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 驚人之語 > 正文

遒真言實:北京檢方在玩火 這個國家離嗚呼哀哉不遠!

—北京檢方在表演:我是流氓我怕誰!

雷洋案涉案警察犯的是玩忽職守罪嗎?人平白無故被害死,竟然避重就輕,輕飄飄地定一個小小的「玩忽職守罪」。作為國家檢察機關,你們是真不懂法,還是故意裝迷糊?還是蔑視全國人民的智力?雷洋案早已激起了公憤,現在還在火上潑油,國家到這一步,離嗚呼哀哉不遠了!

2016年12月23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發布消息:雷某接受有償性服務離開時被蹲守便衣發現······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依法認定:邢某某等五人在執行公務活動過程中,不正確履行職責,存在不當執法行為,執法行為超出合理限度,致執法對象發生吸入性窒息;不履行職責,在發現雷某身體出現異常後,未及時進行現場急救、緊急呼救和送醫搶救,致執法對象未得到及時救治,以致發生死亡結果。且事後故意編造事實、隱瞞真相、妨礙偵查。該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符合玩忽職守罪構成條件。······鑑於邢某某等五人系根據上級統一部署開展執法活動,對雷某執行公務具有事實依據與合法前提且雷某有妨礙執法行為,犯罪情節輕微,能夠認罪悔罪,綜合全案事實和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務人員不起訴。

滿紙荒唐言!

第一,雷洋嫖娼了嗎?

檢方承認涉案警察「編造事實、隱瞞真相」。他們編造了哪些事實?隱瞞了什麼真相?難道主要的不是污衊雷洋嫖娼嗎?對此,廣大網民早已揭穿了謊言——當初,作為犯罪嫌疑者的警方非法擅自發布通報誤導民眾,但其說法前後矛盾漏洞百出,根本不符合常理,特別是其所提供的「證人」賣淫女說「幫他打了飛機」。也就是手淫。手淫用得著戴保險套嗎?荒誕至極!——可是,北京檢方繼續沿用警方的說辭,蠻橫霸道,莫非欺負全國人民都是弱智?檢方所說的調查證據,與當初警方通報所說如出一轍,是雷洋死後為掩蓋真相製造的偽證。暴力強權下的取證,根本沒有可信性。檢方為什麼不公示涉事足療店五人的下落(如果他們失去自由,則是非法拘禁罪)?為什麼不公布他們的所謂證言?

無疑,雷洋分明非常清白。一個平民無端被害死,死後還要背上惡名,你們有一點人性沒有?

第二,涉案警察和豐臺區檢方的執法行為合理嗎?

檢方指出,「涉案警察是根據上級統一部署開展執法活動的」。是這樣嗎?

如果真是根據上級統一部署開展執法活動,各派出所理當各負其責,涉案警察為什麼跨轄區執法?——再者,當初警方通報說,涉案警察在事發兩個多小時前已經得到密報,「足療店有人嫖娼」並及時趕到了足療店,可見,嫖客不是雷洋;況且,如果真的發現雷洋嫖娼,為什麼不在店內抓「現行」卻要到店外抓「嫌疑」呢?——網民們早就指出,涉案警察有創收之嫌。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條「辦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第四條「辦理行政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在這方面,美國有關「合理根據」是:執法官員必須具有「正當理由」――即足夠的可靠信息――並形成合理信念:被逮捕(控制)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或者可以通過搜查將會發現特定犯罪的相關證據。

根據中國《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參照美國的實踐,請問:涉案警察的執法行為合理嗎?同理,豐臺區檢方處理此案的執法行為合理嗎?

第三、檢方說涉案警察「犯罪情節輕微」。證據何在?

北京市警局《現場執法記錄工作管理規定(試行)》,為避免此類現象發生已有明確規範。《規定》要求治安檢查等現場執法都要應用「規範執法通」(一種有12種功能的執法記錄儀)等現場記錄設備進行全程錄音錄影,對所有執法細節都要依照規定程序和要求記錄在案,並在24小時內嚴格備份歸檔,不得隨意刪除,以備檢查。當時,涉案警察帶著「規範執法通」檢方為什麼不公示於眾?你們對涉案警察的罪行認定,證據何在?

第四,涉案警察犯的是「玩忽職守罪」嗎?——應該定什麼罪?

雷案辯護律師陳有西的意見是:重申雷洋家人報案時對涉案警察的指控是三個罪名,即故意傷害致死、濫用職權、偽造隱匿證據。

按照北京檢方發布的消息,「邢某某等人對雷某實施了用手臂圍圈頸項部、膝蓋壓制頸面部、摁壓四肢、掌摑面部等行為······對雷某實施了腳踩頸面部、強行拖拽上車等行為······」這不是濫用職權、涉嫌故意傷害,是什麼?

北京檢方坦言,「事發後,邢某某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做虛假陳述,引發公眾質疑,並與其他四名涉案警務人員故意編造事實、隱瞞真相,妨礙偵查」這不是偽造隱匿證據罪是什麼?

什麼是玩忽職守罪?指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雷洋案涉案警察犯的是玩忽職守罪嗎?人平白無故被害死,竟然避重就輕,輕飄飄地定一個小小的「玩忽職守罪」。作為國家檢察機關,你們是真不懂法,還是故意裝迷糊?還是蔑視全國人民的智力?

第五,憑什麼不起訴涉案警察?——這是雷案的癥結之所在

雷洋案,涉案警方、檢方(檢方也已經涉嫌犯罪)有四項罪:故意傷害致死、濫用職權、偽造隱匿證據和非法拘禁。其他什麼都不說,人命關天,單單雷洋被惡警野蠻執法致死這一條,憑什麼不起訴?!執法者憑什麼高人一等?

執法者胡作非為、枉法裁斷、欺壓百姓,這是十足的權力霸道,野蠻,耍流氓!

平民百姓的冤屈竟然無處申訴!

雷洋案早已激起了公憤,現在還在火上潑油,國家到這一步,離嗚呼哀哉不遠了!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今日新聞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tw.aboluowang.com/2016/1226/8573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