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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洪:盲山式犯罪:喬裝「買賣」的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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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混淆甚至出現在法律專業人士的文章里。例如車浩教授在"收買被拐婦女罪的刑罰需要提高嗎?"一文中,作為一個論據,提到"跨國婚姻買賣市場",並將它與拐賣婦女現象放在一起,形成了一個"模糊地帶"。"就是婦女意志在其中的因素。如果認為,拐賣婦女罪是人身犯罪,個人意願是第一位的法益,那麼,在女性自願非強迫的情況下,就會得出排除犯罪的結論。相反,如果堅持這裡的法益,是高於個人意願的某種'人格尊嚴''人身不能買賣''女性不能被物化'的觀念,那麼,就會得出無論女性同意與否,都應當禁止人口買賣。"(2022)他在這裡想難倒論敵的兩難悖論,實際上犯了我在前面指出的錯誤。因為真正意義上的買賣是交換自己擁有產權的物品,違背婦女的意願將其劫持、並拿來出售,就根本不是買賣。因而他說的"買賣"的維度包含了"婦女意志"的條件。違背婦女意志就不是買賣。

這種混淆還出現在其它文章中。如將買賣婦女和買賣野生動物的量刑作為比較。雖然其動機和目的是對的,是對劫持婦女並轉讓對其控制的犯罪行為量刑過低的批判,但此"買賣"非彼買賣。後者符合買賣的定義,是用自己擁有的物品交換別人的物品(或貨幣),而前者根本不是。它的罪惡不是"買賣了婦女",而是"根本就不是買賣"。更何況把這種犯罪視為一種"買賣",已經出現在中國大陸現有的法律文本中,這說明法案起草者,他們應該是法學界的頂尖專家,也陷入了這個概念迷團。遑論人大投票人。這讓人感慨,這個"買賣"概念偷換得如此巧妙,以致法學界高人竟無人察覺,致使人們在無意中將劫持婦女並轉讓控制的重罪參照"真正的買賣"去理解,不時地生出一絲"諒解"或"同情",不僅導致了過輕量刑,而且在執法過程中,也把這一重罪看成是"買賣婚姻"而手下留情,但卻造成了成千上萬被拐婦女的人間悲劇。

究竟有人看出了問題。例如"南洋富商"的文章題目,"拐賣婦女這個罪名的作用,就是為罪犯開脫"就點中了要害。作者指出,"所謂'拐賣'婦女案,其實就是人販子對婦女的綁架(也可能包括暴力傷害、強姦),以及買家對婦女的非法拘禁、強姦、暴力人身傷害。"(2022)在現實中,這種犯罪卻經常被與"婚姻介紹"如"買個越南老婆"混為一談。他認為,既然法律裡面有現成的罪名:非法拘禁罪,強姦罪,綁架罪,人身傷害罪,"拐賣婦女罪"就可以取消。因為這個罪名是用來混淆視聽的。我很贊成他的主張。我要補充的是,之所以造成這種結果,是法案起草者或人大投票人不能區別真正的買賣和所謂"拐賣"之"賣"。如果還要有針對這一罪行的罪名,我建議改成"劫持婦女並轉讓控制罪"。

把"買賣"一詞拿掉,我們就會看到,這是一項令人髮指的重罪。人販子和"受讓控制"者是同等的犯罪。僅就被視為"收買"的環節中,拆掉"買賣"的偽裝,我們看到的是人販子在"受讓控制"者的意志指引下,用暴力(或其它手段)將婦女劫持而來,而這時"受讓控制"者非常清楚,該婦女是被人販子暴力控制之下的,當他履行一個看似"買賣"的形式後,就將暴力控制權轉到了自己手裡。在這之間,對婦女的暴力控制是連續的,犯罪行為從一個人轉移到另一個。可以說他們就是同謀犯罪。在"受讓控制"者用暴力控制了被拐婦女以後,他要做的就是每天例行性地強姦,這是比一般強姦嚴重得多的犯罪行為。適用強姦罪,據《刑法》,這屬於"情節特別惡劣的",包括"利用殘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綁、捂嘴、卡脖等強姦婦女的",和"長期多次對某一婦女進行強姦的",最高量刑是死刑。而要達到對被拐婦女的長期控制,需要一個村的共同犯罪。他們共同監視被拐婦女,在她們試圖逃跑時將其抓回。這是有組織犯罪,是比個人犯罪嚴重得多的重罪。

