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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兟:無奈的申辯與自白——我的最後陳述

作者:

高兟:無奈的申辯與自白

——我的最後陳述

尊敬的法官閣下、本庭在座的各位女士、先生們:

感謝審判長依法給我提供此次作「最後陳述」的機會和時間。鑑於本人到目前為止仍是一名等待最終判決的嫌疑人,本著疑罪從無的原則,請允許我以一名擁有基督信仰的藝術家身份做出申辯和陳述。

根據辯護律師的提議,為了更好地行使憲法賦予被告人的正當權利,我將以文代言,形成書面文本,以便法官閣下在做出最終裁決時,能有較為詳實充分的參考。

很慚愧,作為基督徒,我不確知上帝何以允許我在年老體弱的晚年,而非二十年前自感年輕力壯時遭此厄運。畢竟,我於二十多年前創作的那三件被指控為有罪的雕塑舊作,才是今日我被有關當局視為「犯罪嫌疑人」並站上被告席的主要緣由。面對如此漫長的時間差,我雖心有困惑,卻相信其中自有我一時難以參透的深意。

此時此刻,我仿佛落入了一場不知結局的夢境,抑或意外進入了一個具有戲劇性質的實驗劇場,被迫出演一個難以勝任的反派角色;又或者像是在某種偶然機遇中,被動參與了一次具有合作性質的行為藝術。

然而,此刻眼前的一切卻是真實確鑿、必須面對的——我正站在被告席上。

此情此景,令我不由想到兩位令我景仰的「蘇氏」先賢:其一是古希臘先哲蘇格拉底,其二是北宋大文豪蘇東坡。這應當是因為此二位先賢在各自所處的時代,皆因某種莫須有的罪名和我一樣,不幸站上了被告席。且二者的罪名在本質上大致相仿,皆與世人貪戀的錢財無關,皆屬因言獲罪(藝術創作亦當屬言論表達範疇)。

前者的罪名是「不敬本邦神明,敗壞青年」,後者的罪名則是「指斥乘輿,包藏禍心」(誹謗朝廷);前者因秉持其「無知之知」的哲學觀念,不時省察同時代那些自以為無所不知的「飽學之士」,令其現出無知原形,因此得罪眾儒,被編織罪名告上法庭;後者於北宋神宗元豐二年,因寫下《詠檜》等詩作獲罪,遭御史彈劾,被捕入獄——史稱「烏台詩案」,首開中國歷史文字獄之先河。

前者主動放棄了當時法律允許的流亡異國免死之機,並拒絕對其富翁朋友克里托營救其逃亡的最後機會,坦然面對擁有五百人之眾的大陪審團的雅典法庭,完成了他的「最後陳述」(《蘇格拉底的申辯》),並在當庭演說的最後,留下了令人深思的臨終遺言:「分別的時候到了,我走向死,你們走向生,誰更幸運呢?只有上帝知道。」之後便飲下一杯令後人為之嘆息的毒酒,從容赴死,告別了是非紛雜的人間。

後者則在入獄不久,幸遇神宗親自閱卷,御批「詩人之詞,與朕無關」等字下令釋放,官貶黃州,之後寫下了膾炙人口、流芳百世的千古名篇——《前赤壁賦》與《後赤壁賦》。

無獨有偶,蘇格拉底當年獲罪時,與本人今日站上被告席時,皆已是年近七十的耄耋老人,家中都有尚需撫養陪伴的幼子。然而,他可坦然放手,慨然赴死,我卻因顧念幼子日夜盼父回家,坐牢大半年便急切盼望儘早回家與家人團聚。

