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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官眼中的賀梅案

2007年1月23日,田納西州高等法院推翻原審法院所有判決,將賀梅的監護權改判親生父母。在判決書中,除了意見,首席法官貝格(William Baker)回顧了案件的經過,以及自己認定的事實。摘譯如下:

賀梅的父母賀紹強及羅秦,皆為中國公民。在賀梅出生前,賀紹強在中國曾是大學教授,1995年至亞利桑納州立大學求學。97年,賀紹強獲得孟斐斯大學獎學金,成為該校經濟學博士研究生,並擔任助教。母親羅秦,雖然當時兩人尚未結婚,1998年6月,她以親屬身份獲得簽證來美。羅秦的英語能力有限,整個案件過程皆依賴翻譯協助。

98年7月,羅秦懷孕。不久,一位孟斐斯大學的學生指控賀紹強企圖強暴,賀紹強因此被解除助理職務。失去工作,夫婦2人收入微薄,而且沒有健康保險。98年底,他們至當地基督教組織(Mid-South Christian Services)尋求援助。根據該組織成員證詞,在提供諮詢服務時,2人曾有意將尚未出世的孩子交人領養。顧問勸告,若交給政府的寄養家庭,日後很難領回。透過該組織介紹,2人與一對有意領養的夫婦見面。然而,99年1月28日,賀梅出生後,2人反悔,表示只需有人幫忙照顧孩子,最多1年,2人將在這段時間內努力賺錢。

2月24日,2人至青少年法院,表示由於經濟因素,想將孩子交給寄養家庭。法庭未通知兒童福利單位,直接告知前述基督教組織,該組織也同意提供3個月的寄養服務。同日,2人簽署同意書,並被告知2人的父母權不會因此被剝奪。剛滿4周歲的賀梅自此走進貝克夫婦(Jerry & Louise Baker)的家庭。

「我們沒有健康保險,而且生活艱難。為了孩子,決定讓她在貝克夫婦家暫住3個月。而且貝克夫婦當時說:我們家世代都是基督教家庭,是上帝的旨意,讓我們相遇。當時我因此感動地熱淚盈框。」賀紹強在作證時表示。

在這之後,帶著食物、禮物,2人持續地至貝克家探視賀梅,每次都拍照留念。賀紹強後來在學校找到一份兼差,曾經要給貝克夫婦300元表示謝意,但被婉拒。99年4月,賀紹強因企圖強暴罪被捕,雖然立即被釋放,但因此失去兼差工作。自此,靠著羅秦擔任女侍的工資,2人每個月僅有400元生活費。也因此,2人決定將賀梅送至中國,暫時托親人照顧。但貝克先生對賀紹強表示,這不是好主意,並承諾將照顧賀梅直至他畢業。

貝克夫婦作證時表示,雖然母親反對,賀紹強當時曾要求貝克夫婦收養賀梅。雙方後來達成口頭協議,貝克夫婦代為撫養賀梅直至其滿18歲,然後交還監護權。1位在場的基督教組織成員作證,由於2人要求維持監護權,6月2日,該組織律師向2人解釋暫時放棄監護權的可能法律後果。貝克太太作證時表示,律師曾告知賀紹強「這項協議有可能維持1年,也有可能維持18年。」該律師則作證,他曾說明,除非所有當事人都同意,放棄撫養權,有可能再也拿不回來。「比如父母嗑藥、酗酒或無家可歸,都有可能導致這種結果。」律師當時曾假設。

2天後,在律師陪同下,雙方到雪碧縣青少年法院(Juvenile Court of Shelby County),簽署由法院準備的同意書,但其中未包括生活資助或探視義務。簽字前,法院翻譯及律師曾私下告訴羅秦,法院命令生效後,賀梅就享有健康保險。法院員工作證時表示,羅秦當時十分關心,這是否只是暫時協議,而且父母能保有探視權。

貝克夫婦作證,賀氏夫婦同意他們可以撫養賀梅直至滿18歲,而且賀梅將稱呼貝克夫婦「爸爸、媽媽」。然而,法院員工的證詞則相反,賀氏夫婦反對所謂18年的協議,而且母親當場曾數度想將女兒要回來。

