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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判速死 藥監局局長鄭筱萸10日上午被執行死刑

資料圖片: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原局長鄭筱萸被判處死刑

中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鄭筱萸10日上午在北京被執行死刑。

據新華網報導,

2007年5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鄭筱萸涉嫌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一案。

2007年5月29日,一審判決,認定鄭筱萸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07年5月16日,宣判後,鄭筱萸不服,提出上訴。

2007年6月22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7年7月10日,鄭筱萸在北京被執行死刑。

中共最高法院經覆核,確認一、二審認定的案件事實。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鄭筱萸利用擔任國家醫藥管理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請託,為八家製藥企業在藥品、醫療器械的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直接或通過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單位負責人給予的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49萬餘元。

2001年至2003年,鄭筱萸先後擔任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期間,在全國範圍統一換發藥品生產文號專項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未做認真部署,並且擅自批准降低換發文號的審批標準。經抽查發現,鄭筱萸的玩忽職守行為,致使許多不應換發文號或應予撤銷批准文號的藥品獲得了文號,其中6種藥品竟然是假藥。

鄭筱萸雖有坦白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和退出部分犯罪所得的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

 

責任編輯: 王篤若  來源:新華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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