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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玉生律師遭打壓 王全璋代理詞提三個焦點

我國律師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它合法權益。

辯護人為其委託人進行辯護,依據的是事實和法律,法律的部分暫且放置一邊,就事實部分,既然律師辯護人的委託人被指控犯罪,既然控方有義務指控被告人行為的違法性、社會危害性,作為辯護方,要想進行無罪辯護,當然也有權論證被告人實施的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其傳播文件的內容當然是需要辯護方進行援引、分析和論證的事實依據,這是律師法上受託律師辯護的應有之義,這些內容的援引更不能被引申為「宣揚法輪功教義」。否則,CCTV也曾引用過法輪功的內容,又該做如何解釋呢?是不是也應當認為是「宣揚法輪功教義」呢?

6.投訴人認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法輪功為x教組織是對現行法律缺乏仔細認真的研究,是一種「官雲亦云」的以訛傳訛。

近些年,我國出台了專門性的立法有近十部,有些立法速度非常快,如反《分裂國家法》,《反間諜法》,《反家庭暴力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洗錢法》,《反外國制裁法》,《反恐怖主義法》,最近又出台了《反有組織犯罪法》,但就是沒有《反邪教法》,既然國家對打擊邪教那麼重視,為什麼沒有一部專門的立法呢?迄今為止我國也沒有成立邪教認定機構,也沒有邪教鑑定資格考試,也沒有邪教鑑定師這個職業,公安部的權力清單中也沒有認定邪教組織的權限。我國的立法法更沒有明確規定對反邪教部分的立法。

根據罪刑法定的原則,我們也看到,中國刑法典根本沒有信仰法輪功罪,也沒有持有法輪功宣傳品罪,更沒有製作和傳播法輪功宣傳品罪,那麼投訴人所稱的法律明確規定一說從何而來?哪一部法律,又是如何明確規定的呢?

7.律師有權提出迴避,迴避的法定事由並不全面。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本章關於迴避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迴避、申請複議。

迴避權,是一項程序權,是律師辯護人的法定權能,既然是法定權能,律師辯護人當然有權根據需要行使。我們經常看到排球比賽中,教練運用挑戰規則,及時叫停對己方不利的比賽,這都是合理利用規則的情形,這些教練也沒有被投訴濫用挑戰規則,更沒有因此而被懲戒。

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的規定,總共有四種情形: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它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其中第四項是兜底條款,法律並沒有明確其它關係是什麼?並沒有概括迴避的全部的情形,既然法律沒有明確,沒有全部概括,代理人當然可以從程序正義的角度,根據實際的情況,去為委託人爭取程序利益,只要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辯護人就有權提出迴避。

8.律師辯護人有權提出異議。

異議就是反對,反對是律師辯護人的基本職業思維和基本職能,一個不會提異議不會反對的律師還是律師嗎?如果律師辯護人不能提異議,要律師辯護人幹什麼?國家設立辯護制度幹什麼呢?而且《刑事訴訟法》也沒有對辯護人提出異議進行次數限制,為什麼辯護人就不能反覆提出異議呢?

9.律師辯護人的法庭發言不屬於豁免例外的任何一種。

雖然,在律師法庭言論豁免部分,律師法規定了一些例外,比較分析這些例外,本案中,辯護人的法庭言論並不違反豁免例外的任何一種,這些例外包括: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

對何謂惡意誹謗他人的言論,很容易辨別,對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也不難辨別,如果提出迴避、提出異議算是擾亂法庭秩序,那麼乾脆廢除辯護人制度算了。

重點是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這是一頂很大帽子,扣在任何人頭上都是一座山,既然是一座山,就不要亂扣,就要搞清楚一些基本的概念,要想搞清楚何謂國家安全,首先需要搞清楚何謂國家?國家的要素是什麼?

現代文明社會普遍認為,國家的首要和第一層次的兩個要素是土地和人民。政黨,權力機關,軍隊,警察和監獄,只不過是人民的不同組織形式,是在人民之下的第二層次的要素。那麼危害國家安全也就是危害國土和國民的安全。什麼是危害國土和人民安全的言論就一目了然了。關於國土的概念、國民的概念,不需要再解析了。

反觀宋律師在法庭上的言論,有哪一句危害了我們的國土安全呢?又有哪一句危害了國民安全呢?

因此,對律師辯護人法庭辯護權的投訴和懲戒,是對律師辯護權的嚴重侵犯,是對辯護人制度的嚴重破壞,更何況辯護人的法庭言論根本不屬於紀律處分規則的調整範疇

反過來說,如果懲戒委對辯護律師的法庭言論進行懲戒,不但開了一個極其危險的先例,將行會權力之手伸向言論的領域,如果今天對律師辯護人「提出迴避,提出異議」這些程序權能進行懲戒,甚至進一步的處罰,明天就可能對律師辯護人「無罪辯護」進行懲戒甚至處罰,長此以往,律師的辯護空間不再,律師行業岌岌可危。

基於以上的事實和理由,代理人認為,宋玉生在代理宋麗琴案的過程中,合法合規,敬業盡職,沒有任何違反北京市律師協會紀律處分規則的行為,極力發揮作為律師辯護人的作用,讓刑事辯護制度不再形同虛設,讓程序正義得以呈現,從而在極力維護律師行業的根本利益。不但不應該被投訴懲戒,而是應該被保護和鼓勵,建議懲戒委要求投訴人撤回投訴,或者做出不予處分的意見。

宋玉生代理人:王全璋

責任編輯: 李韻  來源:大紀元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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