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原則是傳統國家民主轉型的決定因素
【導讀】今年時值美國獨立建國二百五十年,世人都在慶祝美國制度取得矚目的成就。但同時也存在兩方面的疑慮:一是在全球化下許多人到美國旅遊或生活,直接經歷了美國真實的一面,看到美國很多陰暗面、民主活動的不盡如意,經歷了所謂的「美國祛魅」,聲稱「燈塔國倒了」。二是現在世界正遭遇民主低潮,很多國家如共產制度崩潰後的俄羅斯、阿拉伯之春後的中東國家等等,他們在民主化的道路上,並不是一路坦途,相反,這些國家遭遇了重大挫折,很多掉頭向回走,演變成為威權國家,俄羅斯更是被獨裁者引導成為獨裁意義上的威權國家,成為悍然入侵鄰國的侵略者。
這就引出了一系列基本問題:為什麼民主制度在美國獲得成功、而在俄羅斯卻引發了如此容易失敗?決定民主轉型的關鍵因素是什麼?本文試圖找尋美國制度的內在「基因」,破解美國成功的訣竅,這對尋求民主轉型的途徑有一定的意義。
一、美國制度能夠直接移植嗎?
孟德斯鳩在1748年出版了《論法的精神》,他在書中論述的「環境決定論」,後來成為分析社會制度和人的性格思想上、一度成為影響理論分析和社會改革的重要思路,「制度決定論」則是從這裡分化出來,成為一種解釋社會、政治和經濟現象的思路:認為制度安排對人的行為、社會結構和歷史結果具有決定性或高度約束性的作用。這種思路很容易形成一種惰性的思維傾向,認為民主轉型就是只要建立起民主制度,然後就能在制度下塑造人的性格和行為,在公民約束、社會規範和民主活動的相互作用中形成不斷自我強化和糾錯的機制,最後能建成像美國那樣的法治和富裕的社會。
表面上,這種「制度決定論」在美國建國後的制度安排中似乎得到印證,在近現代的民主化浪潮中也成為人們追求的途徑和目標,認為只要移植的美國制度,民主轉型指日可待。但是,從理論和現實上考察,這卻是難以走得通的。
首先從理論上說,經歷了二百多年的發展,美國制度並不限於《美國憲法》和少數的法律規範,美國制度主要體現在龐大的法律體系中,美國法律以成文法與習慣法並重,法律從建立開始,就一直根據社會環境不斷調整完善,憲法和法律不斷打補丁,判例法使每年增加的法律內容不斷更新疊代,致使現在的法律體系非常龐大,從事涉及法律業務的人員非常多。要完全照搬美國制度,這談可容易,因為美國法律就像一棵大樹,其中每一部分都不是可有可無的,它們都是整體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將這樣龐大體系一下子全搬過來,這個工作量是無法一下子完成的,而且也無法一下子找到這麼多法律人才來運作和維護這麼龐大的法律體系。
其次是美國制度建立在不同的價值觀上,個人主義、共和主義、保守主義、進步主義、自由主義等等,在西方國家活躍的主義和思潮,一個都沒有少,所以,對美國制度的研究,各國學者在各世代都一直有不斷進行,留下的著作多如牛毛,褒貶不一而足,價值取捨是南轅北轍,要精確把握,這也是做不到的。
再次是將美國精良的制度全部抄錄過來實施,歷史上確也實行過,但最後都以失敗告終。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非洲國家的賴比瑞亞,十九世紀美國廢奴後,美國出錢購買了非洲這塊土地,讓黑奴和後代自願回歸到非洲去,美國人不但出錢購買了國土,而且按美國城市規劃建城、並按美國制度一式兩份地複製到這個新國家中去,最後的結果卻是出乎人們的意料之外,美國制度沒有自動運作起來,反而從美國回歸的黑人自視高人一等,壟斷了政府重要職位,與當地黑人之間的矛盾和摩擦不斷加劇,制度很快出現了扭曲,民主政治在賴比瑞亞並沒有建立起來,獨裁、混亂、內戰不斷出現,現在成了非洲最貧窮的國家。
有人將制度移植的失敗歸結為人種和人民素質的原因,但在現實世界中,隨著日本韓國台灣等政治體已經實行了民主這樣的事實,充分證明民主制度並不是白人所專有,民主與人種沒有關係。反而這些事實只證明了:「制度決定論」並不是完全對的,這種理論只有在具備特定條件下才是正確的,只在民主制度完全確立起來並運作良好以後,制度論才會起作用。但問題是,在尋找民主轉型的國家中,亟待解決的問題是找到從專制國家有效地過渡到民主國家的途徑,建立起民主制度,轉型就已經完成了,「制度決定論」的錯誤在於犯了「倒果為因」的邏輯錯誤,現實中難以實現。
民主轉型是要從傳統專制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型,中間隔著要跨越的巨大鴻溝,光是移植制度這種硬體,不能架起連通的橋樑。要建立這個連通,一定有除了制度以外的基礎性要素。有了這樣的要素,制度才能落到實處,才能發芽、生根、結果;沒有這樣的要素,借來的制度只是披在國體外的一件飾衣,兩者沒有融合在一起的可能,在一層光鮮的「民主」外衣下,內里仍是運行著專制的那些實質制度。
二、什麼是構建美國制度的基石?