還有一種傷害似乎被普遍忽略,這就是對被拐婦女原家庭的傷害。女兒或妻子是家庭的重要成員,是在人倫感情上不可或缺的一員。當她們被劫持走以後,該家庭就受到了嚴重傷害。身為父母或丈夫,誰都能體會親人被拐走的撕心裂肺的悲痛。有的父母因尋找被拐女兒放棄了原有的工作,用盡餘生去尋找親人,尋找時間有的長達幾十年。如報導中有的尋找女兒19年,有的尋找兒子26年,還有終生尋找不到的。因為劫持婦女不僅傷害了該婦女本人,還劫持走的其親人的餘生大部分時間,造成了家庭悲劇。家庭的價值在於完整,人販子不僅毀掉了被劫婦女的一生,還摧毀了家庭價值。這應該算入這一犯罪帶來的傷害之中。

一旦我們發現"劫持並轉讓控制婦女"犯罪是比所謂"買賣"嚴重得多的重罪,而在原來的法律中,因為誤用"收買"、"買主"概念而對這一罪行量刑過輕,合乎邏輯的結論就是提高量刑。羅翔教授認為,"拐賣與收買屬於刑法理論中的"對向犯",是一種廣義上的共同犯罪。"而對拐賣婦女犯罪,"買方和賣方,三年和死刑,刑罰明顯不匹配——刑法對前者的打擊力度要弱得多。"(2022)對此車浩教授提出有"善意收買"的可能,如果入罪就排除了收買解救她的可能(2022)。桑本謙教授反駁說,這反而"應該受到嘉獎。"取證不難,"受害人的證詞就有足夠強的證明力"(2022)。車浩教授又說,"被拐女性的被強迫的意志自由,並不是在這個環節上面因交易行為而直接受損害的。"(2022)車浩教授真的被這一喬裝的"交易"所迷惑,沒有看出這一轉讓控制場景的猙獰的暴力性質?

看來問題不僅僅在於對"受讓控制婦女"者("買主")是否提高刑罰的問題,而要回過頭來再強調對"買賣"概念的誤用。這一概念用於法律文本之中,而被專業人士毫無戒備地用來討論相關問題,使得人們經常有意無意地將"買賣"所包含的正當性和合法性借用到"劫持並轉讓控制婦女"犯罪上,帶來對這種犯罪的寬容看法和憐憫之心。如賈平凹說,"如果他不買媳婦,就永遠沒有媳婦,如果這個村子永遠不買媳婦,這個村子就消亡了。"(《北京文藝網》,2016)他這裡說的"買媳婦"實際上是指"受讓控制婦女"。他擔心這個村子沒有女人生孩子,因此就認為婦女應該承受被暴力劫持和強姦的命運。他這種看來不能讓人接受的看法,實際上是混淆"買賣"和"劫持並轉讓控制"所至,似乎他把"買賣"一詞所包含的善意和合法性用於想像拐賣的情境。然而如果他們真的"買媳婦",他們既不會犯罪,村子也不會消失。

車浩教授認為,"把收買行為在紙面上提升了重刑甚至掛了死刑,……當地執法者面對一個'居高不下'的起步刑,……立案就意味著把本地人往死里整,結下世仇,可能在當地都混不下去了。"(2022)這似乎說,刑罰越重,越難執行,為了好執行,就要定得輕一些。我猜這不是他的本意。合理的刑罰,是與罪行成比例的。歸根結底,還是因為認為"拐賣婦女"沒有那麼嚴重,才出此說。這仍是這種罪行喬裝的"買賣"形式在作祟。合理適宜的刑罰不僅要對罪行予以相稱的懲罰,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個先例,讓所有潛在的罪犯覺得得不償失,從而阻止後來的犯罪,減少和消除眾多女性的可能的噩運。從社會的長期角度看,這是值得的。至於執行難則是一個技術問題。可用異地審判,異地服刑來解決。

話說回來,為什麼懲罰劫持並轉讓控制婦女的罪行會遭到當地農民的強烈對抗,恰是因為他們認為這種行為情有可原,他們是一些"面對有剛需性的買媳婦的農民",並且還付了錢,有"買主"的權利,而不是犯了什麼重罪。而當地執法機關若也將這種罪行混同於"買媳婦",他們自然也就沒有了執法的底氣。只有我們揭穿"買賣"的偽裝,這一罪行的殘暴和邪惡性質才暴露無遺。當人們知道一個人殺了人,誰還會幫助他對抗法律呢?如果有罪犯的抵抗,是值得用正義的暴力去打擊。當林肯總統宣布要廢除奴隸制時,美國南方各蓄奴州公然武裝反叛,結果怎麼樣?美國人民認為值得一場戰爭。