這想必是因為在我心裡,愛與自由,以及為人父之責的重要性,遠勝於對某種其他價值理念的堅持,更勝於對身後之名的追求。

尊敬的法官閣下、各位先生、女士們、同胞們,請原諒我在陳述具體案情之前敘述如上史實典故。我之所以如此,絕無攀附先賢、沽名釣譽之意。

我有自知之明:比之二位先賢,前者乃「軸心時代」上帝差遣人間的先知——西方乃至全人類文明的奠基者之一,與本土同時期的先賢老子、孔子、孟子等之於中國和世界的意義同樣重大;後者則是本土影響深遠的大詩人、大畫家、大書法家。而我,不過是一個景仰二位先賢的「蘇粉」——一個正在經歷時光磨損、尚待歷史拷問和定位的當代藝術家而已。

提及他們,除了因我們之間恰好都有一段頗為相似的「獲罪」經歷由此引發的自然聯想外,更是意在提示包括本人在內的所有人:我們皆不過是時光流逝與歷史演進過程中的過客,我們每個人今日的言行,決定著各自於未來歷史中扮演的角色和定位。

今日的所作所為是否經得住歷史的拷問,取決於各自今日是否擁有與生俱來的良知,是否擁有各自角色所應具備的職業道德感,是否擁有超越世俗利益的人格品質、道德勇氣和正義之心。

以史為鑑,是我們每個人今日不做有辱人格榮耀之事的精神保障。

因此,本人善意而謙卑地提醒今日握有判決被告有罪或無罪、該當何罪之權力的法官閣下:您是體現現行法律公正與否的化身——具體到本案而言,懇請閣下嚴格審查檢方起訴書以2021年新增刑法條款「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指控本人在2005至2009年期間(尚無此罪時)所創作的雕塑作品為「犯罪」,是否合規?是否有違「法無禁止即可為」這一基本的法律常識和原則?

秉公做出公正的裁決,當屬本案法官閣下義不容辭的責任與榮耀。

下面,我將針對送達本人的起訴書做出必要而具體的申辯和陳述。

先看起訴書開篇第一段對本人住址、身份的指認:「被告人高兟……現住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開發區百世金谷工業園7-A廠房,系三河市銳藝商貿有限公司監事。」

先說住址,《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明確指出:「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口所在地後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根據此規定,本人的經常居住地應是美國紐約某處,而非起訴書所指認的「燕郊百世金谷工業園」。

此處不過是本人2024年6月攜妻兒回國探親時,為整理物品而臨時寄居了兩個月左右的暫住處。事實上,本人自2012年就以「傑出人才」身份移民美國紐約,儘管十幾年來經常往返於紐約與北京之間,但每次回國時基本都暫住北京798藝術區,從未將百世金谷工業園廠房當作經常居住地,此處的實際功能只是一個存放包括藝術品在內的物品倉庫而已。

因此,本人有理由懷疑公訴方將此處當作本人常居地,恐怕是為了解決其辦案管轄權方面的問題。

接下來再看其對本人身份的指認:「三河市銳藝商貿有限公司監事」。

對其所稱的「監事」一職,本人之前聞所未聞,直至今日仍不了解「監事」究竟是個什麼職務。而本人的藝術家身份則是人所共知之事,鑑於公訴方對本人身份的誤認,在此有必要對本人的藝術經歷作一簡述:

文革後的1978年,本人考入山東工藝美術學校,1981年畢業後分配到濟南市群眾藝術館從事美術輔導工作,之後不久便調入濟南畫院(現濟南美術館)從事專業藝術創作。二十多歲便成為該院當時最年輕的專業畫家,直到2016年退休至今,一直在從事現當代藝術創作。

我的作品曾在世界多國藝術博物館、畫廊等藝術空間舉辦展覽,作品已被收入《中國現代藝術史》《中國當代藝術史》《二十世紀中國藝術史》《中國先鋒藝術思想史》等重要學術著作,並有若干作品被包括法國蓬皮杜藝術中心、美國舊金山當代藝術博物館等在內的著名藝術機構收藏——這足以說明,本人真正的身份是藝術家,而非某公司的「監事」。

令人生疑的是,自我於2024年8月26日被拘後,辦案人員先後提審本人三十餘次,他們曾告知我,既去過濟南美術館(原工作單位),也到過本人原在北京的藝術工作室(798藝術區)做過調查,完全清楚本人的真實身份是藝術家。

那麼,其何以在調查十個月之後,竟在起訴書中不正視本人的真實身份,而強行虛構一個「監事」身份呢?