美國制度不是獨一無二的,它也是民主制度中的一種,只不過是現代民主制度中的一個更為理性和純粹的版本,要找尋美國制度中的基礎因素,實際上是要找到傳統專制社會與民主社會的本質區別要素,只要找到了這個差別要素,等於找到了美國制度的基石,也等於找到了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的有效途徑。相反,如果沒有找到這個區別,就無法跨越兩種社會形態的鴻溝,各種努力只是「照貓畫虎」,搞出來的制度只是形似而神異,最多是從專制社會變成威權國家,離民主社會還相當遙遠。
那麼,美國制度的基石是什麼呢?有人認為是聯邦,有人認為是共和,有人認為是自由,也有人認為是保守,但這些顯然都不對,如果單單只是這些,移植美國制度的難度和門檻就會很低了,但現實中從來不會這樣發生:只要設立了這些制度,民主就能自動實現。
早在1831年,亞·托克維爾受法國政府派遣,到美國考察監獄系統,他利用這個機會近距離觀察和研究了美國政治和社會,他遊歷了美國八個月。當時離1776年美國獨立過去了55年,離1789年發生的法國大革命過去了42年,這樣短的時間,可以說托克維爾是相隔在大洋兩岸的兩件歷史大事件的時代親歷者,但托克維爾本人也帶著深深的疑問,從一個法國人的角度去探究兩大歷史事件的差別和得失。
托克維爾以他敏銳的觀察力,對美國斬新建立的、人類第一個民主制度進行了近距離觀察,通過訪問、與美國人士的交談,深入了解法治和選舉制度的運作。回到法國後,於1835年寫作和出版了《論美國民主》一書,向歐洲舊大陸詳細和系統論述、介紹了美國的民主制度。托克維爾這些工作對了解美國的制度,直到現在都是不可忽視的。
托克維爾如何總結他的觀察和思考的結果?他在書中寫道:
「我在合眾國(美國)逗留期間見到一些新鮮事物,其中最引我注意的,莫過於身份平等。我沒有費力就發現這件大事對社會的進展發生的重大影響。……因此,隨著我研究美國社會的逐步深入,我益發認為身份平等是一件根本大事,而所有的個別事物則好像是由它產生的,所以我總把它視為我的整個考察的集中點。」
也就是說,托克維爾拿自己熟悉的舊大陸與美國新世界進行比較時,最終發現美國民主制度根本性的因素就是「身份平等」,當時法國雖然經歷了大革命,已經將傳統的國王貴族打倒,儘可能將社會不平等的階級藩籬拆除,但也做不到像美國設計出的制度那樣的極致和徹底,所以,托克維爾認為這也是法國的制度比不上美國的原因,更不用說歐洲其他當時還奉行君主制的國家了。所以說,將「平等」作為美國民主制度基本性因素的認識,其實是早已有之,後來更成為政治和法治認識上的常識。
如果仔細研讀美國建國時的最重要文件,在《獨立宣言》中對美國制度最重要基石也作了直接的表述,將平等原則視作天賦人權和社會新制度的前提基礎:
「我們認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存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這個表述包括了兩層意思:一是人人平等;二是天賦人權,其中人人平等被前置為最重要的位置。這個重要文件的理論表述,不僅確立了當時要求脫離英國統治、建立獨立國家的法理依據,而且也是美國獨立後建立民主新制度的奠基石。這個基石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如果沒有了人人平等的前提條件,後面包括自由在內的天賦人權就難以實現。在傳統的專制國家中,並不是不存在天賦人權所列舉的一系列權利,但這些權利沒有建立在人人平等的原則之上,這些人權只屬於統治階層、特權階級所專有,人民永遠停留在沒有自由、受到任意壓迫剝削的不平等處境。所以,美國建國的先輩們天才般預見並抓住了平等的重要性,明確了沒有了「身份平等」,人民就沒有天賦人權,也就沒有「主權在民」的民主。
當時美洲是以移民群體為主體的新世界,人們大部分都是來自歐洲舊大陸的低層、受迫害的新教徒,他們面對未開發的北美大陸,人數少,只有抱團對抗嚴酷的自然環境,才能生存下來,在這種生存背景,不可能形成專制的貴族階層和傳統,反而必須靠自己的勞動能夠發家致富,建成了自己的成功事業。所以,也很自然而然地接受平等的理念,在這樣的民意基礎上,後來建立的民主制度就能在彼此談判、妥協中建立和運作起來。
