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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離文明還有多遠:文明社會的六個標準

一個連自己國民都不愛的國家,不可能愛和平

正如普普爾在《開放社會及其敵人》中所揭示:一個社會只有「經濟、政治、榮譽機會,都對所有個人平等開放」,才是一個正義、自由、有活力的社會;凡是自我封閉的社會,無論許諾多麼美好的未來,也必定會陷入暴力、貧困的惡性循環。

△羅納德·里根:演員出身的總統

04「文明社會普遍遵守契約、目光長遠

動物基本上沒有任何長期的記憶,也不懂得以積累的經驗預測遙遠的將來。因此,動物沒有誠信的倫理,也無法預見功利行為所導致的結果。

但是,人類是有記憶和預見性的生物,積累了足夠多的博弈經驗以後,人們遲早會明白一個道理:依靠無休止的相互殘殺,永遠無法走出囚徒困境,斬草除根也無法帶來長治久安,唯有切實建立共同的底線、責任明確的契約,才是維護安全感的最佳方式。尤瓦爾·赫拉利說,正是這種強大的「虛構能力」,使人類跳出動物的範疇、成為萬物之靈。

例如,貨幣信用就是最偉大的發明之一,它使人類的市場交換變得更加便捷、高效——凡是金融市場開放發達的地方,就一定是文明程度高的地方。

△孟德斯鳩:有商業的地方就有自由、美德和法治

另外,不受權力干擾的市場通常是重複、多次的博弈。因此,只要社會保持高度的開放和協作,守信的人就一定是獲利最多的——這樣便形成了互惠互利的良性循環。

文明社會的遠見,還體現在對歷史的尊重、對未來的關切。例如:敬畏歷史,不迴避不光彩的歷史;敬畏自然,實行可持續的發展,不會透支國家的未來;關愛兒童青少年,保護他們的身心健康……

05「文明社會遵循法治,法律保護所有人的自由

在一個文明的國家,法律就是國王。任何事物都嚴格遵循法治原則,任何公權力都必須受到法律制約。由於契約的普遍建立,文明社會產生了憲法契約為核心的法治精神:公民行為法無禁止皆可,政府行為法無許可皆不可。

在一個典型的法治國家,分權制衡對公權有充分的約束,這使人們獲得了長久的安全感、言論自由和創造幸福生活的自由……公民的基本人&權受憲法保障,沒有普遍性的、體制性的任意刑罰(飢餓、剝奪睡眠、刑訊逼供等)。即便是「十惡不赦」的罪犯,也必須經由嚴格的司法程序方可定罪受罰。

△程序正義:全世界都說辛普森殺了人,但證據沒說有

而在一個野蠻的社會(例如秦始皇時代),人們面對無所不能的國家機器、無所不在的強制和奴役。這裡充滿酷刑和尋租,程序正義時常遭受踐踏。很多昭彰的罪行,甚至就是以法律的名義進行的。

因此我們可以說:契約(法治)精神是文明的基石;一個國家的法治水平越高,限制權力的邊界越明確,保護人民的權利越充分,這個國家就越是穩定繁榮。

06「文明社會的人們具有普遍的同情心,尊重個體的自由選擇,關注生活細節。

同情心,是人類與動物最大的區別之一。經濟學鼻祖亞當·斯密在《道德情操論》中說,自私是生物的天性,是生存和繁衍的依據,但是人類有同情心,並且,與自己相似度越高的事物,越能喚起我們的同情心。例如,我們最關心的依次是:自己、親友、同類,甚至是動物、植物……

個人選擇越多的社會,越能激發人們的創造性。當一個社會的規則承認人類「自利的天性」,鼓勵人們互惠互利時,人們反而會自發地同情弱者,處處為弱者著想。

因為這個社會普遍的狀態是:大多數人憑著自己的能力就可以活得足夠好,並且有餘力幫助弱小,將同情心擴大到陌生人、動物乃至一切生物的範圍。

如果一個社會裡最弱小的存在也可以活得尊嚴、幸福,那我們可以說這是一個高度文明的社會。

相反,如果人們被限制了自由發展,為了滿足最低水平的食物、安全需求,他們就必須竭盡全力,甚至不擇手段地損人利己——身在這樣的社會,人們沒有多餘的精力和動機追求更高尚的目標,美德和生活品質都將成為稀缺品。

△被納粹消滅的殘障兒童:一個連自己國民都不愛的國家,不可能愛和平

另外,亨廷頓所謂「文明的衝突」,是站不住腳的——文明與文明有競爭、有摩擦,但絕不會產生衝突;文化之間是有衝突的,而且是野蠻和文明的衝突:暴力與和平,封閉和開放,奴役和自由,契約和叢林……

值得慶幸的是,在人類歷史長河中,文明秩序的領地一直在擴大,野蠻的領地一直在縮小——我們對未來仍然可以保有期待。

文明社會不等於高樓大廈,也不是空中樓閣。她是由每一個「熱愛自由,渴望自己和子孫擁抱文明」的個體促成的——先有文明人,後有文明社會。

文明的進程,就是人類不斷擺脫野蠻的進程;文明的最大功用,就是「讓人活得像一個人」。文明和野蠻的界限,就是人和動物的界限。

文明不是任何人群或主義的專利。文明不分族群、地域和時代,屬於全人類——先有開放、謙卑的心態,才有文明觀念的進階。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議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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