「他們說我隨時可把女兒要回來,我問了3、4次…」羅秦作證時說。法庭翻譯作證,母親了解這是暫時性處置,目的只是讓女兒有健康保險。在沒有公聽會的情況下,該項法院命令生效。

之後,貝克太太開始紀錄每周賀氏夫婦的探視時間,何時來、何時去;每次2人帶來的禮物,包含尿褲、奶粉等;以及親子如何互動,包含她認為不適合的行為,比如給孩子項鍊等。在她的紀錄中,賀紹強經常衝動,羅秦則是容易情緒化。

99年9月,孟斐斯大學要求賀紹強暫停上課,並接受性侵害心理輔導。由於無法註冊,賀紹強失去學生身份,將被遣返。校方人員作證,賀紹強在隔年秋天重返校園,完成畢業所需項目,但因為欠學校錢,並未得到學位。

10月3日,賀氏夫婦要求下周日帶賀梅外出,遭貝克夫婦拒絕,羅秦當場哭泣。根據貝克太太的筆記「我將探視改成隔周一次,這樣他們可能會逐漸疏遠。但最近2次探視,我發現母親似乎想更常來。」她告訴2人,等賀梅夠大後,會自己決定是否與2人外出。

對於這段時間,羅秦作證「前3個月,他們假裝很友善,我不知這是陷阱。當我們簽字後,他們立刻撕下面具,故意選不方便的時間讓我們去探視,而且縮短時間。」法院人員作證,賀氏夫婦曾多次來電抱怨這一切。

11月,賀梅滿10個月,賀紹強要求交還監護權。貝克先生回應,貝克太太反對,而且因為她懷孕,希望賀紹強不要向她提起這個要求,等她生產後再決定。隔年2月,貝克太太生產。同一段時間,羅秦懷孕,賀紹強則收到移民局通知信。

5月,賀氏夫婦至青少年法院要求歸還監護權,並與貝克先生交涉,雙方沒有共識。貝克夫婦隨後由律師代表出庭,但當時,賀氏夫婦無力聘請律師。6月的公聽會,法院委託的專家提出報告,建議維持貝克夫婦監護權。賀紹強告訴法官,他想送賀梅回中國,法官於是拒絕了賀紹強的監護權要求。

賀氏夫婦並未上訴,儘管雙方存在敵意,仍按時至貝克家探視。這段時間,賀紹強在喬治亞州工作,無法每次都來。8月1日,一次探視後,羅秦拒絕離去,貝克太太於是報警。在這之後,賀紹強擔心事件有變,於是辭去工作。10月,羅秦產下一子,貝克夫婦熱心協助,提供交通及食物。

01年1月,賀梅2歲生日前夕,賀氏夫婦提議帶女兒外出,全家合照,並邀請貝克夫婦同行。但當生日當天,一家人來到貝克家時,卻被告知賀梅生病。「我說:夠了!別再找更多藉口!」賀紹強當場大怒。「你立刻離開!」「我絕不走!」雙方發生爭吵。貝克先生於是報警。

「不准再回來,否則逮捕你們!」貝克夫婦回憶當時警察的命令。但警察作證「當時我說:今天不准再回來!」自此之後,賀氏夫婦未再來探視。

4個月又5天之後,貝克夫婦以「拋棄」為由,提出終止賀氏夫婦父母權請求,被法院批准。但雖然沒有探視,2月及4月,賀氏夫婦曾2度寫信給青少年法院及當地媒體,訴說自己的故事,並表示要帶賀梅回中國。4月9日,在法庭上,羅秦不斷啜泣,賀紹強則作證自己簽署協議時,不知道會有這種結果。貝克夫婦被通知5月4日出庭應詢。貝克先生要求事先見面,面談中,賀紹強要求交還賀梅,貝克夫婦可以每周探視賀梅2次,遭到拒絕。賀紹強於是改口,貝克夫婦可保有監護權,如果同意2人每兩周帶賀梅回家一次,同樣被拒。