在其他歷史發展悠久、形成了專制傳統的社會裡,包括當時以君主制為主的歐洲各國,要實現這個平等原則,在近代的民主革命中,要實現從特權階級的專制社會向平等的民主社會轉變,都經歷了血與火的淬練階段,英國在完成光榮革命之前,也陷於近十年的內戰,要求政治權力平等的議會派用暴力革命推翻了絕對君權的保皇派,處決了英王查理一世,一度建立了共和國;而後來的光榮革命無疑繼承了這一爭取平等的遺產,最後才建立的君主立憲制,這個新體制拋棄了君權至上的傳統等級制度,平等得到貫徹,新興的市民階級(資產階級)與傳統的國王貴族開始平等地分享權力,法治、平等政治在議會中慢慢從上層向社會中各個階層普及。
1789年爆發的法國大革命深受美國獨立宣言的影響,將平等作為民主三原則(自由平等博愛)之一寫在自己的戰旗上,但革命中的暴力程度直到現在,人們仍聞之色變,因為王權和貴族等特權階級對平等的抗拒比英國人更甚,勢力更大,在後來近百年裡,法國專制的復辟勢力與追求平等的市民階層進行了反覆拉鋸,但最終民主潮流不可阻擋,專制的君主制被清除,平等、自由和民主最終才得以實現。
所以,傳統社會以等級制為主體,社會的權力和財富為特權階級所獨享,而缺失平等的社會,就像失去了水和養分的沙漠,要建立沒有平等的民主就像在沙漠中種植糧食作物,是根本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對平等的追求既是起點,也是終點,是民主制度建立的前提,也是貫穿民主制度並起實質作用的內在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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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平等原則如何塑造美國民主
現在又經過了近兩百多年,對美國制度和民主的研究和認知,已經不斷提高,比托克維爾當年的認識也高了幾個層次。對「平等」概念的認識,不再是托克維爾當時籠統認為是「身份平等」,而是作了多層次、多維度的深入考察,充實了這個概念的豐富含義,包括了以下各個方面:
1、人格平等:人格平等是指每個人作為一個獨立的人,在法律和政治共同體中具有同等的基本人格地位,每個人在尊嚴、價值和道德的地位完全相同,不因出身、財富、地位或種族的不同而存在高低貴賤之分。
2、權利平等:「人人平等」意味著每個人都要作為權利主體,每個人相同地擁有和享受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各項基本權利與自由。後來美國制訂的憲法及其修正案將《獨立宣言》中將《獨立宣言》中提出的「人人生而平等」轉化為可執行的法律規範,在第十四修正案明確規定:「任何州不得拒絕給予其管轄範圍內任何人以法律的平等保護。」這就在法律上規定了:不論在國家的任何一個地方,每個人權利都受到法律保護,政府和司法機關不得選擇性將部分人排除在保護之外。
3、法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再是一句空話,法律把每一個人都當作具有獨立人格的權利主體,都擁有一系列申請法律保護的權利:擁有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具有簽訂契約的能力;具有訴訟權和司法救濟的權利;可以要求政府依法行政,防止政府任意剝奪個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侵權發生。這些權利,不但是指法律實體享有《權利法案》規定的各項同等權利,而且也享有程序正義的同等權利,真正實現了「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一套法律制度適用於所有階層和個人,真正超越了傳統的「刑不上大夫」那種等級特權制的不平等。
