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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含西藏、香港和澳門) 2017年人權報告

政府須承擔責任的最主要的人權問題包括: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命及未經正當程序處死;使用包括域外失蹤在內的強迫失蹤等法外手段;對囚犯實施酷刑或刑訊逼供;任意拘押

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PRC)是一個集權國家,中國共產黨(CCP)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政府及安全機構的所有最高層職務幾乎都由共產黨員擔任。最高權力掌握在由25人組成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以及由7名成員組成的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手中。習近平仍然身居三個最重要的職位,即中國共產黨總書記、國家主席及中央軍委主席。在10月舉行的中共第十九次代表大會上,中共再次確認習近平在未來五年繼續擔任中國及中國共產黨的領袖。

文職政府保持對軍隊以及國內安全部隊的控制。

政府須承擔責任的最主要的人權問題包括: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命及未經正當程序處死;使用包括域外失蹤在內的強迫失蹤等法外手段;對囚犯實施酷刑或刑訊逼供;任意拘押,包括嚴密的軟禁及行政拘押,還有在被稱為「黑監獄」的非官方拘押設施中的非法拘押;對言論、出版、集會、結社、宗教及行動自由(包括在國內和國外旅行)的嚴格控制,包括拘押和騷擾記者、律師、作家、博客作者、異見人士、上訪人員和其他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對網際網路、平面媒體及其他媒體上發表的公眾言論進行審查並嚴格控制;將來自朝鮮尋求庇護的人員遣返回國;公民無法選擇自己的政府;腐敗;嚴厲壓制參與倡導人權以及涉及公眾權益和少數民族問題的組織及個人;強制性的計劃生育政策有時會導致絕育或流產;人口販運;對勞工權益的嚴格限制,包括禁止工人組織或參加自己選擇的工會。官方對西藏自治區(TAR)和其他藏族區域以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XUAR)的維吾爾人和其他少數民族的言論、宗教、遷徙、結社和集會自由的壓制更加惡化,並且比境內其他地區更為嚴厲。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官方頒布新的規定,強化了壓制性安保手段,任意逮捕、關押和騷擾一些和平表達政治和宗教觀點的人士,並以反恐和反極端主義的名義不經正當法律程序加急辦案。

當局通過司法系統處理了一批濫用職權的案件,尤其是腐敗案件。但是大多數情況下是由共產黨先行調查,並通過不透明的黨內紀律檢查程序對官員進行處罰。共產黨繼續主宰司法系統,控制著對所有法官的任命權,並對某些案件的判決直接作出指示。當局騷擾、關押並逮捕獨立倡導打擊濫用職權的公民。

第一節尊重人格的完整,包括不受以下行為的侵犯:

任意剝奪生命及其他非法的或出於政治原因的殺戮

中國存在諸多政府或其機構任意或非法殺人的報導。在許多情況下,這些案例極少或沒有任何細節可循。

7月13日,政治犯、2010年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在警方的羈押中因肝癌病逝於瀋陽醫院。在劉曉波去世時,他已在監獄中服刑多年;2009年,他因在起草倡導政治改革的《08憲章》中所扮演的角色而被法庭判處「顛覆國家政權罪」。

政府官員聲稱,醫生在5月末的一次常規體檢中診斷出劉曉波患有晚期肝癌。監獄裡的醫療檢查顯示早在2010年劉的肝臟就有問題。儘管政府聲言為劉提供了常規體檢,國內的人權組織堅持認為,由於不允許劉得到早期治療並拖延提供進一步的醫療照護,政府要對他的死亡負責任。

劉於6月被批准「保外就醫」,他被轉送到瀋陽一家醫院做癌症治療。外國政府、一些國際非政府組織以及國內活動人士呼籲政府允許劉曉波到國外接受治療。政府拒絕了這個要求,但是批准兩名外國醫療專家去瀋陽看望劉曉波,並就其病情提供「諮詢」。在對劉曉波做過檢查後,醫生們說他們的機構可以提供可能延長他生命並減輕痛苦的護理。中國政府拒絕了他們的建議。劉在一周後去世。劉的遺孀、詩人劉霞在劉去世之後依然被非法軟禁中。

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生的數起暴力事件造成多名人員死亡。例如,據政府媒體報導,1月8日和田公安當局開槍擊斃三名做出抵抗的所謂的恐怖組織成員,但未提供細節。在前幾個年度就有過有關將任意殺戮當成與「恐怖分子」或「分裂分子」衝突來報導的指稱,但對新疆的新聞媒體和其他信息源的嚴格控制,加之政府日益嚴格的安保態勢,致使許多報導難以得到證實(另請見西藏附錄中記錄的踐踏人權的事件)。

6月4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的一位哈薩克族阿訇阿克馬提在警方拘押中離奇死亡。有報告說,警方迅速將其下葬,並禁止神職人員在場。隨後警方拘押了100多位將其死訊發布在網上的人員。

儘管近年來的法律改革減少了對死刑的使用並改善了覆審程序,當局仍然在未經過正當程序和未提供上訴渠道的情況下在定罪後處決了一些被告。

b.失蹤

有多起報導稱當局拘押了一些人並將他們長期關押在不明地點。

8月,人權律師高智晟的下落不明。高於2014年被從監獄釋放後一直遭到軟禁。8月里,高的家人和朋友報告說他們與他失去聯繫。9月,自由亞洲電台援引高的家人報導說,他們被告知高被警察拘押在一個秘密地點,但當局沒有披露與其被關押有關的任何細節,包括他近期失蹤的原因。

自從2015年1月當局拘押了中國民主黨創始人秦永敏和妻子趙素利以後,趙仍然下落不明。秦被控「顛覆國家政權」罪,但還沒有被判決。當局尚未公開趙素利被控任何罪名,她的家人已起訴政府,試圖藉此探尋她發生了什麼情況。趙的家人告訴自由亞洲電台,他們擔心趙已經死亡。

本年度,律師王全璋依舊下落不明。當局在2015年7月的「709」大抓捕中逮捕了300名人權律師及法律助理,王也在其中。從那時起,等候判決的王便被關押在不明地點,無法接觸自己選擇的律師。從他被羈押直至12月,王的家人既見不到他也聽不到他的消息,他的朋友和家人說他們不知道王是否依然活著。這次鎮壓主要針對的是那些為重大的宗教自由和人權案工作的辯護律師,包括2008年的三聚氰胺醜聞、被拘押的北京「女權五姐妹」、手無寸鐵卻被警察射殺的徐春和案,以及性侵幼女、家庭教會成員和涉及法輪功的案件。

當局對「709」大抓捕後羈押的數名重要人物做出審判,其中包括8月在天津被審判的博主吳淦。在審判前,當局將吳關押在不明地點長達兩年多,成為事實上的失蹤案。12月26日,法庭判決吳8年監禁,並剝奪政治權利5年。

本年度中發生了數起境外失蹤案件。出生於中國的億萬富翁肖建華於1月從香港一家豪華酒店中失蹤。數家媒體報導說他有可能遭到來自大陸的國家安全人員綁架。肖持有加拿大護照,同時還擁有安地卡及巴布達的護照。

於2015年在泰國下落不明的瑞典書商、香港居民桂敏海年末被釋放,但仍不能離開中國。

維吾爾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人士在新疆自治區失蹤。不少案例是在被捕人員從海外學習返國之後發生的。

政府仍然未就1989年對天安門示威遊行進行暴力鎮壓時被殺害、失蹤或被逮捕的人員給出全面、可信的說法。許多參與1989年示威遊行的活動人士及其家屬繼續遭受官方騷擾。

政府在防止、調查和懲戒這樣的行為方面未做出任何努力。

酷刑和其他殘酷、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法律禁止從肉體上傷害或虐待囚犯,並且禁止監獄看守酷刑逼供、侮辱囚犯的尊嚴、毆打或教唆其他人毆打囚犯。針對部分類別的刑事案件,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通過酷刑及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包括口供在內的證據不得用於庭審,但這些法律保護措施仍未得到有力的執行。

不計其數的前囚犯或被拘押者報告說,他們遭到毆打、電擊、強制數小時坐板凳邊、綁手腕吊起、強姦、剝奪睡眠、強制灌食、違背本人意願強迫服藥以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儘管獄管當局也會虐待普通犯人,但據報導,他們尤其會對政治與宗教異議人士實施更惡劣的虐待。

有多起報導稱,在「709」大抓捕中被拘押的律師、法律助理和活動人士遭受到不同形式的酷刑、虐待或有辱人格的對待。被羈押的博主吳淦的律師說,當局對吳實施嚴厲的酷刑,因為他拒絕合作。在當局1月釋放了律師李春富後,他出現了精神失常,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症,而他以前從未出現過這個問題。人權律師謝陽在其一月被釋放後發布的一系列聲明中說,他在長沙長期被羈押期間曾反覆被捆綁、毆打。他說,他在後來被直播的審判中「坦白交代」是因為他在羈押期間遭受大量酷刑之後被「洗腦」了。

作為對這些報導的回應,政府指控律師江天勇與被羈押律師們的家屬協同編造酷刑說法。江的家人說,8月份他在網上直播的審判中與當局的合作是他自己在羈押中遭受酷刑的結果。

一月,瑞典公民彼得·達林與《衛報》分享了他在2016年初被羈押23天中遭受酷刑的第一手經歷。達林聲稱,他被蒙眼、剝奪睡眠、被長時間審訊以及不准鍛鍊。他還說他在長時間的審訊中被連接到測謊儀上。

6月,政府發布了新的規定,在刑事案件中排除使用非法獲得的證據,禁止通過酷刑獲取的坦白交待,以及結束「被迫自證其罪」。由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官辦公室)、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這份文件稱,「警方或檢方通過刑訊逼供和作假取得口供是非法的。」

少數民族維吾爾族的一些成員也報告說,他們經常受到執法人員和管教人員有系統地施加酷刑和其他有辱人格的對待(另見第6節,少數族裔)。被禁止的法輪功的學員比其他群體更為經常地報告系統化的酷刑。

法律規定精神治療與入院應當遵從「自願原則」,但其漏洞致使當局和家庭成員得以違背當事人意願把他們送入精神病院,而且法律沒有為被收容入院人員提供有意義的保護。法律不提供聘請律師的權利,並限制當事人與精神病院以外的人員溝通的權利。

據《法制日報》(一份報導法律事務的官方報紙)報導,公安部直接管轄著23所用來關押精神病罪犯的保全嚴密的精神病院。儘管被關進精神病院的人中有很多人被判有謀殺和其他暴力犯罪,但也有報告說有不少活動人士和上訪人員因政治原因被迫接受精神病治療。公安人員可以將人送進精神病院,強迫他們接受治療,儘管他們的「病情」與精神病無關。據報導,4月,蔡應蘭被送入湖北的鄂州優撫醫院,地方官員指控她「通過上訪破壞社會」。她一直在因未獲得的農業補貼而上訪。

2015年1月,中國政府正式終止了長期以來強制摘取被處決犯人器官用於器官移植的做法。2月,前衛生部長黃潔夫公開宣布中國政府現在對此的做法是「零容忍」。政府數據顯示,2016年有1萬3千例自願捐獻的器官移植。儘管多年來中國使用犯人器官的做法一直招致批評,但許多國際醫學專業人士和諸如《華盛頓郵報》等有可信度的新聞機構開始注意到中國政府的進步。法輪功所屬的組織繼續質疑該系統的自願性質、官方統計的精確程度以及官方對器官來源的說法。本年度,中國政府進一步擴展其自願捐獻器官的體制。

監獄和拘押中心的條件

關押政治犯和刑事犯的懲戒設施通常條件惡劣並有辱人格。

居住條件:當局經常將囚犯與在押人員關在擁擠不堪、衛生條件惡劣的環境中。食物往往量少質次,很多在押人員都要依賴親屬提供額外的食品、藥品和保暖衣物。經常有報導說囚犯因沒有床鋪或被褥而不得不睡在地上。在很多情況下,衛生、通風、取暖、照明和飲用水等條件都不合要求。

儘管官方保證囚犯有權得到及時治療,但是,不能為囚犯提供及時、適當的醫療護理仍然是一個嚴重的問題。獄管當局拒絕為政治犯提供治療。

國際大赦組織稱,婦女權益活動人士蘇昌蘭10月被釋放時病情嚴重,需要緊急治療。她的健康狀況在服刑過程中惡化。據自由亞洲電台報導,蘇患有心臟病和甲亢。多家人權組織報導說,當局多次拒絕給她提供治療,而且據報導還拒絕了她丈夫提出的尋求保外就醫的請求(另見第2節a部分)。

政治犯和普通犯人在監獄中關在一起,有報導稱獄警會教唆其他犯人毆打政治犯。有些人據說與死刑犯關在一起。當局不准一些異議人士從親屬處獲得額外的食物、藥品以及保暖的衣物。

行政拘留所的條件與監獄的條件相似。在行政拘留所發生過毆打致死的事件。在押人員報告說曾遭到毆打、性侵、缺乏適當的食物以及獲得有限的或無法獲得醫療服務。

管理:對一部分暴力和非暴力罪犯,當局採用了其他方式來替代監禁。國務院的2016年《法律權利白皮書》稱,共有270萬人接受了社區改造。至2016年9月估計有68萬9千人在該項目中。同一消息來源還報告說,接受社區改造項目的人數每年增加5萬1千人。

法律規定囚犯寫給監獄上級機關或司法機構的信件不需受到檢查,但該法律在何種程度上得以執行尚不清楚。儘管當局偶爾會調查具有可信度的非人道待遇指控,但並不對外公布調查結果。許多囚犯和在押人員都得不到合理的探視,並被禁止從事宗教活動。

獨立監督:與監獄以及其他各類行政和法外拘押設施有關的信息被視為國家機密,政府不允許對這些設施進行獨立監督。

d.任意逮捕或關押

任意逮捕或關押的問題仍然非常嚴重。法律賦予警方廣泛的行政拘留權以及在沒有正式逮捕或刑事起訴的情況下延期拘留的權利。本年度內,律師、人權活動人士、記者、宗教領袖、前政治犯及其家屬等群體繼續成為任意拘留或逮捕的對象。

法律規定任何人都有權在法庭上質疑其被捕或羈押的合法性,一般來說政府並不履行這些規定。

警察和安全部門的職能

國內主要的安全機構包括國家安全部、公安部和人民武裝警察。人民解放軍主要負責對外安全,但也承擔了部分國內安全責任。此外,地方政府還經常動用被稱為「城管」的城市平民保全人員執行行政任務。對這些人員的監督主要是在地方上,並沒有統一的做法。法律規定濫用職權的官員可受到刑事起訴,但很少為此立案。

公安部負責協調警察部隊,其行政組織劃分成特別的部門以及地方、縣級和省級警察機關。檢察院對公安警力的監督有限。各級部門的腐敗現象普遍。警察和城管人員曾參與法外拘留、勒索和襲擊事件。

一些條例規定,如果監獄管教人員被發現毆打、體罰、虐待囚犯或教唆這類行為,就會被開除,但是沒有關於這些條例得到實施的報導。

在缺乏可靠數據的情況下,要確認國內安全機構有罪不罰的確切程度很困難,但在社交媒體上有時甚至在國家媒體報導中常會見到濫權的實例。通常在有關警察殺人的報導之後當局會宣布調查。但是並不清楚這些調查是否發現了警察瀆職或採取了紀律處罰措施。

逮捕程序和關押期間的待遇

警方拘押若超過37天就必須由檢查機關正式批捕,但對於涉及「國家安全、恐怖主義以及重大受賄」的案件,法律允許最高6個月的單獨拘押而無須正式逮捕。在正式逮捕嫌疑人之後,警方還有權在案件調查期間將嫌疑人再拘押7個月。

在調查結束後,檢察院在決定是否對其作出刑事指控時可將嫌疑人再拘押45天。一旦提出刑事指控,當局可以在司法程序開始前再將嫌疑人拘押45天。有時候警方拘留嫌疑人的時間會超過法律允許的期限,在案件開審前嫌疑人被拘押一年甚至更久的現象很常見。

法律規定,在押人員在受到刑事起訴之前可以會見自己的辯護律師。《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要為沒有委託律師的、有各種殘疾或未成年的以及面臨終身監禁或死刑的被告指派一名律師。無論被告是否有經濟能力,該法律都適用。法院也可以為其他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刑事被告人指派律師,但是法院往往不會這樣做。一些律師報告說,他們難以會見被關押在拘留所里的委託人,尤其是被認為是政治敏感案件的委託人。

刑事被告人在等候審理期間有權申請保釋(也被稱為「取保候審」),但該系統運作效率似乎不佳,當局很少讓嫌疑人取保候審。

法律要求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屬;然而,當局常常在將一些人關押了遠超出規定的時間後也不發出通知,尤其是在涉及政治敏感案件的時候。有些案件沒有送過通知。根據一項籠統的例外規定,如果通知家屬會「阻礙案件調查」,則警方不需要通知。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將該例外情況局限於涉及國家安全或恐怖主義的案件,但公安人員對什麼屬於「國家安全」有著寬泛的解釋權。

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允許監視居住而不是拘押在正式的設施中。假如被警方懷疑有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或情節嚴重的受賄等罪行,而且在家監視居住有可能妨礙調查,經由上一級部門批准後,警方可以對某嫌疑人在指定地點(即嫌疑人住宅以外的其他地點)執行長達6個月的「監視居住」。人權組織和被拘押過的人士報告說,這樣的做法使被拘押人面臨遭受酷刑的高風險。在這一類案件中,當局也可能不准辯護律師與嫌疑人見面。

當局使用行政拘留手段來恐嚇政治與宗教活動人士並阻止公開示威。行政拘留的方式包括強制戒毒治療(針對吸毒者)、「拘留教養」(針對未成年罪犯),以及用於拘留政治和宗教活動人士尤其是法輪功學員的「法制教育」中心。在強制戒毒康復中心停留的最長時間是兩年,其中有6個月通常是在解毒中心。

任意逮捕:當局以泄漏國家機密罪、顛覆罪和其他罪名實施拘留和逮捕,以此鎮壓持不同政見者、壓制公眾訴求。但這些指控,包括何謂國家機密,都定義不清,而且任何信息都可以通過追溯方式被認定為國家機密。當局還廣為使用語意不清的「尋釁滋事」罪名來對付許多民權活動人士。這個詞至今語義不清。基於廣義且模糊不清的國家機密法,公民和外國人士還會因泄露刑事審判、會議、商業活動和政府活動信息等行為被拘留。有時,當局以追溯方式稱某種行為違反了國家機密法。反間諜法授權當局可要求個人和團體停止任何被視為威脅國家安全的活動。不遵守該要求可能會導致財產和資產被沒收。

有多起報告說,有些律師、上訪人員和其他維權人士在被逮捕或拘押很長一段時間後,其指控卻因為證據不足被駁回。許多活動人士遭到法外軟禁,被剝奪旅行權,或者在包括「黑監獄」在內的各種設施中遭到行政拘留。在有些案例中,公安人員會給學校施加壓力,不准接收知名政治犯的孩子入學。受軟禁人士的情況各有不同,但有人在警察的監視下在家中與世隔絕。有時候安全人員會駐守在被軟禁者的家中。在外國高層官員來訪或在第十九屆共產黨代表大會、一年一度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天安門廣場屠殺紀念日之前,以及在藏族地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紀念日等敏感時期,當局都會軟禁許多公民。有些沒有被軟禁的人士會被公安人員帶到很遠的地方,即所謂強制休假。據報導,當局在劉曉波葬禮之後將劉曉波的遺孀劉霞和她的哥哥送到雲南去「強制休假」。

那些在天安門廣場屠殺紀念日舉行紀念活動的人士也會成為目標。5月和6月間,警方拘押了至少20多位舉行各種紀念活動、參加抗議或幫助參與活動者的人士。有些人,比如李曉玲,被指控犯罪。其他一些人在被羈押數星期後被釋放。

儘管2011年就已經從監獄獲釋,活動人士胡佳仍然受到法外軟禁。

審前拘押:審前拘押可能持續超過一年。據稱,涉及「敏感案件」的被告在案件開審前被拘押的時間更長。許多在「709」大抓捕中被拘留的人士遭到超過一年時間的審前拘押,無法接觸他們的家人或律師。具體統計數字無法獲得,但在政治犯的案件中審前拘押尤為常見。

拒絕給予公正、公開的審判

儘管法律規定法院應當獨立行使司法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的干涉,但事實上司法並不獨立。法官常常就如何裁決待審案件,特別是政治敏感案件,接到來自政府和中共的政治指導。中共政法委員會有權審查和指導各級法院的審理活動。法院與檢察院的所有任命都必須得到中共組織部的批准。

由於防範司法腐敗的措施模糊不清且執行不力,腐敗常常會影響司法裁決。地方政府負責任命地方法官並支付其工資,從而經常對其轄區內法官的裁決施加影響。

一個由中共控制的委員會在大多數重大案件中作出決定,而一審法院和上訴法院法官的任務只是為該委員會的決定撰寫法理依據。

法院無權裁決某項立法是否符合憲法。雖然法律允許團體和個人對法律法規是否符合憲法提出質疑,但是這些質疑只能向立法機構提出。因此,律師幾乎沒有機會在訴訟中就法律是否違憲進行辯護。

據媒體報導,公安部門通過電視播放律師、國外和國內博客作者、記者和企業高管認罪的鏡頭,以便在刑事審理開始前將其定罪,或者將此當作解除拘留的籌碼。一些非政府組織認為,這樣的電視認罪很有可能是逼供甚至是使用酷刑的結果,而且一些曾經認罪的受押人被釋放之後撤回了供詞,並證實他們認罪是被強迫的。法律並沒有允許在審判前讓犯罪嫌疑人通過電視認罪的規定。

8月,當局在長沙審判了律師江天勇,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將其定罪。他的罪名源於他對外國記者的訪談以及他在網際網路上發表的文章,而這些行動在中國之外被廣泛視為同行人士正常的本職工作。在被多位分析人士認為是既不公正也不公平的審判中,江被禁止選擇自己的代理律師。判決之後,江仍然被羈押在不明地點,無法與他的家人聯絡。江因為「709」案在押人員的家屬呼籲而知名。11月21日,他被判處2年徒刑。

台灣民主活動人士李明哲於9月被控「顛覆國家政權」罪。他的罪名主要源自他與人權活動人士之間的簡訊內容和聊天記錄。在審判中法庭播放了一段李說他對指控「無異議」的錄音。李的妻子告訴記者她的丈夫是「在脅迫之下」說的那些話,是「中國政府逼迫認罪表態的結果」。11月法庭判決李5年徒刑。

據報導,「司法獨立」仍然是中共命令大學教授迴避的禁忌課題之一(見第二節a部分–「學術自由和文化活動」)。

審判程序

儘管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重申了無罪推定,但刑事司法系統依然傾向於有罪推定,那些受到高度關注或政治敏感的案件更是如此。被無罪開釋的案件比例持續多年都低於百分之一。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稱,自2013年以來,平均無罪開釋比例為百分之0.016。一些專家認為這個數字「低得不正常」。

在許多政治敏感案件的審判中,法院在訴訟程序結束後便會立即下達有罪判決,幾乎沒有時間進行審議。法院對拒絕認罪的被告的判決往往比對認罪者的判決更為嚴厲。上訴程序極少能夠推翻判決,也沒有提供充分的複議途徑。權利受到侵害的被告無法獲得合理的賠償。

最高法院規定,除了涉及國家機密、隱私、未成年人或由當事人請求保護商業機密的案件之外,所有的審判都應向公眾公開。當局利用涉及國家機密案件的例外規定向公眾甚至有時對家屬都封鎖政治敏感案件的進展情況,並且剝奪被告尋求辯護律師的權利。法院條例規定,持有效證件的外籍人士同中國公民一樣擁有獲准旁聽審判的權利,但事實上只有獲得邀請的外籍人士才能旁聽庭審。如同往年一樣,在多個案件中,駐華外交官和記者沒有獲得旁聽許可。有些案件被重新歸類為「國家機密」,或者以其他理由不對公眾公開。本年度,駐華外交官請求旁聽全國各地十多個案件的公開審判。在許多情況下法院官員都以法庭上沒有座位為由拒絕他們。

庭審公開網(庭審網)在網際網路上播放庭審視頻。據對話基金會稱,庭審公開網直播了至少31萬6千起庭審,其中包括來自最高法院的775起。大部分案件都是民事審判。庭審網只直播了一個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一位名為周家泰(音譯Zhou Jiatai)的西藏喇嘛被控煽動顛覆罪,該庭審於7月6日在青海的海東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他被判監禁及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對於刑事案件的審判,尤其是對被認為是政治上「敏感」案件的審判,法庭更多的是通過官方微博帳號播放審判的部分內容。本年度中江天勇和謝陽案的審判是這樣處理的,以前還有周世峰、翟岩民和胡石根案也是如此。這些人都是因顛覆罪被審判。

為了與中共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關於改革司法系統某些方面的決定保持一致,最高法院發布了修訂後的規定,要求將法院的判決在網際網路上公布。這些已於2016年10月生效的規定要求除了涉及國家機密和未成年嫌疑人的案件外,法院官員要在判決生效後的7天之內公布判決結果。對話基金會報告說,中國裁判文書網的網站收集了超過523萬6千539個刑事案件判決書和2千零95萬2千906個民事案件判決書。對話基金會找到115份對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判決書,其中大部分是間諜罪。法院沒有公布所有的判決書。他們有廣泛的決定權,如果認為該判決書「不適當」就不公布。許多政治案件的判決書都未公布,其中包括郭飛雄、浦志強以及709案的律師們(儘管審判已被實況轉播)。

受到行政拘留的人沒有尋求法律諮詢的權利。刑事被告有權接受法律援助,但絕大多數刑事被告在受審時沒有律師為其辯護。據中國國務院發布的2016年《法律權利白皮書》,從2012年到2015年共有470萬個案件得到了法律援助。

律師都必須是中共控制下的全國律師協會成員,而且司法部要求所有律師在取得或更新其從業執照時都要宣誓效忠中共的領導。中共繼續要求有3名或以上中共黨員的律師事務所在所內成立黨支部。

儘管政府聲言盡力改進讓律師會見其委託人的做法,但是3月全國律師協會的主席告訴《北京青年報》,辯護律師只參與了不到百分之30的刑事案件。尤其是一些人權律師報告說,當局不允許他們為某些委託人做有效辯護,或者威脅他們如果選擇做辯護就會受到懲罰。有些律師拒絕為政治敏感的案件辯護,而這類案件的當事人往往很難找到辯護律師。在有些情況下,當局不准當事人自選的律師接受委託,卻用法院指定的律師取而代之。

政府暫停或吊銷那些接受敏感案件律師的營業或律師執照。敏感案件的當事人包括民主異議人士、家庭教會活動人士、法輪功學員或批評政府者。當局利用全國律師協會的年度執照審查程序來拒絕或延遲給專業律師頒發執照。4月,2015年在網上對共產黨統治作出批評之後被判三年緩刑的律師浦志強被正式吊銷律師執照。政府用來恐嚇或對人權律師施壓的其他手段包括非法拘押、對法律辦公室進行理由模糊的「調查」、取消律師資格、騷擾以及人身恐嚇,還有阻撓律師取得證據或接觸委託人。

2015年,人大常務委員會修訂了關於法律從業人員的立法。修訂過的法律將律師「侮辱、誹謗或威脅司法官員」、「不服從法庭警告」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視為違法。該修訂法案還把向媒體披露委託人或案件信息或者以抗議、媒體報導或其他方式影響法庭裁決的行為也視為違法。違反者會面臨罰款和3年以下監禁。

2015年制定的法規還規定,拘留中心的官員應當允許辯護律師會見嫌疑人或被告,或者要說明為什麼此時不能安排會面。按照規定,這樣的會面應當在48小時內即行安排。檢察院和法院應當允許辯護律師在三個工作日內取得並閱讀案情文件。根據該法規,辯護律師閱卷的時間和次數不應當受到限制。有些敏感案件的律師在庭審前無法見到他們的委託人,在審判中被告和律師也不能相互交流。與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見第一節d部分)相悖,在案件提交法庭之前刑事被告往往沒有被指定律師。法律規定刑事訴訟使用的書面語及口語都應該是當地常用的語言,政府翻譯人員要為不熟悉當地語言的被告提供語言服務。消息來源稱大部分審判都使用漢語普通話,即使是在少數民族地區也是如此。在被告不會講普通話時法庭提供了譯員。