01年5月當時,2人皆在餐館打工,但擔心如果賀紹強的強暴案被定罪,兒子會被政府帶走,賀氏夫婦於是將7個月大的兒子送回中國。(2003年12月,3人團聚。)6月6日,原訂的開庭日期,被貝克夫婦要求延期。6月22日,「我們不到8點就到了法院,我們非常期盼開庭,以為當天就可帶女兒回家…」賀紹強難掩失望。貝克夫婦提出收養及終止賀氏夫婦父母權,青少年法院於是將案件移交衡平法院(chancery court),案件自此延宕近3年。

原先貝克夫婦以「故意拋棄」為由,要求終止2人父母權。但最後,法院認同的理由卻是,賀紹強不具合法父親身份,以及2人的心理不健全。在這期間,由於專家建議,2人失去探視權。「當然,我的心都碎了…」賀紹強說。

2002年1月,賀紹強與羅秦結婚。賀紹強接受基因檢測,建立與賀梅的血緣關係。此時,羅秦懷孕。2月,2人被法院要求交出賀梅的護照,並需負擔基因檢測及賀梅的心理評估費用15000元。「我們當然不付!尤其是當他們要求法院對這裡所有中餐館發出傳票之後,我太太也因此失去工作。」賀紹強說。

特別的是,建議法院下令,賀梅不得與親生父母見面的專家表示,雖然自己沒看過賀梅與父母相處的實況,但他讀過一本書,描述小女孩在中國孤兒院的情景。「他們一直說,一旦取回監護權,將帶女兒回中國。我不知她回中國會有何下場。」他因此反對賀梅與家人團聚。

在考慮是否恢復2人的探視權時,法官十分關心2人在媒體的曝光。「為什麼找媒體?因為當時我很清楚,我得不到正義!我希望透過媒體的關注,把女兒要回來。」賀紹強作證時表示。

7月,心理醫生作證,讓3歲的賀梅離開貝克夫婦,可能會導致其日後的心理失常。9月,羅秦產下女兒。此外,經過數次開庭,03年2月,賀紹強的企圖強暴罪嫌得到平反。

9月23日,在專家伴隨下,事隔2年半,賀梅與親生父母首次見面。攝影機記錄下這一切「父母表現出無比的關愛,但賀梅毫無反應。」12月1日,2人在超市見到賀梅與貝克的兒子出遊。羅秦當場尖叫「那是我的女兒!把我的女兒還我!」小男孩抱著賀梅,哭喊求助。警察隨後來到,2人再度被命令,不得再與賀梅接觸。

04年2月,貝克先生失去工作,貝克太太負債3萬餘元,戶頭只有1千元存款。同時,賀紹強當上餐廳經理,每個月收入2300元,羅秦則專心在家照顧孩子。案件持續進行,在法庭上,許多心理專家作證,無人認為與親生父母見面將對賀梅有害。原先法庭委任的專家此時改口,承認在提出報告前,只是單憑假設,未對賀梅進行心理評估,因此無法進一步再提供意見。然而,法官卻認為這位專家「非常專業、誠實而且正直。」另一方面,多位心理專家認為賀梅對親生父母有好感。但法官卻認為這些意見「對案件幫助有限。」此外,多位中國文化專家作證,中國傳統中,將孩子暫時交親友寄養,是正常的。而對2人的行為評估,賀紹強傾向討好他人,羅秦則是充滿精力。這些,由於法官認定缺乏可信度,而被排除在證詞之外。

最後,戲劇性的一刻。一位證人首先認同貝克家庭是適當的寄養環境,但當貝克的律師問道「你認為案件的結果應該如何?」她回答「我相信與親生父母團聚,才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經過考慮上述證據,衡平法院法官指出,賀氏夫婦不誠實,生孩子只是為了自己在美國賺錢,避免被遣返。由於故意拋棄,認定孩子的最佳利益是跟隨貝克夫婦,並終止親生父母的監護權。案件隨後進入上訴法庭,然而,賀氏夫婦是否故意不履行探視義務,這是否形成拋棄,卻引起法官間的不同看法,最後經投票維持原判。2006年10月,賀紹強與羅秦步入高等法院。3個月後,2人爭回賀梅的監護權。距離當初他們反悔的一刻,已是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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