將劫持並轉讓控制婦女說成是"買賣婦女",還暗含著對婦女人格的否定。這一概念之所以能將婦女視為被賣物品套進"買賣"的框架中,是因為它意味著婦女沒有獨立的意志。這在這次"鐵鏈女"事件極為明顯。事件一曝出,豐縣政府急急忙忙發布四個自相矛盾的公告,說她是某某某。實際上,最權威的說法是該婦女本人。儘管她精神不正常,然而仍會記得她的身世的片段,是證明她真身的重要線索。當地政府似乎無視她本人的存在,認為可以"替"她說話,就像證明一件物品是不是被偷的一樣。

對在400多起案件中,"絕大部分案件僅判決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刑罰輕緩,為一年左右"的情況,王錫鋅教授解釋說,"在實踐中,對犯罪者的強姦罪和拘禁罪追究難度相對更大;尤其是這些行為如果發生在婚內"(2022)。這種解釋似有問題。最重要的證詞應出自被害婦女之口。這當然要將被害婦女與加害人在時間上和空間上隔離開來。比如回到父母家或兄弟姐妹家中,有一定的時間長度讓其精神調整過來。由於一些婦女長期受到毒打、虐待,精神上已經完全扭曲,甚至為了心理上適應該環境,表現出斯德哥爾摩綜合症,產生某些對加害者的認同或"感情",並且因為生了孩子而處於兩難境地。這更需要加以考慮的,而不能因此忽視她們的證言。至於已經被迫"結婚"的,也並不妨礙她們揭露強姦、虐待和限制自由的罪行。

總之,解決並消除拐賣婦女犯罪的關鍵一環,是在社會觀念上和法律上澄清這一犯罪與"買賣"之間的區別,去除這一罪行上面的"買賣"偽裝。王錫鋅教授強調,"拐賣和買受婦女兒童的本質都是對人的核心價值的侵犯,都是對人的奴役。"因而主張嚴懲(2022)。而車浩教授則有不同看法,他說,"人作為目的尊嚴?人身的商品化?女性的物化?恕我直言,如果完全脫離開收買之後對女性的身心傷害,僅僅是一個金錢交易行為本身,難以體現出對這些價值的蔑視。"(2022)也似乎有道理。關鍵在於,這並不"僅僅是一個金錢交易行為",對被拐婦女人格尊嚴的污辱不是因為買賣,而是因為不是"買賣"。即不是合法所有者出售自己的東西,包括身體。符合定義的合法的公平的買賣是當今社會的普遍現象,人們用自己的勞動(一定時間內的自由和身體)交換工資,甚至妓女用身體換取金錢,沒有人說污辱了人格。

所以我的建議是,取消對拐賣婦女罪行的所有有關"買賣"的說法,用"劫持並轉讓控制婦女罪"替代"拐賣婦女罪",用"受讓控制婦女罪"替代"收買被拐賣婦女罪"。這種說法現在看來很繞口,卻去除了"買賣"的字樣,使人們不再有幻象,把這種行為與真正的買賣行為混為一談。使罪行的性質更為赤裸裸地顯現在法律條文中。或者我也同意"南洋富商"的建議,乾脆將"拐賣婦女罪"取消,直接還原成"非法拘禁罪,強姦罪,綁架罪,人身傷害罪。"我承認,後者更為簡潔。無論如何,當把本不存在的"買賣"假象去掉以後,人們就不會將這種重罪與"買賣婚姻"混為一談,也不會對"拐賣"與"收買"的量刑不同而費心思,這兩者的性質和程度一目了然:甲乙兩人合謀綁架婦女,只不過做了分工,甲去綁架,乙付他錢,這錢不是被拐婦女的價值,而是甲的"辛苦費",甲綁架了婦女以後,用暴力脅持到乙處,將對該婦女的暴力控制轉交給乙,乙隨後對該婦女進行了"情節特別惡劣的"強姦。這焉能不是令人髮指的嚴重犯罪呢?

參考文獻:

《北京文藝網》,"賈平凹:'如果不買媳婦,這個村子就消亡了!'",2016年5月8日。

車浩,"收買被拐婦女罪的刑罰需要提高嗎?"《中國法律評論》,2022年2月7日。

南洋富商,"拐賣婦女這個罪名的作用,就是為罪犯開脫",《人間wz》,2022年2月8日。

桑本謙,"為什麼要立法嚴懲收買被拐婦女罪?",《中國法律評論》,2022年2月8日。

王錫鋅,"收買婦女兒童罪量刑引熱議,專家:侵害社會核心價值理應重罰",《:南方都市報》,2022年2月9日。

武勤英,"女研究生如何被拐騙?——採訪《沉重的思考——對11位女研究生被騙案的追蹤採訪》的回憶",《光明日報》,2007年12月8日。

2022年2月11日於五木書齋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盛洪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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