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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鋸20年 中共不再承認「黨校學歷」

中央黨校學歷不再享受同等教育待遇

多年來,中國各級黨校開展的學歷教育,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的國民教育一樣,提供各種文憑。但由於未與國民教育體系接軌,黨校文憑能否獲正式認可一直存在爭議。中共中央新近頒布《黨校條例》,黨校學歷將不再享受同等國民教育學歷待遇。

日前,中共中央頒布實施《中國共產黨黨校工作條例》(下稱《條例》),將此前「黨校學歷可以享受同等國民教育的有關待遇」的規定刪去。這意味著多年來關於「黨校文憑」的效力爭議有了結論。今年9月3日,中共中央下發《關於印發<中國共產黨黨校工作條例>的通知》(中發[2008]13 號),其中附有《中國共產黨黨校工作條例》全文。1995年9月6日發布的《中國共產黨黨校工作暫行條例》(下稱《暫行條例》)被同時終止。

此次頒布的《條例》與之前相比,最引人矚目的當屬有關「黨校學歷」相關規定的變化。《暫行條例》第18條規定,「黨校學歷是幹部在黨校學績的一種標誌。黨校主體班次的學員,按教學計劃要求完成學習任務,經考試考核合格者,取得黨校學歷,並作為擔任一定領導職務的任職資格。中央黨校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舉辦的學制二年以上的長期班次,學員學完必修課程,經考試考核合格者,授予黨校學歷,可享受國民教育相應學歷的有關待遇。」

安徽省淮北礦業集團朱莊煤礦農民工陳士平從中央黨校函授大專班畢業後獲得大專文憑。


而在剛剛頒布的《條例》中,這一規定僅被表述為「黨校學歷是幹部在校學績的標誌。黨校學員按照教學計劃要求完成學習任務、經考核合格的,取得黨校學歷。」《條例》還刪去了《暫行條例》中的第24條,其大意為「中央黨校和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在辦好主體班次的前提下,可辦以黨員幹部為主要對象、與黨校職能相應的函授教育。學員學完必修課程,經考試考核合格者,授予黨校函授教育學歷」。

這一顯著變化,結束了黨校和教育部門間持續20多年的有關「黨校學歷是否等同國民教育學歷」的拉鋸戰。條例》對黨校教育依法規範,還意味著明確了教育部門在教育體系中的主體地位。《暫行條例》第20條稱,中央黨校和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經國務院學位管理部門批准,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要求,招收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並納入國家學位管理體系。

而《條例》第20條則明確規定:中央黨校和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依法取得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並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招收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納入國家學位管理體系。

黨校學歷效力拉鋸戰

上世紀80年代初,中央乃至各級黨校在幹部培訓任務之外開始辦學。發展到今天,分為學位教育和學歷教育兩部分。中央黨校及部分省級黨校所設的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碩士及博士學位點,其所提供的學位教育與正規教育無異;而黨校學歷教育,雖包括大專、大本及研究生在職教育,由於未與國民教育體系接軌,其文憑至今未獲國家正式認可。

由此,圍繞「黨校學歷」的效力,在中央黨校和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間多年來展開了「拉鋸戰」。1983年出台的《中共中央關於實現黨校教育正規化的決定》指出:「各級黨校的培訓班、理論班,都要實行考試、考核制度和學歷制度,根據入學前的文化水平和入學後的學制,所學課程,經過考試合格者,取得同國民教育體系相當的學歷和待遇。」但據《財經》記者了解,中央的決定出台後,只有1985年和1986年兩屆黨校畢業生的文憑,獲得了當時國家教委的承認。

1995年7月,原國家教委在《關於重申黨校學歷不應等同於國民教育學歷的復函》中指出,黨校學歷不應等同於國民教育系列學歷,不作為報考國民教育系列專科升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學歷依據。2000年6月,中共中央發出《關於面向21世紀加強和改進黨校工作的決定》(中發[2000]10號,下稱 「10號文件」)。「10號文件」再次強調,黨校學歷「待遇參照國民教育相應學歷的有關規定」。

據《財經》記者了解,現實中,黨校學歷在全國範圍的相當一些系統內獲得承認,但也有一部分系統,黨校文憑依然不被認可,其中就包括全國統一司法考試。近年來,因持黨校文憑無法參加全國統一司法考試,全國各地狀告司法組織者的訟爭不在少數,但無一例外都敗訴。如2007年5月31日,湖北建始縣法院法官黃志佳憤而將中央黨校告上法庭。(參見《財經》2007年第24期「湖北一基層法官狀告中央黨校」)

《財經》記者獲悉,全國像黃志佳這樣擁有「黨校文憑」者多達320萬之眾。黃志佳對《財經》記者表示:「我們的黨校文憑不被承認,我能理解,但總得有人為我們負責。我將要求辦學的中央黨校、要求出台政策的中央為我負責,承擔賠禮道歉、雙倍賠償的民事責任,要求追究教育部瀆職責任。」不過,自去年7月 19日武漢市江漢區法院通知黃志佳,已受理其狀告中央黨校案,至今一年有餘,江漢區法院還沒有開庭審理。

責任編輯: 劉詩雨  來源:財經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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