被告與原告當庭對質的機制不足。據報導只有一小部分案件有目擊證人。在是否需要或者允許證人當庭作證方面法官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在大部分刑事審判中,證詞都是由檢察官宣讀,被告及律師沒有通過交叉詢問進行反駁的機會。雖然法律規定預審期間的證人陳述不能作為定罪的唯一依據,但檢察官高度依賴此類陳述。儘管辯護律師可以申請參見政府掌握的涉案證據,但無權強迫證人作證或要求進行證據開示。

依照法律,對於那些被判處死刑、在等候覆核期間無經濟能力聘請律師的囚犯要指派律師。2015年,刑法規定的死刑罪減少至46項。執行死刑的官方數字被歸類為國家機密。對話基金會稱,執行死刑的人數繼續在下降。該基金會估計2016年被執行死刑的人數為兩千人,而2013年人數為兩千四百人。歷史最高記錄是1983年的兩萬四千人。死刑人數下降反映出開始於2007年的死刑系統改革。對話基金會還報告說,被處以死刑的維吾爾族人增加,可能抵消了漢族死刑人數的減少。

政治犯與被拘押者

政府官員繼續否認關押任何政治犯,聲稱拘押那些人是因為他們觸犯了法律,而不是由於他們的政治或宗教觀點。但是,當局繼續因政治和宗教原因將公民投入監獄。人權組織估計有成千上萬名政治犯仍然被關押,大多數被關在監獄,有的被關在行政拘留設施。政府不准國際人道主義組織探望政治犯。

政治犯獲得提前釋放的比例比其他犯人低。據對話基金會估計,仍有100多名犯人在因反革命罪和流氓罪服刑。這兩項罪名已於1997年從刑法中廢除。另有數千人因「危害國家安全」和「邪教」等政治和宗教罪服刑。這兩項罪名是在1997年被寫入刑法第300條的。中國政府並未覆核所有在1997年前因反革命罪和流氓罪被起訴的案例,也沒有釋放那些因刑法己經撤銷的非暴力罪名入獄的人士。

直至本年底,許多政治犯仍然在獄中服刑或被其他形式的拘押中,其中包括作家楊茂東(郭飛雄)、維吾爾族學者伊力哈木·土赫提、維權律師唐荊陵、活動人士王炳章、活動人士劉賢斌、牧師張少傑、法輪功學員卞麗潮、律師王全璋、夏霖和江天勇、博客作者吳淦、佛教僧侶徐志強(又名聖觀法師),以及上海工運活動人士蔣存德。

刑事處罰包括在獲釋後的一段固定時間內「剝奪政治權利」,在此期間獲釋者被剝奪言論、結社和出版自由。據前服刑人員說,其就業、出行、獲得居住許可和護照、租房以及獲得社會服務的能力受到嚴重限制。

前政治犯及其家屬常常受到警方監視、電話竊聽、搜查以及其他形式的騷擾或威脅。例如,公安人員跟蹤去會見外國記者或外交人員的被拘留或囚禁的維權人士的家人,要求他們保持沉默,不許談論案情。某些維權組織的成員被禁止會見來訪外賓。

民事司法程序和賠償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在司法獨立方面面臨與刑事案件相同的限制。《國家賠償法》規定,給予權益受到政府機構或官員侵犯的原告行政與司法賠償。該法律還允許對遭受拘留所或獄管人員錯誤拘押、精神創傷或身體傷害的人給予賠償。

過去很少有公民申請國家賠償,原因是訴訟費用高、法院信譽低下以及很少有人意識到《國家賠償法》的存在。2月發布的關於司法改革的白皮書稱,從2013年到2016年法院已經付出了6億9千9百萬元人民幣(合1億美元)的賠償款。3月,聶樹斌的父母獲得了大約268萬元人民幣(合39萬4千美元)的賠償。其子聶樹斌於1995年因謀殺罪被處決,但他並未作案。2005年,另外有人坦白犯下此案。2016年,最高法院裁決該案以前的判決證據不足,宣告聶無罪。8月江西省最高法院稱,4名被錯判的人員每人獲得大約227萬元人民幣(合33萬美元)的賠償。

法律給予個人到政府部門上訪以解決其不滿的權利。大部分不滿都源於土地、住房、權益、環境或腐敗,大部分上訪者都試圖將其問題投送到「信訪」辦公室。政府報告說每年收到大約600萬份上訪信。但是,訪民集會和表達不滿的權利繼續受到限制。

儘管中央政府重申禁止阻撓或限制「正常上訪」,不准非法拘押上訪人員,官方對上訪人員的打擊報復仍在繼續。一些規定應鼓勵所有與訴訟有關的上訪都在本地通過地方或省級法院得到解決,使地方官員防止訪民到高層上訪的鼓勵機製得到強化。地方官員派人到北京將上訪人員強制帶回本省,以防止他們向中央政府投訴地方官員。此類拘押都沒有記錄,上訪者經常是被短暫關押在非法的「黑監獄」中。

7月,習近平主席參加了一個專門為改進腐敗的信訪制度而舉辦的全國會議。4月,《南華早報》報導說,北京信訪局前副局長收受了將近550萬元人民幣(合87萬美元)的賄賂,以便使上訪案件消失不見。2015年,法院判處他13年監禁。

儘管有改善體制的努力,進展卻很不穩定。許多上訪者報告說他們在試圖向政府尋求法律補償時經常被關在黑監獄中。5月,一批上訪人員在「一帶一路」峰會期間去北京尋求關注。據人權活動人士說,當上訪人員接近北京民政局的大樓時,警察抓捕了200多人。據報告,他們被關在沒有標識的建築中三天,期間既沒有食物也沒有地方睡覺。當局最終強迫這些上訪人員乘火車返鄉。

任意或非法侵犯隱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儘管法律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隱私受到法律保護」,但當局經常不尊重公民的隱私。法律要求執法人員在搜查房屋之前要獲得搜查令,但執法人員往往對該條款置若罔聞。警局和檢察官有權不經司法審查自行頒發搜查令。仍然不斷有關於警察強行闖入的報導。

當局監控私人之間的電話、簡訊、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和其他數碼通信。他們還拆開並審查國內和國際郵件。安全部門經常監視並進入民宅和辦公室搜查電腦、電話和傳真機。離開中國的外國記者發現他們的一些個人物品被搜查。在有些情況下,如果發現了被認為是政治敏感的材料,記者要被迫簽署文件說明他們是「自願」將這些文件留在中國的。

據媒體報導,公安部在全國設置了數以千萬計的攝影頭來監控普通民眾。2015年,北京市警局宣布,其攝影監控系統已經「覆蓋了首都每個角落」。有些人權組織稱,當局越來越依賴攝影及其他一些手段來監視和恐嚇政治異議人士、藏人以及維吾爾人。對電話和網絡通訊的監控與干擾在新疆和西藏地區更為普遍。法律允許安全人員在發生「重大安全事件」時中斷聯絡。

「人權觀察」稱,國家安全部與資訊技術公司合作創建一個「大規模自動化語音識別與監控系統」,這個系統與已經在新疆和安徽使用的系統相類似,用以幫助破解刑事案件。根據製造這個系統的公司所言,該系統的程序可以解讀普通話以及包括藏語和維吾爾語在內的某些少數民族語言。在很多情況下其他與生物特徵有關的數據,比如指紋和DNA,也都被儲存起來。這個資料庫中的信息不僅取自罪犯和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全部民工以及所有申請護照的維吾爾人。

因城市開發而強制搬遷的事件在一些地區繼續發生。對搬遷條件或補償不滿而舉行抗議的現象很普遍,一些組織抗議的領導人受到起訴。農村地區的基礎建設和商業開發項目導致成千上萬的村民被迫搬遷。

公民與政府之間的房地產糾紛有時演變成暴力事件。造成這些糾紛的原因常常是當地官員與房地產開發商勾結,對拆遷居民賠償很少甚至不予賠償,而且對當地官員從事房地產交易又缺乏有效的政府或媒體監督,對被拆遷居民也沒有提供法律救濟或其他解決糾紛的機制。雖然中央政府聲稱已進一步加強了控制非法征地行為並制定賠償標準,但問題仍然存在。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各地的城市裡,傳統維吾爾族居民區的重新開發導致一些歷史和文化重地遭到破壞。針對政府沒有給予適當賠償並採用強制措施迫使他們同意重建的做法,一些居民表示反對。

政府在新疆自治區施行了「雙聯戶」制度,該制度已在西藏實行了多年。這個制度將居民每10戶分為一組,互相監視並向政府報告「安全問題」,從而將普通公民變成了舉報人。

政府限制男性和女性生育的權利(見第六節「婦女」)。

第二節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言論和出版自由

憲法闡明公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的自由」,但當局基本上不尊重這些權利,特別是當它們不符合中共利益的時候。當局繼續嚴密控制平面、廣播、電子和社交媒體,並經常利用它們宣傳政府的觀點和中共意識形態。當局審查和操控新聞媒體和網際網路,在敏感的周年紀念日期間尤為如此。

言論和表達自由:公民可以在私下小範圍地討論許多政治話題而不會受到官方懲罰。但是,政府經常對那些質疑中共合法性的公民採取嚴厲的行動。一些獨立的智庫、研究小組或研討會報告稱,曾被迫取消某些涉及敏感議題的會議。在公開演講、學術討論和媒體評論或在網上發表政治敏感言論的人仍會遭到懲罰。

1月,政府突然關閉了北京智庫天則經濟研究所(Unirule)和該所的社交媒體帳號。該機構的成員為一些著名的經濟學者,因對政府的經濟政策公開表達意見而知名。他們在一封抗議信中回應說,這「顯然是要徹底讓天則所禁聲」,呼籲政府要對非政府組織有更高的容忍度。政府審查員迅速從網際網路上刪掉了該信件。

3月31日,蘇昌蘭因使用網際網路和社交媒體發布信息支持2014年香港占中民主運動而被佛山中級法院判處顛覆國家政權罪。法院認定她犯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她3年監禁。蘇曾經因本地農村的土地維權而奔走。由於蘇的刑期包括她已經被監禁的時間,她已於10月被釋放。(見第一節c部分)

5月26日,名校北京大學法律教授、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的律師賀衛方宣布,鑑於政府的壓力他不得不關閉自己的微博和私人通信系統「微信」(又稱WeChat)。在過去十年裡,他已經擁有了幾百萬名關注者,並以批評中國缺少言論自由和司法獨立而著稱。

9月,廣州當局拘押了彭和平,因為他協助印刷一本獻給已故政治犯、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的詩集。彭被控「非法經營罪」。

作為公共話語敏感程度的一個標誌,審查人員在社交媒體上阻止了多個版本的維尼熊卡通形象,因為網際網路用戶(「網民」)用它來代表習近平主席。同樣的,政府還阻止用流行的但具有冒犯意味的綽號來稱呼朝鮮總統金正恩。在網際網路搜索這個名字得到的信息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搜索結果未能顯示。」當局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逮捕並審判了吉林的一名男子,因為他在自己的社交媒體帳戶上發布了一張穿T恤衫的自拍照,T恤上稱習主席為「習特勒」。類似的案件還有,廣東當局逮捕了一名男子,因為他在即時通訊應用WhatsApp上發表了有關習近平的負面評論。

11月通過了一條法律將在公開場合對國歌表示不尊重視為犯罪,可以判處3年以下監禁並喪失政治權利。這條新的法律與已有的在公開場合褻瀆國旗可導致監禁的法律相對應。

出版和媒體自由:中共和政府繼續對所有的平面、網上及廣播材料保持最終控制權。只有官方媒體機構才能得到政府批准報導中共領導人的新聞或其他被認為是敏感的話題。儘管中共及政府沒有對所有出版和廣播的內容作出詳盡指導,但卻保有不受制約的權力來決定是否、何時以及如何報導某個問題,或者乾脆下令禁止報導。在2016年被廣泛報導的習主席對國家主要媒體的一次訪問中,習告訴記者們,他們是政府和黨的「宣傳陣地」,他們必須「體現黨的意志」、「維護黨的權威」。

政府通過其負責廣播出版的管理機構中國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繼續嚴格監管出版和傳媒,包括電影和電視。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負責監管網上新聞媒體。出版任何圖書和雜誌仍舊需要國家頒發的出版號;出版號收費高昂,而且往往難以獲得。與過去一樣,幾乎所有的平面媒體、廣播媒體和圖書出版商都隸屬於黨政機構。為數不多的印刷出版企業擁有一些私人股權,但是沒有民營性質的電視台或廣播電台。中共指示國內媒體不要對某些議題進行報導,傳統的廣播電視節目都必須經過政府批准。

記者在被政府嚴格管控的環境中運作。儘管中國不斷增長的網際網路用戶要求用最新技術來講述有趣的故事,政府當局對那些新技術(例如網上直播)實施管控,壓制新的數字媒體和社交媒體平台。

由於中共不認為網際網路新聞公司是「官方」媒體,這些公司都受制於會削弱其運行的法規,並且被禁止報導潛在的「敏感」消息。據全國記者協會2016年在國家新聞媒體上的最新報導,中國有23萬2千925名具有正式資格的記者。只有1158名從事網絡新聞工作,其中大部分都任職於諸如新華網或中國日報網等國營媒體。這並不意味著網絡媒體沒有報導重要消息。事實上很多網絡媒體都通過創造性手段來分享信息,但是他們必須限制自己的方式和話題,因為未獲得官方批准。

暴力與騷擾:政府經常妨礙媒體工作,包括阻撓公民記者。一些記者報告說,在報導敏感話題時會受到人身攻擊、騷擾和恐嚇。政府官員使用刑事起訴、民事訴訟和包括暴力、拘押和其他形式的騷擾在內的其他懲罰手段來恐嚇作者和記者,以阻止他們就廣泛的話題發布未經批准的信息。

海外記者的家人也面臨騷擾,時有拘押發生,藉此來報復他們海外親屬所做的報導。記者如果發表質疑政府的觀點可能會面臨降職或失業。在很多情況下可能的信息源會因為實際存在的政府壓力或對政府壓力的恐懼而拒絕與記者會面。尤其原本一向是信息來源的學術界人士越來越不願意會見記者。

維吾爾族網站管理員尼婭·阿扎特繼續因「危害國家安全」罪服刑。其維吾爾族網站管理同事迪爾沙特·佩里亞即將獲釋,但年底前沒有關於他案件的信息。本年度還有其他傳統媒體和新媒體記者被投入監獄。

6月,四川省警方逮捕了公民記者楊秀瓊,因其在被禁的民權網站「64天網」上的工作而指控其犯有「非法向海外提供國家機密」罪。該網站的其他工作人員,包括網站創始人黃琦,已於2016年被捕,現仍在獄中。7月4日,四川綿陽的一個法院駁回了「64天網」的工作人員王淑榮的上訴,她因「聚眾鬧事」的罪名而被判6年監禁。有媒體報導說,該網站的義工廉煥力自5月起失蹤至今。

8月3日,雲南大理一家法院以「尋釁滋事」的罪名判決公民記者盧昱宇4年監禁。2016年6月,在盧和他的同伴李婷玉用數年時間收集編寫了「群體事件」每日清單並在社交媒體上發布之後,當局逮捕了他們(「群體事件」是官方對抗議、示威和暴亂的叫法)。據報導,公安官員曾毆打盧,隨後他以絕食來抗議自己的待遇和無法見到律師的遭遇。政府秘密審判了李,4月將她釋放,並未宣布對她的正式裁決。

8月14日在天津,兩名美國之音(VOA)記者在試圖報導對在押異議人士、博主吳淦的庭審時被毆打,並為莫須有的原因被關押4個小時。在他們接近法院的時候,10名便衣人員上前搭話,動手逮捕了他們,並沒收了他們的可攜式電腦和照相機。警察把他們帶到拘留所,指控他們毆打了一名逮捕他們的人。四個小時後,他們與被歸還的個人物品一起獲釋,相機中的照片已被刪除。

外國駐華記者繼續面對艱難的報導環境。據駐華外國記者協會12月收集的信息顯示,絕大多數記者認為中國的報導環境沒有達到國際標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記者認為與上一年度相比情況有所惡化。與2016年只有百分之25的記者認為情況惡化相比有所升級。同樣的,認為自己在試圖採訪時曾遭受過政府官員的干擾、騷擾或暴力行為的記者的比例從百分之57增加到大約三分之二。

中央和地方的中共宣傳部門對外國記者仍然施加嚴格的限制,尤其是在敏感時期和周年紀念日。外國記者站報告稱,外國新聞機構在當地聘用的員工也受到官方的騷擾和恐嚇,這成為外國記者站一個主要的關注點。有近三分之一的駐華外國記者協會成員在回應該協會的調查時說,他們的中國同事遭到了當局的壓力或暴力。此外,外國記者協會的成員還報告說,他們的雇員和駐地遭到了人身和電子監控。

4月,英國廣播公司(BBC)記者沙磊(John Sudworth)及其團隊到湖南省報導一名上訪者試圖到北京抗議的事件時,遭到一群拒絕說出自己身份的男子的人身攻擊,記者的相機設備被損毀。隨後,在穿制服的警察和政府官員在場的情況下,這些男子以更多暴力行為相威脅,強迫BBC團隊簽署了書面檢討和道歉。

8月23日,便衣警察在《環球郵報》記者萬德山(Nathan VanderKlippe)在新疆作報導時拘捕了他,並將他扣留了數小時。警察短時扣留了他的電腦並檢查他的照相機儲存卡中的照片。將他釋放以後,警察跟蹤了120英里直到他回到旅館中。

11月,新疆當局拘押並審訊了兩名外國記者,扣留了他們一夜並要求他們交出照片和文件。早上他們終於釋放了記者,並坐火車跟隨他們到下一個目的地,在那裡地方警察和外國事務辦公室又騷擾了他們,所有的賓館都不讓他們入住。當局讓記者們在賓館的大堂里醒著過了一夜,因為他們「不准在那裡睡覺」。

12月14日,北京的保全人員毆打了兩名試圖報導韓國總統文在寅訪問的韓國記者,其中一名記者被收治入院。

外交部官員繼續把特別約見用來作為大多數記者更新記者證手續的一部分。在這些約見中,官員對記者施加壓力,要求他們少報導人權問題,提醒記者不得逾越的報導「紅線」,在有些情況下還威脅他們不予更新簽證。許多外國新聞機構在擴大其業務範圍時繼續遭遇麻煩,原因是新的職位難以獲得簽證。西方媒體公司越來越不願公布這些問題,擔心會引發政府進一步的反彈。

10月25日,當局阻止《紐約時報》、《經濟學人》、BBC和《衛報》的記者們參加一場記者會,中共在該會議上公布了新的政治局委員。當局允許其他外國記者參加,卻將上述媒體記者排除在外,似乎是因為他們過去所做的報導。

當局繼續對在外國媒體機構中供職的中國公民實行嚴格限制。外國媒體機構中國籍員工行為準則用開除或取消資格來威脅那些進行「獨立報導」的中國員工,指示他們向其僱主提供有助於樹立「中國良好形象」的信息。多名外國記者協會成員報告說,他們的本地員工被安全人員召見,感到極為可怕。

報導商業問題的傳媒機構相對受到較少限制,但是宣傳官員的事後審體檢制鼓勵編輯們做自我審查,以避免無意中刊登未經授權的內容而受到處罰。

中國以外的中文媒體機構報告說受到中國政府的恫嚇與財務威脅。例如,位於澳大利亞的《看中國》業主說,中國官員反覆威脅在該報紙上做廣告的中國公司。在一次事件中,中國國家安全部的官員連續兩周每天都到一個公司去。其他中文媒體與中國新聞社簽署了協議,該機構是中國第二大國有新聞機構。

審查或內容限制:中國國務院的《出版管理條例》授予各級政府寬泛的權力來根據內容限制出版,包括規定是否、何時以及如何報導特定問題。儘管外交部每日的例行新聞發布會基本上是對外開放的,國務院信息辦公室也安排了其他政府機構的發布會,但記者不能自由地參加其他新聞活動。國防部繼續有選擇地允許外國媒體偶爾參加新聞發布會。

供本國記者使用的官方指南通常語焉不詳,宣傳官員可隨意修改,並可追溯執行。宣傳部門強迫報社開除發表與官方政策不一致的文章的編輯和記者,並暫停或取締出版物。記者、作者和編輯進行廣泛的自我審查,尤其是因為宣傳官員進行出版後審查並實施不同程度的責罰。

中共的中宣部要求媒體嚴格按照權威部門提供的信息來報導官員涉嫌貪污受賄的案件。本年度中,中宣部就多個重要事件發布了類似的指示。指示往往警告說不得報導與黨和官員的聲譽、健康與安全以及外交事務相關的內容。例如,在朝鮮的核子試爆之後,宣傳部指示媒體關閉社交媒體平台上所有的評論功能,要求媒體低調處理該新聞,並命令他們照抄新華社的報導。此類命令還包括了媒體機構不得自行調查或報導的要求。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和中國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強化了關於網際網路出版物可傳播內容的規定,並重申了已存在很久的規定,即只有持官方許可證的新聞媒體才能從事原始報導。

在上半年,湖南省當局視察了在中國收視率最高的電視台之一湖南電視台,並警告說,它太注重娛樂性,沒有遵循中宣部有關媒體要高舉共產黨旗幟的要求。

9月,中國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發布了十幾個有關電視節目內容的指導方針。這些指導方針的基本目標是防範對政府政策或官員的負面報導。此外,中國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還計劃要增加製作「大量歌頌黨、歌頌祖國、歌頌人民、歌頌英雄的電視劇」。

駐華外國記者協會報告說,外國記者基本上仍然無法進入西藏自治區、其他藏區或者新疆從事報導而不受到嚴重的干擾。那些參加了由政府組織的到西藏自治區和其他藏區旅行的記者對受到的限制表示不滿。在那些試圖從上述地區報導的人中,有百分之75報告說在兩個地區都遇到麻煩。西藏是正式被限制的地區,而新疆從表面上看並沒有對記者有同等限制。試圖在其他敏感地區做報導的外國記者也遇到無法進入或受到干擾的問題。此類敏感地區包括朝鮮邊境、與共產黨成立有關的各歷史重地、近期發生自然災害的地區,以及其他發生社會動盪的地方,包括北京。

當局繼續干擾美國之音(VOA)和自由亞洲電台(RFA)。儘管收聽受到阻撓,美國之音和自由亞洲電台仍然擁有大量聽眾,其中包括人權活動人士、普通公民、英語教師和學生,以及政府官員。

主要局限於賓館和外國人聚居區的外國電視新聞也會受到審查。外國報紙和雜誌發表的文章如果被當局認為過於敏感,有關期目也會被禁。國際雜誌中與敏感話題有關的文章被刪除。電視廣播中與敏感事件有關的部分被黑屏。

就政治敏感事件的報導而言,對中文的審查最嚴格,其次是英文,然後才是其他語言。政府禁止一些被認為過於敏感的國內外電影在中國上映,或者會將有關部分刪除才允許上映。根據政府規定,在中國放映的每外國部電影必須獲得當局授權,每年總數不得超過38部。

當局繼續禁止出版他們認為內容與官方觀點不同的圖書。法律僅允許獲得政府批准的出版社出版圖書。中國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控制了所有出版物的經營許可。未經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和有關省級出版機構批准的報紙、期刊、圖書、影音製品或電子出版物不得出版發行。未經政府批准試圖出版的個人面臨監禁、罰款、沒收圖書和其他形式的處罰。中共控制出版行業的手段還包括事先將某些議題列為國家機密。

3月,政府頒布了禁令,禁止銷售未獲得進口許可的外國出版物。新的規定影響到了倍受歡迎的網上購物平台淘寶網。該網被禁止提供未經政府批准的「外國出版物」,包括圖書、電影和遊戲。該公司在其網頁上發布的聲明稱:「淘寶停止銷售外國出版物」。

2月,浙江省的一個法院判決了兩名銷售禁書的書商。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的北京某社交媒體編輯戴學林被判處5年監禁,他的夥伴張曉雄被判處3年半監禁,罪名是「非法經商」。他們曾經銷售未經大陸授權的香港圖書。

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7月去世之後,政府審查了公共媒體和社交媒體平台上大量的相關詞彙和圖像。除了劉曉波的名字和圖像,其他的諸如「安息」、「灰色」、劉的作品語錄、蠟燭的圖像,甚至蠟燭的表情符號,無論是在網上或在發到社交平台上的個人信息中,均被阻擋。試圖取得被審查內容的結果是得到一條信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該內容無法顯示。

網際網路自由

政府嚴格控制並高度審查國內的網際網路使用情況。根據中國網際網路信息中心7月發布的正式報告,中國的網際網路用戶已達7億5千100萬,占全國總人口的百分之54.3。該中心還報告說,上半年增加了1千992萬個新用戶,其中大約2億100萬來自鄉村地區。據主要媒體公司估計,有6億2千500萬人,多數為城市居民,都是通過社交和網上媒體來獲取新聞。

儘管網際網路非常普及,卻受到嚴格的審查。政府在全國、各省和地方繼續雇用成千上萬的人來監督電子通訊和網上內容。據報政府還聘用人員在各種網站上推廣官方觀點、反擊有不同觀點的人。網際網路公司也僱傭數千審查員來執行中共和政府的禁令。

本年度,政府發布了多項新規定來收緊對網際網路言論和內容的控制。這些規定增強了政府對網上直播、公告欄服務、即時通訊應用、群聊以及其他網上服務的監管。政府還出台了可以加強政府對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管控的規定草案。2016年制訂的針對公眾評論的規定草案尚未完成,該規定將進一步加強政府對網上發布的監管。

6月生效的《網絡安全法》允許政府「監督、保護和處理源自國內或國外的網絡安全風險及威脅」。該法第12條將使用網際網路「製造或傳播虛假信息以干擾經濟或社會秩序」視為非法。該法還立法允許安全機構在「重大安全事件」發生時中斷某個地理區域全部的通訊網絡,儘管在該法通過之前當局已經行使了這個權限。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最終完成了有關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的規定,要求網站、移動應用、論壇、博客、即時通訊服務以及搜尋引擎都要保證對政治、經濟、外交的新聞報導或評論都服從官方對「事實」的認定。這些規定將對傳統媒體行之已久的控制擴展到了包括網絡及社交媒體在內的新媒體,以保證這些新聞來源都服從共產黨的指令。

6月,北京網絡空間管理局引用關於創設一個「積極向上的主串流媒體環境」的規定,迫使一些公司關閉明星八卦社交網絡帳號。被關閉的帳號包括了其微博帳號擁有700多萬粉絲的「中國第一狗仔」卓偉。提及同性戀、使用準確的科學術語描述生殖器都被禁止。一些涉及同性戀、雙性戀、變性人、兩性人、性別以及青少年健康問題的作家都對如何能夠繼續工作而不被關閉表示關切。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關於網上直播的新規定於7月15日生效。所有的直播平台、商業網站、入口網站以及應用按要求都必須在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註冊。有執照的中央媒體及其附屬機構不需註冊。該年度中,政府公布了關於打擊直播內容的細節,詳述了關閉幾十家違規直播帳戶的做法。

9月,中國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就在社交媒體上發布視聽內容進一步設置了限制。新的規定要求在諸如微博和微信等博客或即時通信平台上傳送視聽材料必須具備特別許可。平台管理者直接負責保證用戶發布的內容符合其許可範圍。這包括了電視節目、電影、新聞節目以及紀錄片,而很多網民只通過社交媒體渠道來消費這些內容。規定禁止上傳任何業餘人士製作的、符合新聞節目定義的內容。

工業與資訊技術部本年度發布了兩個指導意見,限制使用未經授權的虛擬專用網絡(VPN)服務。這是政府長期以來打擊網上言論和內容的一部分。工業與資訊技術部的這個行動針對的是個體而不是企業的虛擬專用網絡用戶。工信部官員在7月25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承認,需要讓大公司和其他用戶保留使用經過授權的虛擬專用網絡的能力。但是,很多小公司、學術界以及其他人士對在經授權的虛擬專用網絡上傳輸通訊的完整性表示擔憂。這些指導意見反映了政府針對使用未經授權的虛擬專用網絡更為強硬的立場。

該年度頒布的新法律法規伴之以大量的受到這些限制的網民的存在,嚴重限制了網際網路自由。由安全機構和宣傳官員強行制定的更為緊縮的法規形成了新的網際網路管理模式,只允許一些網絡流量獲得商業利益,同時卻嚴重扼殺了政治觀點。

GreatFire.org是由活動人士管理的一家監控中國網上審查的網站,它報告說,他們監視的國內數千個域名、網絡連結、社交媒體搜索以及網際協議地址仍然被屏蔽。除了屏蔽臉書、推特和Instagram等社交媒體網絡之外,政府還繼續全面屏蔽谷歌的電子郵件、圖像項目、地圖服務、日曆應用,以及油管(Youtube)。其他大量被屏蔽的網站中還包括Pinterest、 SnapChat、Picasa、 WordPress,以及Periscope。在無數個新聞和社交媒體繼續被屏蔽的同時,被審查過的網站中存在著大量的賭博和色情網站。

