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謝小姐訴稱,張鈺於2003年年底向媒體爆料「導演黃健中性醜聞」事件,還稱持有黃健中隱私錄音帶,證明2002年6月1日黃健中在家中當著她的面與 「小霞」發生了性關係。2004年1月,本市一家媒體便刊登了關於「張鈺首度公布與小霞合影」的一篇報導。此後,由於該報導被眾多媒體轉載、報導,而所謂的「張鈺與小霞合影」也廣為流傳,這給謝小姐及其家人帶來了巨大精神壓力和痛苦,嚴重影響了謝小姐的工作和生活。
謝小姐認為,張鈺為達到個人目的,將與她的合影公布並捏造事實,讓人以為自己就是「導演黃健中性醜聞」中進行性交易的一方——「小霞」;而刊登報導的報社也在沒有核實、未徵得本人同意前提下,就擅自將那張照片刊出,違背了最基本的道德原則。據此,她要求張鈺及本市某報社為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精神損害費5萬元。
小霞(左)與張鈺的合影
今年4月4日,為了提起這場訴訟,謝小姐還專門委託江蘇鹽城市公證處進行「證據保全」,並當著公證人員面,在網上保全了5份證據,內容涉及謝小姐形象被當做「小霞」傳播、張鈺向媒體公布的那張照片等等。
法院將擇日對此案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