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社會中的弱勢群體,更多地以一種"慈善取向"而非"權利取向"被描述,也就是說,仿佛這些群體的福利是"主流人群"中的善人或者政策的恩賜,而不被視為國家有責任保障的平等權利。因此,殘障人士的主體性,尤其是其主動爭取平等權利的行動並不被強調和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