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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大委員長吳邦國公開信 緊急請求刀下留人


    
    本人是吳廣德妻子,現將吳廣德實施犯罪的原因做如下說明:
    
    一、吳廣德在案發前是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
    吳廣德原擁有坐落於義烏市江東街道東新屋村祖傳房屋一幢。1994年12月,因37省道公路拓寬需要拆遷該房,吳廣德知道後,遂與當時的青口鄉政府協商,自行拆除了該祖傳房屋。
    
    二、當地政府在拆遷過程中具有明顯過錯,是導致吳廣德實施犯罪的主要原因。政府主要過錯事例如下:
    
    1、1994年12月,吳廣德戶拆遷房屋後,1995年初,青口鄉政府給予吳廣德戶拆遷補償地基,但遲遲未安排地基位置。經吳廣德多次要求,直到1997年底,青口鄉政府才在現青口圓盤附近確定地基位置。1999年,房屋建成,吳廣德一家五口才得以入住自己的新房。青口鄉政府在拆遷安置過程中的拖延行為具有明顯過錯。
    
    2、2002年8月,義烏市委書記樓國華經過青口圓盤,認為青口圓盤是義烏的東大門,一定要搞好義烏東大門的環境,搞好義烏的形象。在無立項、無規劃、
    無設計圖紙的情況下,有關執法部門開始實施義烏市東大門入城口環境整治活動,吳廣德戶被列入整治範圍。1999年剛剛建成的新房,2002年就要拆遷,自己的一番心血就要白流,心有不甘。我們認為我家新房並不影響環境,且補償遠低於實際價值(按折舊價值的55%補償),我們不同意拆遷。因吳廣德戶不同意拆遷,江東街道竟指使工作人員用挖掘機和堆高機將吳廣德戶門口空地挖破,把土堆在吳廣德戶門口,讓人無法行走,連卷門都無法關上。江東街道又將吳廣德戶強行停水、停電、切斷電視信號達8個月之久。吳廣德戶一家五口就在無水、無電、出入不便又沒有電視的環境下度過了漫長的8個月。後因看管放鬆,吳廣德戶自行接通管線,才結束了這暗無天日的痛苦日子,但造成吳廣德戶經濟損失近10萬元。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拆遷人不得改變尚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電、供氣等基本生活條件。」 江東街道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該《條例》的規定,性質極其惡劣,嚴重影響了政府形象。
    
    3、2004年3月,因37省道拓寬,需要拆遷我村部分農戶的房屋,吳廣德戶及其大哥吳廣森戶都被列入拆遷範圍。吳廣德、吳廣森等拆遷戶騰空了全部房屋,但拓寬工程遲遲沒有開工,當時的駐村幹部說房屋無需拆遷,騰空的房屋應全部搬回。吳廣森搬回房屋對其房屋進行修繕時不慎摔死。當時的江東街道草菅人命,補償吳廣森親屬3萬元了事。
    
    政府在拆遷房屋指導工作中出爾反爾,是造成吳廣森死亡的原因之一,給吳廣德心口造成了難以磨滅的傷痛。
    
    4、2005年9月,因37省道拓寬需要,江東街道又要求我村部分農戶拆遷。拆遷戶要求查看拆遷許可文件、公告補償標準,均未得到答覆。我們認為,只要拆遷人按照《條例》確定的補償標準給予被拆遷人補償,我們就同意拆遷。但江東街道堅決按舊村改造標準(占地面積1:0.8補償)。按舊村改造標準,吳廣德戶將會減少40多平方米土地使用權,按照市場價每平方米2萬餘元計算,吳廣德戶將會遭受90多萬元損失。對於一個普通老百姓來說,這是無法接受的。
    
    2006年5月,江東街道賈副書記來徵求過一次意見,吳廣德戶願意拆遷,但堅持按有關拆遷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補償,雙方就補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
    
    2006年8月9日,江東街道率200餘人,對吳廣德戶實施強制拆遷,於是發生了「八·九」駕車撞人案。若政府處置得當,採取人性化的方法處理該案,本次事件是可以避免的,政府組織和指揮的領導有重大過失。
    
    根據《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補償標準采市場比較法,即按市場價給予補償。吳廣德戶要求按市場價給予補償符合法律規定,合情合理,並不過分;政府堅決按1:0.8的標準給予補償,則剝奪了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有關拆遷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江東街道應與吳廣德簽訂拆遷協議,若達不成協議的,江東街道可採取申請裁決、提起訴訟等途徑解決,而不能採取魯莽的強制拆除的方法。江東街道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
    
    綜上所述,義烏市政府在拆遷過程中嚴重違法,具有明顯過錯,正是政府執法部門在長達12年(從1994年到2006年)的一次次違法行為,給吳廣德及其家人造成了無法彌補的精神痛苦和數以百萬計的巨大經濟損失,使雙方積怨愈來愈深,最終直接導致了慘案的發生。吳廣德、吳廣德家人以及「八·九」駕車撞人案的受害者都是義烏市政府及政府主要領導片面追求政績的犧牲品。義烏市政府應對本次事件承擔主要責任,而不能將所有的責任都歸咎於吳廣德。試問,若政府仍不思改進工作方式、仍採取粗暴手段強制執法,如何讓老百姓心服口服?如何構建和諧社會?誠然,吳廣德駕車撞人是違法的,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在整個過程中,政府具有明顯過錯,鑑於此,請求酌情對吳廣德從輕處罰。
    
    
    方紫英
    
     2008年 1 月 16 日 電話13957917593 13750939152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zhongk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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