聯繫起訴書上下文不難看出,公訴方之所以將本人住址指認為燕郊百世金谷工業園,將本人身份稱之為「監事」,除了使辦案管轄權顯得合規外,更是為了有意剝離本人的藝術家身份,好讓被控罪的藝術作品顯得更像是一個非藝術從業者「心懷怨恨」的「惡意製作」,最終坐實本人為有意犯罪這一「事實」。

竊以為,公、檢、法作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懲罰違法犯罪行為的公權力機構,理應本著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態度和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客觀公正地辨析被告人是否有罪、該當何罪,而不應依據某種主觀偏見去誤斷、虛構「事實」,甚至生造某類「罪犯」。

如此行事,不僅違背了當今依法治國的原則,還會製造出文革式的冤假錯案,使現行法律喪失應有的尊嚴。文革浩劫作為前車之鑑,理當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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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第二段稱:「本案由三河市警局偵查終結,於2024年11月28日,以被告人高兟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因案情重大、複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次。」

然而,本人的辯護律師曾在此期間,以本人年老體弱、腰腿有病、行動不便為由,先後兩次為我申請取保候審,均未獲准;也曾提出過按以往同類案件量刑慣例期限為本人量刑的建議,亦未被採納。

這說明公訴方雖然「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卻並未「採納」。故而不應籠統地說成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以免讓人誤以為辯護的意見和控方一致。

起訴書第三段稱:「經依法查明,2005-2009年之間,被告人高兟因對前國家領導人心懷怨恨,遂夥同他人在北京798藝術區工作室惡意製作了大量歪曲醜化前國家領導人英雄形象的雕塑,並以高氏兄弟的名義運往境外展出、接受採訪報導。此後,高兟將上述雕塑陸續搬至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開發區百世金谷工業園7-A廠房存放。」

應當承認,此段所言之本人被指控的雕塑作品的創作時間、地點、展覽時間,以及展後的存放處基本屬實,本人在公安歷次提審過程中也是如此供述的。

但本人對起訴書所用的「心懷怨恨」、「歪曲醜化」等定性詞語深不以為然。因為此類用語帶有強烈的主觀武斷色彩,屬於一種有罪推定式的誅心之論,而非客觀、嚴謹的法律語言。

更重要的是,如此描述,與本人作為職業藝術家創作這些作品時的真實動機、心態以及作品最終呈現的藝術觀念嚴重不符。

下面,我將針對本段中的不實之詞做出較為具體的申辯。

先說所謂「大量」。此言當指《貝貝毛》這件作品。誠然,本人當初為了創作一件令人滿意的、具本土特色的普普藝術作品,的確耗費了大量時間與材料進行嘗試與比較,先後製作了大小不同尺寸的實驗品,目的是檢驗哪種效果更符合創作初衷。

然而,對藝術家而言,無論創作過程中耗費多大氣力,製作了多少實驗品,最終往往只能選定其中之一作為最終的定稿在藝術系統中展出。如同當年在美國堪薩斯當代藝術博物館展出時那樣,呈現的作品只有唯一的一件,而非把所有的實驗品、半成品都塞進展廳。

這與廠家為生產高質量產品,耗費大量資源設計多種樣稿進行比較,最終選定一款面世,是同樣的道理。

因此,起訴書將大量庫存等待處理的實驗品、瑕疵品、半成品一股腦等同於本人的「大量」犯罪事實,是極不妥當的。

至於被指控的另外兩件作品《槍決》和《懺悔》,完成後皆為孤品,根本談不上什麼「大量」。只不過《槍決》是由八個單人雕像組合而成的一件大型裝置作品,體量較大,從而被誤認為有「大量」之嫌。

