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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37國 中華民國公民赴美90天免簽證

——僅37國 台灣人赴美和英法德享同等待遇/中華民國公民赴美免簽證 最快11月施行

美國國土安全部(DHS)電子系統旅遊授權(ESTA)線上說明網頁,搶先將台灣納入美國免簽證計畫國。這也讓台灣,成為全球第37個拿到免美簽,和國際一流大國如英、德、法,享有同樣待遇的國家。
 
翻開資料,目前獲得免簽的37個國家,幾乎都是世界一流新興大國,除了亞太地區的7個國家,台灣、澳洲、紐西蘭、日本、新加坡、汶萊和南韓,剩下全部都在歐洲地區。

  這37國如下:安道爾、愛沙尼亞、愛爾蘭、摩納哥、新加坡、澳洲、芬蘭、義大利、荷蘭、英國、斯洛伐克、澳洲、法國、日本、紐西蘭、斯洛維尼亞、比利時、德國 、拉脫維亞、挪威、南韓、汶萊、希臘、列支敦斯登、葡萄牙、西班牙、捷克、匈牙利、立陶宛、馬爾他、瑞典丹麥、冰島、盧森堡、聖瑪莉諾和瑞士。

  台灣獲得免簽,未來民眾赴美將可省下許多麻煩的流程,不過在此之前,民眾還需將護照換為晶片護照,而且要上ESTA登錄資料。

  在網站公布消息後,希拉蕊也將在稍後美國國土安全部舉行的「全球觀光旅遊會議」中,正式宣布台灣成為免簽國。外交部方面評估,一切順利的話,民眾最快11月就可享受赴美90天免簽證的待遇。 今日新聞

 

美國給予免簽證待遇適用於附有晶片的護照(右)

BBC

美國國土安全部部長納波利塔諾宣布從今年12月1日起,台灣護照持有人可以免事先申請簽證赴美旅遊。

納波利塔諾在參加美國國務院旅行與旅遊研討會時宣布簽署決定,並表示這是有利於雙方關係的措施。

根據美國商務部的數字,在2011年有大約29萬名台灣遊客赴美,花費了大約11億美元。

未來台灣民眾前往美國旅遊、經商90天之內勿需辦理簽證,但是仍然需要事先上網完成有效期限為兩年的電子登錄註冊。

此外,只有附有台灣身份證字號的晶片型護照適用免簽。

台灣方面先前也許諾,在取得美國的免簽證待遇之後,將加強出入境管理以及與其他國家在反恐方面的合作。

美國現在總共給予36個國家入境免簽證待遇,亞太地區有澳大利亞、汶萊、日本、韓國、紐西蘭以及新加坡,其他的多數是歐洲國家。

美國也將成為第129個給予台灣免簽證入境的國家;台灣總統馬英九則通過發言人表示感到欣慰與肯定。


在中華民國國慶日前夕,美國國土安全部(DHS)網頁已把台灣納入美國免簽證計劃國,成為美國第37個免簽國。(Photo credit should read FABRICE COFFRINI/AFP/Getty Images)
 

雙十節前 美國宣布台灣為免簽國 最快11月可享受

大紀元

在中華民國國慶日前夕,美國國土安全部(DHS)網頁已把台灣納入美國免簽證計劃國,成為美國第37個免簽國,民眾最快在11月就可享有90天的免簽證待遇。屆時,拿著中華民國護照,可免簽證或落地簽證通行世界129個國家或地區,幾乎涵蓋所有台灣民眾常去的地點,可說是新的台灣之光。
 

美國國務院10月2日舉行第三次「全球觀光旅遊會議」,會中邀集數百名白宮、政府部門、航空公司、民間業者與會,討論如何推動世界遊客赴美旅遊,美國國務卿希拉蕊將宣布台灣為美國第37個免簽國。

最快1個月之後,複雜的I-95入境表格、昂貴的費用、預約面談與冗長的等待時間都將成為歷史。

旅行社預估,未來除了節省1周等待簽證的時間,還可省下5千多元的簽證費,再加上旅行社的促銷活動,有助提升赴美意願。長榮航空及中華航空公司股價2日先上演慶祝行情,分別上漲3.2%及2.9%。專長在美國線的長榮航空預估,美國線旅客至少成長10%以上。

歐盟免簽今年初生效後,在7、8月的暑假出國高峰,赴歐旅遊成長幅度分別達57%及47.78%。而台灣的赴美人數自1999年達到65萬人次的高峰後便逐年下降,去年只有40萬人次,官員看好免簽後的台美互動。