政府審查人員繼續屏蔽與敏感話題有關的網頁或網上內容,諸如台灣、達賴喇嘛、西藏、1989天安門屠殺以及所有與「巴拿馬文件」有關的內容。除了國際大赦和人權觀察等人權組織的網站被屏蔽,一些國際媒體的網站,包括《紐約時報》、《華爾街日報》和彭博社等,仍然年復一年被屏蔽。此外,7月里最後兩個源自國外的主要中文新聞網站也被屏蔽,一個是《金融時報中文版》,還有新加坡的《聯合早報》。它們消失以後,中國大陸所有的中文報紙網站都處於中共控制之下。

當局繼續大批監禁通過和平方式表達政治觀點的網際網路作家。8月,以筆名「超級低俗屠夫」著稱的博客寫手及活動人士吳淦在天津法院因「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被審判。吳在審前即被拘押了兩年,無法與其家人委託的律師聯繫,而且有證據顯示他在被監禁期間曾經被遭受酷刑。在此期間他的父親也曾被羈押過一些時間,後來免於起訴並被釋放。在審判之前吳發布了一個視頻聲明,否認自己做了任何錯事並稱對其審判是一場「鬧劇」。對他的審判秘密舉行,隨後法院發布公告說吳「已認識到他的行為違反了刑法」。12月26日,法庭宣判吳8年刑期並剝奪政治權利5年。判決之後,吳發布了一個聲明,再次說他曾遭受酷刑並且指認了對他施暴的人。家人和朋友相信他之所以被長期羈押以及被判冗長刑期都是因為他拒絕承認有任何犯罪行為,也不肯收回對酷刑的指控。

此外,對外國網站、記者以及政府禁止網際網路用戶訪問其信息的新聞機構進行網絡攻擊的報導也持續不斷。和過去一樣,政府有選擇地屏蔽由外國政府營運的網站,其中包括衛生組織、教育機構、非政府組織的網站或社交媒體平台、社交網站以及搜尋引擎等。

儘管這種審查能夠有效地使普通用戶遠離有敏感內容的網站,但有些用戶通過各種技術手段繞過審查。在中國國內能夠獲取境外代理伺服器的信息和規避審查的軟體。7月,蘋果公司移除了在中國的應用商店中的虛擬專用網絡服務。諸如Telegram和WhatsApp之類的加密通訊應用程式經常被中斷,尤其是在一年中的那些「敏感」時期,比如中共的十九大召開之前。

政府官員越來越有意願起訴使用虛擬專用網絡軟體的人。廣州東莞的一個法院判處當地一名公民9個月監禁並罰款5000元人民幣(合758美元),作為對他販賣虛擬專用網絡軟體的懲戒。

《保守國家秘密法》要求網際網路公司全面配合對涉嫌泄露國家機密案件的調查,一經發現立即停止傳輸此類信息並向當局舉報此類犯罪行為。此要求定義不清而且沒有明確的限制。此外,這些公司還必須按照當局的指令從其網站上刪除此類信息,否則將會受到警方和國家安全部等有關部門的懲罰。

在中國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CAC)2015年12月主辦的世界網際網路大會上,習近平主席號召建立另一種形式的全球網際網路治理。根據這個號召,中國政府繼續通過其國際外交努力來建立一個新的、以政府為主導的多邊體制,以取代現有的多利益相關方的系統。該系統目前包含了各種國際利益攸關者,包括來自商界和民間社會的代表。本年度,中國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和外交部都發布了重要的網絡政策策略,呼籲採納多邊方式,政府還鼓勵上海合作組織及金磚五國(巴西、俄羅斯、印度、中國以及南非)在其主持的會議上支持其網際網路治理方案。政府的2017年世界網際網路大會於12月3日到5日舉行,會上重申,希望各國能夠採納增強政府審查權力的「網際網路主權」模式。

政府繼續推行實施「社會信用系統」的新方法,意在收集大量數據來建立個人和公司的信用分數,以便解決「社會信任」的不足,加強對金融信貸工具的獲取,並降低公共腐敗。與西方的金融信用評級系統不同,政府設計的「社會信用系統」還收集學業記錄、交通違規、社交媒體表現、交友質量、是否遵守計劃生育法規、工作表現、消費習慣以及其他內容。這個系統還有意造成更多的自我審查,因為網民要對自己的言論、人際關係甚至社交媒體團體裡其他人分享的信息負責。網民的信用分數會因為他們表達了不被允許的言論、擴散被禁止的內容、或者與做了類似事情的人有關聯而降低。而分數降低了則意味著無法使用信息分享應用和網站。通過監督公民的網上活動和社會關係,「社會信用分數」與其他一些東西一起量化了一個人對政府的忠誠度。分數增減的根據是該網民到訪的網站的「忠誠度」以及與之互動的其他網民的「忠誠度」。

9月,政府發布了新的規定,將責任歸於聊天應用上聊天組群的組織者,以保證群聊里不會分享不被允許的內容。按照這些新規定,比如說,微信組的創辦人如果沒有報告組裡有人分享了不允許的內容,就會被追責。根據中國網絡空間管理局的通告,提供聊天平台的公司都有責任追蹤並為「社會信用評級」打分。社會信用分數低的用戶會失去創建組群的權限,甚至失去使用平台的權限,這對於大部分年輕人來說都是一個極大的損失,他們不但使用聊天平台來社交,還有很多經濟上的往來。

學術自由和文化活動

政府繼續限制學術自由和藝術自由,並在大專院校和研究機構限制討論政治和社會課題。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和中宣部發布了一些限制規定和決定,約束了人員和思想的交流。

政府和中共組織部繼續控制大學裡多數領導職位的任命,包括系主任。儘管是否共產黨員並不總是取得終身教職的必要條件,但沒有黨籍的學者能夠得到的晉升機會往往很少。被認為是政治敏感的學術領域(例如,民權、高層裙帶關係、公民社會等等)繼續被禁止。一些學者要對自己發表的內容做自我審查,面臨要得出預設的研究結果的壓力,或者在政治敏感時期無法召開有國際人士參加的會議。外國學者聲稱,政府利用拒絕簽證、阻止查閱檔案、不讓做實地調查或訪談等方式來迫使他們對自己的工作自我審查。在課堂上使用外國教科書仍然受到限制,而國內出版的教科書的編輯繼續受到中共的控制。

中共要求所有專業的本科生都要修習有關馬克思、毛主義以及鄧小平思想等政治意識形態課。政府宣布2017年為「高校政治思想課教學質量年」。有29所重點大學受到檢查,以評估他們是否推廣馬克思主義理論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國家媒體報導說,政府派出了200多名「專家」到全國各地高校的至少2500個課堂去檢查並旁聽政治思想課。《金融時報》6月的一篇報導表示,這些檢查主要針對的是那些與西方有聯繫的大學。

政府還對私立的中小學、幼兒園發布了新的規定。《華爾街時報》的一篇文章講到,這些改變的動力來自中央政府。它要求在這些學校中也要有共產黨的存在,以便對教育產生更多的影響。直到7月,國際學生也都被要求上政治理論課。

6月,教育部長陳寶生強調說,高等教育機構需要更好地推廣馬克思主義理論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兩名中國教授因為1月和6月在網上貼出批評毛澤東的文章而被解職。

2016年12月,習近平主持了「全國高校政治思想工作會議」,號召將學術界轉化為「堅持黨的領導」的陣地。習強調說,「中國的大專院校是黨領導下的高等學府,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大專院校」。習還進一步說,需要在課程中加強馬克思主義,以「指導教師與學生形成對社會主義價值體系的堅定信念」。習特別號召大學教授成為「黨的領導的堅定支持者」。

在若干情況下,當局阻止了一些被認為政治敏感的個人入境,同時拒絕給一些應邀參加國際交流項目的中國公民發放護照,原因是當局認為他們「政治上不可靠」,尤其是藏人、維吾爾人以及其他一些少數民族地區的居民。另有多名應邀參加外國政府資助的交流活動並且已經有護照的人——包括一些學者——在申請出國參加項目時遭遇困難。一些學者報告說,他們必須經過批准才能夠出國旅行。有些人說他們每年可以出國的次數受到限制。

本年度對學術界的審查有所上升,中共的影響越來越超越其國界。成為國際頭條新聞的一個案例是,8月劍橋大學出版社從它著名的、在中國可以閱讀到的網絡版《中國季刊》中移除了300篇文章和書評。這個做法是應新聞出版總署的要求,因為它威脅說如果不移除這些文章就會將網頁關閉。那些文章覆蓋的主題範圍很廣,包括台灣關係、文化大革命、在天安門廣場對民主運動示威者的鎮壓,以及政府對待少數民族的政策等。在受到廣泛批評之後,劍橋大學出版社推翻了它的決定,將那些文章重新貼了出來。據《金融時報》講,這個案例使學術界感到憂心忡忡,擔心大學都會被迫作出讓步或失去中國這個利潤豐厚的市場。

9月,一名外國研究人員宣稱,作為其數位化進程的一部分,中國政府正在有系統地刪除歷史記錄。在對歷史文獻做數位化轉換時,他們刪除了1950年代中國期刊中的一些文章,那些文章與習近平提倡的對中共歷史的解釋相矛盾。這些資料庫是中國國內外學術研究的主要資料來源。

中共積極推動對海外留學生的審查制度。《紐約時報》一篇評論文章認為,在澳大利亞的大學校園中,中國學生傾向於自我審查並互相監督,對校園裡自由開放的辯論產生威脅。馬里蘭大學畢業典禮上致辭的一名中國學生批評了中國和中共當局,為此在中國社交媒體上遭到了嚴厲指責。後來該學生為自己的言論而道歉。《紐約時報》說,150個中國學生學者聯誼會「協同北京在西方校園裡推動親中國的計劃,遏止反華言論」。《時代》周刊一篇文章報導說,台灣大學與大陸對應大學簽署協議,承諾避免教授敏感內容,以保住帶來豐厚利潤的大陸自費生源。中國政府聲明,不會再資助去加州大學聖地亞哥分校進修的學者,因為達賴喇嘛在該校畢業典禮上發表了講話。

許多知識分子和學者都做自我審查,他們知道與政治話題有關的書籍和文章會被認為內容過於敏感而不得發行。審查與自我審查都很常見,尤其是那些被認為含有政治敏感內容的藝術作品。當局常常拒絕西方音樂家在中國舉辦音樂會的申請。7月,北京市文化局禁止賈斯丁·比伯的演出,目的是「維持中國市場的秩序,淨化中國的表演環境」。據8月的《經濟學人》報導,政府繼續禁止演出亨德爾的彌賽亞。當局還嚴查文化活動的內容,施加壓力促使討論中的自我審查。

b.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中國政府限制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和平集會的自由

儘管憲法賦予和平集會自由,但政府嚴格限制這一權利。法律規定此類活動不准挑戰「黨的領導」或侵犯「國家利益」。反對政治體制或國家領導人的請願遭到禁止。當局不批准並且迅速壓制有表達或散布政治觀點的示威。

全國各地的公民繼續公開集結以抗議驅趕、強迫搬遷和不當補償,經常會導致與當局的衝突或正式起訴。媒體報導,全國各地發生了數千起請願。儘管和平請願是合法的,公安官員卻極少發放許可。儘管有限制,仍有很多示威發生,但當局會迅速驅散那些因各種政治不滿或社會不滿而起的示威,有時甚至過度使用武力。

2016年和本年度在北京發生了多起大型示威。1月,大約500名中國人民解放軍退伍軍人因未獲得應得的待遇而請願。該請願的參與人數雖然可觀,但相比2016年10月有數千名退伍軍人上街的請願還是小了很多。那一次請願發生在中央軍委辦公大樓外。6月,將近100名抗議者在昌平區與北京警察發生了衝突。請願人員系學生家長,他們不接受當地將他們的孩子分配到條件差的新學校就學的規劃。警方逮捕了至少3名請願者。7月,北京封閉了城市街道以平息一次請願,該請願是抗議政府針對一個名為「善心匯」的公司的做法。政府指控該公司是偽裝的傳銷計劃從而關閉了它,而請願者聲稱那是一個為貧困人口服務的社會組織。

2月,來自廣東省饒平縣的100多名上訪者在臨近的潮州市政府機關前請願。地方政府將村民的田地賣給了一個電池拆卸與處理工廠,嚴重危害了環境,包括污染了村民們的主要飲用水源、附近的黃岡河。傍晚警察使用暴力手段驅散了和平請願,拘捕了12名村民。

3月,河南省的警察對數千名請願者使用催淚彈和胡椒噴霧劑,這些請願者聚集在一起抗議河南商丘市郊區的強制拆遷。自由亞洲電台報導說,包括老人在內的多人在衝突中受到嚴重傷害。

4月,警察以「聚眾擾亂公共秩序和破壞交通」嫌疑正式起訴了四名參與示威的人:陳瑞峰、麥平林、麥英強和王而。

5月,廣東著名人權活動人士李碧雲和十多名榮立村的村民上街打出橫幅、燃放鞭炮慶祝前江門市黨委書記和市長劉偉根被逮捕,接受收受賄賂的調查。李在隊伍前面帶路,村民們打出上寫「支持習主席的反貪腐行動」的紅色橫幅隨行。警察和保全人員對此次遊行拍照但未採取任何行動。

倡導非暴力的公民不合作行動的人權律師及活動人士被抓捕、被拘押,在某些情況下被判處刑期。因倡導非暴力公民不合作理念而被控「煽動推翻國家政權」的罪名並獲刑5年的律師唐荊陵仍在獄中服刑。同案的袁新亭也於2016年1月被判刑,現仍在獄中。他們的助理王清營於2016年11月被釋放。他說,自己在羈押中曾遭受酷刑。

所有超過200人參加的音樂會、健身班或其他集會都需要經過公安部門的批准。在北京和其他地方有大量的公眾集會被臨時取消,或政府拒絕為之發放許可,名義上是要確保公共安全。

結社自由

法律規定有結社自由,但政府限制這項權利。中共的政策和政府法規要求所有的專業、社會和經濟團體在政府正式註冊並獲得批准。這些法規阻止了成立自治的政治、人權、宗教、精神、勞工和其他政府認為有可能挑戰其權威的團體。政府依舊嚴密控制民間組織,有時會拘押或騷擾非政府組織的工作人員。

對非政府組織的管理系統非常嚴格,但是具體的要求會因外國或國內的組織而不同。國內的非政府組織受到於2016年9月生效的《慈善法》以及其他許多相關規定的管理。國內非政府組織可以註冊為以下三個類別之一:社會團體、社會組織或者基金會。國內的非政府組織都要在民政部註冊,而且要掛靠一個得到正式認可的、作為其「專業監督單位」的機構。尋找掛靠單位並非易事,因為掛靠單位要為掛靠的非政府組織的活動承擔民事或法律責任。所有的團體組織都必須報告其資金來源,包括來自外國的資金。國內非政府組織在繼續調整以適應這個新的監管框架。

2016年8月,中共中央委員會發布了一項指示,要求到2020年在所有非政府組織里建立黨支部。當局稱,這些在非政府組織內部運作的中共黨支部能夠對非政府組織在「為重要的項目、重要的專業活動、主要的開支和資金、接受大額捐款以及有外國人參與的活動等方面做決策時加強指導」。該指示還要求當局進行年度抽查以確認「意識形態政治工作、黨的建設、財務和人員管理、研究學習、對外交流、接受外國捐助和幫助、以及按照該組織的章程運作」等方面是否合規。

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簡稱《外國非政府組織管理法》)生效。該法要求外國非政府組織在公安部註冊,而且要為其運作找到一個被國家認可的掛靠單位。未能服從該規定的非政府組織可能會面臨民事或刑事處罰。該法不給沒有得到批准註冊的非政府組織申訴的機會,並且申明,被發現違反某些規定的非政府組織可能會被列入「黑名單」,禁止在中國運作。

在《外國非政府組織管理法》實施的第一個年度,一些外國非政府組織報告說,他們與大學、政府機關、國內非政府組織及其他機構的合作變得越來越困難,因為該法律反映了中共的觀點,即認為外國非政府組織會對「國家安全」造成威脅。對大多數外國非政府組織來說,尋找一個官方掛靠單位也很困難,因為掛靠的單位要為非政府組織的行為負責,並且要按規定承擔繁瑣的報告工作。即使在2016年12月公安部公布了可掛靠機構的名單之後,非政府組織仍報告說,大多數政府機構並沒有負責外國非政府組織掛靠事宜的部門。可能的專業監督單位報告說,他們不理解應如何實施該法以及當局希望他們做些什麼。什麼是非政府組織以及哪些活動被視為「政治」活動因此屬於非法,都定義模糊,從而讓許多商業機構和校友團體都難以界定自己是否處於該法的管轄之下。政府缺少溝通,伴以安全部門的騷擾,造成一些外國非政府組織暫停或終止了他們在中國的運作。到9月為止,按公安部估算的曾經在運行中的7000個外國非政府組織中,大約有185個已經按照《外國非政府組織管理法》要求註冊,其中大部分從事的都是貿易和商業活動。

民政部表示,截止於6月,有超過67萬個合法註冊的社會團體、公共機構和基金會。許多專家認為,國內非政府組織的實際數目要多得多。國內非政府組織報告說,本年度來自國外的資金減少了,因為很多國內非政府組織都力圖避免這樣的資助。面對新法帶來的越來越多的限制,他們擔心會被貼上「顛覆」的標籤。非政府組織以各種正式和非正式的形式存在著,包括由中國共產黨創建並資助的全國性群眾團體,即官辦非政府組織。這樣的組織被禁止擁有任何獨立性。

如果外國非政府組織要向國內團體捐款,《外國非政府組織管理法》要求外國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必須擁有辦公室才能為舉辦臨時活動匯款,或者使用本國非政府組織的銀行帳戶。該法律禁止外國非政府組織用任何其他方式來匯出或接收資金,而且這樣的資金必須向公安部報告。該法還禁止外國非政府組織募捐或進行「營利活動」。

儘管所有的註冊團體都在政府一定程度的控制之下,有些非政府組織,主要是以服務為目的官辦非營利組織,在運作中能夠避免一些例行檢查。當局支持一些針對扶貧救災等社會問題的非政府組織發展。法律法規明確禁止團體從事政治或宗教活動,拒絕服從的團體會面臨刑事處罰。

當局繼續限制和取締接受外國資助的本國非政府組織以及為西藏自治區和其他藏區的藏民社區提供幫助的國際非政府組織。由於旅行限制、官方對其工作人員的恐嚇以及無法與當地的合作夥伴續簽項目協議,幾乎所有的團體都被迫全面縮減其活動。

c.宗教自由

請參見美國國務院發布的《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www.state.gov/religiousfreedomreport/.

d.出行自由

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境內出行、出國旅行、移居國外和返國的自由,但政府有時不尊重這些權利。

政府在嚴格限制運作範圍的情況下,偶爾會與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UNHCR)駐北京辦事處合作,為某些類別的難民、尋求庇護者和其他需要關注的人員提供保護和援助。

政府越來越多地通過不給與國際和國內出行許可或非正式軟禁的形式來禁止維權人士發聲。

對移民、難民和無國籍人士的虐待:有一些報導說,朝鮮政府派出的人員在中國境內秘密運作,強行遣返朝鮮公民。據媒體報導,有些被中共當局拘押的朝鮮人面臨遣返,除非他們能夠通過賄賂來得到釋放。

境內出行:當局繼續嚴格限制出行自由,特別是在重要紀念日、外國政要來訪或重大政治事件之前限制政治敏感人士的出行並防範遊行示威。在西藏自治區和其他藏區,藏人的出行自由仍受到嚴重限制。警方在大多數縣和通往許多鄉鎮的道路上以及拉薩等主要城市內都設置了檢查站。對藏族地區的漢族移民或遊客沒有這樣的限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維吾爾族人在新疆也面臨出行限制。儘管在前往其它地方旅行前要得到地方官員批准的「國內護照」已經於2016年停止使用,在進入城市或上公路時仍然會有身份檢查站。當地的漢族人則不受這些限制。

雖然政府仍然限制更換工作地或居住地的自由,但是全國戶籍登記制度(戶口)繼續發生變化,大部分公民去往全國各地工作和居住的能力繼續提高。農村居民繼續遷入城市,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約為農村人均收入的三倍,但是許多人不能更改他們在國內正式的居住地或工作地。大多數城市對每年可簽發的新的暫住證實行配額管理制度,因此,所有的就業者,包括大學畢業生,都必須努力爭取數目有限的暫住證。農村居民尤其難以在經濟較發達的城市地區獲得戶口。

戶籍登記制度增加了農村居民在城市面臨的困難,即使他們在那裡安家並找到了工作。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中國人民共和國2015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居住在其戶口所在地以外的人口為2.94億,其中有2.47億是外出務工者。許多農民工及其家人在工作條件和勞工權利方面面臨重重阻礙。由於農民工不是合法登記的城市居民,許多人在其工作與生活的城市無法享受公共服務,如子女接受公共教育或社會保障服務。

2015年,政府宣布所有的公民,包括單親家長或違反獨生子女政策出生的孩子都有權進行戶籍登記(又稱戶口)。3月24日,公安部宣布已經簽發了1千400萬個戶口以規範無證婦女和兒童的情況。

「留場就業」制度適用於被行政拘留的慣犯,當局據此不准某些服滿刑期者回鄉。一些獲釋人員或假釋人員回家後不得自由出行。

出國旅行:政府准許大多數公民合法移居海外和出國旅行。政府部門,尤其是軍隊的雇員和退休人員的出國旅行繼續受到限制。政府在機場及其他邊境口岸擴大了對離境乘客實施的出境管制,籍此禁止持不同政見者和在政府任職的人出國旅行。一年來,許多律師、藝術家、作家及其他活動人士被禁止出境的情況時有發生。當局還阻止一些維權人士以及貪腐官員和商人的家屬,包括外國的家庭成員出境旅行。

邊境檢查人員和警方以威脅「國家安全」作為不准離境的理由。此類人員中大部分人都是在出國旅行時被當局攔截在機場的。

絕大多數公民都能獲得護照,但是那些被政府視為有潛在政治威脅的人說,他們經常被拒發護照或被禁止出國旅行,這些人包括宗教領袖、持不同政見者、上訪者和少數民族人士。2015年,婦女權益活動人士武嶸嶸因試圖發放寫有反性騷擾口號的貼紙而被逮捕,從而受到全球關注。她被禁止旅行,理由是她有「尚未解決的法律案件」,而且當局告訴她這個旅行禁令為期10年。她把這個情況在社交媒體上發布了以後得到了國際關注,這個旅行禁令突然被解除了。

維吾爾族人士,尤其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維吾爾族居民報告說他們的護照申請很難獲得地方當局批准。他們經常被拒發護照,無法去海外旅行,尤其是無法去沙烏地阿拉伯朝覲或去其他穆斯林國家,也無法因學術目的前往西方國家。2016年以來,當局命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一些地區的居民交還護照,或者告訴居民沒有新的護照。但是,召回護照的做法並不僅僅限於維吾爾地區。海外維吾爾族活動人士的家人也被拒發籤證,無法進入中國。本年度中,政府還竭盡全力迫使在海外學習的維吾爾族人士回國。一旦回去,他們中的一些人就被逮捕或者失蹤。

在西藏自治區以及青海、甘肅、雲南和四川省的藏區,藏人——尤其是佛教僧尼——申請護照遭遇重重困難。西藏的中共當局不願意給藏人發放或續發護照的做法對很大一部分藏人而言等於是旅行禁令。藏區的漢族居民沒有經歷同樣的困難。

政府繼續試圖禁止許多藏人和維吾爾人離開中國,一些試圖離開的人被抓捕,多人被羈押(見西藏附件)。有些維權活動人士的家屬無法移民。

流亡:法律沒有規定公民的歸國權,也沒有涉及流亡問題。政府繼續拒絕眾多被視為持不同政見者、法輪功活動人士或「麻煩製造者」的公民重新入境。儘管當局允許一些移居海外的持不同政見者回國,但實質上因保外就醫而獲准出國的異議人士往往相當於被流放。

難民保護

驅逐:中國政府不為弱勢的難民和尋求庇護者(特別是來自朝鮮的難民)提供保護,使其免遭驅逐或免於強制遣返。中國政府仍然認為朝鮮人都是「非法經濟移民」而非難民或尋求庇護者,並將很多人強制送回朝鮮。政府仍然不允許聯合國難民署在北京以外的地區開展工作。

根據《人權觀察》的記錄,僅僅是在7、8月間政府就拘押了41名朝鮮人,而2016年6月到2017年7月之間的記錄顯示,在此期間只有51名朝鮮人被拘押。在同一份報告中《人權觀察》估計,這92名朝鮮難民中至少有46人被驅逐。

尋求庇護:中國還沒有授予難民或尋求庇護者身份的法律。政府也沒有制定難民保護制度,但是允許聯合國難民署協助除朝鮮和緬甸難民以外的相對少量的難民。但是,這些人沒有被政府正式承認為難民,他們在中國仍然是非法移民,不能工作,不能上學,並且隨時都可能被政府驅逐出境。

中國政府繼續強制遣返朝鮮難民,包括人口販運受害者,視他們為非法經濟移民。政府拘押並遣返這類難民,在朝鮮他們可能會面臨嚴厲的懲罰或死刑,包括被關入勞改營。政府沒有為朝鮮人口販運受害者提供除被遣返之外的法律選擇。

政府仍然不允許聯合國難民署在中國接觸朝鮮和緬甸難民。當局有時會拘留和起訴幫助朝鮮難民的中國公民以及那些協助非法越境的人。

在某些情況下,政府會對鄰國施加壓力,要求他們將尋求庇護的人或被聯合國難民署承認為難民的人強制遣送回中國。7月,埃及拘押了100多名維吾爾族人士並強行遣送了其中的一部分,包括一些尋求庇護的人。

獲得基本服務:朝鮮尋求庇護者和在中國尋求經濟機會的其他朝鮮人通常由於沒有合法身份而無法享受衛生保健、公費教育或其他社會服務。國際媒體報導說,朝鮮婦女中大多數人與中國配偶結婚。她們在中國生的3萬個孩子無法獲得教育和醫療等公共服務,儘管法律條文規定父母一方為中國公民的孩子即擁有中國國籍。

長期解決辦法:中國政府在重新安置來自越南和寮國、自越戰時期即定居於中國境內的漢族及少數民族人士方面基本上與聯合國難民署進行了合作。中國政府與聯合國難民署繼續就允許這些長期居民及其子女(許多人在中國出生)入籍的問題進行討論。政府還與聯合國難民署合作,為少數非緬甸藉和非朝鮮藉的難民提供去往第三國定居的出境許可。

第三節自由參政的權利

憲法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NPC)以及省、地區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事實上,中共決定人大的立法議程。儘管法律規定對縣級或縣級以下的人大代表進行選舉,但公民並不能自由選擇統治他們的官員。中共控制了所有選舉,並繼續掌控著政府官員的任命權。中共使用包括軟禁在內的各種恐嚇手段阻止獨立候選人進入地方選舉名單。

選舉與參政

近期的選舉:2013年,由近3000名代表組成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了國家主席和副主席、總理和副總理以及國家中央軍委主席。由175名成員組成的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監督這些選舉並決定全國人大的議程和議事規則。全國人大代表每5年選舉一次,其過程由中共掌控。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仍然在中共的直接權力之下,所有重要的立法決定需要經中共的七人政治局常委會同意。雖然依照國家憲法全國人大擁有廣泛的權力,但它未曾在不經中共批准的情況下獨立制定政策或罷免政治領導人。

根據民政部於2016年的統計,在中國超過60萬個村莊中,幾乎所有的村莊都實行了對地方政府下屬機構(村委會)成員的直接選舉。由普通公民直接選舉官員仍然在很小的範圍內進行,並被嚴格限制在地方級別。腐敗、賄選以及鄉鎮官員和中共幹部干涉選舉仍是問題。法律允許每位選民最多為其他三位選民代理投票。

選舉法管轄各級立法機關,然而對其遵守和執行的情況在全國各地並不均衡。根據此法律,公民有機會每五年選舉一次縣級或縣以下的人大代表,但大多數情況下,上級政府官員或中共幹部在這些選舉中控制了候選人提名。在更高的級別,立法者在他們的同級別官員中選出人大代表。例如,省級人代會選出全國人大的代表。地方的中共書記一般同時在地方人大的領導團隊中擔任職務,從而增強了中共對立法機構的控制。

