纏訪鬧訪,不得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這意味著,信訪與非法信訪是完全不同的。

有些特殊崗位要求應聘者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社會尚能理解,但離石區招聘保潔員、垃圾車司機、雜工都不僅要求有「無犯罪記錄證明」,還要求「無信訪記錄證明」,就有誤導大家以為不能正常信訪或有打壓正常信訪之嫌。

正常的招聘,一般要求出具「無犯罪記錄、無徵信不良記錄」,離石的數個國有企業招聘時要求應聘人出具「無信訪記錄」,極易將正常信訪與非法上訪混為一談,也極易將「無信訪記錄」與「無違法信訪記錄」混為一談,既違反了國家「減證便民」的大原則,也極容易在基層的執行中走形,導致將正常信訪污名化,對正常信訪形成打壓。

離石區的做法,恐怕超出了法律界限,極為不妥。當地應儘快調查澄清,有效糾正一些機構和群體對信訪的模糊認知甚至是錯誤認知。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褚朝新的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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