所以,公訴人在此使用的「大量」一詞,既不確切,也有誤導法庭加重量刑之嫌。

接下來,我將結合具體作品的創作思路,針對所謂的「心懷怨恨」、「惡意製作」、「歪曲醜化」等用語做出詳細申辯。

以時間為序,先說2005-2006年間創作的《貝貝毛》。

此作的主體形態來源於當時商店銷售的卡通娃娃玩偶(現成品),髮型借用了一個廣為人知的公共形象元素,加上皮諾曹的長鼻子以及一對女性乳房——此作即由這四種元素解構合成。

請注意,利用現成品與公共形象資源進行符號轉換,並融入藝術家的觀念,是中外當代藝術家普遍採用的創作方法,也是普普藝術的顯著特徵。

最經典的範例莫過於法國藝術家杜尚在《蒙娜麗莎》印刷品上畫上兩撇小鬍子,開啟了觀念藝術之先河;美國普普大師安迪·沃霍爾更是將瑪麗蓮·夢露、毛澤東等名人肖像轉變為可批量複製的文化符號。

在中國著名的「政治普普」潮流中,如起訴書所指的「前國家領導人」形象符號,正是藝術家用來表徵特定時期文化特徵最多的一種資源。本人的「Miss Mao」(《貝貝毛》)即屬此潮流中的一種表達。

就藝術方法論而言,該形象準確對應並表達了「後毛時代」(文革後)的一種複雜文化特徵:既殘留著過去的政治印記,又呈現出相對放鬆、荒誕甚至幽默的時代氛圍。

簡而言之,《貝貝毛》是一個似是而非的藝術形象,本人將其刻意塑造成女性或卡通形態,正是為了避免被死板地等同於現實中的某位特定人物。

起訴書將其直接等同於「前國家領導人」,不僅是嚴重的誤讀,也貶低了作品的觀念內涵——它指向的是身處那個時代背景下、受其思想影響的每一位中國人。

再看2007-2009年間創作的《槍決》和《懺悔》。

這兩件作品的創作靈感均來自特型演員古月的影視表演及其當年的嫖娼緋聞,遂以古月為原型模特創作而成。

《槍決》還有一個圖式來源,即法國印象派先驅馬奈的名畫《槍殺馬克西米連》(The Execution of Emperor Maximilian)。我借用了馬奈作品的經典構圖,將其中的持槍士兵替換為七個古月模樣的特型演員,對準一位以法國青年為原型塑造的「耶穌基督」。

之所以將古月以複數(七個)形式呈現,本意正是為了提示:這一形象絕非特指古月所扮演的「偉人」,否則塑造一個持槍者足矣。

通過對藝術史經典的「戲仿」與「挪用」,激活經典在當代的生命力並引發批判性思考,是一名當代藝術家合理的藝術追求。

我希望藉助古月這樣一個集普通人、明星、特型演員於一身的曖昧形象,與「耶穌基督」形成對峙,激發觀者對神人關係、東西方文化差異、暴力與和平、對峙與和解等宏大命題的思考。

基於如此深刻的藝術沉思所創作的作品,豈能被指控為「惡意製作」、「歪曲醜化」?

暫且不論此作的原型是古月還是「前國家領導人」,懇請公訴人找來1962年羅瑞卿主導「大比武」時相關領導人持槍射擊的歷史影像比照一下,看看拙作在形體塑造上是否有任何「醜化」的跡象?

假如一個藝術家真想惡意醜化某人,選擇最簡明有力的漫畫形式豈不更好?何必耗費近三年時間與巨大人力物力,去製作一件寫實的大型雕塑?

說到這裡,我想起一件往事:2009年此作剛完成時,我曾將一件持槍古月雕塑放在798村樹上咖啡一樓,並請隔壁警務站的侯警官來看是否合適。侯警官及其領導看後均表示:「沒有歪曲醜化現象,沒什麼問題。」

何以時隔十七年,三河公安及公訴人卻要指控同一件作品是「惡意歪曲醜化」呢?