4、機會平等:每個人在獲取教育、就業和晉升時,參與社會的政治和經濟領域競爭時,都擁有不受歧視、沒有分別對待的同等機會。
5、福利平等:當社會經濟發展到富裕的時期,每個人在遭受生活和工作變故而出現經濟困難時,如失業、喪失體力、年老失能等嚴重問題時,有同等接受社會求助的機會。
回來再觀察美國制度,不難發現「平等原則」從一開始就奠定了制度的基礎,用現在流行的話來說,就是設定了「底層邏輯」,或者說建成了自己的制度基因,只有從這個角度去觀察美國的制度和架構,才能把握美國制度從零開始、從小苗發芽長成為參天大樹的內在秘訣,理解美國快速超越了有千年歷史的歐洲舊大陸、反過來成了世界學習的民主榜樣。下面我們來拆解美國制度後面隱藏的邏輯:
1、為了保護平等的個人權利,建立起龐大的法律體系作為保障。
《獨立宣言》不但認為「人人生而平等」,而且平等地包含有豐富的天賦人權:擁有不可剝奪的「生存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等個人權利。這些人權並不是像馬克思主義者所認為的,只是抽象、空洞的權力,只是屬於資產階級和富人的權利,與工人階級和窮人無關。實際上,美國通過憲法和法律制度保護了個人權利,不分社會階層的身份都得到同等保護,並通過具體的司法手段對每個人都起保護作用。這主要體現在由憲法前十項修正案構成的「權利法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組成了保護個人權利的系統閉環,當個人權益受到政府或他人的侵犯時,每個人都需要得到社會法律體系的救濟,如果缺乏這些外部的司法救濟,人人平等、個人權利這些才會成為一句空話,會真正淪為無法兌現的空話。美國擁有全世界最龐大和複雜的法律體系,如果歸根結底看,其實都是為了保護人人平等和保障個人權利建立的保護網。
所以,美國從獨立開始,將完善法治當為第一和優先制度建設的目標,現代法律秉行公正原則的審理和執法原則,這樣才能有效成為人的平等和自由的保障。
2、用三權分立制衡防止政府暴政,保護平等的個人自由和各項人權。
在傳統君主制和其他專制國家中,「君權神授」鎖死了社會的階級流動性,少數的特權階級與權力繼承綁定,坐享社會的大部分財富,絕大多數民眾淪為沒有人權和被盤剝的勞動階級,僅能勉強維持著生存,君主和貴族要世代維持這樣的社會秩序,必須通過政府實行暴政,所以,政府暴政是個人平等權利的頭號大敵。
為了保證個人權利免受來自政府暴政的侵害,美國制度中設計和建立的「三權分立」制度是創新性的,通過把國家權力分解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部分來限制政府出現暴政:
立法權制訂新法律,由人民選出代表組成的國會行使;
行政權由總統牽頭組成的行政團隊行使;
司法權受理和解決社會出現的爭議,由地方和聯邦法院行使。
三個獨立的權力中心實行彼此相互制約:
總統可以執行法律法規,但不能自己制定法律;
國會可以制訂法律,但又不能自己執行自己制訂的法律;
法院可以獨立審案判案,不受總統的干預,總統不能直接向法院下令、要求法院按照自己的意願判決;
而法院又可以受理對政府機關的訴訟,審查政府的行政行為,如出現重大的涉憲法的爭議,最高法院還可以進行合憲性的審理和裁決。
三權分立又相互制衡,從而使政府權力受到有效約束,只能用於服務人民、而不是隨心所欲地欺壓人民,同時又保證了政府在行政時保證權責相當,如果當總統的行政出現重大失誤導致國家損失時,人民就有依據在國會中提出彈劾或在下屆的總統大選中投票撤換總統和他的政府。
3、用定期選舉來防止暴君出現。
美國制度中設立了選舉制度,這是民主的重要標誌。由人民選出代表組成國會和總統,國會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民主投票選舉制度不但解決了「主權在民」的權力合法性的來源,而且由於人人平等地參與投票,是平等權利的具體和真實的體現。將民意表達制度化、選舉定期化和民選官員任期制,有效清除了暴君產生的土壤。
