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因精神分裂症被鑑定為「無性自我防衛能力」的花花而言,無論誰與她發生性關係,在法律意義上都是違背其意願,但張某軍卻因「組建家庭」的主觀意願和「穩定同居生活」的事實,被檢方認為「與強姦有本質區別」。這似乎意味著,中國司法默許農村光棍「收留」流浪精障女性強迫婚育,維護婚姻家庭的傳統父權秩序,遠遠大於尊重和保護精障女性的性自主權。一如三年前「鐵鏈女案」的判決,法院以虐待罪而非強姦罪對董某民判刑,變相承認他們的「拐賣婚姻」依然有效、雙方屬於「家庭成員」。
開門見山,先發一下我收到的《告知書》:此次申請信息公開的緣起,是我看到貓盟的一篇推文《探討雅下水電工程在生態保護上面臨的挑戰》,文中提到:筆者致電中國生態環境部申請查閱相關環評報告,得到的答覆是該工程涉密,環評報告不予公布。貓盟方面採取的是致電的形式進行諮詢,這尚不算一種太正式的...
暫且不論該報導對事件「喪事喜辦」的錯誤定性(把犯罪美化為善舉),從該報導本身,至少可以看出兩個事實:1、在十幾年前,和順縣警局就已經知曉卜女士屬於精神病患者、張某與卜女士「組建家庭」乃至生兒育女的事實;2、十幾年來,和順縣警局一直在幫助卜女士尋親。其中,若第1項事實屬實,那就意味著,和順縣警局在明知張某強姦卜女士的情況下,仍縱容這一犯罪行為長達10餘年,其間也並未履行對精神病人的救助義務,由此可推知公權力機關存在瀆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