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波羅網鄭浩中報導/山東煙臺苗生強討黃金一案,7月29日總算等來一次交鋒,煙臺市中級法院組織雙方就他申請國家賠償一案進行質證。
時間撥回1990年4月2日。苗生強和父親拿著自家提煉的毛金上門賣給龍口市一村民,當場被公安抓獲。龍口市警局以"投機倒把罪"之名,扣下843克黃金和一輛摩托車。同月,案件"終結",摩托車物歸原主,苗生強被關了9天放出來,黃金卻石沉大海,手裡只攥著三張收據,一晃就是36年。
直到2025年12月。苗生強聽說同鄉討黃金成功,也跟著向龍口市警局申請國家賠償。可今年2月13日,對方一句"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把申請打了回去。苗生強不服,又申請複議。4月30日,煙臺市警局的複議決定書說得很微妙:原決定沒錯,但理由不對,真正原因是"超過兩年法定請求時效,且無正當理由"。就這樣,原決定維持,理由被"糾正"。
苗生強仍不認帳,一路告到煙臺市中級法院。7月29日的質證,焦點就兩個:這事到底該不該適用《國家賠償法》?黃金到底該不該還?
法庭調查中,審判員追問龍口市警局:既然監視居住早已撤銷,黃金為何一直不退?對方的回答乾脆利落,苗生強"投機倒把"數額巨大,黃金系私自提煉,來源不合法,理應沒收上繳人民銀行;而且,監視居住撤銷只是因為案件終結,刑事案件本身"至今未撤銷"。
苗生強一方則針鋒相對:扣押雖發生在《國家賠償法》1995年1月1日施行之前,但對方從未拿出證據證明當年已對黃金作出處理決定並送達本人,也沒證據證明黃金真的交給了央行,既然處理決定從未送達,扣押就該被認定為"持續狀態",時效自然沒過。
龍口市警局則堅持:案子發生、辦結全在1990年,壓根不該套用日後才出台的法律;退一萬步講,就算適用,時效也早已過期。煙臺市警局在一旁補刀:傳喚、監視居住、扣押,全是依法行使職權,談不上違法扣押。
雙方各執一詞,誰也沒能說服誰。審判員宣布質證結束,裁判文書將擇日下達。36年前的三張收據,能不能換回844克黃金,還要再等下去。
龍口市警局於1990年4月出具的三張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