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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公職人員碾死醉漢案 是意外還是過失?

廣西武宣縣近日引發熱議的一宗地下車庫碾人致死案,再次引發外界對「意外事件」與「過失犯罪」法律界線的爭議。

綜合極目新聞、紅星新聞等多家陸媒8月14日報導,2024年11月20日晚上8時35分左右,公職人員陳先生駕車回到自己居住的小區,沿地下車庫入口下坡行駛。車輛繞過牆體準備向右轉彎時,車身突然「一抖」。陳先生下車查看,才發現右前輪已經壓過一名男子。男子當時橫臥在車道上。

陳先生立即撥打120,但男子最終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

警方調查後確認,死者血液中的酒精濃度為320.09mg/100ml。司法鑑定顯示,其死亡原因為被車輛碾壓造成右肺破裂,進而引發失血性休克。

據陳先生陳述,事發前,死者曾在外醉酒,其妻子用電動車將他接回小區。進入地下車庫後,男子從電動車上摔下。妻子先去停車,返回時,男子已被車輛碾壓。

事發後,陳先生及多名小區業主稱,車庫入口正對承重柱且燈光偏暗,右轉時受牆體、A柱及後視鏡遮擋,存在嚴重的視線盲區,一般駕駛人根本無法預見車道上會橫躺著一個人。事發後,物業已緊急在該彎道加裝反光鏡。

警方鑑定顯示,當車輛駛入通道、超過右側牆體約1至2米後,駕駛員可以通過右前車窗看到右前方地面的假人;但當車輛繼續前進並開始右轉時,假人逐漸受到右側後視鏡及車輛A柱遮擋。隨著車輛靠近,駕駛員的視線最終無法看到假人,車輛則繼續向前並與假人發生碰撞。

據相關案件資料,事發時陳先生持有有效駕駛證,車輛制動、轉向系統均經檢驗合格;他本人沒有酒駕、毒駕等情況。事發時車速約為每小時6公里,低於地下車庫每小時15公里的限速。

為證明事故現場確實存在視線死角,陳先生還曾在事發地放置假人進行測試。他表示,多輛車駛入地下車庫時,駕駛員均沒有注意到假人,甚至直接從假人上方碾過。

事故發生當晚,陳先生被武宣縣警局傳喚,隨後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立案,並於2024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審。

武宣縣檢察院於今年1月作出不起訴決定。檢察院認為,陳先生的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但鑑於其主動賠償並取得家屬諒解,屬於「犯罪情節輕微」,因此給予相對不起訴。

這意味著,這份不起訴決定並不是認定陳先生沒有犯罪,而是認定其行為已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不予起訴。

對此認定,陳先生表示無法接受。他認為本案應屬「意外事件」而非「過失犯罪」。

他於今年2月提出刑事申訴,但檢察院於5月正式駁回,維持原認定。而在民事賠償方面,法院判決死者自行承擔40%責任,陳先生承擔60%責任。

目前,因被認定構成過失犯罪,陳先生已被撤銷行政職務並扣發績效工資。面對這一結果,他表示仍將繼續尋求法律救濟。

紅星新聞報導,8月13日,多次聯繫當時負責陳先生案件的檢察官,但電話始終無人接聽。欲進一步了解事故發生時的情況,但醉酒男子家屬拒絕回憶當時情形。

此話題衝上微博熱搜榜,引發網友對責任認定的激烈討論。不少網友認為,醉酒男子橫臥在地下車庫行車道上,本身已經是極端危險的自陷行為,且其血液酒精濃度高達320.09mg/100ml,質疑為何最終由駕駛員承擔60%的民事責任,以及為何其行為會被認定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醉酒男子自行摔倒並躺在車道上,其本人以及陪同家屬是否也應承擔更大的責任?

有網友認為,判斷這起事故的關鍵,不應只看「車輛碾壓造成死亡」這一結果,更應考察駕駛員在事發當時是否能夠預見車道上會有人躺臥。如果現場確實存在車輛A柱、牆體等造成的視線盲區,而陳先生又是在低速、無酒駕、無超速的情況下正常駕駛,那麼這種情況究竟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還是屬於駕駛人客觀上無法預見的「意外事件」,成為網友爭論的焦點。

責任編輯: 方尋  來源:大紀元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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