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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鈺驚人再爆:某女星母女同時上陣做性交易

習慣於隨手扔出一兩顆「炸彈」的張鈺這次又隨口爆出驚人消息:某未成年即闖蕩娛樂圈的F姓女星為求上戲竟不惜母女倆「前赴後繼」和導演「交易」。

  為證明如今的影視圈到底有多麼混亂,張鈺還抖露了一些圈內人士公認的「性醜聞」,這些說法實在有點駭人聽聞:還未成年就出道的一位F姓女星沒出名時,為博得上戲的機會,首先是她母親打頭陣,找導演「交易」,「因為其母親還算風韻猶存,長得也還不錯,比有些導演還年輕,還是有人願意和她這麼做。等她母親搞定後,再把她奉獻出來……就靠這樣的套路,她拍了很多部戲。」


「演員性交易事件」告別娛樂色彩

先是演員張鈺出示包括性愛錄影在內的20多份錄影帶、錄音帶,以及四份「保證書」,稱與多名導演、製片人、演員有過性交易;接著,寫「保證書」承認「強姦未遂」的副導演陳友旺出來喊冤:自己是在被逼無奈的情況下寫下「保證書」的(見11月15日、16日《新京報》)。

  類似的事件,隔三差五就會有一起。因為看到得太多,因為幾乎每次都不了了之,所以,對大眾而言,與在偷窺中得到娛樂相比,真相或結果似乎反而並不重要。然而,這次,當「所有角色都由身體換來」的「真相」從張鈺嘴中脫口而出的時候,我想,恐怕很少有人再會僅用娛樂的眼光來看待這一事件了。

張鈺:如果非要我豁出去,那我就豁出去了

  當我們用法治的眼光觀察這一事件的時候,會發現這一事件透露出諸多犯罪線索。緊盯這些犯罪線索並在適當的時候介入,是司法機關的職責。

  比如張鈺出示的四份「保證書」,行文大致相同:「我,某某某,於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劇組賓館,對張鈺強暴未遂,為了使張鈺不告發我,特保證如下:保證以後再不侵犯她,保證對張鈺的演藝事業負責到底。」稍有不同的,只是在其他「保證書」中,「強姦了她」代替了「強暴未遂」。

  作為一種嚴重侵害人身權利的犯罪,強姦行為不僅是對被害人的侵害,同時也是對社會秩序的侵犯。如果確有強姦的事實存在,作為被害人的張鈺,是沒有權利同侵害人「私了」的。「保證書」中所謂「對張鈺的演藝事業負責到底」的承諾,並不能免除侵害人應該承擔的刑事責任。到底有無強姦事實發生?是否有人該為此承擔責任?司法機關的職責以及擁有的偵查手段都決定了它應是對上述問題作出回答的不二人選。

  再比如,談到錄影帶顯示的某著名導演和坐檯女子小霞發生性關係時,張鈺說,「我承認我很現實」,並作出如下解釋:儘管黃健中多次暗示自己,但因為他當時手裡沒有戲,所以她並不想與黃健中發生關係,可又不想放掉這個導演,於是便給他找來小霞,「但我還是付出了,起碼付出了金錢」。

  自己花錢請來坐檯女子,讓她和導演發生關係,這是什麼行為?這是典型的介紹賣淫。刑法第359條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此,以受害人身份出現的張鈺,該不該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這個問題,也只有司法機關才能回答。

責任編輯: 王金華  來源:新華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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