在日前的庭前會議上,公訴人曾發言稱:「本案大量的雕塑作品及照片,要麼存在使用英雄形象典型特徵的元素,要麼直接復刻了英雄形象。」

這兩個「要麼」恰恰說明拙作並無所謂「歪曲醜化」的現象,因為既然是「直接復刻」,便不可能產生醜化效果。

這只能說明,「醜化」僅是公訴人的主觀偏見,而非作品的客觀事實,起訴書這種自相矛盾的指控無異於栽贓。

關於《懺悔》的創作思路:這一作品同樣受古月傳聞激發,並以古月為原型塑造。

古月作為專門飾演領袖的特型演員,其醜聞不僅損害自身聲譽,也會傷害那些將其與領袖形象深度捆綁的追隨崇拜者的心(今日公訴人對拙作的看法亦陷入了這種深度捆綁)。

假如以藝術的方式讓古月表達一種懺悔,當會產生頗為豐富的藝術張力;同時,這也可藉此表達我作為基督徒對世人原罪的懺悔意識,以及對文革歷史的間接反思。

跪地懺悔是基督徒最虔誠的姿態,這絕非起訴書所指控的「心懷怨恨」。相反,創作此作從某種角度而言是一種心懷善意的代禱行為。正因如此,人物表情才被塑造得如此莊重、深切、寫實。

誠然,藝術作品一旦完成便擁有了獨立生命,有人批評此作有「美化」之嫌(因為無神論者不可能有如此虔誠的懺悔),有人聯想到西德總理勃蘭特的「華沙之跪」,有人則看到了基督教的寬恕。

藝術本就允許多元解讀,公訴人在對當代藝術完全隔膜的情況下,依憑意識形態偏見提出無中生有的指控,實屬僭越。

儘管其目的是加罪於我,但我仍願效仿十字架上的耶穌基督,祈禱上帝寬恕他們,因為「他們所做的,他們不曉得」。

甚至我要感謝公訴人以此種極端方式,重新激活了這批幾乎被遺忘的舊作的潛在能量。

至此,有必要強調一個常識:先鋒實驗藝術存在專業門檻,對其評判理應交由藝術批評家和學者,而非由缺乏專業背景的人士固執己見地進行政治化定性,甚至動用刑罰剝奪藝術家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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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規定當事人及辯護人有權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這正是我們在庭前會議申請知名藝術批評家朱其博士出庭提供專業意見的初衷。

另外,起訴書第四段稱本人「夥同他人將上述雕塑內容的照片信息傳至X平台進行網絡傳播……還授權他人將圖片作為書籍封面使用」。

對此指控,我已多次申明:我從未授權紐約博登書屋榮偉先生使用圖片作為封面,且明確拒絕過他的請求。參加頒獎儀式正是為了去當面交涉此事。辯護律師提交的經海牙公約認證的榮偉先生的證詞已充分證明了我的清白。

至於X平台帳號,那是家弟高強多年前註冊,我從未在該平台發布過涉案圖片。高強近期的公開聲明亦可作證。

起訴書所謂「嚴重侵害前國家領導人名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純屬捕風捉影。

假如這幾件二十年前的舊作真有如此巨大的危害,有關部門當年為何不聞不問?如今以量處重刑的方式令其重新進入國際媒體視野,豈不是在人為製造更為嚴重的「損害」後果嗎?

我在此懇請法官閣下思忖幾個問題:

將過世半個世紀之久的歷史人物定義為不可觸碰的「英雄、烈士」,有無明確的法律條文支撐?

作為歷史人物和公眾人物,其肖像權與隱私權是否凌駕於公眾的藝術表達與歷史評價之上?

特型明星演員(古月)是否在法律上等同於其所扮演的領導人本人?

