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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翔:一人犯罪影響子女親屬考公,這公平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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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是無法選擇的,父母的顯赫與卑微對於子女自然而然會產生影響,但那只是命運的自然安排,但這與法律沒有太大關係。家境優越的父母肯定會讓孩子擁有更多的機會。我出生在一個很小的城市,來北京上大學之前都沒有親眼見過鋼琴和小提琴,英語至今也一塌糊塗。同樣是出國交流的機會,外語水平好的同學肯定占優勢,我這種家鄉口音的外語肯定被淘汰。我確實嫉妒過那些家境優越的同學,當有人家道中落,從高處跌落,我的內心也曾暗暗叫好。但是理性讓我從嫉妒中不斷走出,不斷提高自己,改變自己,不在抱怨和苦毒中自我沉淪。

法律既不能人為地強化父母的恩庇,不能因為父母顯貴,處處讓其加分;也不能讓子女因為父母的過錯就雪上加霜,因為父母犯錯,處處減分。法律上的平等是機會和權利的平等,而非結果上的平等。

當然,法律並不反對合理的區別對待,鑑於人類在起點上存在天賦、財富、個性、教育、性別、種族等各方面的不同,所以法律下的平等並不反對區別對待。比如考慮男性和女性的不同特點,在生育法、兵役法上區別對待,這並沒有違反平等的精神。然而,因為父母犯罪,就對子女的就業進行限制,這是一種合理對待嗎?

每當你出現迷思時,不防降下無知之幕

法治從不幻想在現世建立黃金世界,它只是為了避免出現最壞的結果——這也許是法律人一個重要的思維邏輯,凡事都想到最壞,避免出現最壞的結果。也因此,法律人很少將自己代入強人的角色,而往往把自己代入弱者的視野。

法律界為什麼擔憂牽連制度,就是害怕出現滑坡現象,如果父母有罪,子女不能報考公務員,那麼罪責自負的原則就已經被突破,例外的例外就會無窮匱也?

誰知道哪天不會出現五服以內都受牽連,抑或某個地域一律牽連。甚至商人子弟不能為官,人分三六九等的思想又死灰復燃。不能考公會不會滑坡到不能考事業編,甚至不能進入大企業。須知很多企業招聘也參照公務員錄用標準。

羅爾斯通過無知之幕理論告訴我們,如果我們出生之前被一塊無知之幕遮擋,不知道自己出生在何種家庭,不知處於何種階層、性別或民族,也不知自己的教育水平,身體健康還是病弱,家境貧窮還是富裕,那麼你是希望出生在一個父親貴族兒也貴的身份社會,還是希望出生在一個即便父母罪孽深重,但你依然能不受牽連,能夠獨立生活的年代呢?

很多人總是覺得自己的命好,或者認為自己不會命不好,但這並不是你說了算。因此,無知之幕理論推導出兩種公正原則:

一是為所有公民提供平等的基本自由,這個原則要優先於社會功利和總體福利的考慮。即便你成為了低端中的低端,你依然擁有一些基本權利是任何人無法干涉的,也就是說在基本權利方面,每個人都是完全平等的。有誰敢說,你或你的家人就不會跌至谷底呢?但即便你在深淵,法治依然希望保障你作為人的基本權利。

第二種公正原則,關心社會和經濟的平等,公正不是要求對收入和財富進行絕對平等的分配,而是為了確保公平,對社會弱勢群體進行一定的傾斜調整。通過平等來對自由進行補充,避免自由墮落成強者對弱者的全盤通吃。這也就是著名的「差異原則」。但差異原則更多是補償,而不是剝奪。

人無法選擇自己的父母,很多犯罪也與道德過錯無關,刑法中有很多犯罪是沒有道德上的可譴責性的。比如,很多人不知道買鸚鵡也是犯罪(最高可判15年),也不知道從海外買藥可能構成走私毒品(最高死刑)。另外,從自然結果來看,子女本身就是父母犯罪的被害人。一旦父母入獄,他們本身就會受到社會歧視,法律何必落井下石,趕盡殺絕。更有甚者,子女有時還是父母犯罪的直接被害人,比如父母虐待子女,遺棄子女,出賣子女,性侵子女,不一而足。當然,有人可能會說,是不是可以區分自然犯和法定犯,故意犯和過失犯,對己犯和對他犯,對於某些可以牽連,某些就不應該牽連。

這種折中的思路值得進一步研究,但我們還是擔心它會出現滑坡效應,更重要的是它與罪責自負的原理是違背的。

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而非邏輯,沒有人擁有完全的理性,因此也不能在理性上被徹底說服。人類各個世代千千萬萬的人從個人經驗中所匯總的海量知識,一定大於我們這些自詡為法律專家的狹小知識。但是,我們依然有責任說出自己專業的意見。

法律沒有最優解,只能提供一個相對較好,或者說最不壞的解決方案。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風聲OPINION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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