總統雖然在擁有強大的行政資源和權力,但由於要面對定期選舉和受任期限制,這些具體措施使總統的權力不再是永久的、甚至是世襲繼承的,總統的施政必須接受選民的監督和評議,一旦民意反轉,在新一輪的大選中就會落敗、失去權力,所以這些民主制度建成了保護平等和個人權利的防護堤,是民主共和制最堅強的保證。
歷史上許多國家曾經建立過民主的共和制,但非常容易受到強人的顛覆,復辟成為專制或現代的極權國家。例如納粹政權顛覆了德國的魏瑪共和國,通過授權法案,大權獨攬,其中一個重要的標誌就是廢除了定期投票的選舉制度、授權法使希特勒擁有了自動持續掌權的權利,復辟了暴君政治,這一切的內在邏輯就是徹底否定了人人平等原則、剝奪了個人的天賦人權。
4、防止出現「多數人的暴政」,美國國會設計了兩院制。
設立議院是建立民主制度的首要目標,議院中廣開言論、收集民意,不同的利益集團可以在表達和辯論中交鋒、論證和妥協,可以和平地達成共識,然後作出決策、制訂法律,這是民主活動的基本要求。但在議院的議事和決策中,不可能事事做到百份百的贊成或反對,只能以「少數服從多數」作為決策的規則,一般情況下,這個民主規則是有效的,但仍然有可能出現極端的漏洞:如果大多數選民被非理性的情緒、偏見、民粹主義或煽動家所主導時,會出現國會通過的法案損害少數人權益、結果破壞社會秩序的結果,這就是「暴民政治」,是民主制度的噩夢。為了避免這種暴民政治的出現,美國制度的設計者在國會中的眾議院之外,又設立了參議院,讓國會兩院之間相互制衡。
之所以在眾議院之外設立參議院,是因為在涉及議員的具體制度安排,眾議院中的議席是以人口數量來劃定的,但各州的經濟發展不平衡,有的州經濟發展快、人口聚集多,議員名額分配就多;有的州地處內陸,經濟發展相對緩慢,人煙稀少,獲得議席數量也少。如果只有一個議院,就有可能在議會中討論和表決有爭議的法案時,議員多的州始終有優勢,為了自己州的利益,只通過對自己有利的法案,居民少、議員少的州處處被動,在利益博弈中自己的利益被侵犯,出現對弱州的不公平,最終是對這些州中的人民剝奪了平等的權利。
為了防止這種暴民政治的出現,美國人創新性地在眾議院之外設計參議院,規定每州擁有兩個議員的名額,五十個州共一百人共同組成參議院,體現州與州之間、不同地區的人民之間的權利平等,通過對兩院的職責範圍的具體規定,使參議院與眾議院相互進行制約,有效防止多數人對少數人暴政的出現。例如法律在國會通過的流程一般是:法案由眾議院提出並通過,然後再由參議院審議並通過,最後才由總統簽署成為正式實施的法律。法案在審議過程中,眾議院和參議院都有權否決對方提出的法案,只要有反對意見、達不成一致,法律就無法通過。
這樣的兩院制運行起來,增加了制度運行的難度,降低了制訂法律的效率,也減慢權力運行的速度。事實證明,這種效率的犧牲是必要的,增加複雜性就是一種防止貿然作出決定導致朝令夕改,也能防止權力橫衝直撞的被濫用,這樣的制度確實能保護了個人自由和平等,是優良的制度設計。相比之下,中國人以講究制訂政策和行政施政的高效而自傲,但實際上,施政效率高,出錯的機率也大,一旦中央出現決策錯誤,也「高效」地很快漫延成全國性的災難,造成對社會財富和個人權益的大面積破壞,這種專制下的錯誤決策會藉助行政高效,掀起一場又一場的人為災難,這是專制政府不可避免的。兩種制度相比較,孰優孰劣不難分別。
5、防止中央政府的集權,設計出強大的地方自治,實現中央政府和州政府之間分權。
對於國土遼闊的大國,中央和地方永遠都在爭奪財富和權力,是一對此消彼長的矛盾,但本著平等原則,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劃定各自管理的權限,地方擁有成為高度自治的州權,負責當地的社會管理和發展,中央則是負責軍事和外交,維護國土安全,這樣各行其事、各盡職責,聯邦政府與州政府是平等的關係,沒有上下級的領導關係。這樣防止職權混亂引起越權干政,也避免了將權力不是全部集中在聯邦政府,出現中央集權的專制政府。