在所有現代文明國家,公權力必須接受國民的監督與批評,其中自然包括藝術形式的批評。

對內強調「依法治國」,對外倡導「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是當今國家的宏大願景。若對內不能真正落實法治,對外宏願便無從談起。

我雖旅居海外多年,但對祖國實現真正的法治依然心嚮往之。

依法治國意味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控方卻因本案涉及的「英烈級別比較高」(檢察官李一語),便意欲打破同類案件通常不足一年的量刑慣例,對我頂格量刑三年,這顯然違背了法律平等的原則。

退一步講,即便是對生前犯有嚴重歷史錯誤(如發動文化大革命)的歷史人物進行藝術化的文革反思,也絕不應訴諸刑罰。

在本案「三進兩退」期間,負責本案的李一檢察官曾向辯護律師表示,此案級別高,他做不了主,需要請示,但暗示如果量刑在一年半左右,建議我接受「認罪認罰」。

在律師和家人的勸說下,考慮到我已經坐了大半年牢,年老體弱且幼子亟需陪伴,我曾無奈表示:儘管我認為自己無罪,但為了早日與家人團聚,只要按以往同類案件尺度量刑(一年左右),我可以接受「認罪認罰」。李一當時誠懇地答應匯報。

然而數日後,檢察官助理孫陽卻突然向我宣布「對本人的量刑為三年」。當我質問認罪認罰的從寬政策如何體現時,她竟毫無理性地吼道:「認罪認罰就是三年!你不認罪,認罰刑期更高!」

一個國家的法定刑期及寬大政策,竟被如此粗暴地解釋與玩弄,令我深感震驚。

說實在的,我已年屆七十,一生吃過大饑荒的苦,受過文革的屈辱,下過苦力,冒過風險,愛過痛過,自覺人生可謂圓滿。

若非顧念六七歲的幼子日夜哭求上帝讓爸爸回家,若非不忍兒女重遭我童年時的喪父之痛,於我個人而言,為堅持信念多坐幾年牢算得了什麼?

我本願為幼子折腰,苟且違心地妥協一次,但控方卻沒有給我這個機會——也罷!多坐兩年牢,得以保全自己一世的清白與良知,值得!

在這個充滿禁忌的時代,怯懦始終在折磨著每一個擁有良知者的內心。而今我終於得以「補上坐牢這一課」,以後便不會再為此感到莫名的羞愧了。

本案在本質上並非普通刑事案件,而是如同蘇東坡遭遇的「烏台詩案」一般的政治案件。

假如法庭判決一個無罪的藝術家入獄,甚至處以頂格高刑,不僅無法彰顯法律尊嚴,反而會令國家「依法治國」的形象蒙羞,甚至可能開啟二十一世紀中國現代「藝術獄」的惡劣先河。

這絕對不是本庭法官所願意承擔的歷史污名。

最後需強調,涉案作品誕生於一段自上而下倡導「文革反思」的歷史背景中。當年巴金呼籲建立「文革博物館」,溫家寶總理多次警示嚴防文革回潮,這些作品是那個特定歷史時期的必然產物,這也正是它們當年未被興師問罪的原因。

綜上所述,公訴方的指控基於主觀臆測與意識形態偏見,嚴重違背「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基本精神。因此,懇請法官閣下明察秋毫,做出公正的判決。

請原諒我占用過多時間宣讀這份冗長的陳述。

我這麼做不僅是為了自己早日獲釋,也是為了其他藝術家不再因類似的自由表達而遭受指控與監禁;更是為了所有同胞都能在真正法治的意義上,擁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在此,我願借用胡適先生的名言:「爭你們個人的自由,便是為國家爭自由!」

對於最後的判決,我將效法先賢蘇格拉底,坦然接受命運的安排。

請允許我以基督徒的方式,做一個簡單的祈禱來結束陳述:

仁慈的天父,請垂聽一個無辜囚徒藝術家的呼告;請主耶穌基督賜予特殊恩典,憐憫、安慰我年幼的兒女;並懇請主憐憫我與和我一樣同在受難的同胞們;請主免除我們的債與罪,願您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直到永遠。

阿門!

謝謝大家!

被告人高兟謹上

2025年8月28日寫就

2026年3月28日修訂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李廣松

來源:作者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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