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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離世 北京昌平法院:房產歸國家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該如何處理?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庫公布一則參考案例:趙某和等訴米某明等繼承糾紛案。

無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趙某離世

叔叔姑姑舅舅姨媽9人產生繼承糾紛

被繼承人趙某於2022年6月1日去世,其父母均在趙某去世前離世。趙某生前獨自居住於北京市昌平區某小區房屋(以下稱案涉房屋)中,無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趙某的遺產有:案涉房屋、銀行存款若干、某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保險合同》兩份。

原告趙某和等五人系趙某的叔叔、姑姑,被告米某明等四人系趙某的舅舅、姨媽,均稱對趙某盡了扶養義務。雙方因分割趙某遺產產生爭議訴至法院,原告要求繼承案涉房屋,並依法分割銀行存款、保險利益等,被告辯稱上述財產應在原、被告間按照原告每人繼承十分之一、被告每人繼承八分之一進行繼承和分割。

經查明,趙某和系趙某叔叔,職業為計程車司機,居住地距離案涉房屋較近,曾在趙某生前多次開車帶趙某就醫,對趙某的幫扶相對較多,還曾在節日期間帶趙某出境旅遊。其餘原、被告對趙某亦有一定幫扶,如多次協助就醫等。此外,原、被告還主張曾通過節假日上門慰問等方式表達關心。

法院判決趙某名下房產歸國家

其餘財產9人按不同份額繼承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於2024年11月29日作出民事判決:

一、趙某與某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簽訂的兩份《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由原、被告繼承,其中趙某和繼承該兩份合同權利義務的20%,其餘八名原、被告分別繼承該兩份合同權利義務的10%;

二、趙某名下某銀行存款4222.92元,由趙某和繼承827.96元,其餘八名原、被告各繼承424.37元;趙某名下其餘銀行存款共計20.81元由趙某和繼承;

三、趙某名下的案涉房產歸國家所有,由北京市昌平區民政局管理(其餘判項略)。

宣判後,各方當事人沒有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趙某生前獨自居住

依法認定主要遺產歸國家所有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在趙某無繼承人又無受遺贈人的情況下,對其遺產應當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據此,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屬國家或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但具體適用時應當結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遺產酌給制度,遵循與所提供的扶養相一致的原則,依法支持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或者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分得適當的遺產。

被繼承人生前獨自居住,並未達到主要依靠扶養人支持的程度的,應當依法認定主要遺產歸國家所有,其餘遺產則可以分給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有多名的,應當結合其各自對被繼承人照顧扶養的程度、扶養時間長短、扶養方式等因素確定份額。

本案中,雖然原、被告對趙某生前均有所扶養,但趙某生前系獨自居住,並未達到完全依靠原、被告扶養支持的程度,因此法院判決案涉房產這一主要遺產歸國家所有,由北京市昌平區民政局管理,其餘財產遵循與所提供的扶養相一致的原則,在原、被告之間分配。其中,趙某和因對趙某生前幫扶相對更多,應當分得較多比例,其餘原、被告則因幫扶程度並無明顯差別而在較少比例內平均分配。

責任編輯: 方尋  來源:新黃河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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