2016年9月,人大常委會解除了遼寧省45名人大代表的職務,原因是他們拉票賄選,違反了選舉法。官方媒體稱之為「自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前所未有的」案件。在617名遼寧省人大代表中有500多人陷入醜聞,他們或是已經辭職或是被開除。全國人大常委會還解散了遼寧省人大常委會,成立了一個籌備組代為行使功能,直到組成一個新的人大為止。

政黨與參政:官方聲稱中國採取的政黨體系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然而,中共保持了對政治權力的壟斷,而且政府禁止成立新的政黨。政府正式承認1949年之前成立的九個黨派,中共之外的黨派在全國人大中占有百分之30的席位。這些非中共代表並不構成政治反對派。他們在立法或決策中的沒有什麼影響力,而且只能在中共統戰部的指導下運作。

關於成立政黨並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中國民主黨(CDP)仍然被禁止,政府繼續監視、拘押和監禁現在以及前民主黨黨員。民主黨創始人秦永敏和他的妻子趙素麗於2015年被拘押,秦仍在武漢第二拘留所等候審判,罪名是「顛覆國家政權」。他的妻子仍舊下落不明。

婦女和少數民族的參與:法律對婦女和少數民族參與政治活動沒有特別的限制,他們也確實有所參與。婦女在中共或政府部門中極少擔任有重要影響的職位。2013年參加十二屆全國人大(任期2013-2018年)的2987位代表中有699位,即百分之23,是婦女。在第十九屆黨代會之後,25名成員的中共政治局中有1名女性。政治局常委中沒有女性。

選舉法對婦女和少數民族代表的配額有一般性規定,但要達到這個配額,負責選舉的機構經常不得不違反選舉法。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中有409名來自55個少數民族的代表,占代表總數的百分之14。所有被官方承認的少數民族都有代表。第十九屆中共黨代會上選出了15名少數民族人士進入有202名成員的中央委員會。在政治局中沒有少數民族委員,省級政府中只有一名中共省委書記是少數民族,但是有數名少數民族人士在省政府中擔任領導職務。3月,蒙古族婦女布小林就任內蒙古自治區主席,相當於省長職務。回族婦女咸輝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主席。

第四節政府腐敗及缺乏透明度

儘管官員腐敗會受到刑事處罰,但政府執法並不一致也不透明。腐敗行為依然很普遍,許多腐敗案件都出現在受政府高度監管的領域,比如土地使用權、房地產、礦產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等,這些領域都容易發生欺詐、賄賂和回扣。法院的判決常常無法對特權部門執行,這些部門包括政府機關、國有企業、軍方人員以及某些中共黨員。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紀委)使用所謂的「雙規」制度作為中共內部用於調查涉嫌違反黨紀者的處罰機制,其操作依然不受法律監督並廣泛受到使用酷刑的指控。根據《人權觀察》於2016年12月發布的報告,許多被控的官員被逮捕並單獨監禁,被反覆審訊,有些人還遭到刑訊逼供,直到供認了自己的不法行為。這些人被關押在警察局或正式拘押中心之外的地方,常常被關在賓館或中共的培訓設施內。被拘押過的人員報告說,他們所遭受的虐待包括毆打、剝奪睡眠以及被迫以不適的姿勢站立或坐數小時甚至是數日。有些人隨後被移交司法系統受到刑事起訴。

被「雙規」的人沒有按照國際人權法被給予合法程序的權利,也沒有像刑事犯罪嫌疑人一樣依照本國法律獲得權利。《人權觀察》稱,在正式的司法體系中負責調查和起訴腐敗案件的檢察官經常會參加雙規審訊。這種做法號稱是「聯合辦案」,檢察官可以在隨後的刑事調查中使用通過雙規審訊獲得的供述。《人權觀察》沒有發現在任何案件中有法庭因雙規中調查人員的不當行為而無罪開釋嫌疑人或推翻定罪。2016年度中,《人權觀察》僅發現兩起低層調查人員被監禁的案例,這些人員曾經對被雙規的人施以酷刑或將其殺害。

在10月的中共十九大上,習近平主席宣布政府將終結「雙規」體制,代之以正在制定中的新的監督制度。

儘管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於2012年在網上發布的指示稱要給與被羈押人員更好的保護,但這個文件並沒有被公布。這個系統多久才應用一次也不為人知。《透明國際》的分析顯示,在中國腐敗依然是一個重大的問題。

腐敗:在許多案件中,政府檢察官就腐敗問題調查了公務員和國企領導,這些人通常還兼任黨內高級職務。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向第12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報告說,在2016年,政府對4萬7千650名縣級以上的公務員進行了反腐敗調查,其中有4萬2千882起涉及縣級官員,另外有445起涉及更高級別的官員。

7月,負責執行政治懲戒(包括反腐)的中共調查機構中紀委公布了統計數字,聲稱上半年它已經懲罰了超過20萬的腐敗官員。該報告稱在此期間中紀委收到了131萬件舉報,立案調查了25萬件。這其中包括38名中央各部和省政府的高級官員,另有1000多個案件涉及地市級官員。

雖然受到嚴密控制的官方媒體公布了一些值得關注的腐敗案調查,但總體而言對於黨政官員因腐敗接受調查的程序很少有細節披露。

7月,中紀委宣布已經完成了對重慶市委書記和常委會委員孫政才的調查。隨後孫因「嚴重違紀」而被解除了在重慶的職務。

5月,法庭以收受賄賂罪判處前國家統計局局長王保全無期徒刑。

8月,國有媒體宣布前遼寧省黨委書記王珉因「貪污、受賄和瀆職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他與涉及多名遼寧省人大和遼寧省全國人大代表的賄選案有關。

8月,中紀委宣布,法院判定兩名前高官有罪。這兩人是國家開發銀行的前黨委副書記姚中民和前河南省黨委委員吳天君。姚因收受賄賂以換取貸款和合同罪被判刑14年,罰款350萬元人民幣(合53萬美元)。吳因「非法接受他人財產」以提供商業援助的罪名被判刑11年,罰款100萬元人民幣(合15萬美元)。

在某些情況下,試圖舉報腐敗的人員遭到報復和懲罰。2016年7月,湖南省一名房地產開發商吳正戈被逮捕,原因是他雇用了一名私人偵探收集幾名地方法官腐敗的證據。那些法官負責一個針對吳的刑事案件,他希望能夠用那些證據來迫使法官駁回他的案子。儘管那些法官因公共腐敗受到調查,吳後來被逮捕並被控披露個人信息。

財產公開:有規定要求縣級或縣級以上政府部門或國有企業官員申報個人財產,包括其配偶和子女名下的財產及其家庭的金融資產投資和企業投資。規定未要求公開申報,而是呈報上級和人事部門。對拒絕申報者有不同的處罰,包括接受法規培訓、警示談話、調動工作直至免職。規定進一步要求官員申報他們的所有收入,包括各類津貼、補助、獎金以及其他工作收入如演講、寫作、諮詢、審稿、書法及繪畫等。官員和配偶及與其共同居住的子女還要申報房產和金融投資狀況,但這些申報也不對外公開。他們還必須報告他們的子女是否在國外居住以及子女和第三代的工作狀況和職務(包括在國外居住者)。官員必須每年報告一次,個人身份發生改變後必須在30天以內上報。

第五節政府對國際和非政府組織調查侵犯人權指控的態度

中國政府試圖繼續保持對公民社會團體的控制,遏止獨立非政府組織的出現,並阻撓公民社會團體及維權活動團體的活動。政府經常對國內非政府組織進行騷擾,在很多情況下不允許他們公開監督或評論人權狀況。政府明確表示對獨立組織持懷疑態度,對在經濟或其他方面與海外有關聯的非政府組織嚴加審查。本年度,中國政府採取明顯的步驟,將國內所有的非政府組織置於其法規的直接管控之下,從而縮小了獨立非政府組織的生存空間。大多數大型非政府組織都是半官方性質,所有正式的非政府組織都必須掛靠政府機構。

聯合國或其他國際組織:政府仍然不願接受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對其人權紀錄提出的批評。政府嚴格限制聯合國專家到訪中國,而且很少就聯合國人權組織的質詢提供實質性回應。

聯合國赤貧和人權問題特別報告員菲利普·奧爾斯頓5月的一份報告稱,在他於2016年8月的到訪中,政府沒有全力合作。奧爾斯頓還說,政府限制了他的活動,安全人員在他到訪期間始終跟著他。他的許多會見要求被拒絕。儘管他在訪問中國前就提交了想會見的學者名單,但被告知其中的許多人被建議在他到訪期間去度假。安全人員拘留了一名前去會見奧爾斯頓的人士。據聯合國人權高專辦公室說,奧爾斯頓的訪問要求最初是在2005年提交的。目前有十多位聯合國專家提交的訪問要求仍未得到答覆。

本年度,人權觀察的報告稱,中國官員在聯合國場所對人權活動人士拍照錄影,公然違反聯合國規則。中國政府對於希望到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作證的中國大陸活動人士一貫限制其旅行。

中國政府還利用其在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非政府組織委員會成員的身份來阻撓批評中國的團體取得聯合國的認證,並將參與聯合國活動的有認證的活動人士列入黑名單。4月,安全官員阻撓一名維吾爾族維權活動人士及受到認證的非政府組織成員多里坤·艾沙參加2017年的原住民問題聯合國永久論壇。

據人權觀察報告,中國外交人員違反聯合國常態,就條約機構和特別程序接觸聯合國工作人員和專家,據報導騷擾並威嚇了一些官員。

政府的人權機構:中國政府堅持認為每個國家對待人權的方式都受到其經濟、社會、文化和歷史條件的影響。政府聲稱,它對待嫌疑人的方式是符合國家法律的,而那些嫌疑人卻被國際社會認為是政府侵犯人權的受害者。中國政府沒有設置人權專員或人權委員會。

第六節歧視、社會虐待和販賣人口

婦女

強姦和家庭暴力:強姦婦女屬於非法行為,可判處三年監禁至死刑。中國法律不保護同性伴侶或婚姻強姦的受害者。2015年,一項新法律將性侵犯的男性受害者納入其中,但罪犯最高刑期為五年。在已報導的案例中,大多數被控強姦的案例通過私下和解,而並非正式起訴的方式結案。一些被判有強姦罪的人被處死。

家庭暴力仍然是一個嚴重問題。政府於2016年3月通過了《反家庭暴力法》,在保護婦女不受家庭暴力方面跨出了重要一步。一些非政府組織說,該法律實施以後,更多的婦女願意向警方報告家庭暴力事件。但是,對該法的執行仍然缺少一致性。《華盛頓郵報》2月報導說,該法律中的一些要素,包括與法院保護令相關的部分,都沒有得到正確的實施。

一些學者說,即使在新法律之下,受害人仍被鼓勵通過調解來解決家庭暴力問題。社會上往往將家庭暴力看作是家庭和個人私事,從而造成婦女面對家庭暴力時不報告、當局不採取行動的情況。本年度中發表的一份政府對離婚問題的研究表明,只有9.5%的受害者向警方舉報過。

政府支持為家庭暴力受害者建立的看守所,有些法庭對受害者提供了保護,包括通過法院保護令來禁止家庭暴力施暴者接近受害者。但是,政府的幫助並不總是能夠送達受害者,公安部門通常對家庭暴力視而不見。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諮詢和辯護的法律協助機構經常受到壓力,要他們中斷公共活動,停止任何形式的政策呼籲,因為那些都是只有政府資助的組織才能從事的活動。

據婦女維權人士稱,在起訴家暴案件的過程中反覆出現的一個問題是當局採證不足,包括照片、醫院病歷、警察筆錄或孩子的證詞。目擊者很少在法庭上作證。

法院對家庭暴力的承認有所改善,配偶虐待將被作為自衛犯罪辯護的一個減罪因素看待。

性騷擾:法律禁止對婦女進行性騷擾。但是,法律對性騷擾的定義不清。據北京警局規定,對違法者可實施最多15天拘留。受害人仍然難以就性騷擾提出控告,法官對此類案件也難以作出判決。官方媒體稱,很多婦女仍然不願意投訴性騷擾事件,認為司法系統對此無能為力。幾起關於性騷擾的新聞報導引起廣泛關注,在社交媒體上廣為傳播,有助於增強對這個問題的認識,尤其是在工作場所。

《保護婦女權益法》使受害人能夠向自己的僱主或當局投訴性騷擾問題。如果僱主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制止性騷擾,就會被罰款。

一些尋求提高公眾對性騷擾認識的婦女非政府組織報告說,曾受到公安的騷擾,在執行其項目時遭遇困難。5月,警方搜查了女權主義者的居所,懷疑她們在印製有反性騷擾口號的服裝。2016年9月,婦女權利活動人士單麗華在江蘇省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被判有罪,罪名是「尋釁滋事」。據媒體報導,起訴書特別提到單在海南省一個強姦案中所從事的活動。

強迫計劃生育:該年度有關於強迫流產和絕育的報告,但沒有關於強迫流產的官方統計數字與百分比。共產黨限制父母選擇生育子女人數的權利,利用從省級到村級的計劃生育小組來推行人口限制及分布。2016年1月開始,二孩政策開始正式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允許已婚夫婦生育兩個孩子,並允許符合本地或本省相應規定條件的夫婦申請生育第三個孩子。國家媒體聲稱,近年來在寬鬆的法規之下,包括推行的二孩政策,強迫流產的數量已經有所減少。違反法律的夫婦會受到巨額罰款,而只生一個孩子的夫婦則會獲得一份證書,使其每月可以獲取獎勵金及其他優惠。每個省的獎勵額度從每月6到12元人民幣(1-2美元)到3000元人民幣(450美元)不等,給予貧困地區的農民或牧民。有些省份的夫婦需要得到批准並註冊才能懷孕

在法律規定以及實際操作中,超出生育限制或違反規定的生育仍然會受到經濟和行政處罰。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宣布,將會繼續對違反政策的行為罰款,並稱之為「社會撫養費」。法律要求每個未經授權的孕婦做人工流產或者交付最高可達個人年度可支配收入10倍的「社會撫養費」。具體的罰金數量因省而異,大不相同。那些有經濟能力的人往往會交付罰款,這樣他們違規出生的孩子便可以得到廣泛的社會服務和權利。有些家長為逃避罰款將違規出生的孩子藏在朋友或親戚家中。在有大量流動工的地區,官員尤其關注流動婦女人口,以確保他們不會超過生育限制。但是一些省份的少數民族家庭可以生育更多孩子。

法律仍然規定「公民有依照法律計劃生育的義務」,並要求「育齡夫婦自願選擇計劃生育和避孕方法以避免和減少意外懷孕」。在過渡到二孩限制之後,各種避孕措施從輸卵管結紮或宮內避孕器等永久性的手段也過渡到其他可逆的方法。

按照《婚姻法》和《民法》規定,單身婦女享有生育權,她們的孩子也享受與已婚父母的子女相等的權利。由於國家計劃生育法只提到了已婚夫婦的權利,地方上對法規的實施並不一致,未婚人員避孕必須繳費。單身母親和未婚男女所生子女被看作是「政策之外」的產物,可能需繳付「社會撫養費」,而且無法獲得出生證和「戶口」等法律文件。在孩子出生60天之內結婚的單身婦女可以避免這些懲罰。

與往年一樣,人口控制政策仍然依靠社會壓力、教育、宣傳和經濟懲罰,也依靠諸如強制性孕檢以及時有發生的強迫墮胎以及強迫結紮等手段。根據是否達到其行政區域規定的人口目標,各級官員會獲得獎勵或受到懲處。生育限制的提高,加上大部分人不希望有兩個以上的孩子,要達到人口目標相對容易了,因而地方官員的壓力也比以前大大減輕。被發現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而超生或幫助他人逃避國家控制的人會受到處罰,例如高額罰款或開除。

要求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懷孕的婦女終止妊娠的規定在一些省份仍然存在並且在執行中,其中包括湖北、湖南和遼寧。其他的省份,例如貴州、江西、青海和雲南,保留了要求採取「補救措施」(官方對於墮胎的委婉說法)的文字,以應對違規妊娠。

法律要求計劃生育委員會對已婚育齡婦女進行孕檢,並向他們提供有關計劃生育和孕期服務的基本知識。按照法律,學校必須對青少年提供適當的性健康教育,但實際上所提供的信息相當有限。有些省份對沒有定期按照國家規定做孕檢的婦女罰款。

如果在推行計劃生育政策的過程中,負責計劃生育的官員被發現侵犯了公民的人權或財產權、濫用權利、接受賄賂、挪用或侵占計劃生育經費或錯誤地報告計劃生育統計數字,就會面臨刑事指控或行政處分。強制墮胎並沒有被專門列為被禁止的活動。法律還禁止醫務人員提供非法手術、對胎兒做醫學上不必要的超聲波性別探查、性別選擇性墮胎、虛假醫學鑑定以及虛假的生育證明。根據法律,公民可以正式投訴越權實施計劃生育政策的官員,其投訴須受到調查並得到及時處理。

對孕產婦死亡率和避孕普及率的估算請見:

www.who.int/reproductivehealth/publications/monitoring/maternal-mortality-2015/en/.

歧視:憲法規定「婦女在所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法律賦予婦女平等的財產所有權、繼承權、受教育機會以及同工同酬權利。但是,有婦女報告說,歧視、不公平解僱、降職和工資差別等問題仍然嚴重。

從事同樣工作的婦女收入平均比男性少35%。在鄉村地區這種工資差距更大。儘管女性參加勞動的比例很高,但在領導崗位上任職的女性仍然很少。

當局通常不能切實執行保護婦女權利的法律。法律專家認為,由於模糊的法律定義,提出性別歧視訴訟的難度很大。一些觀察人士注意到,負責婦女權益保護的機構傾向於注重與產期有關的福利以及產假期間的不正當解僱問題,而不是性別歧視、對婦女的暴力侵害和性騷擾問題。有其他人士指出,全國婦聯在新的反家庭暴力立法中扮演了積極的角色。

婦女維權人士指出,在農村的離婚訴訟中,婦女往往會喪失土地和財產權利。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保護婦女權益的法律規定,在土地管理方面婦女享有同等權利,但專家認為由於法律的複雜性和執行上的難度,實際情況很少如此。

性別偏見造成的性別選擇:據中國國家統計局統計,2016年男女出生性別比為113:100。性別鑑定和基於性別的選擇性墮胎是被禁止的,但由於傳統上對男孩的偏愛和計劃生育政策,這些做法還在繼續。

兒童

出生登記:國籍身份來自父母。父母必須在孩子出生後一個月內遵照全國戶籍登記制度為其登記戶口。沒有戶口的兒童無法獲得教育及其他公共服務。

教育:儘管法律規定兒童必須接受九年義務教育,但在經濟落後的農村,許多兒童沒有完成規定的教育年限,有些甚至從未上過學。雖然公立學校不准收學費,但由於地方與中央政府提供的經費不足,很多學校仍然收取雜費。這些費用以及上學需要的其他費用使貧困家庭和一些流動工人難以送子女上學。青少年受教育的城鄉差別仍然巨大,大多數外來務工人員的孩子只能在未獲官方許可、設備條件差的學校就讀。

虐待兒童:對兒童進行身體虐待者可受到刑事起訴。《反家庭暴力法》也保護兒童。對兒童尤其是鄉村兒童的性虐待是一個嚴重的問題。2016年,《經濟學人》曾報導說,有數百萬兒童遭受了性虐待。政府越來越鼓勵國有媒體報導這個問題,並且允許非政府組織對抗兒童性虐待。在三個主要省份正在進行制定和推行兒童保護法以及保護和療愈方案的試點計劃,其中包括了對虐待的強制性報告。

童婚及強迫婚姻:法定最低結婚年齡為男性22周歲、女性20周歲。根據所知信息而言,不存在童婚問題。

對兒童的性剝削:法律規定自願性行為的最低年齡為14歲。強迫14歲以下幼女賣淫的人可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直至終身監禁,並處以罰金或沒收財產。對情節特別嚴重者除沒收財產外可判處終身監禁或死刑。嫖宿14歲以下被迫賣淫的幼女者可被判處5年或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以罰金。

包括兒童色情製品在內的所有色情製品都是非法的。《刑法》規定,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製品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者管制,並處以罰金。情節嚴重者判處三到十年有期徒刑,並處以罰金。

向18歲以下未成年人播放或展示淫穢製品者會受到「嚴厲懲罰」。

殺嬰或殺害殘疾嬰兒:法律禁止殺害嬰兒,不清楚這種做法是否仍在繼續。殘疾嬰兒的父母常常將孩子留在醫院,主要原因是無法支付醫療費用。基於性別的墮胎以及遺棄或忽視女嬰的情況據信在減少,但是在一些情況下仍然是個問題,主要原因是傳統上對男孩的偏好以及計劃生育政策。

流浪兒童:街頭流浪兒童的數量不清(據估計可能高達150萬),但政府對發現及照管流浪兒童的努力已經大大加強。據全國婦聯2013年估計,父母外出務工的農村留守兒童中不滿17歲的人數達6100萬。最近的政府人口普查發現父母都到城市工作的鄉村留守兒童有大約900萬。

福利院收容的兒童:法律禁止虐待或遺棄兒童。有消息來源稱,截至2015年底,中國有50萬2千名孤兒,其中有9萬2千人在等候被領養。孤兒院裡的孩子絕大多數都是女童,許多都是被遺棄的。孤兒院裡的男童一般有殘疾或有健康問題。政府不承認在孤兒院中的兒童受到虐待或得不到治療,但是也承認孤兒院的體制常常導致無法為一些兒童——特別是那些有嚴重疾病的兒童——提供適當的照顧。在大部分地區,領養的孩子也被計入計劃生育的限制。因此,領養了被遺棄女嬰的夫婦有時被禁止再生孩子。如果被解救的孩子在一年之內找不到其家人,按照法律就可以被領養。

跨國拐騙兒童:中國不是1980年《國際兒童拐騙民事問題海牙公約》的締約國。請參見美國國務院的《國際父母擄拐兒童年報》,網址為:

travel.state.gov/content/childabduction/en/legal/compliance.html.

反猶太主義

政府不承認猶太人的民族或宗教地位。據猶太虛擬圖書館的信息,2016年中國的猶太人口為2600人。2016年9月,《紐約時報》報告說,河南省開封的猶太社區成員受到當局的壓力。大約有1000名開封公民宣稱有猶太血統。媒體報導說,當局強制關閉了這個社區唯一的猶太學習中心,禁止該社區舉行洗浴儀式,並禁止外國旅行團體到訪。

人口販運

請參見美國國務院發布的《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www.state.gov/j/tip/rls/tiprpt/.

殘疾人

法律保護殘疾人的權利,禁止歧視。但是,在很多情況下殘疾人的現實處境與法律要求相去甚遠,政府也沒有對殘疾人提供獲取扶助項目的途徑。民政部和由政府組織的民間團體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簡稱「中國殘聯」)——是負責殘疾人事務的主要機構。

法律規定,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領域中,在家庭生活和其他方面都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歧視、侮辱或侵犯殘疾人士是被禁止的。法律禁止歧視有殘疾的未成年人,並制定了一系列法律為青少年提供司法保護。

據教育部報告,全國有2000餘所專為殘疾兒童設立的學校,但非政府組織的報告稱,在2000萬殘疾兒童中,只有2%的孩子能夠得到可以滿足他們需求的教育。

殘疾人士接受高等教育也面臨困難。法律允許大學不錄取各方面合格但有殘疾的考生。一項法規要求,殘疾學生參加高考必須要給與特別照顧。

5月,政府修訂了一項已有20年之久的有關殘疾人士接受教育的法律。修訂後的法律重申了確保殘疾兒童接受教育的承諾,拓寬了殘疾人士接受職業教育的範圍,並將防止入學歧視作為目標。更新後的法律鼓勵學校接受更多的學生,並將擴展教育機會的責任放到了縣一級政府,號召地方政府在普通學校中優先建立特殊教育資源。

一些觀察人士認為,這個法律既充滿願景又模糊不清,但畢竟比以前的法規有所改進。其他人士注意到,家長經常不得不賄賂學校官員以達到讓自己有殘疾的孩子進入普通學校的目的。

全國有近10萬個為殘疾人服務、保護殘疾人合法權利的團體,大多設在城市。政府有時與非政府組織協作,主辦一些幫助殘疾人融入社會的項目。

誤診、缺乏醫療服務、視殘疾為恥辱和遺棄仍然是常見的問題。那些選擇把殘疾兒童留在家中的父母普遍面臨著難以為孩子尋找適當的醫療服務或幼兒園和學校的困難。據政府報導,很多殘疾人缺乏適當的康復治療。

成年殘疾人失業仍然是一個嚴重問題,部分原因是對殘疾人的歧視。法律規定地方政府必須為聘用殘疾人的企業設立獎勵機制。一些地方法規還規定,如果企業的殘疾員工數量沒能達到法定的最低比例,僱主要向全國殘疾人基金繳款。

《殘疾人保障法》規定道路和建築物應符合適於殘疾人通行的標準,並要求「逐步」落實這些標準。但對該法律的執行非常有限。

法律禁止患有某些嚴重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的人結婚。如果醫生發現一對夫妻有可能將先天缺陷遺傳給孩子,這對夫妻只有在同意使用避孕措施或接受絕育手術的情況下才能結婚。在有些情況下,如果醫生在產前檢查中發現胎兒可能有殘疾,官方仍會要求夫妻終止妊娠。法律規定地方政府必須採取這樣的措施來提高非殘疾兒童的出生率。

民族、種族、少數民族

政府政策要求對獲得承認的少數民族在計劃生育、大學錄取、申請貸款和就業等方面給予優惠待遇。政府6月發布的一份白皮書聲稱,在對新疆的開發中提供了包括少數民族語言、保護文化遺產與宗教活動在內的文化與宗教權利。但是,少數民族政策的實質性內容及其實施仍然不足,歧視少數民族的現象仍舊普遍存在。習近平指示這個共產黨國家將國內的種族與宗教少數民族「漢化」:基於種族的行動限制削弱了維吾爾族人士自由旅行或取得旅行文件的能力;新疆當局加強了監控以及武裝警察的分布;新的法規限制了文化及宗教活動。

居住在邊境地區和其他一些地區的少數民族受教育的機會比漢族人少,在就業方面與漢族移民相比也受到歧視,收入大大低於其他地區的水平。有些人稱,在學中校禁止進行包括新疆自治區的維吾爾語在內的少數民族語言教育,是向一些少數民族提供的基礎教育進步的標誌。政府的發展項目和工作條款破壞了少數民族的傳統生活方式,有時還包括強制性搬遷和強迫遊牧民族定居。少數民族地區的漢人從政府項目和經濟增長中受益的程度明顯超過了少數民族。為了強調建設「和諧社會」、維持社會穩定,政府對種族歧視及針對少數民族的體制性歧視等問題輕描淡寫,此類歧視仍然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和其他藏族聚居區產生不滿情緒的根源。

政府鼓勵漢人移居到少數民族地區的政策顯著增加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漢族人口。少數民族自治區的漢族官員繼續擔任著絕大部分黨政職務,在新疆尤其如此。近幾十年來,在新疆急劇增長的漢族人口造成了維吾爾族人的不滿。

2015年的政府人口普查顯示,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正式居民中有950萬人,即百分之40,是漢族人。維吾爾族、回族、哈薩克族、吉爾吉斯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居民總共為1千410萬,占新疆總人口的60%。官方的統計數字少報了漢族人口,因為居住在準軍事地區(兵團)的270多萬漢族人和作為長期「臨時工」的漢族人都未被計算在內;按照新疆政府2015年的報告,這類人口比前一年增加了百分之1.2。據海外人權組織稱,在政府繼續鼓勵漢族遷入新疆並且雇用本國外來務工者從事當地工作的同時,地方官員還強迫維吾爾族年輕人參加一個政府組織的勞務交流項目,到新疆以外的地區務工。

法律規定,「以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班級)和其他教育機構,在可能的情況下應當採用少數民族文字的課本,並用少數民族語言講課。」儘管有這些文化和語言的權利保證,官方媒體6月報導說,以維吾爾族為主的和田自治區教育局發布了指導意見,要求從幼兒園起全部使用普通話授課,在所有的教育活動和管理中禁止使用維吾爾語。根據國際媒體報導,在新疆普及使用了同樣的做法。有報告稱,一些私立的維語學校被當局以推廣激進意識形態為藉口,在未經任何透明調查的情況下將其關閉。

