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這個新聞:
幾點要說的:
一是,
這起事件的性質極為惡劣,17歲的高中生被毆打,並被辱罵已經去世的母親,然後報警。
記住,被打,被罵後第一次報警了。
結果,報警不僅沒有保護到自己,反而是打人的叫來24歲的社會青年,冒充警察將少年再一次騙出家門繼續第二次毆打,而且還被羞辱下跪,叫爸爸!
孩子的父親告知記者,孩子被打的滿頭是血,醫院的診斷包括,閉合性腦顱損傷輕型,眼睛外傷,疑似鼻骨折。
但這樣惡劣的行為,最終處理的結果是一個拘留12天,一個拘留7天。
二是,
這起事件的性質為何說是惡劣。
上面已經強調了,被害人第一次被打就已經報警。那麼問題來了,我想知道的是在第一次被打報警後,警方是如何處理的?
人被打了,被辱罵去世的母親,為何第一次沒有被拘留?在上海也好,蘇州也罷,這樣的打人行為,調解不成功,基本拘留是板上釘釘的事,我還記得在上海某個商場外,盛氣凌人的保全為難過路的務工人員,推電車,揚言要鎖,人家那個嬌弱的外地中年女性要走,他一把拉過來,打了一巴掌,像惡狗一樣。圍觀的人看不過去報警,最終這個保全賠償了一萬多元,以後再也不咬人了!
那麼,這個性質如此惡劣的打人,山西運城是如何處理的?
拋開第一次挨打,
第二次的性質顯然已經上升到了刑事案件。
冒充警察,將人給騙出來,這個膽子該有多大,而且依照我多年對法律的認知,僅僅冒充警察這一項就一定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刑法》第279條【招搖撞騙罪】: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3–10年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法定從重處罰。
而且你冒充的那一刻起,就已經屬於行為犯,再說白了只要謊稱自己是警察、以辦案、傳喚、協助調查等理由騙被害人出門見面,哪怕沒實施後續加害行為,冒充行為本身就可入刑,侵害公安機關公信力。
問題來了,如果這樣僅僅是拘留,那麼危害大了,如果這樣的行為泛濫,毋庸置疑的一點是,以後警察辦案將會失去基礎的信任,公信力將喪失。
其次,醫院的診斷,顯然已經構成傷害罪,而故意傷害罪是屬於刑事的,而非是拘留就可以解決的。
還有逼迫下跪,叫爸爸,這個行為也已經構成侮辱罪。
三項觸犯刑法的犯罪事件,說實話我是不理解怎麼給辦成了治安案件?
即便其中有一名在校學生可以從輕處理,但第一次的報警已經給過機會,第二次的毆打,也代表著它們完全沒有對法律基本的敬畏之心,毫無悔過之意,在刑法上是屬於需要被從重處理的行為。
那麼,這個拘留12天和7天是誰承辦的?
三是,
我們這個卑劣的點,就是欺軟怕硬。
這孩子為啥被欺負,毆打,原因是人家媽媽去世的早,而失去媽媽呵護的孩子在成長中本就不自信。
四川江油被打的孩子,媽媽是殘疾人,再看一眼大多的被欺凌者,要麼是沒有父母,要麼是從小就留守在家,父母常年在外地。
這種孩子本來應該是需要被呵護,被多關愛一點的,但現實是,ta們總被欺負。
而最可怕的是,弱者被欺負了,卻往往並不被重視。
原因?
你是弱者啊,你弱,對你稍微不公平一點應該沒大關係吧!
而這就是最卑劣的人性。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