聯邦政府與州政府分治,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如果說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是橫向的分權,那聯邦與州的分權則屬於縱向的分權,聯邦政府與州政府的地方政府是職權不同、又相互影響作用的關係,這樣的制度作用是把國家的權力拆成很多板塊,讓任何一個權力中心都難以擁有全部權力,這樣的分權最終保障了個人平等的權利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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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立反對黨合法存在的制度,使個人的平等權利有了生存的空間。
真正健康的民主制度必須允許反對黨的存在,事實證明,獨裁者要實行對個人權利的侵犯,必然先要消滅現存的和潛在的、與自己意見相左的組織和個人,消滅一切政治競爭者。由於這些組織和政黨能代表民意、並能站出來與掌權者在選舉中進行競爭,如果掌權者倒行逆施、執政失敗導致政績不如人意,反對黨完全可以將無能的掌權者趕下台、取而代之。
承認反對黨的存在,是民主制度防止暴君和暴政出現的重要條件,也是考察是否是一個健康民主制度的一個重要指標。反對派之所以可以合法存在,制度本身已經明確了政黨、政府與國家三者的關係:政府並不能等同於國家,政府可以由不同的政黨主導,國家不會因政府的變化而變化;執政黨更不能等同於國家了,所以,反對黨批評執政黨,只是政見的不同,並不是反對國家,更不是叛國;批評總統和政府的政策和施政也不是反對國家;要求執政黨和主導的政府下台更不是犯罪。
所以,只要反對黨制度的存在,政治競爭就會存在,這本身就是對權力的一種制約、對個人權利的多一重保護,一黨專政或強人想做暴君都難以做到一手遮天,他們根本走不到獨裁的那一步。
7、言論自由的制度不但是天賦人權之一,也是保護天賦人權的利器。
縱觀歷史,暴君和暴政都實行嚴格控制人民的言論、壟斷資訊信息的流動,專制社會是建立在壟斷信息的基礎上,政府控制了所有媒體和書藉,人民只能聽到一種聲音是:政府永遠正確!對領袖和執政黨只能歌功頌德。一方面是人民被限制在有限的信息中變傻,對人人自身擁有的政治權利被侵害、在經濟上受盤剝一無所知;另一方面是要統治者建造的信息黑箱之下,對整個社會的智力傷害是全面的,「愚民者終自愚」,愚民政策最終反噬到統治者自身,他們後代的智力也一代不如一代,社會停滯不前、經濟難以發展,人才凋弊,在自然災害或外族入侵時束手無策,難以阻止社會災難的發生。
美國制度從捍衛人的平等權利出發,打破信息壟斷,言論自由是人人擁有的自由權利,在美國制度中分類為新聞自由、出版自由、思想自由、個人對公共事務的自由言論,體現了知情權、發言權和傳播權,言論自由具有非常重要的政治功能,讓社會大眾能夠及時知道政府做了什麼,在選舉投票前獲得充分資訊,為個人的理性思考和自願選擇提供保證,新聞和言論自由是民主活動中必不可少的「信息監督系統」。如果沒有言論自由,個人的投票意願往往被片面信息所扭曲,作出了錯誤的投票選擇,這樣的選舉很容易變成被野心家所操縱、流於形式的假民主。
8、建立以最高法院為首的司法體系,以公平原則來調處社會的紛爭。
憲法及其修正案是根本大法,是法治的根基,但這些大法並不會自動起作用,而是需要警察、檢察和法院一整套獨立的法治系統來運作維護,如果法院受到領導人或一個政黨控制,法院受命於某人或黨,那法院一定會罔顧事實和法律、將所有反對總統或反對執政黨的人都打成有罪,那人人平等和權利就不復存在,即使名義建立了民主制度,但實際上是名存實亡,專制實際已經降臨。所以,司法獨立非常重要,是保障人人具有的天賦人權、維護民主運行的防護堤。
美國建立以憲法法院為首的法治體系,法律的唯一宗旨是公正原則,這不但體現在制訂法律上,而且也體現在法院的具體審理上,法院受理所有的社會紛爭的法律訴訟,無一例外不涉及人的各種權利爭議,小到公民間的民事糾紛和犯罪案件、大到社會制度的問題和選舉中爭議,都由各級法院受理和裁決,涉及重大的原則爭論,特別是涉及到與憲法相違悖的案件,都集中到最高法院進行審理,這就形成了法治領域完整的邏輯閉環,在這個法治的閉環中,人人的權益受到保護,這是整個龐大法治體系最後要達成的目標。