新疆的官員加大了對政府認定的「三股邪惡勢力」(即宗教極端主義、民族分裂主義和暴力恐怖主義)的打擊,包括開展集中再教育運動以對抗它所認定的分裂主義。前西藏黨委領導、新疆自治區黨委書記陳全國在新疆照搬了在西藏實施的政策,增加了超過百分之300的安保預算,招募9萬零800個與安保有關的工作崗位。這類措施被認為在西藏有效地減少了反對共產黨統治的情況。當局藉口按照2016年新疆自治區反恐怖主義法實施準則打一場「反恐怖主義的人民戰爭」,將監控手段升級,並加強了對旅行和民族以及宗教行為的限制。

據新華社報導,4月間,新疆政府還實施了新的「去激進主義法規」,將「遏止和消除極端主義」的做法寫進法律。國際媒體稱,對極端主義寬泛的定義導致成千上萬名維吾爾和其它宗教少數民族人士失蹤、入獄或被迫參加再教育學習班。這其中包括了許多正在國外學習被要求回到中國的人。新的法規禁止「不正常」的蓄鬚、在公共場所戴面紗以及拒絕觀看官方電視節目以及其他一些行為。法規禁止在給孩子起名字的時候使用一些伊斯蘭名字,教孩子宗教內容也會受到懲罰。維吾爾族媒體5月報導說,當局每天挨家挨戶檢查,向克拉瑪依市的本地居民散發一個禁書清單,並且沒收清單上列出的書籍。據自由亞洲電台在3月的報導,和田的維吾爾人被要求向當局上交「未經批准」的宗教出版物、上有伊斯蘭星月標誌的物品以及諸如女性罩袍等宗教服裝。報導說,當局搜查維吾爾族人的家,對那些仍然擁有「非法物」清單上物品的人施以懲罰。被禁物品中包括所有在2012年以前出版的《可蘭經》。

一些警方突襲、任意拘押和司法懲罰看上去是在打擊宣傳「三股邪惡勢力」的個人或團體,但實際上針對的是一些尋求和平表達其政治或宗教觀點的個人或團體。拘押和懲罰擴展到了在網際網路和社交媒體上表達意見,包括瀏覽、下載和傳送被禁止的內容。5月,一名婦女因在聊天網站上張貼《可蘭經》語錄而遭當局逮捕。地方官員確認,在網際網路上張貼任何來自《可蘭經》的內容或提到真主都是違法的。官方繼續以存在暴力威脅為藉口對本地人、記者和來訪的外國人採取極端的安全手段。據新華社報導,官方使用監控和面部識別軟體、生物數據收集以及大數據等技術來建立一個新疆維吾爾人口資料庫,目的是「預測、防範和制止社會動盪」。據官方媒體報導,安全部隊經常在新疆各地舉行有數千名武裝警察參加的大規模閱兵。

維吾爾族人士和其他宗教少數民族繼續遭受長期監禁,有些人在未經正當程序的情況下被處決,罪名是分裂主義以及危害國家安全。有可靠消息來源稱,政府在新疆建了一些新的監獄,目的是緩解已有設施的過度擁擠現象。政府報告說,有數百名新警察被徵用,成為新監獄的工作人員。經濟學家伊力哈木·土赫提仍在獄中,2014年他被指控與分裂主義有關的罪名之後被判處無期徒刑。

法律將網際網路上討論分裂主義定性為刑事犯罪,並禁止以任何方式利用網際網路破壞民族團結。法律還禁止煽動民族分裂或「危害社會穩定」,要求網際網路服務商和網絡營運商建立監控系統來發現、報告並刪除宗教內容,或強化現有監控系統,報告違法行為。據報導,當局在檢查站以及在隨機抽查維吾爾人住宅時查看手機內容,那些擁有所謂恐怖主義材料(包括東突旗幟的數碼圖像)的人會被逮捕並被控以刑事罪名。

作為全面安保措施的一部分,當局在新疆自治區加強了監管並收集個人信息。據新疆新聞和海外媒體報導,中國政府加強了建立聲線信息、面部識別、指紋、血樣以及DNA檔案的努力。對社交媒體和網際網路的監管進一步加強,官員稱使用「大數據」來預測、防範並壓制新疆社會的不穩定。據香港《自由報》報導,7月,新疆的居民被要求在其手機上安裝一個監視應用軟體,以報告查看「恐怖分子信息」的情況,並防止他們收受這樣的信息。當局說,這個應用軟體是用來監視「違法宗教」活動和「有害信息」的。

新疆的一位回族穆斯林人士黃世科因在社交媒體平台微信上討論伊斯蘭教而被判2年徒刑。

8月,自由亞洲電台和其他國際媒體報導說,中國的哈薩克族人也成為目標。8月,新疆有多名哈薩克族學生因穿伊斯蘭服裝並在大學裡做禮拜被捕。哈薩克人還被禁止在中國和鄰近的哈薩克斯坦之間自由通行,有些人在回到中國之後被逮捕。

中國政府給外國施加壓力,要求遣返離開中國的維吾爾人或拒絕給他們發放簽證,而被遣返的人回國後面臨被監禁或虐待的危險。有些維吾爾族人被遣返回中國後失蹤。據國外媒體報導,在海外學習的維吾爾族人士的家人也受到壓力,要他們說服學生回到中國,而回國的學生都遭到羈押或被迫參加再教育營。海外的中國維吾爾族活動人士稱,7月,埃及當局拘押了幾十名中國維吾爾族學生,這些學生遭到中國安保人員審問,其中一些人被迫遣返。8月,官方媒體報導說,在埃及的艾資哈爾大學學成歸國的中國伊斯蘭協會成員海爾布爾·土赫提在返回中國後被逮捕。他被判10年監禁,原因是布道未經授權、2015年到沙烏地阿拉伯參加一個大會、就維吾爾文化的重要性發表演講,以及不認可中國政府在新疆地區推行的政策。

本年度,集會自由在新疆遭到嚴重限制。有關在新疆侵犯宗教自由的信息,見國務院的《國際宗教自由報告》,網址是:www.state.gov/religiousfreedomreport/。

關於西藏的具體信息請見西藏附錄。

基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歧視和其他虐待行為

沒有法律規定成年人私下發生自願的同性性行為是犯罪。由於社會歧視以及遵從家庭期望的壓力,大多數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變性人和雙性人(LGBTI)避免公開地討論他們的性取向或性別認同。與其他接受海外資助的團體一樣,LGBTI活動人士和團體繼續報告說,他們也受到來自當局的歧視和騷擾。

儘管有關於LGBTI伴侶之間家暴問題的報告,但關於家庭暴力的法規以及《家庭暴力法》都沒有將同性伴侶包括在內,這使LGBTI家暴受害者能夠得到的法律資源比異性戀受害者更少。

7月,河南的一個法院裁決駐馬店市的一個精神病院要向一名吳姓男同性戀者支付5000元人民幣(735美元);他曾於2015年被強制入院做「矯正治療」。在吳被診斷為「性偏好障礙」以後,醫院雇員強迫吳服藥、注射達19天之久。

非政府組織報告說,儘管在《外國非政府組織管理法》和《中國慈善法》的影響下公共維權工作愈發困難,但他們仍然通過一些具體的反歧視案件在爭取LBGTI權利方面取得了一些進展。7月,一家法院就一名變性人士因不當停職起訴前僱主的案件裁定其勝訴。

在倡導男同性戀者權利的團體「Speak Out」主辦的大會開始之前數小時,西安警方拘捕了該組織的9名成員。

愛滋病毒攜帶者和愛滋病患者的社會歧視

對愛滋病毒攜帶者的歧視仍然是一個問題,影響到這些人的就業、教育以及住房機會,妨礙了他們獲得醫療救助。法律允許僱主和學校將傳染病患者拒之門外,並沒有為愛滋病毒攜帶者提供具體的保護。本年度中,官方媒體報告說,一些愛滋病毒攜帶者或愛滋病患者因其健康狀況而在住房、教育或就業等方面受到阻礙。

6月,廣州的一家法院裁決,某食品檢驗實驗室在得知一名雇員是愛滋病毒陽性以後讓他無限期回家「休息」。此舉違反了實驗室與他簽訂的合同。儘管這名雇員仍然得到全額工資,他還是起訴了,堅稱他的僱主不讓他工作是違法的。他起訴以後,他的合同過期了而且沒有延續。法院裁決認為未經該雇員同意就更改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法院還裁決僱主必須讓他回去工作。

其他社會暴力或社會歧視

法律禁止針對傳染病患者的歧視,並且允許這類人擔任公職。法律沒有對就業方面常見的一些歧視類型作出規定,包括基於身高、外貌或民族的歧視。

儘管法律禁止歧視,但是在許多地區,歧視B肝病毒攜帶者(包括2000萬慢性B肝病毒攜帶者)的現象仍然非常普遍,地方政府有時也會試圖限制他們的活動。

儘管2010年的一項全國性規定禁止在招工、招生時強制進行B肝病毒檢測,很多企業仍然將檢測B肝病毒作為上崗前身體檢查的一部分。

第七節勞工權利

結社自由與集體談判權

法律不保護結社自由,而且工人不能自由組織工會或加入自己選擇的工會。獨立工會是非法的,罷工的權利不受法律保護。法律允許各類企業的員工為薪酬進行集體談判。法律還允許有行業性或地區性集體合同,全國各地的企業集體合同通常是強制性的。有關規章要求政府控制的工會在與管理層協商之前必須徵求工人的意見,並將集體合同提交工人或其代表大會審批。僱主沒有法律責任進行談判或本著誠信原則討價還價,有些僱主拒絕這麼做。

法律就防止工會成員遭受反工會歧視規定了保護,並且規定企業管理部門不得在工會代表的任期內將其調走或終止工作。法律規定,因從事工會活動被解聘的工人必須復職,並且規定了對企業反工會活動的其他處罰。法律不保護在官方承認的工會之外獨自向僱主提出要求或進行談判的工人。在本年度報告的幾起案件中,此類工人受到報復,包括被迫辭職、解聘和關押。

中華全國總工會(簡稱「全總」)是僅有的一個得到法律承認的工會。所有的工會活動必須由全總批准和組織。全總是中共的一個組織,由一名政治局委員任主席。全總及其省級和地方各級分支機構繼續積極組建新的下屬工會並增加新成員,特別是大型跨國企業里的外來務工人員。法律授予全總對其下屬所有工會的財務和行政控制權。全總的下屬工會可以代表職工與企業及事業單位進行協商並簽訂集體合同。法律沒有要求全總在勞動爭議中代表工人的利益。

全總和中共通過多種機制來影響工會代表的挑選。雖然法律規定各級工會領導人必須通過選舉產生,但在工廠層面大部分工會領導人都是由屬於全總的工會任命,而且常常會與僱主協調產生。官方工會的領導人通常來自管理層。工人直接選舉工會領導人的情況仍然罕見,僅僅發生於企業層面,並且受到上級工會或中共的監督。在直接選舉工會領導人的企業中,全總地區官員和當地中共當局控制了對候選人的挑選和批准。即使在這些情況下,工人和非政府組織也對選舉的公信力表示關切。

法律規定,勞動爭議應通過一個三階段程序解決:當事方之間調解、由官方指定的仲裁員仲裁、以及訴訟。按照要求,僱主應就與工人切身利益相關的事項向工會或員工代表諮詢。中國在本年度實施了三條旨在簡化處理糾紛程序的新規則。一項從6月1日開始生效的措施指出,工人應該在仲裁過程中尋求官方工會的協助。民間組織稱這些修改有效地將獨立的非政府勞工組織排除在外,使其無法在勞動糾紛中代表工人。

法律沒有明令禁止停工,而且工人自發罷工也不違法。當局似乎對抗議拖欠工資和少付工資的罷工容忍度最高。香港勞工權利非政府組織中國勞工通訊的非正式記錄顯示,在1月和6月之間大部分罷工和集體抗議事件都與拖欠工資有關。

在一些情況下,地方當局會鎮壓這種罷工,有時對罷工領袖控以模糊不清的刑事罪名,比如「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破壞生產」,或索性不提出任何指控拘留他們。在罷工問題上,中華全國總工會的唯一法定角色是參加調查和協助人力資源及社會保障部解決糾紛。

雖然看起來有一個強有力的勞工運動,工會參加率也相對很高,但真正的結社自由和工人代表權並不存在。附屬於全總的工會在代表和保看護人權益方面通常效率低下。工人通常不把全總當作自己利益的倡導者,尤其是外來務工人員,他們最少與工會領導互動。

執行勞工法律通常不足以震懾普遍存在的違法行為。勞工檢查員沒有足夠的授權和資源強迫僱主糾正違法行為。雖然法律規定了解決爭議的一般性程序,但這些程序冗長且會被拖延。某些地區的地方當局著力限制獨立民間團體和法律工作者的活動。有一些地區對調解未果繼續進行的案件有非正式的限額。

全國各地繼續有工人舉行自發性罷工、停工或其他抗議活動的報導。據報廣東一個城市的公共汽車司機於6月27日開始罷工。他們向地方當局抗議無法忍受的低工資和福利、不斷增長的工作量和生活費用。超過三分之二的公共汽車服務陷於停頓,司機們稱他們將持續罷工直至得到政府的回應。

近年來勞動糾紛的數量持續上升,地方和省級政府做出了反應。例如,廣東政府於5月1日實施了新的《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來應對快速增長的勞動糾紛。

中央、省級和地方政府聯手騷擾和拘押勞工維權人士並限制其旅行,還限制非政府組織的資金來源,這些做法都干擾了勞工維權。廣州中級人民法院於7月7日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工運活動人士劉少明四年半監禁。劉在早期曾參加過1989年的民主運動,他最初於2015年5月因「尋釁滋事罪」被拘押,後來因更嚴重的「煽動顛覆罪」指控於2015年7月被正式逮捕。

9月3日,當局釋放了孟晗,他曾在2016年11月被判「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

法律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當成人和兒童被強迫勞動時,據報政府會執行該法律。雖然國內媒體很少報導強迫勞動的案件和相關處罰,該法律規定了可酌情懲罰的範圍,包括監禁、刑事拘留和罰款。判三年以下監禁或刑事拘留外加罰款。這些懲罰是否足以威懾犯罪尚不清楚。

有精神殘疾的人在小作坊和工廠里被強迫勞動。據媒體報導,7月警方在東北的黑龍江省突擊了兩家作坊,解救了30多名被奴役的工人。

在2013年,全國人大廢除了勞改制度。這是一個可不經司法審查任意行政拘留的體系。據一些媒體和非政府組織報告,強迫勞動繼續在一些戒毒所中存在,仍然有人未經司法程序而被拘押。但這些報導無法獨立核實。

另見美國國務院發布的《人口販運問題報告》:www.state.gov/j/tip/rls/tiprpt/

禁止童工和最低就業年齡

法律禁止雇用16歲以下的兒童。16歲到18歲的工人稱為「未成年工」,被禁止從事某些形式的危險工作,如採礦業工作。政府未能有效地執行該法律。

法律具體規定,對於非法雇用童工的企業給予行政審查、罰款和吊銷經營執照的處罰,並且規定一旦發現童工必須遣返原籍,交給父母或者監護人。對雇用16歲以下兒童從事危險勞動或過長工時的勞動的懲罰是監禁,但在立法與執法之間依然存在著明顯的缺口。全國每年都有地方當局發動的檢查活動,但懲罰措施是否足以威懾犯罪尚不清楚。

濫用學生工制度的現象也在繼續。如往年一樣,有指控說學校和地方官員不適當地促成使用學生工。

就業或職業歧視

法律為禁止基於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殘疾和傳染病或職業病的就業歧視提供了法律保護的基礎。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地方勞動局負責核實企業是否遵守勞動法和就業促進法。政府未能有效地執行這些法律。

執行條款包括通過法院尋求民事賠償的權利。法院通常不願受理歧視案件,各級當局強調通過協調解決勞動糾紛。因此,很少有執法行動導致最終法律裁決的案例。就業歧視普遍存在,包括在招募廣告中基於性別、年齡、身高、出生地、外貌和健康狀況的歧視(見第六節)。

有些僱主將女性的實際退休年齡降低到50歲。降低退休年齡會減少總的養老金數量,因為養老金是根據工作年限來計算的。很多僱主更願意雇用男性以避免產假帶來的費用。據媒體報導,廈門中級法院在3月責令一家地方高科技公司賠償一位前女性高級經理13萬4千640元(1萬9千120美元),因為這家公司在她休產假時非法將其解僱,並指責她貪污公司財產。

8月,司法部主辦的一家官方報紙呼籲關注在政府於2016年1月放寬計劃生育政策並允許第二胎之後歧視婦女問題的惡化。

從2016年1月起,暫行條例要求地方當局為外來務工人員登記為城市居民建立一個簡化流程。儘管這些規定為在都市中心居住的約2億7千萬外來務工人員提供有限的社會福利,但半個世紀以來沒有變化的戶口制度仍然是最普遍的就業歧視的一種形式。它使外來務工人員不能得到與當地居民同等的全面社會福利,包括醫療保健、養老金和殘疾福利等。

可接受的工作條件

沒有全國通行的最低工資標準,但是法律一般要求地方和省級政府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設立的標準制定本地區正式或非正式部門中的最低工資。法律還禁止每天加班超過3小時或每月加班時間超過36小時,並且規定加班必須支付超過正常工資的加班費。[page]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並執行職業健康和安全規章。法律要求僱主對在危險條件下工作的雇員提供免費健康檢查並將結果告知他們。法律還規定,工人有權報告可能危及其健康的違法現象或離開此類工作場所,而不應當有因此被解僱的風險。

法規聲明,縣級和縣以上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勞動法的執法工作。違反職業、安全與衛生法規的公司面臨多種處罰,包括停止營業或吊銷商業證書和營業執照。

政府沒有有效地執行該法律。懲罰措施不足以威懾違規行為而且鮮有執行。監察員的數量不足以監視工作條件,而且其檢查範圍不涉及非正式經濟部門。儘管國內工人的安全記錄有改善,本年度還是有一些工作場所發生事故。據媒體和非政府組織將事故的原因歸於缺乏安全檢查、對法律法規執行不力、低效的監督和應急反應機制不足。

拖欠工資在許多地區仍然是一個問題。各級政府繼續努力防止拖欠並追回未付的工資和社保費。公司仍然可以在搬遷或關閉前的很短時間內發出通知,這經常使職工無法追索應得報酬。

數十年來,由於普遍雇用分包的低薪流動工人,拖欠工資一直是建築業的嚴重問題。這種非正式的招工體系使農民工容易被拖欠工資,促使他們參加集體行動。工人們有時採取激烈措施討薪。在1月,全國總工會稱220多萬流動工人追回了總共220億元(33億美元)的2016年拖欠工資。

非正式經濟部門的工人常常缺乏勞動合同所涵蓋的保障。即使有合同,這些工人,特別是外來務工人員也比較難以獲得福利,尤其是社保福利。非正式經濟部門的工人工時較長,而且工資只是正式經濟部門工人的一半到三分之二。

據政府信息來源,符合資格的員工中只有百分之10的人獲得定期職業健康服務。作為中國最大僱主群體的中小企業常常不按規定提供健康服務。它們也不提供適當的安全設備以幫助預防疾病,有關當局也很少要求它們向受害者及其家屬支付賠償金。

據本年度發表的官方文件,職業病普遍存在。病人來自許多行業,包括煤礦、化學工程和有色金屬部門。中國國務院關於工作安全的數據顯示職業病在30多個行業中蔓延,威脅到國內百分之30的企業。而且報告的新增病例數目在上升,特別是塵肺病(或稱黑肺病)。

國內在工作場所發生的事故和傷亡在逐年減少。從1月到11月,工作場所事故數量比上一年減少百分之26.9,這些事故中的死亡數目減少了百分之20.6。

煤礦工業極端致命。據媒體報導,在5月7日,瓦斯泄露在湖南省吉林橋煤礦引起了爆炸,導致18名礦工死亡。8月11日,在北部山西省的一座露天煤礦發生了滑坡。媒體報導地方政府官員兩次視察了現場,以調查網際網路上報導的傷亡,但煤礦公司否認了一切傳言的傷亡情況。當局因「偽造網上信息」罪拘留了網上報導的作者。後來該公司領導向警方自首,坦白有10名工人在事故中死亡。

工作事故也仍然在其他工業中普遍存在。6月1日,發生在天津港一家造紙廠的火災燃燒了12個小時。儘管沒有傷亡報導,當地居民聯想到2015年在兩英里之外的化工廠發生的爆炸,當時有165人遇難和近800人受傷。8月16日,在東部山東省的一家石化公司發生了一起爆炸,造成10人喪生。

2017年西藏人權報告

概述

美國承認西藏自治區以及在四川、青海、雲南和甘肅等省份中的藏族自治州和自治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管中國的西藏政策。正如中國其他少數民族占多數的地區一樣,漢族共產黨員占據了西藏自治區及其他藏區黨政軍和警察中壓倒性多數的高層領導職務。掌握最高權力的機構是北京由25人組成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及其由7人組成的常務委員會。這兩個機構中都沒有藏族成員。

文職官員通常能夠對安全部隊保持有效的控制。

最重要的人權問題包括失蹤、當局的酷刑、對包括政治犯在內的人任意拘留、政府剝奪言論、宗教、結社、集會和遷徙等自由。

青藏高原各地的很多社區仍有大量的人民武裝警察和其他安全部隊駐紮,特別是在西藏自治區和四川省的藏區,壓制在全年都很嚴重,但在敏感的政治及宗教紀念日和活動前後更加突出。據報導,在一些藏族地區,藏人在抗議政府或企業行動或表達對達賴喇嘛的支持後被當局拘押。政府嚴格管控西藏自治區及自治區之外某些重要藏區的信息。中國政府騷擾或拘留了那些與外國記者交談、試圖向國外人士提供信息或通過手機、電子郵件、網際網路傳播有關抗議活動的信息或表達不滿的藏人,並限制他們的行動自由。

當局內部的紀律處罰程序缺乏透明度。對於根據中國法律和法規,行為被界定為濫用職權的安全人員或其他當局人員,沒有公開信息表明高層官員是否懲處了這些人。

任意剝奪生命及其他非法或出於政治原因的殺戮

沒有關於中國政府或其工作人員任意或法外殺人的報導,沒有關於官方對之前發生的殺戮事件的責任者進行調查或懲處的報導。

失蹤

當局在西藏地區繼續對藏人實施任意的無限期拘押。

藏傳佛教格魯派中僅次於達賴喇嘛的第二號人物——十一世班禪喇嘛根敦確吉尼瑪的下落仍然不明。他和他的父母在1995年被中共當局帶走,當年他僅僅6歲,之後再也沒有人見過他們。

酷刑以及其他殘酷、野蠻和有辱人格的遭遇和處罰

據可靠消息來源,警察和監獄當局對一些在押者和囚犯使用了酷刑和侮辱性手段。本年度有報導指出,一些藏人在他們被監禁或以其他方式關押期間遭受中國官員毒打。過去,這種毆打曾經致人死亡。

1月25日,自由亞洲電台報導稱,2016年12月,警方拘留了甘肅省贛南藏區瑪曲縣的藏族醫生洛桑克珠。警方懷疑他將藏人扎西熱丹的自焚照片和視頻剪輯發送給國際媒體。該報導指出,警方在洛桑克珠被拘留期間對他進行了持續一個多月的審訊、酷刑、毆打和其他形式的虐待。

3月22日,西藏評論網站報導,公安人員和地方警察毆打和折磨了約10名藏族農民自瑪堅贊(又稱沛傑)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新龍縣的親屬,他們在自瑪堅贊3月18日自焚之後查詢他的情況。警方在毆打了這10名親屬後,強迫他們整夜站立,導致他們的腿和脊椎劇烈疼痛。他們所在鄉鎮的官員不得不寫信擔保他們今後會有良好的表現,當局才將他們釋放。

監獄和拘押中心的條件

由於遭受身體虐待且衛生條件和醫療保健不足,導致監獄和拘押中心條件惡劣,可能會危及囚禁者的生命。

有報導說,近期獲釋的一些人員由於在押期間受到嚴酷虐待而導致終身殘疾或健康狀況極差(見以下分節「政治犯和被拘押者」)。一些已出獄的人員報告說,他們曾被單獨關押在狹小的單人牢房達數月之久,缺乏睡眠和陽光,也沒有充足的食物。據在本年內刑滿釋放的人員稱,除非在押人員生了重病,否則他們很少得到醫治。許多被拘留者和被監禁者被拒絕探望。根據當地提供的信息,當局在2008年拘捕了哲蚌寺著名的經師貢覺尼瑪,因為他是拉薩地區抗議活動的「罪魁禍首」和主要發起人。據報導,貢覺尼瑪被判處20年徒刑,但政府不允許他的家人去監獄探望他。他的下落仍然不明。

任意逮捕或拘押

任意逮捕和拘押是一大問題。法律要求公安機關在將人員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者家屬或僱主,但當藏人或其他人因政治原因被拘留時,公安機關很少這樣做。在中國,警方如持有拘留證,可在未將當事人正式逮捕或提出起訴的情況下合法拘押最多37天。37天後,警方必須要么正式逮捕在押者,要麼將其釋放。警方常常違反這些法規。不清楚到底有多少藏人被關押在不受司法審查的各類拘押設施中。

據位於印度的《國際西藏郵報》報導,1月,中國安保人員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色達縣逮捕了一名20多歲的藏族青年索南扎西,因他公開主張西藏自由、呼籲達賴喇嘛尊者重返西藏。索南扎西被捕後的下落和健康狀況依然不明。

3月21日,故鄉網站(Phayul.com)報導,來自阿垻州甲洛鄉的一位兩個孩子的藏族母親杜貝因高喊「達賴喇嘛萬歲」和「西藏自由」等口號而被捕。她的下落和健康狀況依然不明。

拒絕給予公正、公開的審判

無論就條文或執行而言,被拘押或監禁的藏人均無法獲得充分的法律保障。中國的囚犯有權要求與政府指定的律師會面,但實際上很多藏族被告,特別是因政治原因被起訴的被告,仍無法獲得法律代理服務。在當局聲稱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或「分裂主義」的案件中,審判程序往往是草率和不公開的。當地信息來源指出,審判絕大多數以漢語進行,政府譯員為不會講漢語的藏族被告提供語言服務。但法院裁決、公告和其他司法文件通常不會以藏文發表。

審判程序

西藏自治區最高法院在年度工作報告中稱,其最高政治任務是通過對煽動抗議、宣揚分裂和支持「境外敵對勢力」的人判罪等方式來嚴厲打擊分裂主義和制裁十四世達賴喇嘛集團的追隨者,維護社會穩定。報告還指出,法院優先考慮「政治方向」,包括對核心政黨領導層的絕對忠誠。

今年5月,西藏自治區司法廳宣布決定聘請自治區外的中國司法人員,對新入職人員的要求包括忠於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支持打擊該地區的分裂主義。

作為一項常規,安全部隊要求那些被稱為「特別在押犯罪人員」的政治囚犯和被拘押者參加「政治再教育」學習班。

政治犯與被拘押者

數量不詳的藏人因其政治或宗教活動而被拘押、逮捕和判刑。當局將很多犯人關押在司法程序之外的拘押設施,從不允許他們公開出庭。

美國國會暨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ECC)政治犯資料庫的信息顯示,截至10月1日,共有507名藏人因政治原因在獄中服刑或被關押,其中多數人關押在藏區。觀察人士認為,藏人政治犯和因政治原因被關押的實際人數要比這個數字高得多,但由於無法接觸政治犯和監獄系統以及缺乏可靠的官方統計,很難得出確切的數字。數目不詳的人仍被關押在拘留所中,而不是監獄。在143宗已知的案件判決中,犯人的刑期從2年到無期徒刑不等,在這143名已知刑期的人中有68人是僧侶、尼姑或藏傳佛教的轉世經師。

西藏流亡者和其他觀察家相信,中共當局釋放了一些健康狀況欠佳的西藏政治犯以避免他們在監禁中死亡。5月1日,當局釋放了甘肅省藏族地區馬丘縣的一名西藏男子江白,他已經服刑8年。2008年,江白因在政府機關前帶頭抗議而被判刑13年。許多人猜測,當局提前釋放江白是由於他的身體狀況堪憂。據報,他在監獄中飽受酷刑,頭部和腿部受傷,這導致他無法正常行走。

據當地多位人士透露,甘肅省拉卜楞寺的僧人久美嘉措由於健康狀況堪憂而於2016年10月被當局從監獄釋放。據報導,他獲准在中國境內自由出行以便接受治療,他在監禁期間遭受嚴重的虐待和毆打。

