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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新年末最後一天刊敏感文章 再釋大變局信號

—制度之制度層面的變革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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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後一天,與習近平陣營關係密切的財新網發表文章,觸及「制度之制度層面的變革」、「憲政制度」等敏感話題。這是習近平當局密集釋放變局信號的最新一例。作者王永欽為復旦大學經濟學院教授。

人類歷史上有眾多的社會變革,但從大的方面來看,似都不外乎以下三個層次。

1.技術層面的變革(technology)

這是後進國家最容易做到的,可以通過學習或者模仿來進行。中國清朝末期的洋務運動可以說屬於此類。雖然當時也有大批的先賢看到了中國社會的制度缺陷和西方世界在制度上的優越性,但是由於制度變革的困難,最後洋務運動的貢獻也僅僅是在器物和技術的層面向西方國家進行學習和模仿,但最終還是功敗垂成,沒能使中國真正走向現代化之路。

2.制度層面的變革(rules of the game)

這裡所說的制度是指規約社會中諸主體之間行為的遊戲規則。制度層面的變革要比技術層面的變革來得困難,這是因為遊戲規則的改變往往會損害某些社會群體的利益,使得這些群體成為改革的反對者。有效的制度變革有如下兩種可能性。第一種可能是,改革儘可能是帕累托改進(改革會提高某些或者全部民眾的福利,而沒有人會受損)。第二種可能是,即使變革不能實現帕累托改進(會損害某些群體的局部利益),但政府通過必要的轉移支付可以補償這些受損者的損失,從而可以實現卡爾多改進;這往往需要具有很強實施力的政府。這兩種情況都說明,改革的序列安排(即「先改什麼,後改什麼」)和改革方式(即「如何改」)是非常重要的。

不妨以中國的經濟改革為例來看。中國的改革從1978年以來的很多年裡基本上都是帕累托改進的。這固然與中國改革起點的普遍貧困(文革使得中國的經濟瀕於崩潰邊緣、一窮二白)有關,但與改革的序列安排關係更大。例如,中國真正的改革是從農村部門開始的,這在極大地促進農業發展的同時,還為1984年起城市部門的改革打下了深厚的基礎,因為農業發展為城市部門的改革提供了生活必需品、投入品、勞動力和市場。這樣的例子大家可以想出很多。中國的改革方式也非常獨特,拿市場化來說,不是單純為了市場化而市場化,而是利用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基於GDP的考核這種相對績效評估的方法來激勵地方官員,使得他們有了市場化和發展經濟的激勵,即先「將激勵作對」(getting incentive right),再「將價格作對」(getting price right)。這樣的例子同樣可以舉出很多。當然,隨著改革的深化,帕累托改革的空間正變得越來越小。

3.制度之制度層面的變革(rules of the rules of the game)

所謂的制度之制度,就是界定遊戲規則的遊戲規則。制度與制度之制度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例如,從淺到深來說,公司治理制度本身是一種制度,但是規約公司治理制度背後的法律體系則是制度之制度;而規約法律制定和實施的憲政制度則是更高層次的制度之制度;而憲政制度背後的社會共識和社會契約則是更高層次的制度之制度。

如果深層的制度不完備,那麼淺層的制度往往也會受到影響。例如,哈佛大學的Andrei Shleifer教授與他的合作者們在一系列有影響的實證文章中有力地表明,普通法系的國家一般資本市場比較發達,公眾持股公司比較多;而大陸法系的國家,資本市場通常不發達,而且家族企業和集中控股的公司更多。這就提示我們,很多制度僅從其本身入手往往不能得到根本的改進,而需要從更深層的制度入手。市場經濟體制本身可以說是一種制度,要想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就必須考慮其背後更深層次的制度結構,如產權和法律體系、憲政體系和社會契約;如果將政府的運作也看成是一種制度,那麼法律體系、憲政體系和社會契約同樣也是不可或缺的。也許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著名經濟學家Ken Binmore說「顯然,界定清晰的社會契約是市場出現的先決條件,更不用說政府的出現了」。因此,從重要性上來說,制度之制度是第一位的:如果有了優越的制度之制度,那麼就會衍生出好的制度;而有了好的制度,就會內生出先進的技術。我想這就是華盛頓、傑斐遜、富蘭克林等美國的締造者們受後人尊重的最重要的原因吧:他們開創了優越的制度之制度。

但這個層次的社會變革常常難以被人理解,從而沒有引起人們的足夠重視,也是後進國家最難做到的。第一個層面和第二個層面的變革都可以通過少數社會精英或者威權主義政府來實現。第三個方面的變革則往往通過人們形成新的社會共識和社會契約來實現。只有完成了第三個方面的社會變革,一個國家才能夠說真正實現了現代化,社會經濟發展才會走上良性的發展軌道:社會的發展靠的是穩健的制度保障,而不必寄望於少數社會精英。只有真正做到了第三個方面的變革的國家,才能夠稱得上是開放的社會(open society):在制度的演進上是開放的。在開放的社會中,政府本身也受到社會契約的限制和約束,本身也是一個內生的均衡。

歷史經驗告訴我們,如果只在前兩個方面進行了變革,那麼這種社會變革是不徹底的,而且前兩個方面的變革本身也是不可持續的,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的變化。對於後進國家來說,這是尤其重要的,它們可以學習先進國家的技術,它們也可以學習先進國家的制度,但它們更應該在一定的發展階段後改進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制度之制度,而這往往需要新的社會共識和社會契約。

責任編輯: 白梅  來源:財新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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