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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路:《無罪之辯》(代序)

,中共的獨裁專橫統治一條道走到黑,最終將會導致國際國內矛盾總爆發,國家分崩離析,人民餓殍遍地的悲慘局面。中共才是最終危害國家民族的罪魁禍首。

鄭存柱先生邀請我為他編著的新書《無罪辯護》寫一篇序言,實在說,為這種註定要傳世的著作做序,我資格不夠,才力不逮,但鄭先生是我多年的朋友,卻之不恭,只好勉為其難了。

大略看過本書的目錄,所載都是政治案件的辯護詞,從民國時期章士釗大律師給中共總書記陳獨秀做的辯護,到最近幾年國內人權律師為異議人士所做的辯護,林林總總,有幾十篇之多。幾乎可以涵蓋近百年來中國的政治史和司法史。

因政治主張、思想觀念和自由言論而入罪,不是中國的特色,但卻是中國司法史上根除不去的痼疾,特別是中共建政以來的七十多年,以刑事手段制裁、鎮壓政治犯,歷來是共產黨維持其獨裁統治的法寶。文革之後,中共重建所謂法制,出台的刑事法律文本依然把反革命罪(後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罪),作為最重要的犯罪活動予以最嚴厲地打擊。而在犯罪構成設計上,所謂的反革命罪其實就是政治罪、思想罪和言論罪。

1979年7月通過,1980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反革命罪分為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反革命集團罪、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罪等14個罪名。其中大部分罪名,懲罰的都不限於具體行為,而是以思想、言論治罪。例如,六四期間的學生領袖,如王丹、劉剛、王有才等人,都被以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定罪判刑,而王軍濤、陳子明等人因為在運動中主張罷免李鵬的總理職務,則被冠以陰謀顛覆政府罪,分別判刑十三年。其實他們只不過發表了不同於共產黨的政治言論,提出了自己的主張而已,對這種言論和主張進行刑事處罰,是對中國憲法保障公民言論自由權利的粗暴踐踏。也是對法律只能懲罰行為而不得干涉言論自由這一原則的背離。

但從語義上說,中共自命為革命黨,反對中共的人或者勢力被視為「反革命」,邏輯似乎講得通。

1997年修改後的刑法,取消了反革命罪,代之以危害國家安全罪,這就從言辭邏輯上也說不通了。因為過去的反革命罪,本質上是言論罪和思想罪,其要害是對共產黨的獨裁統治提出質疑,危害的是共產黨的統治地位,跟危害國家安全不是一回事。在法律條文上,共產黨的統治地位和國家安全畢竟不能畫等號。這就給人權律師的辯護留下了巨大的空間。

習近平上台之前,人權律師承辦的政治案件大致分兩類:一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即原來的反革命宣傳煽動罪;二是顛覆國家政權罪,即原來的組織、領導、參與反革命集團罪,陰謀顛覆政府罪等等罪名的累積。前一類煽動罪是純粹的言論罪,一般是指在網際網路上發表異見文章,或者在社交媒體上發表不為中共所容的意見。煽動顛覆罪是以言治罪的武器。但這類行為符合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權利,對言論治罪很明顯違背了憲法。

後一類顛覆罪涉及到具體行為,一般是指組黨(如1998年中國各地組織的民主黨黨部或地方委員會)、或者組織不為共產黨所控制的組織(如2001年北京一幫大學生組織的「新青年學會」),組織獨立工會等等。這類行為其實完全符合中共自己憲法規定的結社自由。對其打擊也違背了憲法的規定。

由此可見,中共刑事法律嚴厲打擊的政治「犯罪」,其實是符合憲法規定的公民自由民主權利。對公民行使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和結社自由的打擊,實際上是嚴重違憲的。只不過,中共的憲法實際上也是個自相矛盾的怪胎,一方面,它在正文中規定了公民比較詳細的權利義務,似乎比較先進,另一方面,它又序言中規定了共產黨的獨裁領導地位,從而又在實質上取消正文中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有憲法學者認為,中共的憲法是世界上效力最低的憲法,它正文規定的公民權利自由,沒有一條能得到落實,形同虛設。

也正因為如此,人權律師們往往引用憲法條文,譴責中共刑法以言治罪、侵犯公民憲法權利,雖然不會起到什麼作用,但可以在法庭上起到揭露中共的虛偽、殘暴的效果。

2007年我在杭州市中級法院為中國民主黨黨員、異議作家陳樹慶出庭辯護,公訴人起訴陳樹慶揭露中共六四屠殺是一種惡意誹謗,我則向法庭舉證證明陳樹慶文章不存在誹謗,而是如實反映了事實。我的證據是香港《文匯報》和《大公報》(這兩家報紙都是共產黨辦的)公開報導的中共軍隊血腥屠城的幾十篇文章,還有上百張血淋淋的歷史照片。我說,所謂誹謗是指虛構事實,歪曲真相,而陳樹慶文章中揭露的事實都被共產黨自己的報紙報導所證實,是千真萬確的歷史真相,不是誹謗!公訴人起訴事實不成立,被告人陳樹慶無罪!

公訴人氣急敗壞地說:你這是在共產黨的法庭上指控共產黨,你要考慮後果!

果然,本案結束後我的律師證就被吊銷了。

與本書所載的辯護詞一樣,我承辦的十幾件政治案件,都做了無罪辯護。且據我所知,張思之、莫少平、高智晟、郭國汀等人權律師給他們的當事人做的辯護,也無一例外都是無罪辯護。

為什麼要做無罪辯護?理由有三個:

從價值觀層面講,中國的政治犯代表的自由、民主的政治理念,是現代政治文明的發展方向,也是中國未來將實現的政治前景,他們就像早叫的雄雞,在黑暗中為中國呼喚光明。這與人權律師的政治理念是高度契合的。人權律師的辯護自然要從價值層面為他們進行合理性、先進性論證。

從憲法層面講,被中共當局羅織罪名起訴的被告人的言行,完全符合中國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和出版自由,是依法行使憲法權利,根本談不上犯罪問題。相反,為當局羅織罪名提供法律支持的中共刑事法律,反而是嚴重違憲的惡法,根本就沒有法律效力。

從刑事司法邏輯、犯罪構成理論上講,政治案件被告人主觀上沒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動機,他們有的只是推進中國實行自由民主制度的良好願望;客觀方面他們的行為,鞭笞和制衡著中共的獨裁暴政,為公民社會拓展發展空間。他們為此付出的代價和犧牲,推動著中國社會的進步。對國家安全,不僅無害,反而有功。

中共司法將政治異議人士的行為認定為危害國家安全,完全是顛倒黑白,指鹿為馬,毫無邏輯性可言。如果說政治犯危害了什麼,危害的也只是中共殘暴黑暗的獨裁統治。中共的獨裁才是中國國家安全最大的隱患。

試想,中共的獨裁專橫統治一條道走到黑,最終將會導致國際國內矛盾總爆發,國家分崩離析,人民餓殍遍地的悲慘局面。中共才是最終危害國家民族的罪魁禍首。

本書收集的辯護詞,是幾代法律精英對野蠻、專橫的司法審判的抗爭記錄,從這些文本里,「我們能看到社會變遷,看到一代眾生,看到中國人的集體經驗和因果糾結」。(章詒和《成也不須矜,敗也不須爭——張思之回憶錄序言》)

作者劉路,本名李建強,中國首批人權律師之一,曾承辦過羅永忠、杜導斌、張林、郭起真、陳樹慶、李元龍、力虹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楊天水、嚴正學顛覆國家政權案;遲建偉利用邪教破壞國家法律實施案和蕭山教會案件等十幾起政治案件。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議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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