藏人自焚

據報導本年度共有五起藏人自焚,包括一名西藏僧人和三名非宗教人士。自2009年以來,已有145人自焚,自焚人數每年在減少,從2012年的83人降至2015年的7人,2016年則有3人。當地人士報告稱,自焚數量下降的原因是當局加強了安全措施並對自焚者親友施加連坐式懲罰,以及達賴喇嘛公開請求追隨者們尋找其他方式抗議中國政府的壓制。一些藏區的中國政府官員停止向自焚者的家人提供社會福利,並且命令朋友和寺廟人員不得參加自焚者的葬禮或追思活動。據自由亞洲電台4月15日的報導,安全官員至少拘捕了5名藏人,其中3人遭到毒打,因為他們獲取了當日自焚的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新龍縣的藏人旺楚次丹的手機。

據報導,自焚者認為其行為是對政府的政治和宗教壓迫的抗議。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於2012年聯合頒布了《關於依法辦理藏區自焚案件的意見》,將涉及自焚的多種行為定為犯罪,包括「組織、策劃、煽動、脅迫、引誘、教唆以及幫助他人自焚」,對其中任何一項行為均可以「故意殺人罪」提出指控。

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當局對一名5月2日在博拉鄉抗議「北京在西藏地區的統治」而自焚的16歲學生恰多嘉的家庭強力施壓,恰多嘉自焚時高呼「西藏自由」「達賴喇嘛尊者返回西藏」。當局阻止恰多嘉的家人為他舉行度亡活動,並阻止親友來訪。據當地知情人報告,6月份,當局強令恰多嘉的家人接受「思想政治教育培訓」,並威脅如果違抗命令,將中止該家庭的社會福利待遇。

任意或非法侵犯隱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自2015年以來,西藏自治區加強了對追隨達賴喇嘛、秘密持有宗教信仰、去印度朝聖以及把子女送出去跟隨流亡藏人學習的中共黨員的懲罰。當局繼續監視私人通信,並搜查住宅和企業,以發現達賴喇嘛的照片和在政治上被禁止的其他物品。警察還檢查西藏自治區居民的手機,看是否有來自印度的「反動音樂」和達賴喇嘛的照片。當局還盤問和拘押了一些在網際網路上傳播文章和照片的個人。

自2016年11月以來,共產黨西藏自治區委員會開始嚴格實施固定電話、行動電話和網際網路的實名認證體系,並且開展打擊「藏獨」反宣品專項清查行動,推進黨媒入戶,反對那些支持達賴喇嘛的人。

當局繼續推行「網格化管理系統」(也稱為「雙鏈家庭管理系統」)的管控。網格化管理系統包括將家庭和機構分為網格單位,以便相互監視社會問題並向政府報告違規行為。雖然該系統可以為有需要的人提供更多的社會服務,但它更便於打擊那些「極端份子」和「分裂份子」。

位於印度的藏人行政中央8月報導,來自西藏昌都市察雅縣的強巴曲嘉被任意拘留、審訊,並遭受毆打,因為他用手機與在印度的親戚聯繫。

據報導,四川省甘孜自治州石渠縣的一名西藏男子更敦因在其微信帳號中存儲了達賴喇嘛尊者的照片和已被當局取締的西藏國旗而遭到拘捕和嚴厲毆打。

表達自由,包括新聞自由

表達自由:與外國人或外國記者交談、試圖向境外人士提供信息或通過手機、電子郵件或網際網路傳播有關抗議的信息或表達其他不滿的藏人都會以「破壞社會穩定和製造分裂罪」受到騷擾或拘禁。本年度,西藏自治區及其他藏區當局試圖進一步加強對電子媒體的控制,處罰那些「製造和散布謠言」的人,這是一個定義模糊的罪名。

扎西文色在2016年被指控為「煽動分裂主義」後,未經審判仍被繼續關押。如果被判有罪,他將面臨長達15年的監禁。

出版和媒體自由:外國記者只有從政府獲得特別旅行許可後才能前往西藏自治區,而且許可證申請很少獲得批准。駐華外國記者俱樂部的年度報告稱,「對外國記者來說從西藏進行報導仍然是被禁止的」。同一份報告還指出,許多外國記者被告知在西藏自治區以外的藏區進行報導也是「受限制或被禁止的」。

政府對供職於國內媒體的記者嚴加控制,並可根據其政治可靠程度的評估而聘用或解僱他們。5月,西藏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發布了一份招聘通知,其中一項入職要求是「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和堅定的政治立場,反對分裂、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中共宣傳機關仍然負責西藏自治區地方記者的資格認證,並要求在西藏自治區工作的記者表現出「對黨和祖國的忠誠」。西藏自治區宣傳部副部長在西藏自治區記者協會中兼任重要職務,記者協會是一個國家控制的專業協會,地方記者都必須參加。

暴力與騷擾:中國政府以「煽動分裂」罪名逮捕了許多西藏作家、知識分子和歌手並將他們判刑。許多著名的政治作家,包括尕讓雲巴、格桑辛巴、布旦、扎西熱丹、阿里克•卓瑪嘉和崗吉•志巴加都報告說,在2013年至2016年期間,即他們從監獄被釋放後,安全官員密切地監視他們。此外,他們被禁止出版作品,不能獲得公共服務和福利待遇,如公共服務工作、銀行貸款、護照和正式組織的會員資格。

審查與內容限制:中國國內記者不得對藏區的鎮壓事件進行報導。當局會迅速刪除在網絡上通過博客發布的此類信息,作者有時會受到處罰。

自從2014年中共網絡安全和資訊化領導小組建立以來,西藏自治區黨委的信息辦公室進一步收緊了對各類媒體平台的控制。多個信息來源說,安全官員經常關閉傳播「敏感信息」(比如討論藏語教育)的微信帳戶,並盤問帳戶持有人。許多信息來源還說,在西藏自治區幾乎不可能註冊一個推廣藏族文化和語言的網站。

中國政府繼續在一些藏族地區干擾美國之音和自由亞洲電台的藏語和漢語廣播以及設在挪威的獨立電台西藏之聲。

據多個信息來源報告,青海省和四川省當局在許多藏區沒收或銷毀了「非法」衛星接收天線。除了保持對藏區出版和網上內容的嚴格審查,中共當局還試圖在中國大陸以外的國家和地區查禁關於西藏的觀點表達或信息傳播。3月,居住在荷蘭的西藏畫家扎西羅布被強迫取消了原定在澳門畫廊的一項繪畫表演活動。北京當局威脅說,如果他試圖進入中國管轄的地區,他們就會逮捕並驅逐他。此前,扎西羅布曾在印度達蘭薩拉的一個畫展中展出過他以達賴喇嘛為主題的作品。據羅布說,畫廊負責人告訴他,一名中國高級軍官說他已被列入黑名單並被禁止進入澳門,並建議羅布為了自己的安全離開香港。

網際網路自由

與上一年一樣,中共當局在動盪時期和政治敏感時期都會限制西藏自治區和其他藏區的手機和網際網路服務,有時長達幾個星期,甚至幾個月,例如3月的1959年和2008年西藏抗議事件周年紀念、「農奴解放日」、以及7月份達賴喇嘛的生日前後。此外,當地觀察人士報告說,當局在發生自焚的地區中斷了網際網路服務,他們還說,當局威脅這些地區的居民,那些把自焚的照片、視頻發送到藏區以外的人將被判處最高15年的徒刑。當網絡服務恢復後,當局會密切監視使用情況。有大量報告稱,當局搜查他們懷疑存有可疑內容的手機。西藏自治區和其他藏區有許多人報告說,他們在用手機交換政府認為敏感的信息後即收到正式警告並遭到短暫的拘留和審訊。7月,西藏自治區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獲得中國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會的立項批准,以完成名為「達賴集團網絡反宣滲透問題分析及對策研究」的重大研究項目。

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一部網絡安全法,進一步加強了安全部門監督和控制網上內容的法律機制。一些觀察者指出,該法律的規定,例如第12條,可能不成比例地影響藏人或其他少數民族。第12條把使用網際網路從事的許多行為定為犯罪,這些罪行都具有政治性質而且定義不清,例如「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極端主義」、「煽動民族仇恨」、「擾亂社會秩序」和「危害公眾利益」等等。該法律還規定為應對「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可對網際網路進行大範圍關閉。藏區的公安部門已經多年採取這種措施,不過一直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3月8日,西藏自治區報告說,新成立的中國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西藏網絡信息辦公室一直在積極參與中國境內外的「西藏網絡戰役」。

在過去一年裡,當局阻擋中國網民進入國外有關西藏的、批評中國政府藏區政策的網站。來自中國的有嚴密組織的黑客襲擊騷擾了中國境外的藏族活動人士和組織。

學術自由和文化活動

近年來,許多藏族地區當局要求高等院校師生定期參加政治學習,特別是在政治敏感的月份,以防止校園出現「分裂主義」的政治和宗教活動。當局經常鼓勵藏族學者參加政府宣傳活動,例如發表公開講話支持政府政策。拒絕配合此類活動的學者難以獲得晉升和研究經費。

在中國,公開批評中共西藏政策的學者會遭到官方報復。政府控制課程設置、教科書、其他教學材料以及具有歷史和政治敏感性的學術書籍的出版。當局常常拒絕批准藏族學者出國開會和參加學術或文化交流。藏區政府經常禁止銷售和傳播他們認為有政治敏感內容的音樂。

5月,西藏自治區社會科學院的高層領導鼓勵學者保持「正確的政治和學術方向」,並舉辦了在習近平思想指導下「改善學者的政治意識形態」和「打擊分裂主義分子」的會議。

按計劃實施的城市經濟增長、快速的基礎設施建設、非藏人湧入傳統藏人地區、擴大國內旅遊產業、強制重新安置藏族牧民和農民並使他們城鎮化,以及削弱公立學校中的藏語教育和寺院中的宗教教育等多項政策繼續破壞藏區的傳統生活方式和習俗,並加快了強制同化的速度。

藏語和漢語均為西藏自治區官方語言。一些(但並非所有)公共和商業標識使用兩種文字。在官方和商業建築內,包括銀行、郵局和醫院等,常常缺少藏語標識。很多情況下只有中文表格和文件。大多數官方發布的信息使用漢語,很多藏區公立學校的授課語言也主要是漢語。成都的私營印刷企業需要得到政府特別批准才能印刷藏文,但通常很難獲得批准。

在西藏自治區少數幾所公立小學繼續用藏語教授數學,但自從2016年6月,觀察者報導說,西藏自治區官員已經把所有地區學校中的藏語數學課本換成漢語版本。觀察者們還說,在西藏自治區內討論這個議題的微信用戶經常被安全官員光顧,並以散布謠言為理由而受到懲罰。

據多個信息來源,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的藏傳佛教寺院原來為當地兒童開辦有20所藏語學校或學習班。在2015年出台《甘孜藏族自治州寺院兒童遷移規定》之後,當局強行關閉了其中16所學校,將學生轉入政府辦的學校。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的文盲率(超過百分之30)最高,而全國的文盲率是百分之4到百分之5。儘管存在文盲問題,中央政府還是在2016年下令拆毀了喇榮五明佛學院(Larung Gar)的大部分。這所佛學院是藏傳佛教最大的教育中心,是推廣藏語和漢語文學的重要機構。據報導,中央政府還下令摧毀了同時講授漢語和藏語的亞青寺,這是位於甘孜的另一個藏傳佛教教育中心。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班級)和其他教育機構,有條件的應當採用少數民族文字的課本,並用少數民族語言講課」。儘管有文化和語言權利保證,許多小學、中學和大學的學生僅享有有限的、官方正式批准的藏語教學和課本,特別是在現代教育領域。

儘管在少數幾所大學中開設有藏語課程,但中國的頂尖大學不用藏語和其他少數民族語言授課。為少數民族學生和有興趣從事少數民族研究的漢族學生設立的「民族」院校只在藏族語言和文化課程中使用藏語授課。在有技術和資格要求的、以就業為目的課程中使用漢語授課。

和平集會和結社自由

即使在官方指定的「自治」地區,藏民通常也無權組織保護其文化遺產和獨特自然環境的活動或在此類活動中發揮實質性作用。藏民如果抗議他們認為不合理的政策或做法,常常會受到恐嚇和逮捕。2015年,青海省安多藏區的熱貢縣當局下達了一個非法活動清單,其中包括「以藏族語言、環境和教育的名義成立的非法團體」。與上一年的情況一樣,該地區的信息來源說,這個清單仍然有效,自清單發布之後沒有成立任何新的團體。

據當地消息來源報告,7月,四川省和青海省西藏地區的許多寺廟和村莊接到官方警告,不准組織集會,包括不准慶祝達賴喇嘛的生日。這些人士稱,許多就讀於各類民族大學的西藏學生接到指示,不准在3月(西藏起義日)和7月(尊者達賴喇嘛的生日)組織集會和派對。

在2015年的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談會上,中共下令採取大規模行動驅逐學員並拆除世界上最大的藏傳佛教佛學院喇榮五明佛學院的宿舍。這次驅逐和拆除行動始於2016年。據當地報導,截至8月份,當局將常住人口減少到5000人,並拆除了3000多所住房。在這次行動開始前,估計喇榮五明佛學院的人口高達三萬人。自從2016年7月以來,當局已禁止外國遊客訪問該地區。8月,政府任命了一名該州警局的現任領導擔任喇榮五明佛學院的院長。

宗教自由

請參見美國國務院發布的《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www.state.gov/religiousfreedomreport/.

出行自由

中國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境內出行、出國旅行、移居國外和返國的自由,但事實上政府嚴格限制藏人,尤其是藏族僧尼的旅行和遷徙自由。

國內出行:在整個西藏自治區以及其他省份的藏區,所有藏人的出行自由受到嚴格限制,尤其是藏族僧尼。武警和地方公安人員在主要道路、城市、城郊以及寺院周圍設置路障和哨卡,這種情況在敏感時期尤甚。身著僧侶服裝的藏人在路邊哨卡和機場會受到格外嚴格的盤查。

當局有時禁止藏人尤其是僧尼離開或進入西藏自治區,除非他們事先從多個政府部門獲得特別許可。許多藏人報告說很難獲得所要求的許可。這項規定不僅使外地藏人無法進入西藏自治區的宗教聖地朝覲,同時也阻礙了從陸地經尼泊爾進入印度的旅行。從西藏自治區境外前往拉薩的藏民也報告說,當地政府要求他們交出全國身份證,並把他們的計劃每天通知當局。這些要求並不適用於前往西藏自治區的漢人。

即使在西藏自治區之外,也有很多藏族僧尼報告說仍然很難獲准前往其他寺廟接受宗教和傳統的藏族教育,政府人員常常拒絕批准游訪的僧侶在別的寺廟停留和修行。這項限制在西藏自治區實施得尤為嚴格,它限制了西藏佛教徒前往散布在西藏高原各處的重要寺院接受高僧指導的傳統學習方式。

境外旅行:很多藏人繼續報告說,獲得新護照或者為現有護照延期非常困難。信息來源說,藏族或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士在申請中國護照時必須提供比其他中國人多得多的文件。藏人申請護照的過程可以長達數年,而且結果常常是被拒絕。一些藏人報告說,他們只有通過數額不菲的行賄才能拿到護照。藏人在出於宗教、教育和其他目的出訪印度時仍然面臨很大的障礙。

2016年,中國官員在青海、四川和甘肅的康區和安多藏區到持有護照的藏人家中沒收了他們的證件。官方聲稱收集這些護照的目的是在上面加蓋新的印章,但藏人懷疑在這個時機收集他們的護照是為了使他們不能參加一個的重要宗教儀式,即達賴喇嘛計劃於1月在印度舉辦的時輪金剛法會。2016年的其他的報告顯示,中國的旅行社得到當局通知取消同期前往印度和尼泊爾的行程。該旅行禁令據報被擴大到漢族的旅行者。已經旅行至尼泊爾並計劃繼續前往印度的藏人報告稱,中國官員到他們的家中威脅他們的親屬,逼迫他們立即返回。消息來源說,明確的懲罰措施包括將家庭成員列入黑名單,這會導致他們失去政府工作或很難找到工作;將孩子從公立學校系統中開除;以及吊銷全國身份證,使他們無法獲得其他社會服務,例如醫療服務和政府補助。由於採取了這些措施,大約7000名已經合法到達印度的藏人不得不返回中國而錯過了2017年的時輪金剛法會,否則他們將面臨嚴重的後果。9月份的新聞報導推測,為籌備第十九次黨的代表大會,政府禁止外國人於10月18日至10月28日進入西藏邊界;已經在該地區旅行的外國人則必須在此期間離開。

嚴密的邊境控制大大限制了跨越國境進入尼泊爾和印度的人數。1月到10月,有41名藏族難民通過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在加德滿都設立的藏人接待中心經由尼泊爾轉往印度定居。這一數字比前幾年有所減少,2016年有120名難民在接待中心登記,2015年有89名,2014年是80名。

政府在敏感紀念日或敏感事件前後會對藏人出行進行限制,並加強邊境控制。1月有報導說,成都、西寧和昆明的旅行社被禁止向藏人出售3月和7月出國旅遊的套票,這兩個月是西藏起義日(3月10日)和達賴喇嘛生日(7月6日)所在的月份。

中國政府對外國人進入西藏旅遊實施控制,該限制並不適用於中國任何其他省級行政區。根據一項1989年出台的規定,外國遊客在進藏前必須獲得西藏自治區頒發的一份證明信。大多數遊客是在通過正式註冊的旅行社預訂行程時獲取這份文件。在西藏自治區內,外國遊客必須由一名政府指派的導遊全程陪同。外國人很少被批准由公路進入西藏。每年3月里的1959年西藏起義紀念日前後,當局會禁止許多外國遊客進入西藏自治區,這已經成為一個慣例。外國遊客前往西藏自治區以外的藏族地區有時也會面臨限制。

外國官員只有在獲得西藏自治區外事辦公室批准的情況下才能前往西藏旅行,他們的行程也只能由西藏外事辦公室安排並有人全程陪同。除了少數受到當局嚴密監控的旅行外,當局一再拒絕批准外國記者進入西藏自治區和其他藏區的申請(參見「表達自由」部分)。

自由參政的權利

按照法律,藏人和其他中國公民在某些地方選舉中有選舉權。但實際上中國政府嚴格限制其公民參與任何有意義的選舉。

自2015年以來,西藏自治區和其他藏區加強執行了村委會管理規定,要求參加任何地方選舉的首要條件是「願意堅決與分裂主義作鬥爭」,在一些情況下,這個條件被解釋成要求候選人譴責達賴喇嘛。多個消息來源報導,儘管缺乏村民選舉,但新任命的共產黨幹部還是在過去的兩年中取代了百分之90以上西藏自治區及西藏自治區以外藏區的傳統村落領導人。

政府腐敗及缺乏透明度

法律規定對官員的腐敗行為進行刑事處罰,但政府沒有在藏區有效地實施法律。官員常常從事腐敗活動但逍遙法外。年內有大量關於藏區政府腐敗的報導,一些低級別的官員受到了懲治。

歧視、社會虐待和人口販運

婦女

強姦和家庭暴力:本年度沒有經過證實的關於強姦或家庭暴力事件的信息。

強制人口控制:計劃生育政策允許藏族人和其他一些少數民族人比漢族人生育更多的子女。孕產婦死亡率和避孕普及率的估測可參見:www.who.int/reproductivehealth/publications/monitoring/maternal-mortality-2015/en/

歧視:對婦女參政沒有正式的限制,很多基層政府職務都由女性擔任。但在省、州級政府工作崗位中,婦女缺乏足夠的代表。

兒童

藏區很多農村地區都實施了中國在全國實行的「撤點並校」政策,導致很多村辦學校和寺院學校關閉,包括小學生在內的很多學生被轉入城鎮或城市的寄宿學校。有報告顯示,很多寄宿學校未能妥善照管年幼的學生。由於兒童離開了使用藏語的家庭和社區,這項政策也減少了學習藏族語言文化的機會。

據觀察人士稱,到11月,政府已經取代了拉薩「盲文無國界」的歐洲創始人,並接管了他們創立的盲人學生預備學校及與其相關職業培訓農場。觀察人士推測,這一變化是中國取締外國非政府組織(NGO)的廣泛措施的一部分。

人口販運

請參見美國國務院發布的年度《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www.state.gov/j/tip/rls/tiprpt/.

民族、種族、少數民族

儘管2010年西藏自治區人口普查數字顯示藏人在自治區登記的常住人口中占百分之90.5,但大量在西藏長期、中期或短期居住的漢族人口沒有包括在官方數據中,如幹部、技術和非技術工人、軍隊和武警人員及其家屬等。據官方人口普查數字,藏人在登記的農村地區常住人口中繼續占將近百分之98。

西藏自治區及青藏高原其他地區的移民人口絕大多數集中在城市。政府對經濟開發的補貼政策往往使漢族居民獲益多於藏人。在青藏高原上很多以藏人為主的城市中,很多小企業、餐館以及零售商店都是由外來的漢族或回族移民擁有或經營。

觀察人士繼續對開發項目以及中央政府的政策側重於使非藏人受益而表示關切,此類政策導致許多漢人和回民進入西藏自治區和其他藏區。青藏高原各處的許多大型基礎設施項目都是由其他省的大型國有企業設計和建造,這些項目都是聘用來自外省的專業人員和低薪臨時務工人員,而不是招聘當地居民。

在經濟和社會生活中受到排斥是各階層藏人群體產生不滿的主要根源。仍有藏人報告在就業過程中遭遇歧視。一些藏人報告說,和漢人相比,有意創業的藏人更難獲得貸款和許可。許多中國人,尤其是退伍軍人被鼓勵遷移到西藏。本年度,當局更多地限制接受外國資助的當地非政府組織和為藏族社區提供幫助的國際非政府組織,導致西藏自治區和其他藏區中有益的非政府組織項目減少。

中國政府繼續在西藏和其他藏區實施將遊牧藏人安置在城鎮地區和新建農村社區的政策。幫助藏族貧困人口改善住房條件、醫療和教育是官方聲明的安置項目的目標之一,然而牧民常被安置在鄉鎮和公路附近,遠離寺廟,而寺廟是傳統上的社區和社會服務提供者。政府還要求牧民自己承擔很大一部分安置費用,這常常導致他們陷入負債。

儘管2015年的一份媒體報導說西藏自治區政府工作人員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占到了70%,但西藏自治區黨委書記職務仍然由漢人擔任,自治區內絕大多數縣的黨委書記也由漢人擔任。在自治區內,安全、軍事、財政、經濟、法律、司法以及教育等領域的最高職務仍然不成比例地由漢族幹部擔任。在甘肅、青海、四川、雲南的9個藏族自治州中,有8個州的黨委書記是由漢人擔任。青海省有一個自治州的黨委書記由藏人擔任。當局經常禁止擔任黨政職務的藏人在寺廟公開敬拜或以其他方式公開從事宗教活動。

政府有關「親藏獨勢力」的宣傳加重了中國社會對普通藏人的歧視。很多藏族僧尼在寺外活動或在中國其他地方旅行時選擇穿著非宗教服裝,以免遭到騷擾。一些藏人報告說,全國各地都有計程車司機拒載他們,有的旅館拒絕為他們提供房間。

2017澳門人權報告

概述

澳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根據特區憲章(《基本法》)享有除國防和外交事務之外的高度自治。在9月,居民直接選出特區立法會33名代表中的14位。根據《基本法》,有限功能界別選舉12位代表,特區行政長官提名其餘7位。2014年,一個由4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再次推選特區行政長官崔世安獲得五年任期。

文職政府對安全部隊保持有效的控制。

本年內報導的最明顯違反人權的問題包括:限制新聞和學術自由;限制公民改變政府的能力;以及人口販運。

政府採取步驟起訴和處罰濫用權力的官員。

第一節尊重人格的完整,包括不受以下行為的侵犯:

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命

沒有關於政府或其代理人進行任意或法外殺人的報導。

失蹤

沒有關於政府或其代理人造成失蹤的報導。

酷刑和其他殘酷、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法律禁止此類做法,沒有關於政府官員採用這些做法的報告。

監獄和拘押中心的條件

沒有引起人權擔憂的關於監獄和拘留中心條件的重要報導。

居住條件:沒有關於監獄和拘押中心居住條件的重大擔憂。

管理:法律允許囚犯和被拘押人員在不受審查的情況下向司法機關投訴並要求調查不合規定的情況,法官和檢察官每月視察監獄,聽取囚犯投訴。

獨立監督:據政府稱,沒有獨立的人權觀察員要求或實際訪問澳門監獄。

任意逮捕或關押

法律禁止任意逮捕和關押,並規定任何人都有權利在法庭對自己的被捕或關押提出合法性挑戰。政府基本上遵循這些規定。活動人士對澳門政府針對持不同政見者濫用起訴程序表示擔憂,而警方稱他們對那些被逮捕的人提出了違法指控。

警察和安全部門的職能

文官政府對治安警察(普通執法)和司法警察(刑事調查)保持有效的控制,政府有對官員濫用權力和腐敗進行調查和懲處的有效機制。本年內沒有對安全部隊有罪不罰的報導。

逮捕程序和關押期間的待遇

當局憑經正式授權的官員基於足夠證據簽發的逮捕證對嫌疑人實施逮捕。被拘留人員能夠自行聘請律師,如有經濟困難,政府會為其提供一名律師。被拘留者能夠迅速與家庭成員聯繫。在收押後48小時之內,警方必須將被拘留者呈交給一位法官審查。當局迅速通知被拘留者對他們的指控。對刑事案件進行審前調查的法官享有廣泛權力,可以收集證據、命令提出或撤銷起訴以及決定是否釋放被拘留人員。檢方律師必須在八個月內結束調查,提出或起訴或撤訴;如被告人在押,則必須在六個月內結束。審前調查階段必須在四個月內結束;如被告在押,則必須在兩個月內結束。法律規定,審前拘留期限最長在六個月到三年,視指控的罪名和司法程序的進展情況而定。沒有關於拖長審前拘留期的報告。有一個正常運轉的保釋系統,不過對可能判刑三年以上的案件法官經常拒絕保釋。關於警官虐待被拘押人員的投訴可遞交到澳門特區保全部隊及保全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廉政公署或保全司司長辦公室。政府還建立了一個網站接受關於警察異常行動或行為的實名或匿名投訴。沒有關於在警察羈押中發生死亡的報導。

拒絕給予公正、公開的審判

法律規定司法獨立,政府在實際運作中基本遵守此項規定。

澳門獨特的民法典司法制度來自葡萄牙法律系統的司法框架。法院可以對涉及中央政府職責或中央政府與特別行政區關係的事項進行裁決。但是,在對這些問題作出最終裁決之前(對最終裁決不得上訴),法院必須請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基本法》相關條款作出解釋。當案件與中央政府的管轄範圍有交叉時,《基本法》要求法院遵循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但過去作出的裁決不受影響。如果人大常委會對相關條文作出解釋,法院在應用那些條文時「需要遵循常委會的解釋」。作為《基本法》的最終解釋者,人大常委會也有權主動對《基本法》作出解釋。

審判程序

法律規定被告享有受到公平審判的權利,獨立的司法系統基本上保障了這一權利。一個案件可由一位法官或一組法官主辦,這取決於犯罪類型和法定最高刑罰。

按照法律,被告享有無罪推定和上訴的權利。法律規定審判必須公開,除非法院為「保護人的尊嚴、公共道德或確保法院的正常功能」而作出例外決定。被告有權迅速獲知指控的詳情(有免費翻譯)、出席審判、與證人對質、有足夠的時間準備辯護、不被強迫作證或強迫認罪、並可及時向律師諮詢。政府為沒有經濟能力聘請律師或支付法庭費用的被告提供公共律師。法律賦予所有居民這些權利。

政治犯與被拘押者

沒有關於出於政治原因監禁與拘押人員的報告。

民事司法程序和賠償

有獨立和公正的司法系統處理民事案件。公民可向法院提出控告,尋求賠償或要求法院責令停止對人權的侵犯。

任意侵犯隱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法律禁止此類行為,而政府基本遵守這些規定。但批評政府的活動人士報告稱政府監聽了他們的電話交談和網際網路使用。

第二節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言論和新聞自由

法律規定言論和新聞自由,但政府有時會試圖限制這些權利。

8月,警察因散布關於政府應對颱風措施的不實信息逮捕了兩個人。在12月政府稱其已經開始起草立法以實施9月通過的國家法律,將任何對中國國歌不尊重的行為定為刑事犯罪,並要求在公共活動中奏起國歌時,出席者必須起立並以嚴肅的態度合唱。

特區刑法規定任何發起或組織,或製作宣傳品煽動或鼓勵歧視、仇恨或種族暴力的人可判處1到8年監禁。法律還規定,任何人,凡在公共集會上或打算通過任何方法或媒體散布的書面材料中基於其他個人或群體的種族、膚色或民族歸屬造成對他們的暴力行為;或故意為煽動或鼓勵種族歧視而詆毀或侮辱其他個人或群體,均可判處6個月到5年的監禁。