除了以上所述的各項制度,美國人在運作制度過程中,還有著許多具體的規定和措施,經歷了250年的發展,表面上各種制度令人眼花繚亂,但「萬變不離其宗」,實質上是環環相扣、相互銜接的,平等原則決定了所有的制度變化規律和社會活動的邊界,各種制度從平等原則出發,最終又回到保障平等和個人權利的目的。離開最重要的平等原則來談民主制度,這都是與美國制度的前提條件相違背,最終不可能建成現代民主社會。
四、結語
平等是區分專制與民主的分水嶺,也是民主制度成功的基礎保證。從世界角度看,這個觀點早已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共識,為什麼現在又要回顧這個基礎性的認識?除了孔夫子所說的「溫故而知新」、幫助我們把握民主制度的核心外,另外還有著現實的實踐意義。
一是雖說在民主制度和運作成熟的社會中,不論從學術上、還是在公民參與投票過程中,甚至在個人的日常生活中,人人平等及其個人權利已經變成像空氣和水這些最基本的日常必需品,但在世界大多數還處在傳統社會的國家和地區,對人格平等重要性的認識還是非常稀缺的,特別是歷史上都嚴重缺乏政治平等傳統的華人來說,即使身處自由世界中生活工作,重新進行梳理回顧,這具有著更新認識、更能與普世價值相融合。
二是「冷戰」時期東西方美蘇兩大陣營的對抗中,平等的概念和理論受到了污名化。由於蘇俄制度意識形態宣傳的需要,共產黨打著消滅剝削、經濟平等的旗號,為沒收私有財產、大搞平均主義提供了理論基礎,這就搞混了政治理論,模糊了平等是民主戰勝專制這一重要原則,使日常話語中刻板地作了簡單分類:很多人都認為蘇俄的極權主義社會追求平等、西方民主社會講究自由,將平等與自由對立起來,要平等就喪失自由、追求自由就要放棄平等,兩者不可兼得,致使許多學者都是談「平等」色變、唯恐避之不及,這是現代學術史上最大的冤案。
因為蘇俄式的共產主義政權,雖然打著追求平等的旗號,但實質上與真實意義上的平等原則沒有半點關係,他們在制度結構上設置了「體制內」的新階級,他們占據了國家中的權力職位,享有據有社會財富的優先權,用極權國家的手腕、無死角地控制了社會各個角落,他們建立的「無階級社會」完全脫離了民主必要的公正和平等原則,本質上仍是專制的傳統社會,只是利用現代科技、將傳統社會專制主義的升級為極權主義,人民仍然是在政治上無權利、經濟上擺脫不了貧窮。這樣極權主義政權在經濟上不平等、也不追求政治法律的平等,只有民主社會才能實現平等和自由。
三是許多追求民主轉型社會遭遇挫折的主因。從近代開始,眾多國家在世界民主潮流的推動下,力爭將自己的國家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但許多社會的轉型道路並不順暢,主因就是並沒有像美國制度那樣抓住民主制度賴以建立的基石,也就是政治上、法律上的人人平等,結果是轉型半途而廢,社會重返威權統治、甚至是專制統治。
例如孟加拉國,為了照顧1971年民族獨立戰爭中犧牲或作出巨大貢獻的「自由戰士」後代,實行了公務員配額制度,有30%的名額為這部分人及其後代預留了政府職位。這種為革命者後代打造配額制度,這也是完全違背了平等是民主前提的基本原則,這種國家雖有形式上的民主,但配額制製造了新的等級制度,延續了制度上的不平等,還只能屬於競爭性的威權主義政權,離成熟的民主社會還相關甚遠,所以,在2024年孟加拉國人不得不再次起來推翻這種新威權,再次努力重建人人平等的民主社會。
所以,從歷史和現實的角度看,平等不但在美國制度占據了重要地位和作用,而且民主轉型追求和設計中,也是至關重要的。現代民主只有建立在政治上「平等原則」的基石上,以平等、自由作為制度建設的錨點,同時又要以之作為制度的評判和檢驗標準,才能一步步成功建成民主社會。平等是基石,也像一顆種子,而不是一句口號,要落到法律、制度的實處才能由開花結果。世界上不論哪個發展中的傳統國家,只要沒有落實平等原則的意願和具體的法律制度,都建成不了民主自由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