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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歲華女擔保42歲丈夫移民加國被拒,結局反轉了

現年57歲的女子在中國大陸找了個42歲的丈夫,結婚後擔保丈夫移民,被加拿大移民部認定為是「假夫妻」,移民申請被拒。此案上訴後法官認為不能因為年齡差距大就簡單認定為是「假夫妻」,相反法官認為所有證據都表明二人是一對真情實意的「真夫妻」,因此批准上訴。

法庭文件顯示,Z女士是一名57歲的中國公民和加拿大永久居民,她為丈夫L提交了擔保申請。申請人L是一名42歲的中國公民。

兩個人都是第二次婚姻。上訴人Z在她的第一次婚姻中有兩個成年子女。申請人L在他的第一次婚姻中育有三個孩子,三個孩子都是未成年人。

Z與L於2015年在中國相識,兩人相識後關係發展迅速並於2018年3月結婚。婚後Z曾多次前往中國探望L。

婚後Z女士作為擔保人幫助丈夫申請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時被加拿大移民部根據《移民和難民保護條例》(IRPR)拒絕,因為簽證官認為這個婚姻不是真實的,Z女士和L先生的結婚的目的是為了騙取移民身份。

在公聽會之前,移民部申請添加拒絕理由,第二個拒絕理由是根據IRPR第130(1)(b)款,也就是說,移民部認為上訴人Z不符合作為擔保人的標準,因為她沒有居住在加拿大。

移民上訴法庭法官認為,根據IRPR第4(1)款中規定的檢測婚姻只需滿足兩個條件:

1)、結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得移民身份;

2)、是假結婚。

取消配偶移民申請資格只需滿足上述一項即可。上訴人有責任證明申請人沒有被取消作為配偶的資格。

法官認為,在確定婚姻的主要目的時,要考慮的相關時間跨度,是從締結婚姻的時間開始計算。在確定婚姻的真實性時,可以考慮婚前和婚後的證據。

IRPR規定了對擔保人的要求,即擔保人必須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同時滿足

(a)至少年滿18歲;

(b)居住在加拿大;和

(c)已根據IRPR規定提交擔保申請。

Z女士作為擔保人,已經滿足了所有上述要求。而且提供了基本一致的可信證據,可以證明他們真正的配偶關係的發展過程。

兩人從婚前到婚後一直保持著定期的聯繫,其中妻子多次去探訪丈夫,兩人在婚前和婚後共同度過不少的時間,有足夠可信的書面證據來支持和證實這些證詞。

兩人之間對彼此都很了解,對共同的未來生活有著相似的願景和目標。他們還有可信的證據來解釋他們的年齡差異,以及如何跨越這個差異來進行溝通和考慮。

法官認為Z女士在加拿大的實際生活是一個積極因素。雖然移民部提出Z女士在提交上訴之前的大約五年時間裡有41%的時間在中國。但上訴人的律師提交的材料概述了上訴人在2017年至2020年的大部分時間裡是如何在加拿大生活的。

儘管上訴人經常往返於加拿大和中國。近期上訴人因父親病重而在中國逗留的時間越來越長,因為她被告知父親已經活不了多久了。上訴人在證詞中說,一旦她的父親去世,她在中國的時間就會減少。

法官還發現上訴人的大部分直系親屬和家屬都在加拿大,兩個成年子女都住在加拿大。上訴人的大女兒已婚並育有自己的孩子,最小的女兒目前正在接受高等教育。上訴人證明與她的孩子關係良好。特別是她與直到最近還和她一起生活的最小的孩子關係密切。

在加拿大境外,除了申請人L外,上訴人的重要關係是與她的父親。

上訴人於2018年在加拿大購買了一套房屋,她和女兒一直住在這所房子裡,直到2020年11月左右她最後一次去中國旅行,上訴人證明她繼續打算使用這所房子。

上訴人與前夫在加拿大擁有另一處房屋,並在加拿大進行了投資。她大部分時間都在加拿大度過。她的兩個女兒和外孫都在加拿大生活。

雖然上訴人確實經常前往中國,並作證說她將繼續這樣做,但有證據表明她在加拿大有更加穩固的聯繫。她在加拿大發展了自己的生活,現在想讓申請人成為其中的一部分。

根據以上證據,法官判決批准上訴,移民部簽證官拒絕L先生永久居民簽證的決定被擱置,簽證官必須繼續按照移民上訴部的理由處理該申請。

責任編輯: 夏雨荷  來源:加國無憂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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