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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言:「腦死亡」立法-從強制活摘到任意活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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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躺的人是鹽西村村民張學義,10月20號在拆遷引發的衝突中被車撞倒,現已腦死亡。(鹽西村民提供)

自1999年7月,中共在全國範圍內抓捕法輪功學員,不斷有法輪功學員被迫害死亡和失蹤案發生。此後,一個新興的死亡名稱–「腦死亡」頻繁出現在大陸媒體報導中。2006年,中共大量活體摘除法輪功學員器官、售賣和移植的秘密在海外曝光。也是從2006年開始,為「腦死亡」立法開始逐年出現在中共人大兩會提案中。如今「腦死亡」帶著神秘的色彩悄悄走入民眾生活,成為「時興」和「現代」,似乎又帶有科學色彩的死亡。中共宣稱在2023年,中國要成為世界移植大國。這篇文章就來解析「腦死亡」以及「腦死亡」立法和活體器官移植的關係,

中共非法實施腦死亡活體移植22

早在2001年,上海第二軍醫大學長征醫院(腎移植中心)將被視為「腦死亡」的活體腎臟,移植給兩位受體。2002年,中共首次公開提到腦死亡法,黃潔夫:「沒有腦死亡法,醫生就不能宣布腦死亡。」第二年,並沒有腦死亡法,中共官媒就報導了武漢同濟醫院根據中共衛生部「腦死亡」標準,在臨床上宣布一名病人「腦死亡」。然而,截止2004年,中國都沒有公開的「腦死亡」標準,只有北京大學關於「腦死亡」標準的討論稿。

中國悄然興起的器官買賣和供體市場,吸引了大批海外病人到中國移植器官,引起國家社會關注。2004年,世界器官移植國際會議在維也納召開,與會3350人,中共派出47位器官移植專業代表,大會理事會就中國器官移植存在的嚴重非法買賣現象提出了強烈質疑和批評。也許,這是首次讓中共意識到因為器官來源不明,在中國的器官移植並不被國際社會接受,包括發表論文,參加會議,合作交流都受到抵制和審查。

2006年蘇家屯事件令中共大量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黑幕在國際社會曝光。同年,「腦死亡」立法的提案首次在人大出現。發起人是浙江省台州醫院院長陳海嘯,他自知「腦死亡」與中國傳統文化對立:「「腦死亡」立法最大的障礙是與傳統文化和道德觀的衝突,公眾的承受力是關鍵。」他表示:要想立法,國家要「引導公眾改變傳統的倫理觀念。」

此後,大陸媒體將「腦死亡」貼上文明進步的標籤。中共原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用90%的醫生不知道「腦死亡」標準,立法不成熟等理由,去掩蓋「腦死亡」立法遇到的最大障礙,並刻意對媒體強調「腦死亡」立法與器官移植法是兩件事,試圖阻斷民眾對「腦死亡」立法動機的聯想和討論。

2015年,「中國肺移植第一人」陳靜瑜進入人大,此後他多次提出「腦死亡」立法的提案。陳靜瑜主張的「腦死亡」立法究竟是什麼?他對官媒表示:只是要求在相關法律文書中增加一句話,「中國承認『腦死亡』就是死亡」。

人大依然沒有接受此提案,理由是:「沒有群眾基礎。」然而,「腦死亡」是否立法,並沒有影響中共使用「腦死亡」器官做活體移植。陳靜瑜在社媒上公開承認,他在肺移植手術中,使用的幾乎都是「腦死亡」器官。

而在100個「腦死亡」活體中,最多只有5個肺器官符合移植要求。也就是說,要有20個腦死亡活體,才能有一個肺可供移植。即便是這樣驚人的消耗比例,中國的肺移植數量在2017年躍居全球第一。

中共大肆製造輿論,讓民眾接受「腦死亡」。官媒在報導陳靜瑜的提案時,故意將美國的《統一死亡法》改稱《統一腦死亡法》,誤導讀者以為美國法律認同「腦死亡」就是死亡。

2022年人大會議,陳靜瑜再提案加快「腦死亡」立法,並提案將器官移植納入醫保。並強調,不但有利於器官移植的數量和質量;還減少醫療資源的浪費。同年,陳靜瑜所在的肺移植中心成為世界上移植量最多的中心。

2023年,中共宣稱將成為世界器官移植大國。在22年的時間裡,中共明知道「腦死亡」於中國的傳統道德觀衝突,明知法律不承認「腦死亡」就是死亡,卻為了獲得高質量的活體器官,國家立項肆意非法在臨床鑑定「腦死亡」。

不移植器官不必腦死亡

關於器官移植的故事,醫學上承認的最早臨床手術出現在60世紀。1967年,在南非開普敦進行了世界第一例心臟移植手術,雖然受體只活了18天,卻從而激發了國際社會對器官移植可能性的想像,同時也提出疑問:捐獻者在被摘除心臟時是否已經死亡,或者是否是摘除心臟導致了捐獻者死亡。

1968年,哈佛醫學院亨利·比徹( Henry Beecher)說服院長組建了一個特設委員會,定義了「不可逆昏迷」狀態的標準,解釋為「腦死亡」,並提到這可能是死亡的新定義。這一標準被廣泛稱為哈佛標準。

哈佛定義的「腦死亡」標準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美國各個州司法獨立,有很多州並沒有接受用「腦死亡」作為死亡標準。這就導致患者在一個州可能合法死亡,但在另一個州可能合法還活著。

為了減少這些衝突,1978年,美國總統醫學和生物醫學和行為研究倫理問題研究委員會,召集了醫學、法律協會、以及幾個宗教組織,一起發表了《死亡定義:關於死亡判定中的醫學、法律和倫理問題的報告》。

1981年,美國正式制定了《統一死亡法案》(UDDA),除「腦死亡」標準之外,還制定了神經學標準(DNC)來確定死亡。此後,美國50個州都通過了UDDA法案,它允許醫生和患者自主選擇死亡標準。

那麼,「腦死亡」標準在醫學上的臨床意義究竟是什麼呢?用「腦死亡」定義死亡,最重要的是允許「不可逆昏迷「的人能夠捐獻他們的器官。在大多數情況下,被診斷為「腦死亡」的活體是器官的來源,沒有這些器官就無法進行移植。

「腦死亡」的器官是最佳器官移植供體,因為移植的器官必須在有血供時從供體上取出,因此,在「腦死亡」後心跳未停止之前,有血壓的情況下摘取移植器官是最理想的,成活率高。

《Death is universal, but sometimes murky》https://news.harvard.edu/gazette/story/2018/07/harvard-ethicist-robert-truog-on-why-brain-death-remains-controversial/

《Controversies in Brain Death Declaration: Legal and Ethical Implications in the ICU》https://www.ncbi.nlm.nih.gov/pmc/articles/PMC7223748/

《腦死亡》https://www.jendow.com.tw/wiki/%E8%85%A6%E6%AD%BB%E4%BA%A1

(未完待續)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李廣松

來源:中文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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