美國免簽計劃門檻很高,至今只有36國獲得。台灣是繼澳洲、紐西蘭、日本、新加坡、汶萊和韓國之後,第七個取得免簽國的亞太國家,對國際地位和民眾出國旅遊的待遇具有重大意義。

外交部:最快1個月後實施

外交部發言人夏季昌,能獲得美國免簽對台灣是很大的肯定,外交部樂觀期待。不過,即使美國政府宣布這項政策後,要等確切的實施日期,最快大概1個月,在此之前國人到美國仍需持有美國簽證。

對於交換學生、研究學者、洽公或交流等不同入境美國目的,仍須申請適當簽證,夏季昌表示,這些細節,要等美國宣布後再談。

旅遊業預期效益不一

根據統計,民眾目前到美國旅遊呈現下滑趨勢,主要因為大家都是受到期待、觀望開放免簽的心態,導致赴美旅遊業績下滑,預計美國簽證開放後,雄獅旅遊發言人游國珍說,預計會在旅遊市場發生爆炸性的影響,業績預計將會提升4成。

不過相較於雄獅旅行的樂觀,富茂旅行社認為,即使開放美簽,影響也不會很大。長期經營歐美旅遊路線的開始的金小姐提到,主要是美國的團費很高,大約從5萬 5000元,到10萬之間,加上目前經濟不景氣,民眾就算有出國旅遊打算,也會選擇較低價位的東南亞、香港、泰國等,大約1萬元有找。她認為,不會因為開放免簽,增加民眾前往美國的意願。

中國大陸護照免簽排名 世界倒數

據中國外交部網站公布的資訊,截至2011年9月,中國已經和74個國家或地區簽訂了互免簽證協議。而這些和中國有互免協議的國家,多為亞非拉第三世界國家,以及前蘇聯和東歐國家,幾乎沒有西方已開發國家。

一位中國大陸留學生在網上留帖說「你一定罵過手上的護照」,似乎代表著一些經常出國辦理簽證的中國公民的心聲。他在文章中寫道:「你被當做恐怖份子一樣仔細盤察,你被移民局警察索要小費,你被無理由拒簽而失去商業機會,你被當做非法移民而遭到扣留......而你遭到這些特殊待遇的原因,只是因為你手持的中國護照。你並不特殊,每個出過國的人都有過類似的遭遇。在網絡上,和中國護照連在一起用得最多的一個詞,是傷心。傷心,是因為世界很大,但中國人的空間很小。」

文中還寫道:「我們的GDP全球第二,我們的護照效力全球倒數。這很荒誕。我們一向都是好面子的民族,在護照這件事前,我們很沒面子。」


中華民國國籍法 (民國89年)

國籍法
立法於民國89年1月14日(非現行條文)
2000年1月14日
2000年2月9日
公布於民國89年2月9日
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32920 號令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喪失、回復與撤銷依本法之規定。

第二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

第三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第四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條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二款及第四款條件,亦得申請歸化。

第五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條件,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者。
  二、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者。

第六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勛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第三條各款條件,亦得申請歸化。
  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經行政院核准。

第七條

  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

第八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依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歸化者,應向內政部為之,並自許可之日起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第九條

  外國人依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歸化者,應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但能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該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生父為外國人,經其生父認領者。
  二、父無可考或生父未認領,母為外國人者。
  三、為外國人之配偶者。
  四、為外國人之養子女者。
  五、年滿二十歲,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人,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
  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第十二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喪失國籍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內政部不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
  一、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但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或在年滿十五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遷出國外者,不在此限。
  二、現役軍人。
  三、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

第十三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雖合於第十一條之規定,仍不喪失國籍:
  一、為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者。
  三、為民事被告。
  四、受強制執行,未終結者。
  五、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者。
  六、有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者。

第十四條

  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未取得外國國籍時,得經內政部之許可,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第十五條

  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款條件,得申請回覆中華民國國籍。
  歸化人及隨同歸化之子女喪失國籍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十六條

  回覆中華民國國籍者之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回覆中華民國國籍。

第十七條

  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申請回覆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向內政部為之,並自許可之日起回覆中華民國國籍。

第十八條

  回覆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內,不得任第十條第一項各款公職。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歸化、喪失或回覆中華民國國籍後,五年內發現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應予撤銷。

第二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國民大會代表由國民大會、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學校長、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與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含兼任學術行政主管人員)、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

第二十一條

  內政部依本法受理申請許可,核發證書,應收取證書費;其收費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鄭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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