出版和媒體自由:獨立媒體得以廣泛表達各種觀點,但政府採取步驟限制對其不利的新聞報導。

審查與內容限制:媒體行使自我審查,部分原因是由於政府對傾向於在敏感政治問題上緊跟中國政府的主要媒體提供了大筆資助。8月29日,澳門記者協會稱,至少有五個地方媒體機構的編輯收到了他們高級主管的信息,指示他們多報導颱風後的正面新聞,少報導對政府問責的問題,特別是對最高層官員問責的問題。8月28日,澳門葡英傳媒協會發表聲明抗議澳門選舉管理委員會命令一家地方報紙從他們的網站刪除對一位立法會候選人的採訪。

國家安全:8月26日,特區警察禁止了四名香港記者在颱風後進入特區內報導。據媒體報導,移民機關要求這四名記者簽署一份通告,稱他們「對內部安全構成風險。」9月,國際記者聯會譴責了特區關於拒絕15名香港記者入境的決定,這些記者當中有人計劃報導特區立法會選舉。

網際網路自由

政府不限制或干擾對網際網路的使用,不審查網上內容。批評政府的活動人士報告政府監視其電話通話和網際網路使用。

據統計暨普查局統計,大約有百分之59的人口登記使用網際網路。這個總數沒有考慮多人共用帳戶的情況,也沒有包括使用行動裝置上網的人。

法律對許多網絡犯罪進行刑事處罰,並授權警察在得到法院搜查令後可責令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保存和向當局提供多種信息。警察可以在緊急情況下不需搜查令而獲取電子證據,但警察必須在72小時之內得到法庭確認,否則就要銷毀證據。

活動人士早先報告稱,政府安裝了商業級別的軟體,可以在他們的免費無線網絡上檢查、解碼和掃描加密的傳送,而不通知使用者。

學術自由和文化活動

學者報告稱有自我審查,還報告有人威嚇他們不要就有關中國大陸的有爭議的課題從事研究或發表演講。學者們先前還稱他們受到警告,不要在政治敏感的活動中講話,或代表某些政治組織。大學教授報告說,特區大學沒有終身教職體制,因此教授們可能會由於政治原因被解聘。2月,據媒體報導,一家畫廊在受到政府官員的壓力後取消了一場藏族藝人預定的表演,

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法律規定集會自由,政府大體尊重這些權利,但對和平示威有一些勸阻的行動。

集會自由

對於使用公共道路、公共場所或對公眾開放的場所舉行示威,法律要求事先通知,但無須事先批准。警察可以重新規劃示威的遊行路線,但組織者有權在法院對此進行抗爭。

活動人士指責當局有計劃地利用恐嚇和刑事訴訟來對付和平示威的參加者,阻止他們參與。例如,立法會在一次秘密投票中表決通過中止蘇嘉豪(Sulu Sou)的立法會議員職務,之前檢方指控他在一次和平抗議特首的活動中對警察「嚴重違令」。活動人士報告警察經常試圖通過明顯的方式對示威者錄影以示威脅,而且建議旁觀者不要參加抗議。

在6月,大約200人在議事亭前地舉行了燭光集會,紀念1989年天安門廣場鎮壓28周年。

結社自由

法律規定結社自由,政府基本尊重此項權利。成立組織無須獲得批准,唯一限制是該組織不可宣揚種族歧視、暴力、犯罪、擾亂公共秩序或具有軍事或半軍事性質。

宗教自由

請參見美國國務院發布的《國際宗教自由報告》:www.state.gov/religiousfreedomreport/

出行自由

法律規定了在特區內出行、出境旅行、境外移民和返回原籍的自由。政府基本尊重這些權利。入境事務處與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及其他人道組織合作,為難民、尋求避難者、無國籍人員及其他值得關注的人員提供保護和幫助。

《內部安全法》賦予警察驅逐或某些非居民或拒絕他們入境的權力,其中包括被認為是按法律規定不受歡迎的人士、可對內部安全及穩定造成威脅的人士或者可能涉及跨國犯罪的嫌疑人。據媒體報導,本年內政府禁止了數名香港政治人物和活動人士進入特區,理由是他們對內部安全造成了威脅。

難民保護

尋求庇護:法律規定可授予庇護或難民身份,政府建立了一個對難民提供保護的系統,獲難民身份的人士最終享有與其他特別行政區居民同樣的權利。

在申請者等待關於庇護申請的最終裁決時,政府對他們進行登記並提供保護,使他們免於被驅逐或遣返到原來的國家。申請者在等待審批過程中有資格享受政府補助,包括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的福利,如住房、醫療和子女教育,但他們在難民身份被承認之前不能工作。

第三節自由參政的權利

法律限制公民通過參加自由和公正的定期選舉改變其政府的能力,不舉行全民投票。只有很小一部分公民在選舉行政長官時發揮作用。行政長官是在2014年8月由一個包含400名成員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的,而這個委員會中有344名成員是由四個寬泛的功能界別選出(這些功能界別代表的選民有限),其他56人選自特區立法會議員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代表。

選舉和政治參與

近期選舉:2014年,由400名成員組成的選舉委員會再次選舉崔士安為特區行政長官。崔世安是唯一候選人,贏得97%的選票。最近的一次大選在9月選出了33個立法會議員席位中的14個直選席位。總共有在24個選舉名單上的186名候選人競爭這些席位。這些席位的選舉基本上是自由公正的,但嚴格的競選法限制了政治新人在選舉中競爭的能力。

立法會議員可提出的議案類別受到限制。法律規定議員不可提出有關公共支出、特區政治架構或政府運作的議案。在提交有關政府政策的法案之前必須事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許可。立法機關對行政部門或司法部門的任命沒有批准權。

一個由10名成員組成的行政會發揮非正式內閣的作用,在呈交立法會之前審批立法草案。《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從主要行政官員、立法會議員以及公眾人物中指定特區行政會成員。

政黨和政治參與:特區沒有關於政黨的法律。註冊為協會或有限責任公司的政治活動團體積極推動他們的政治議程。對政府持批評態度的團體基本上沒有受到限制,但要求參選公職的人士宣誓支持《基本法》。立法會在一次秘密投票中表決通過中止蘇嘉豪(Sulu Sou)的立法會議員職務,之前檢方指控他在一次和平抗議特首的活動中對警察「嚴重違令」,該活動抗議特首向一所大陸大學捐獻1億2千300萬澳幣(1千540萬美元)的決定。蘇是「新澳門學社」的成員,這個組織通常對政府持批評態度,評論家稱對他的指控和停職是出於政治動機。

婦女和少數民族的參與:沒有法律限制婦女或少數民族成員參政,他們實際上確實參加了這些活動。

第四節政府腐敗及缺乏透明度

法律規定對官員腐敗給予刑事處罰,鮮有官員腐敗事件的報導。

腐敗:廉政公署(CAC)調查公共和私營部門並有權逮捕和拘留嫌疑人。廉政公署內的行政申訴局審查廉政公署管理不善或濫用職權的投訴。在廉政公署外部也有一個獨立的委員會,即廉政公署職員紀律監察委員會。該委員會接受並審查有關廉政公署職員的投訴。7月,前特區檢察長何超明因多項罪名被判21年監禁,罪名包括為交換價值4千400萬澳幣(550萬美元)的個人利益非法批准本地商人的合同。

資產披露:法律要求行政長官及其內閣成員、法官、立法會和行政會成員以及行政部門主管在他們就職、提升或退休時公布他們的財務信息,在同一職位任期內每五年公布一次。民眾可以從澳門法院網站上獲得公開的信息。法律規定,如果故意在公示中提供不正確的信息,公示人可被判處3年以下監禁或罰款,罰款額度不得少於在任時6個月的薪水。此外,該公示人可在最長10年內被禁止擔任公職或行使公共職權。

第五節政府對國際和非政府組織調查侵犯人權指控的態度

一些國內和國際人權觀察組織對人權案件進行調查並公布調查結果,其運作基本上不受政府的限制。政府官員經常予以合作並對他們的意見積極回應。

第六節歧視、社會虐待和販賣人口

婦女

強姦和家庭暴力:法律將強姦(包括配偶強姦和家庭暴力)定為刑事犯罪,但同性配偶不包括在此法律之內。政府有效地執行了此法律。家庭暴力法律規定,法官可以下令對被告採取單獨的或累積的緊急強制措施,這些措施的應用並不排除按照刑法就罪犯的刑事責任對其提出控告的可能性。

政府幫助介紹受害者就醫,醫務社會工作者為受害者提供諮詢並告知他們有關社會福利服務的信息。政府資助了非政府組織對受害者提供服務,包括醫療服務、家庭諮詢和住房,直到他們的投訴被解決。政府還支持兩條24小時熱線,一條用於諮詢,另一條用於報告家庭暴力事件。

性騷擾:6月,立法會通過了一項關於性犯罪的法案,修訂了《澳門刑法典》,將性騷擾定罪。根據新的法律,如果受害人提出刑事投訴,警察可以對嫌犯採取行動,定罪的犯人最高可被判一年監禁。

強迫節育:沒有關於強迫流產、非自願絕育或使用其他強迫節育方法的報告。關於孕婦死亡率和避孕普及率的估計,請見如下連結:www.who.int/reproductivehealth/publications/monitoring/maternal-mortality-2015/en/.

歧視:機會同等法案規定婦女同工同酬,法律禁止在僱工時基於性別和身體能力的歧視,允許就性別歧視提出民事訴訟。對違反這些政策的僱主給予處罰。職業性別差異是存在的,婦女主要集中在低工資、低級別的工作。但據政府統計,在2011年至2016年之間男女之間工資的差別從2500澳幣(312美元,2011年)降到1700澳幣(212美元,2016年)。

兒童

出生登記:根據《基本法》,中國籍澳門居民在特區內或特區外生育的子女及非中國籍永久居民在特區內生育的子女均視為永久居民。在出生登記方面這些不同類別之間沒有區分。大多數孩子出生後立即登記。

早婚及強迫婚姻:最低結婚年齡為16歲。但年齡在16歲和18歲之間的未成年人結婚必須經過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

對兒童的性剝削:法律具體規定了對性虐待兒童和學生、法定強姦和促使未成年人賣淫的刑罰。刑法將14歲定為可自主同意性行為的年齡。在6月,立法會將組織18歲以下少年賣淫定為違法,該法律也禁止兒童色情物品。

跨國拐騙兒童:澳門特別行政區是1980年《國際兒童拐騙民事問題海牙公約》的成員。請參見美國國務院的《國際父母擄拐兒童年報》,網址為:

travel.state.gov/content/childabduction/en/legal/compliance.html

反猶太主義

猶太人口數目極少,沒有反猶太人行為的報導。

人口販運

請參見美國國務院發布的《人口販運問題報告》:www.state.gov/j/tip/rls/tiprpt/

殘疾人

法律禁止歧視有身體、感官、智力和精神殘障的人士。政府基本執行這些規定。法律要求建築物、公共設施、信息和通訊對殘疾人無障礙。政府有效執行了該法律,並制定了在2025年前改善無障礙設施和對殘疾人服務的計劃。社會工作局主要負責協調和資助為殘疾人服務的公共協助計劃。有一個負責殘疾人康復的政府委員會,該委員會的部分工作是解決就業問題。

基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歧視和其他虐待行為

沒有法律對性取向或同性性接觸定罪,沒有對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變性人和雙性人(LGBTI)成立團體或協會的禁令。沒有因人們的性取向或性別認同而對其施行暴力的報告。法律禁止在招聘中基於性取向的歧視。

第七節勞工權利

結社自由與集體談判權

《基本法》規定工人有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但立法會還沒有通過立法來監管這種權利。工人可以參加自己選擇的工會,但中共當局對一些最強大的工會行使了可觀的影響力。法律沒有規定工人可以進行集體談判。工人有權罷工,但如果他們行使這一權利,法律中沒有為其免受報復提供具體保護機制。法律禁止反工會的歧視,規定雇員或求職者不得因其工會會員身份而被歧視、剝奪權利或免除職責。法律沒有關於因從事工會活動而被解僱的工人復職的規定。

從事某些職業的人,如安全部隊成員,不得成立工會、參加抗議或罷工。這些行業有為成員提供福利和其他服務的組織,這些組織可以代表其成員與政府對話。弱勢工人群體,包括家庭傭工和外來工人,可以自由成立和加入工會,公務員也是如此。

按照政府規定,要作為正式工會登記,此類組織必須提供其領導結構的成員姓名和個人信息。

政府基本執行有關法律。對反工會的歧視行為,法律可判處經濟懲罰。觀察人士先前稱這可能不足以阻止歧視行為。

工人如果認為自己被以不合法的方式解聘,可以告上法院或投訴勞工事務局或廉政公署,後者還有一個行政申訴局處理行政部門違規的投訴。該局在結束其調查後向有關政府部門提出建議。

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

法律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量刑範圍為3年至12年監禁。如果受害人年齡不滿14歲,最低和最高量刑則增加三分之一。觀察人士先前注意到,此類處罰通常被認為足以阻嚇強制勞動的做法。在打擊人口販運方面,政府設有一個特別的跨部門機構,稱為「阻嚇販賣人口措施關注委員會」。除舉辦講座提高關於人口販運的意識外,該委員會還設有兩條24小時電話熱線,一條用於舉報人口販運,另一條用於協助人口販運受害者。

兒童和外來人口更容易被強迫賣淫或勞動,包括建築工人和家庭傭工。政府調查了一些案件,但在本年度內沒有判罪。

另請參見美國國務院發布的《人口販運問題報告》:www.state.gov/j/tip/rls/tiprpt/.

禁止童工和最低就業年齡

法律禁止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工作。但如果獲得健康證書,證明其有「必要的強壯體格從事專業工作」,14到16歲的未成年人可以在「特殊情況」下獲准工作。根據該法律,「特殊情況」被定義為:未成年人(16歲以下)完成了義務教育並在聽取教育暨青年局的意見之後得到勞工事務局的許可;14到16歲的未成年人可在學校暑假期間在公共或私營部門工作;任何年齡的未成年人可以在聽取教育暨青年局的意見後得到勞工事務局許可,然後被雇用從事文化、藝術或廣告活動,條件是此類工作不會對他們的學校出勤產生負面影響。地方法律沒有就16歲以下兒童的許可工作時數作出具體規定。規定工作時間的法律(每天8小時、每周最多40小時)同等適用於成人和合法工作的未成年人,但法律禁止未成年人超時工作。根據民法,16歲的未成年人如果結婚,他們就獲得完全的法律能力。

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被禁止從事某些種類的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家政服務、任何在晚上9點和早上7點之間的工作、以及賭場之類任何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的工作。政府要求,在招聘未成年人之前,僱主必須對工作風險的性質、範圍及風險暴露的時間長度進行評估。此類規章旨在保護兒童免於從事對身體有害的工作,包括接觸危險化學品和從事被認為對兒童年齡不適當的工作。

勞工事務局通過定期和有針對性的檢查來執行此法律,違法者會受到起訴。規章要求勞工事務局監察員接受如何發現童工的培訓,以便履行職責。僱主有義務提供專業培訓及適合未成年人的工作條件,以防出現不利於其教育或危害其健康、安全以及身心發育的情況。

從2016年7月到本年度6月,勞工事務局發現了兩起違反童工法的案件,共課以4萬澳幣(5千美元)罰款。

就業或職業歧視

法律規定,所有居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免受歧視,無論是基於國籍、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歸屬或意識形態信仰、受教育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地位的歧視。本地法律要求僱主不論性別對雇員實行同工同酬。

沒有政府不執行這些相關法律的報告,但發生過一些歧視。根據官方統計,到7月底,非居民工人占總人口的百分之28。他們經常抱怨在工作場所受到雇用和工資方面的歧視,在有些情況下外來工人沒有享受同等的工作福利。他們中的大多數人在餐飲和酒店業工作,其他一些人被雇為家傭或在建築業和零售業工作。

可接受的工作條件

勞工法律建立了合理工資的一般原則,並規定必須遵守工資合約。沒有強制的最低工資,保全和清潔工除外,他們的最低工資定為每小時30澳元(合3.75美元)。特別行政區沒有計算正式的貧窮線,其月收入的中位數約為15000澳元(合1875美元)。法律規定一個工作周為48小時(但許多企業每周營業40小時),每個工作日為8小時,有帶薪加班、年假及病假和產假。法律規定每周必須有一個連續24小時的休息時段。法律沒有定義「臨時合同」或「短期合同」,只是說明工作合同可以是有限期或無限期。在特區工作的所有工人,無論其合同是有限期還是無限期,都享有多種福利,例如:規定工作時數、周休、國定假日、年假及病假。

法律要求僱主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勞工事務局制定職業安全與健康標準。法律禁止過度超時工作,但是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或作為應對外部突發事件的措施,允許合法超時工作(每天最多不超過8小時,無須工人同意),此種情況由僱主決定。

所有工人(包括外來工人),如果被非法解僱、拖欠工資或認為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都可以在法院提出控告。如果僱主在「無正當原因」的情況下解僱員工,他們必須按雇員的工作年限提供經濟賠償。

勞工事務局為提出請求的工人提供協助和法律建議,有關不法行為的勞工案件被移交勞工事務局處理。

勞工事務局還負責執行職業安全和健康法規,不改正違規行為可被起訴。特區有足夠數量的檢查員,以確保執行合規。衛生局的指南保護孕婦和患有心肺疾病的工人不接觸二手菸,這些人可以不在吸菸區(例如賭場)工作。在8月和9月,數百名銀河娛樂集團的員工向勞工事務局抱怨他們的工作條件,當時颱風「天鴿」襲擊了特區。據媒體報導,他們抱怨需要無薪加班而且沒有足夠的休息時間。

法律規定工人可以自行離開有危害的工作條件而不致面臨失去工作的危險。

從2016年7月到本年度6月,當局記錄了24起工作場所死亡的事件,31人因工傷造成終身殘疾。

2017年香港人權報告

概述

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PRC)的一個特別行政區(SAR)。1984年關於香港問題的中英聯合聲明以及特別行政區憲章、即《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簡稱《基本法》)、確認香港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享有除國防與外交事務以外的高度自治。在3月,有1194名成員的特首選舉委員會(主要由建制派選舉人組成)選舉林鄭月娥為特區行政長官。2016年9月,香港居民選出70名代表組成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民直接選舉出40名議員,其餘30名由通常支持北京政府的特別功能組通過有限選舉產生。

文職政府保持了對安全部隊的有效控制。

最重要的人權問題包括:

中央政府對香港自治的侵犯,政府的行動(例如起訴抗議者、取消立法者資格的法律訴訟以及中央和特區政府官員的聲明等等)對政治抗議和行使言論自由有寒蟬效應;以及人口販運。

政府採取措施起訴並懲處了濫用職權的官員。

第一節尊重人格的完整,包括不受以下行為的侵犯:

任意剝奪生命及其他非法或出於政治原因的殺害

未有政府或其代理人任意或法外殺人的報告。

b.失蹤

據媒體報導,1月27日,疑似中國中央政府安全官員的人將商人肖建華從特區的一家酒店帶走,並將其送往大陸。肖是中國最富有的人之一。肖的家人於1月28日報告他失蹤,但第二天又撤回報告。肖的公司在當地報紙發表了一條公告稱他沒有被綁架,而是「在國外療養」。據《南華早報》報導,直至6月份中央政府仍然沒有回應特區政府關於該案信息的請求。肖的綁架重新激起了恐懼,它表明大陸安全機關沒有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尊重特區的高度自治。

酷刑和其他殘酷、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法律禁止這種做法,但存在關於侮辱囚犯的個別報導。也有一些警察過度使用暴力的報告。

沒有因過度使用暴力造成在押人員死亡的報告。

2月,法庭判處七名警官2年監禁,他們在2014年襲擊了民主活動人士曾健超。這些警官被停職後都獲得保釋,並等候上訴。在2014年抗議活動中的錄影顯示便衣警察虐待了曾。檢方另外也指控曾健超襲警並妨礙警官公務。2016年5月,曾的襲警和拒捕罪名被判成立,獲刑監禁5周。

監獄和拘押中心的條件

有個別關於監獄或拘押中心條件的報告引起人權方面的擔憂。

居住條件:沒有關於監獄和拘押中心居住條件的重大擔憂。

管理:政府調查了關於監獄條件存在問題的指控,並記錄了可公開查閱的調查結果。另外還有外部的申訴專員公署。數名活動人士和前囚犯稱,犯人在監獄中受到虐待。例如,民主活動人士黃之鋒公開聲稱囚犯在接受審問時被強迫裸體下蹲,而且他被關在青少年拘留所時5名監獄工作人員迫使他收回投訴。活動人士呼籲政府建立一個獨立的犯人投訴機制,以保護囚犯不因投訴而遭到報復。

獨立監督:政府允許媒體、立法者和人權組織訪查監獄。治安法官訪查了監獄並可以對監獄設施的居住條件、擁擠狀況、管教人員改進、培訓、娛樂節目和活動以及其他影響在押人員生存條件的事務提出建議和意見。

改善:在1月,部分重建的大欖女懲教所增加了關押128名女犯的空間,減輕了在高度設防監獄中女犯擁擠的問題。

任意逮捕或關押

法律禁止任意逮捕或關押,而且規定任何人都有權利在法院挑戰對他/她施行逮捕或關押的合法性。政府通常遵守這些規定。

警察和安全部門的職能

香港警察部隊屬於保全局,負責維護內部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解放軍負責外部安全。入境事務處負責出入特別行政區的管制,並負責簽發本地居民的證件。民選政府保持對香港警察部隊的有效控制,政府具備有效的機制來調查和處罰濫權與腐敗。

多個消息來源報導,中國大陸的特工在特區監視一些民主運動人士、政治活動人士、律師、非政府組織和批評中央政府政策的學者。媒體還報導警察在習近平主席於7月訪問特區期間恐嚇、逮捕和毆打了活動人士和抗議者。在這次訪問中,一些活動人士稱其受到親北京組織的襲擊。在本年度未有涉及安全部隊有罪不罰的報告。

據《南華早報》報導,焦點小組成員對特首指定所有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的成員表示擔憂。活動人士先前注意到該委員會缺乏獨立調查的權力,因此限制了它的監管能力。

逮捕程序和關押期間的待遇

警察通常公開逮捕嫌疑人,並持有經正式授權的官員基於足夠證據簽發的逮捕證。被捕的人員必須在48小時內受到指控或者被釋放,政府尊重此項權利。對嫌疑人問話必須錄影。法律規定被控人員有及時獲得司法決斷的權利,當局能夠有效地尊重該權利。

在押人員一般能夠及時被告知他們受到的指控。保釋系統能夠有效運作,當局允許在押人員會見其自行選擇的律師。沒有嫌疑人被單獨拘押或被軟禁。

e.拒絕給予公正、公開的審判

法律規定司法獨立,特別行政區政府總體上尊重司法獨立和公正。

審判程序

法律規定,居民享有公正和公開審判的權利;獨立的司法系統基本上能夠保障該權利。除在裁判法院和區域法院級別之外,案件都由陪審團審理。如果被告無法支付律師費用,可以得到一名公費律師的服務。被告有足夠的時間和條件準備辯護。被告有權被及時告知所受指控的詳情,並有權獲得沒有過度拖延的審判。被告可以面對並質詢對方的證人,也可以請求證人出庭為自己作證。被告有上訴和不被強迫作證或認罪的權利,並有權出席對他們的審判。

被告享有無罪推定的權利,但官員腐敗案件除外。根據法律,如果現任或前任政府官員的生活水平高於與其職務收入相當的水平,或者所控制的現金或財產與其職務收入不符,便被認為有罪,除非當事人能夠令人信服地解釋這種差別。法院在實際運作中執行該法令。政府審理案件時使用特別行政區的兩種官方語言:中文或英文。政府在所有刑事法庭審判中對不熟悉廣東話或英語的人提供翻譯。

特別行政區法院有權解釋《基本法》中與特別行政區自治權限範圍內的事務相關的條款。法院也解釋《基本法》中那些有關中央政府的責任或涉及中央政府與特別行政區之間關係的條款。在對這些事務作出最終裁決之前,終審法院可請求中央政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就相關條款作出解釋,最終裁決不可上訴。《基本法》要求法院在案件與中央政府的司法權限有交叉時遵從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但以往作出的裁決不受影響。

過去,人大常委會共有五次做出了對《基本法》的解釋。最近的一次解釋並沒有經特區法院的請求。活動人士和其他觀察者對此表示擔憂,認為中央政府通過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侵犯了司法的獨立性。

政治犯與被拘押者

沒有關於監禁或拘押政治犯的報告。

民事司法程序和賠償

有獨立而公平的司法部門來處理民事問題,公民可以向法庭控告侵犯人權的行為,並要求法庭作出賠償判決或下令制止此類行為。

任意或非法侵犯隱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法律禁止此類行為,沒有關於特區政府不尊重這些禁止條款的報告。有報導稱大陸安全機關監視了民主和人權活動人士。

第二節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言論自由,包括新聞自由

法律規定言論,包括新聞自由,政府基本上尊重這些權利。獨立的媒體、有效的司法機構與不受限制的網際網路相結合,在大多數問題上允許言論與新聞自由。但是本年度內,特區和中央政府的行動和聲明令人感到了表達不同政見的風險。

言論和表達自由:對於個人公開批評政府而不受報復的能力有一些法律限制。中央政府於9月通過的一項國家法律將任何對中國國歌不尊重的行為定為刑事犯罪,並要求在公共活動中奏起國歌時,出席者必須起立並以嚴肅的態度合唱。中央政府的人民代表大會投票通過將該法律加入《基本法》的附錄三,要求特區政府在地方立法中採納。特區官員稱,該項法律將在立法會通過地方實施法案後實施。在9月,法院判處立法會議員鄭松泰侮辱中國國旗和特區區旗的罪名成立,他之前倒插了其他幾位立法會議員席位上的旗幟。法院責令鄭繳納5000港幣(合640美元)的罰金。

特區和中央政府呼籲限制討論香港獨立。據《香港自由新聞》的一篇報導,在中國主席習近平於7月份訪問特區之前,警察告知主張港獨的香港民族黨不得舉行任何公開活動。9月,特區幾所大學的學生掛出標語支持香港獨立。特區政務司司長(特區第二高級別的行政官員)張建宗回應稱,香港獨立的問題「沒有討論的空間。」一家大陸政府控制的媒體呼籲特區當局採取法律手段禁止人們宣揚獨立。9月19日,在一次呼籲開除戴耀廷(2014年大規模「占中」示威的協調人,來自香港大學)的集會上,立法會議員何君堯支持了另一位示威者「殺死」港獨擁護者的呼籲,對著他的麥克風說「殺無赦」。

觀察者擔心,要求候選人進行就職宣誓的規定限制了政治領域的言論自由。2016年7月,選舉管理委員會實施一項新的規定,要求立法會候選人必須簽署保證書,聲明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部分」,才能參加競選。

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禁止拒絕宣誓、改變誓詞或在宣誓時不夠「誠摯」或「莊重」的當選立法會議員就職。到年底,政府已經根據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因宣誓不合規而取消了6名立法人的資格。8月25日,終審法院駁回了6名立法者中2名提出的上訴。另外2名於9月11日提出了他們的上訴,到年底他們的上訴尚未判決。最後2名立法者沒有對他們被取消資格一事提出上訴。

出版和媒體自由:獨立的媒體積極地表達廣泛的不同觀點,但是一些記者對不斷增加的自我審查表示擔憂。

暴力與騷擾:據香港記者協會的年度報告,在2月,《成報》一位高級職員的家被潑了紅漆,之前員工發現有可疑人員跟蹤報紙的經理們。

審查與內容限制:年內仍有關於媒體自我審查的報導。大多數媒體都隸屬與大陸有利益關係的企業,因而有人指出,這些媒體的編輯會顧及發行人對商業利益的考慮,容易進行自我審查。據報,大陸資金擁有特區大多數的書店,限制了政治敏感書籍的銷售。

