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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我五木|「雅下水電工程」環評及批覆文件屬於國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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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門見山,先發一下我收到的《告知書》:

此次申請信息公開的緣起,是我看到貓盟的一篇推文《探討雅下水電工程在生態保護上面臨的挑戰》,文中提到:「筆者致電中國生態環境部申請查閱相關環評報告,得到的答覆是該工程涉密,環評報告不予公布。」

貓盟方面採取的是「致電」的形式進行諮詢,這尚不算一種太正式的途徑。於是在獲悉這個信息之後,我決定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向生態環境部申請公開「雅下水電工程」相關的環評及批覆文件,這一方面是為了驗證相關環評報告到底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另一方面,若相關信息確實涉密,我也想進一步了解涉密的具體原因,如具體的密級、定密依據等,而不僅僅是一個寬泛的理由。

2025年8月17日,我通過生態環境部「政府信息公開」的在線申請連結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我申請公開的內容為:雅魯藏布江下游水電工程」相關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全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關於「雅魯藏布江下游水電工程」的環評批覆文件。

在該申請當中,我列明的「事實與理由」如下:

「雅魯藏布江下游水電工程」(簡稱為「雅下水電工程」)涉及雅魯藏布江下游大峽谷區域,總投資約1.2萬億元,系國務院核准的國家重大能源工程。雅下水電工程作為跨行政區域的國家重大能源工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工程相關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審批通過後,項目方可開工建設。而根據公開新聞報導,雅下水電工程已於2025年7月19日正式開工,表明環評程序已履行完畢。

雅下水電工程項目地處雅魯藏布大峽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及跨境流域,涉及生物多樣性、水資源、地質災害等多重敏感因素,其建設與營運對流域生態環境、水資源利用、生物多樣性保護及跨境環境協調具有重大影響,關乎公共環境利益與公眾知情權。公開環評信息是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的前提。並且需要強調的是,即便項目涉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也可對文件做脫密處理或對非涉密部分作區分處理後予以公開。

申請人作為關注生態環境保護的公民,申請公開上述信息,旨在全面了解雅下水電工程的生態影響評估結論、生態保護措施有效性及審批合規性,同時為公眾參與流域生態保護監督、提出合理建議提供依據,以維護流域生態安全與公共環境利益。希望貴部予以配合。

最終在8月26日晚,我便收到了開頭所示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告知書》,生態環境部的答覆還算迅速。

對這個結果並不意外,也藉此做一個簡要的法律評析。

「雅下水電工程」作為投資達1.2萬億的國家重大能源工程,顯然屬於「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該項目必然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與此同時,對於項目相關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也將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結合《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來看,「雅下水電工程」大概率是由生態環境部直接負責審批。

在環境影響評價的過程中,公眾也依法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後,應當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一)環境影響報告書全文;(二)公眾參與說明;(三)公眾提出意見的方式和途徑。公開期限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有公開環境影響報告書全文的法定職責,實踐中,通常是在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官網「政府信息公開」欄目下的「主動公開」部分進行公示。

此外,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告審批決定全文。」因此,對於環評相關的批覆文件,也同樣屬於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公示的範圍。

以上是常規的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及公示的基本流程,但《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第八條也規定了例外情形:「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相關信息應當依法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依法不得公開。」此次我所收到的《告知書》當中,生態環境部也正是援引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關於「國家秘密不予公開」的法律規定,作為拒絕公開的理由。

事實上,在實務中,以「涉及國家秘密」為由拒絕公開相關政府信息已經成為了一種普遍現象。

而在我此前撰寫的《法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指南2.0》一文當中,我就曾指出過:一般而言,以「涉及國家秘密」為由拒絕公開相關政府信息其實很難具有說服力。對於相關政府信息是否屬於「國家秘密」的認定,應當依據《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三條之規定進行嚴格限定,否則該理由便很可能被濫用。首先,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建立的目的便是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監督權,所以原則上對於政府信息都應予以公開;其次,誰有權認定某個政府信息是否屬於國家秘密?是被申請的行政機關自身嗎,倘若當真如此,行政機關自己做自己的裁判,則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便可能被架空。故此,行政機關對「涉及國家秘密」理由的適用應當慎之又慎,應該儘量少用乃至不用。

在《告知書》當中,生態環境部也並沒有告知「雅下水電工程」環評及批覆文件被確定為「國家秘密」的具體理由及事實依據(不過這也算實務中的常態)。我好奇的是,這些信息究竟基於何種事實和法律依據被確定為涉密?希望在後續的訴願過程中,能夠就此得到一定程度的回應。

——顏森林

2025.8.27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吾我五木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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