誹謗/詆毀法:在3月,當時的特首梁振英以誹謗罪起訴立法會議員梁繼昌,後者稱前特首梁振英從澳大利亞的一家工程公司收取了5千萬元港幣(約合640萬美元)的付款。

放寬言論自由,包括新聞自由的行動:9月,特區取消了限制只在網絡上營運的媒體參加政府記者會的禁令。

網際網路自由

政府未限制對網際網路的訪問,也未對網上內容進行審查,但活動人士聲稱中央政府密切監控其電子郵件和對網際網路的使用。網際網路十分普及,並被廣泛使用。

有報導說曾經發生出於政治目的對個人和團體的網上攻擊。9月,黑客把民主派政黨眾志的網站上的正常內容換成了親大陸政府的信息和醜化秘書長黃之鋒的圖像。

學術自由和文化活動

有人認為香港的學術和文化人物實行了自我審查,為的是保持在大陸的機會。

香港的天安門博物館在營運兩年之後於2016年關閉。該博物館是中國唯一紀念1989年天安門屠殺的博物館。據CNN和《時代》雜誌報導,經營這個博物館的民主派組織港支聯稱,關閉是因為受到建築業主委員會的壓力,許多限制使得博物館難以經營,包括要求限制訪問人數、反對使用建築空間開辦博物館的法律官司、以及強迫訪客提供姓名和個人信息(該規定使來自大陸的訪客卻步)。博物館經營者還提到昂貴的租金和其他方面的資金困難,但說他們保留了博物館的展品,希望將來搬到一個新的、更大的地方。從4月到6月,他們暫時重新開放了這家博物館,但該館仍然沒有新的永久地點。

駐香港的國際非政府組織(NGO)擔心,親北京媒體持續批評他們的活動。有報紙稱將這些組織定性為「外國勢力」干涉。據NGO工作人員報告,這種在特區詆毀其工作的做法使得他們的組織難以和現有的學術機構保持合作夥伴關係並從事公眾推廣活動。NGO也對大陸2017年1月1日生效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表示擔憂,指出該法對NGO在大陸營運、提供社會服務、開展倡導工作和提供援助的能力施加了繁瑣的限制。該法律特別說明設在香港的組織受該法律規定管轄。

b.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法律規定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但政府的行動,包括起訴活動人士,增加了人們對參加政治抗議活動的風險的恐懼。

和平集會自由

法律規定和平集會自由,政府基本上尊重該權利。警方常規性地為公眾集會和示威,包括批評特區和中央政府的示威,頒發所需的「不反對通知書」,大多數抗議活動未見嚴重事件發生。

6月4日,數萬民眾在維多利亞公園和平集會,紀念天安門廣場鎮壓事件28周年,其中無意外事故發生。據報這個每年一度的燭光晚會和在澳門舉行的一個較小型的年會是獲准在中國境內舉行的紀念天安門事件周年的僅有活動。對參加每年一度在7月1日(香港回歸中國紀念日)舉行的民主示威的人數統計不一。警方估計有1萬4千5百名抗議者參加。一個獨立的調查組織估計為2萬7千人,而組織者聲稱有6萬人。警方沒有干涉這次合法批准的集會。

政府對抗議者的幾次起訴並試圖對他們嚴懲的做法令人感覺抗議政府政策的成本提高了,對特區的抗議活動起到了寒蟬效應。例如,在2016年當局判定民主活動人士黃之鋒和周永康參加非法集會有罪。該指控是在2014年占中抗議活動開始時他們帶領一群人越過護欄進入封閉的政府建築群之後提出的,而那個區域在傳統上是舉行抗議活動的場所。與同一次活動相關,民主活動人士羅冠聰因煽動他人參加非法集會而被判有罪。黃和羅最初分別被判處80和120小時的社區服務,而周獲刑三周監禁,緩期執行。政府及時地記錄了對這些判決的上訴,而黃和羅在等候上訴結果時完成了他們的社區服務。

在8月17日,上訴法庭推翻了下級法庭的判決,並責令黃、羅和周分別服監禁六個月、八個月和七個月。上訴法庭辯稱下級法庭的判決不足,需要以更嚴厲的判決來阻嚇未來的此類行為,該法庭將那些行為歸為暴力。黃和羅從8月到10月在監獄中服刑,於10月被保釋,在等他們的上訴結果。周於8月被監禁,11月被保釋,也在等待上訴結果。8月20日,上萬人抗議了這些判決,根據特區法律判決使這三人在五年之內不得參加地方選舉。一些評論者認為,特區政府尋求對三人的言論懲罰是為了扼殺不同政見,防止這三位異議人士競選公職。兩位聯合國特派調查員和知名國際律師表示了公開的擔憂,認為判處監禁違反了言論和集會自由。特區政府否認尋求對三人進行嚴厲懲罰是出於任何政治動機,辯稱這些案子是依照法處理的。黃、羅和周對他們的判決提出了上訴。

結社自由

特區法律規定結社自由,政府基本尊重這項自由。然而,官方沒有批准民主政黨眾志註冊成為合法實體的申請,儘管該申請等待獲批已經超過一年。大陸的《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於1月1日開始生效,該法律同樣適用於基於香港的非政府組織,對非政府組織在大陸運作的能力加以繁瑣的限制。

c.宗教自由

請參見美國國務院發布的《國際宗教自由報告》:www.state.gov/religiousfreedomreport/

d.出行自由

法律規定境內出行、出國旅行、移民和返回原籍的自由。政府基本上尊重這些權利,但有一些明顯的例外。

政府與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UNHCR)和人道組織合作,對難民、尋求政治庇護人士、無國籍人士和其他值得關注的人員提供保護和協助。

繼續有人批評說,入境事務處拒絕讓出於政治原因前來特別行政區的少數人士入境。6月,在中國主席習近平訪問特區前不久,兩位住澳門的民主活動人士報告稱他們被拒絕入境。在10月,英國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副主席本尼迪克特·羅傑斯(Benedict Rogers)被拒絕進入特區。按照政策,入境事務局拒絕對個案置評。活動人士和其他觀察者認為,這些拒絕是應大陸當局的要求做出的,通常針對批評中央政府的人士。

出國旅行:大多數居民很容易從特別行政區政府得到旅行文件。但是,中央政府在過去不准一些人權活動人士、學生抗議者和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到大陸訪問。一些之前參加2014年抗議活動的學生認為中國安全機關監視了這些抗議活動並把他們列了入黑名單。

難民保護

遣返:在「一國兩制」框架下,特區繼續執行其自有的移民和入境政策,並獨立做出關於「不遣返」要求的決定。政府的統一核審機制根據返回後受迫害、酷刑或殘酷、非人道或有損尊嚴的待遇和處罰等風險對處理申請的程序進行了整合。據政府統計,從2009年到本年12月底,1萬5千例不遣返請求中的110例被核實。同樣據政府統計,年底有5899例不遣返請求在等候判決。

希望請求不遣返的人士不能在他們合法進入特區時遞交申請,而必須等到他們的滯留期超過入境規定時間之後進行。這通常造成一段時間的拘留,然後經過保釋而被釋放。在候審期間,申請者須依法定期在入境事務處報到。

申請者和活動人士繼續抱怨處理請求的程序緩慢,有時可長達數年。他們也抱怨政府提供的翻譯服務短缺和對申請者有限的政府補助。活動人士和難民權利組織也對非常低的獲准率表示擔憂,認為政府批准請求的門檻遠遠高於其他發達地區。

獲得避難:特區不是1951年聯合國難民公約及其1967年協議的簽署方。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這些國際協議沒有被擴展到香港,儘管中央政府是簽署方。不遣返請求通過統一核審機制被核實的人士不能獲得允許他們在特區永久居住和工作的身份。他們被送交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在那裡可能獲得承認而被轉送至第三國安置。一些不遣返申請者曾在特區等待安置數年。

就業:政府視請求不遣返的人士為特別行政區內的非法移民或「超期逗留者」,因此在等待審批期間他們不享有在特區工作的合法權利。

獲得基本服務:根據統一核審機制請求不遣返的人士有資格得到公費的法律援助,包括翻譯服務以及小額生活補助。不遣返申請者的子女通常可以在特區的公立學校上學。

第三節自由參政的權利

《基本法》限制居民通過自由公平的選舉和平改變其政府的權利。《基本法》的第45條申明,通過「根據民主程序由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出的候選人進行全民普選」直接選舉產生特首是「最終的目標」。香港人民、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對民主和選舉改革的性質、範圍和進度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選民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出70個立法會席位中的40席。35席被指定為代表「地方選區」,其他35席代表「功能界別」。全部35個地方選區席位都是直接選舉產生,而只有5個功能界別席位採用直接選舉的方法。其餘30個功能界別席位是由來自功能界別的、代表不同經濟和社會領域的一部分選民選出,這部分選民大多支持中央政府。在這種框架之下,有限數量的個人和機構能夠控制立法會議員選舉的多張選票。根據特別行政區選舉事務辦公室的統計數字,在2016年,選出30個立法會功能界別席位的選民由23萬2千498名登記的個人選民和機構選民構成,其中約17萬2千820名選民投了票。5個在區議會部門設立的功能界別席位,亦稱為「超級席位」,由大約500萬選民直接選出。這些選民不為其他功能界別所代表,因而這些席位比立法會中任何其他席位都代表了更多的選民。政府曾經承認,選舉功能界別立委的現行方法不符合普選的原則,但並未採取行動來取消功能界別。

根據《基本法》,立法會議員不得提出影響公共開支、政治結構或政府政策的法案,只有政府可以提出這類法案。特別行政區向大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派了36名代表,並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中有250名代表,這兩個政治實體都在中共的指導下運作,不行使獨立立法權。要將一項《基本法》修正案列入全國人大議程,需要經過特首、三分之二的立法會議員以及三分之二的特區人大代表的批准,而全國人大擁有修改《基本法》的唯一權力。

在政府取消了指定的區議會席位之後,選民在2015年11月直接選出了全部431名香港的區議會議員席位。此前,特首利用其授權指定了534名區議會議員中的68名。區議會是特別行政區內的最基層民選機構。

選舉和政治參與

近期的選舉:3月,有1194名成員的特首選舉委員會選出林鄭月娥為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該選舉委員會由建制派選舉人所掌控。林從1163張有效選票中獲得777張選票。中央政府的國務院正式任命了她,在7月1日,習近平主席主持了林的就職宣誓。

2016年12月,各商業領域、專業、宗教組織和社會服務提供者的代表以及政界代表選出了1194名選舉人,他們在特首選舉中投票。居民對這些只有很少人參加的小圈子選舉(占特別行政區750萬人口中的23萬)表示擔憂。此外,儘管2016選舉委員會的選舉達到百分之46的歷史最高投票率,並創造了跨行業、專業、基層和政治領域競爭席位的紀錄,當方政治觀察者指出委員會中有300名成員(約百分之25)不是通過投票或其他透明的選舉程序產生的,他們代表12個非競爭的功能界別和1個界別小組。

2016年9月,特別行政區居民選出有70名成員的立法會。這次選舉有創紀錄的220萬人參加了投票,按照《基本法》制定的標準衡量,總體上是自由和公平的。在立法會選舉結束後,政府承認,選舉觀察員和其他居民向選舉管理委員會提交了大約1200份關於選舉違規的投訴。親大陸派和建制派候選人贏得70席中的40席,民主派候選人贏得30席,比從2012年到2016年之間反對陣營擁有的27席有所增加。

政黨和政治參與:2016年7月,政府第一次宣布所有立法會議員候選人都必須簽署一份證詞,保證效忠特區,並擁護《基本法》,包括該法聲稱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的三項條款。法律學者和民主活動人士批評政府使用該證詞,指出立法會沒有批准改變選舉程序或改變競選立法職位所需的資格。2016年8月,政府取消了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候選人梁天琦在新界東區參加競選的資格,他是香港本土民主前線的成員。一位競選官員拒絕了梁的候選人資格,儘管在他已經簽署了證詞表格並表示願意放棄港獨立場。梁和其他候選人遞交了一份司法審查申請,指控使用證詞表格不符合特區法律。梁還在2016年9月遞交了一份選舉上訴,稱取消他的競選資格是非法的。

8月,終審法院維持了2016年11月法院的裁定,因不得當的就職宣誓而取消兩位當選反對派立法會議員游蕙禎和梁頌恆履行立法職責的資格,他們在宣誓就職儀式上做出了支持獨立的姿態。2016年11月的裁決是在當月早些時候人大常委會未經請求發布釋法之後做出的,該解釋取代了特區獨立司法對此案判決的能力。這標誌著人大常委會首次在特區法官仍在審議案件時發布此類解釋,以及第二次在沒有得到特區當局請求時發布釋法。

2016年12月,時任特首梁振英和時任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因宣誓就職時的態度對資深活動人士「長毛」梁國雄、前占中學生抗議領袖羅冠聰、大學講師劉小麗和大學教授姚松炎等四位反對派議員的合法性提出了法律質疑。7月,法庭批准政府取消四人立法會議員資格的請求。其中兩位對此提出上訴。

非對稱的系統性障礙使泛民主派很難在立法會中占有多數席位或使其成員成為行政長官。在立法會的70個席位中,有30席是由功能界別選出的,大多數此類功能界別支持中央政府。這些功能界別中有12個占有無競爭席位。此外,中央政府及其商界的支持者為支持中央政府在特別行政區內的政治議程的政黨提供了慷慨的金融資源,確保這些組織能夠操控政府和高級職位。根據地方新聞報導,一些政治組織表示擔憂,認為中聯辦干預了立法會議員的競選,為親北京的候選人拉票,同時威嚇和騷擾其他候選人。2016年8月,自由黨候選人周永勤停止了他的立法會競選活動,稱與中聯辦有關的人員曾騷擾他並威脅其家人的安全。截至年底,廉政公署、自由黨和特區政府已經對周的指控做了調查。

婦女和少數民族的參與:沒有法律限制婦女參政,她們實際上參與政治。3月,林鄭月娥當選了特區首位女性特首。

對於少數族裔人士參加競選、擔任選舉監察員或擔任公務員並沒有法律限制。大部分民選或任命的高層職位都要求任職人員僅在特別行政區有合法居留權。立法會中沒有少數民族議員,少數民族成員認為他們沒有被充分代表。政府做出努力,通過降低對一些工作要求的中文資歷水平來增加雇用少數族裔。

第四節政府腐敗及缺乏透明度

法律規定對官員腐敗給予刑事處罰,政府基本上有效地執行了該規定。儘管特別行政區繼續被認為較少有腐敗,本年度有關於政府腐敗的個別報導。

腐敗:2月,前特首曾蔭權因在職期間行為失當,以低於市場價租房而被判20個月的監禁。曾對該判決提出了上訴。

資產披露:特別行政區要求,27名最高級別的公務員需每年一次公布其金融投資,另有大約3100名工作級別的高層人員需每兩年一次公布其金融投資。負責制定政策的部門還會對容易出現利益衝突的職位提出額外的報告要求。公務員事務局監督和核實這些對公眾開放的信息。違規者須受刑事和行政處罰。

第五節政府對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調查侵犯人權指控的態度

各類國內和國際人權組織的運作基本上不受政府的限制,能夠調查和發布人權案例的調查結果。政府官員基本上予以合作,並且對人權組織的觀點有所回應。批評中央政府的知名人權活動人士也能夠自由地運作,並在特別行政區保持永久居民身份。然而本年度10月間,特區拒絕一位英國人權活動人士入境,他曾經批評特區的人權記錄。

政府的人權機構:有一個申訴專員公署和一個平等機會委員會(EOC)。由政府通過專業的遴選委員會招募和挑選申訴專員和平等機會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委員們獨立運作。這兩個機構的工作都不受政府干擾,也都曾在其負責的領域中發布過批評政府的調查結果。在3月,平等機會委員會敦促政府制定禁止對性別取向、性別認同和雙性身份歧視的法律。

第六節歧視、社會虐待和販賣人口

婦女

強姦和家庭暴力:強姦,包括配偶強姦,屬於刑事犯罪。據《南華早報》的一篇報導,活動人士表示擔憂,許多強姦罪行未報警,特別是在少數民族社區,而且判罪率也很低。

法律不直接將家庭暴力定為刑事犯罪,但政府認為婦女遭受家庭暴力是嚴重的問題,並採取相應措施防止和起訴犯罪。法律允許受害者尋求對施暴人處以3個月禁制令,還可以延長到6個月。根據其在家庭暴力中發生的行為,施暴者有可能受到刑事指控。政府有效地執行了與家庭暴力相關的法律並起訴違法者。

法律涵蓋了已婚配偶、同性和異性同居者、前配偶或前同居者以及直系親屬和非直系親屬之間的性騷擾行為。法律保護18歲以下的受害者,允許他們在成年監護人的幫助下自行申請禁制令,以應對來自其家長、兄弟姐妹以及特定的直系或非直系親屬的騷擾。法律還准許法庭命令施虐者參加反暴力學習班。如果施虐者造成了人身傷害,法庭可以在現有的禁制令上附加一項逮捕授權令。法庭可以將禁制令和逮捕授權令延長到兩年。

政府保持了為家庭暴力受害人和施虐者提供干預、心理諮詢和幫助的項目。

性騷擾:法律禁止性騷擾和基於性別、婚姻狀況和是否懷孕進行歧視。該法律適用於男性和女性。警察有效地執行了該法律,但平等機會委員會發現性騷擾在社會服務領域未被充分報告的若干跡象。

強迫節育:未有關於強迫墮胎、非自願節育手術或其他強迫計劃生育方法的報導。孕產婦死亡率和避孕普及率的估計請參閱:www.who.int/reproductivehealth/publications/monitoring/maternal-mortality-2015/en/

歧視:婦女與男性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和權利。特別行政區的性別歧視條例禁止基於性別或是否懷孕進行歧視,法律授權平等機會委員會致力消除歧視和騷擾並促進男女機會平等。雖然政府基本上執行了這些法律,婦女仍然在求職、工資、福利、遺產繼承以及遷升方面受到歧視。

兒童

出生登記:所有在特別行政區出生的中國人,或在境外出生且其父母中至少有一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永久居民的中國人,均可獲得中國國籍和香港永久居留權,後者給予在特別行政區居留的權利。在特別行政區出生的孩子,其父母為非中國公民但至少有一人是永久居民者,可獲得永久居留權並有資格申請入籍成為中國公民。上述身份的登記是常規性的。

虐待兒童:法律要求保護遭到虐待的兒童,包括遭受毆打、襲擊、忽視、遺棄以及性剝削的兒童。政府執行此項法律。法律允許起訴在特別行政區境外的某些性犯罪,包括對未成年人的性犯罪。

政府通過親子健康中心、公共教育項目、臨床心理服務部門的心理學家和家庭與兒童保護服務部門的社工提供家長教育項目。警方設有虐待兒童調查單位,與社會福利署合作開展兒童證人支援計劃。

童婚及強迫婚姻:法定最低結婚年齡是16歲,21歲前結婚要求家長出具書面同意書。

對兒童的性剝削: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於來自某些亞洲國家的18歲以下女童被性販賣的報告。

雙方同意的合法性行為年齡為16歲。根據法律,與16歲以下的受害者「非法性交」的人可判處5年監禁,而與13歲以下受害者非法性交的人可判處終身監禁。

法律認定持有、製作、複製、進口或出口涉及18歲以下兒童的色情產品為犯罪。至於出版或促使出版廣告,如果該廣告傳達或有可能被理解為某人已經出版、正在出版或有意出版任何兒童色情產品的信息,也屬於犯罪行為。當局基本上執行該法律。對製作、出版或為兒童色情產品做廣告所處的刑罰為8年監禁,持有兒童色情產品的刑罰為5年監禁。

跨國拐騙兒童:香港特別行政區是1980年《國際兒童拐騙民事問題海牙公約》的締約方。請參見美國國務院的《國際父母擄拐兒童年報》,網址為:travel.state.gov/content/childabduction/en/legal/compliance.html

反猶太主義

香港的猶太社區有大約5000到6000人,本年內沒有反猶太主義行為的報告。

人口販運

請參見美國國務院發布的《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www.state.gov/j/tipl/rls/tiprpt/

殘疾人

法律禁止歧視有身體、感官、智力以及精神殘障的人士。政府基本執行這些規定。政府基本實施了法律及有關項目,使有殘疾的人士能夠出入建築物、獲取信息以及進行交流,但仍有一些殘疾人受限制的報告。

關於殘疾的法律指明有特殊教育需要的殘疾兒童必須有受教育的平等機會。一些人權組織報告,特區的殘疾人法律極為有限,而其實施沒有推進平等機會。活動人士稱少數民族殘疾學生的輟學率尤其偏高。媒體上偶爾出現關於在教育、管教和精神病院設施中發生虐待的報導。

社會福利署為殘疾人士提供培訓和職業康復服務,為不能獨立生活的人士提供由政府補貼的照顧服務,為殘疾兒童提供學前服務的場所,還對有精神殘疾的人士、其家庭和其他本地居民提供社區支援服務。

法律呼籲改善建築物的無障礙設施並規定對歧視行為進行制裁。進入公共建築物(包括公立學校)和使用公共運輸對殘疾人來說仍然是嚴重的問題。

民族、種族、少數民族

儘管香港百分之94的居民是華人,但特區仍然是一個多民族的社會。來自許多民族的人士都被承認是永久居民,他們依法享有充分權利。法律禁止歧視,平等機會委員會監督該法律的實施與執行。平等機會委員會還設有一條熱線,聽取與種族歧視有關的查詢及投訴。儘管政府採取措施減少歧視,仍然常有歧視少數民族的報導。

政府有一項使非華裔學生融入特區學校的政策。但平等機會委員會繼續從少數民族家長收到投訴,他們發現很難為孩子報名進入幼兒園,因為在一些學校里學校信息和入學面試都只提供廣東話服務。根據政府和非政府組織報告,沒有學會中文的學生要進入大學和勞工市場都有很大的困難。

基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歧視和其他虐待行為

沒有法律將雙方同意的同性性活動定義為犯罪。儘管特別行政區有法律禁止基於種族、性別、殘疾和家庭狀況的歧視,沒有法律禁止公司或個人因性取向或性認同而歧視,也沒有法律可專門用於幫助起訴基於偏見對LGBTI人群犯罪的行為。

4月,法院裁決一名男同性戀公務員的丈夫享有與異性配偶相同的福利,他們是在外國結婚的。5月,政府對此裁決提出了上訴,該上訴尚未判決。

LGBTI專業人士僅被允許通過「長期訪問簽證」攜帶伴侶進入特別行政區。但是,成功獲得這種簽證的人不能在港工作、獲得身份證或申請永久居民資格。

第七節勞工權利

a.結社自由與集體談判權

法律規定工人有組織和加入獨立工會以及罷工的權利,不需要事先批准或滿足過份的條件。但是,法律沒有規定集體談判權,也沒有規定僱主有義務與工人談判。工會聲稱,法律缺乏集體談判權保障使僱主可以直接拒絕談判。法律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進行集體談判。

工會必須向政府的職工會登記局註冊,而且必須有至少7名會員才能註冊。個人組織工會不受阻礙,但法律限制工會會員和官員必須是特區的「正常居民」,而且一直受僱於或從事與該工會有關的產業或職業。

法律規定了罷工權利,但是對公務員在這方面有所限制。法律禁止因罷工而開除雇員,並規定僱傭合同中任何可能懲罰工人罷工的部分無效。警務處處長擁有廣泛的權力出於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原因控制和指揮公開的集會。根據法律,僱主不得解僱、懲罰或歧視行使工會權利的雇員,且不得防止或阻嚇雇員行使這種權利。

政府有效地執行了此類法律。對違反自由結社和集體談判的法律,處罰包括罰款以及向工人支付賠償,這些處罰足以對違規行為起到威懾作用。被不合理和非法解僱的雇員(包括因行使工會權利被解僱者)有權要求復職或重新雇用(取決於僱主和雇員雙方同意),或要求賠償。

b.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

法律並未禁止所有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也沒有具體規定強迫勞動為犯罪行為。特別行政區使用其僱傭條例與盜竊罪條例來起訴勞工方面的違規和相關的罪行。對這些犯罪的懲罰不足以威懾違規。

非政府組織表示擔憂,一些移民工為滿足就業條件欠下的高額債務使他們可能淪為債奴。特別行政區允許最多收取第一個月工資的百分之10作為安置費,但一些招募公司在來源國要求高額的預付款,使工人拼力還債。一些持有本地執照的僱傭代理機構被懷疑與菲律賓和印度尼西亞的機構相互勾結,從債務中串謀獲利。有些本地機構非法沒收家庭傭工的護照、就業合同以及自動取款卡,一直扣押至還清債務為止。

還有報告說,有些僱主非法禁止家庭傭工因與工作無關的原因離開工作地點,有效地防止了他們向當局報告所受到的剝削。特別行政區當局聲稱他們鼓勵受侵害的工人投訴和使用政府的調解服務,並積極追查報告任何違反勞工法的行為。

另請參見美國國務院發布的《人口販運問題報告》:www.state.gov/j/tip/rls/tiprpt/

禁止童工和最低就業年齡

法規禁止任何工業設施雇用15歲以下的兒童。法律禁止18歲以下的人在危險行業的工業設施中超時工作。13到14歲的兒童可以在一些非工業設施中工作,前提是要保證他們受到至少9年教育,並要保證他們的安全、健康和福祉。

勞工處有效地執行了這些法律,並定期檢查工作場所,以確保這些法規得到遵守。對違反童工法律的處罰包括罰金和賠償金,這足以對違規行為構成威懾。

有關於來自某些亞洲國家的女孩遭受商業性剝削的報告(見第六節「兒童」)。

d.就業或職業歧視

法律和法規禁止基於種族或民族、殘障、家庭狀況(婚姻狀況和/或是否懷孕)或性別的就業歧視。法律規定,僱主如果以缺乏某種語言能力拒絕聘用員工,就必須證明該職位確實需要熟練掌握該語言的能力。法規沒有禁止基於膚色、宗教、政治觀點、原國籍或公民身份、性取向或性別認同、愛滋病病毒檢測陽性或其他傳染病或社會地位的就業歧視。

政府基本上執行了這些法律和法規。當就業歧視發生時,特別行政區的法院有廣泛的權力對違反這些法律的人進行處罰。

人權活動人士和本地學者繼續對少數民族學生的工作前景表示擔憂,他們更有可能得到低收入、低技能的工作並只能賺到低於平均水平的工資。學者認為缺乏中文技能是就業的最大障礙。少數民族團體的領袖和活動人士報告說,政府要求所有工作申請人都講中文,因此把母語不是中文的人排除在公務員和執法崗位之外。

可接受的工作條件

5月1日,法定最低鐘點工資被調整為34.50港元(合4.41美元)。9月,特別行政區把家庭傭工的最低月工資從4310港元(合552美元)提高到4410港元(合564美元),把最低每月膳食津貼標準從1037港元(合133美元)提高到1053港元(合135美元)。政府要求僱主為外籍家庭傭工提供住處、工傷保險和旅費津貼。對於為何住家傭工(包括本地和外籍傭工)不包括在法定最低工資限制之內,政府解釋說,「獨特的工作模式,即全時在家、按需服務的規定以及要求家庭傭工做的五花八門的家務,導致無法確認實際工時,從而無法確定應付的工資。」

官方貧窮線是根據家庭人口以及稅前和扣除福利前的家庭月收入中位數的一半來計算。單身家庭的貧窮線定為3800港元(合486美元),兩口之家的貧窮線為8800港元(合1126美元),三口之家的貧窮線為14000港元(合1791美元)。

對大多數雇員來說,沒有有關工時、帶薪周休日、工休或強制加班的法律。在沒有這類立法的情況下,勞工權利組織報告大多數香港居民每周大約工作56小時。一項對外籍家庭傭工做的網絡調查表明,他們當中百分之76的人每天工作超過12小時,百分之17的人每天工作超過16小時。

香港法律對工人在工作場所的健康和安全作出規定。工人可以自行離開對健康和安全造成危險的工作環境而不會因此失去工作。沒有關於在颱風和暴雨警告期間限制工作的法律。勞工處頒布了一部關於在惡劣天氣時工作安排的「操作守則」,其中建議僱主在有某些級別的颱風或暴雨警報時只要求必要的工作人員上班。許多公司在極端天氣時會關門。僱主必須報告在任何與工作有關的事故中發生的傷害。

政府基本執行該法律,勞資審裁處判決了涉及拒付工資或少付工資和不當解僱的糾紛。對違反最低工資或職業安全與健康規定的處罰包括罰款、賠款和工傷補償金。這些處罰足以威懾違規。

勞工處的職業安全健康局負責促進安全和健康,檢查不安全的工作條件,執行安全管理法規以及制定和實施政策。該機構有效執行了職業安全健康的法律。

2016年12月,一位高等法院的法官裁定政府沒有適當地保護一位巴基斯坦男子的人權和安全。此人被販運到特區並被強迫從事無償勞動達數年之久。直至本年底,政府對此案提出的上訴仍在等候判決。

在2016年,勞工處記錄了3萬5千768起工傷和203起工作場所死亡的案例。在3月,工業傷亡權益會主席稱路政署在香港-珠海-澳門大橋建設項目中無視工人的安全。該組織說,從2010年到本年3月,有10名在大橋上工作的工人死亡,6百多名工人受傷。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秦瑞

來源:美國大使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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