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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養老保障體系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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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島內養老保障體系主要有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是台當局舉辦的保險或津貼,如勞保老年給付、老農及敬老津貼、「國民年金」等;第二支柱是僱主為勞工舉辦的企業退休金:第三支柱是商業養老保險等。但由於台灣地區是一個老齡化問題比較嚴重的社會。台「經建會」資料顯示,2005年台灣65歲以上老齡人口為 216萬人,占總人口的9.54jI;預計2010年將達到243萬人,占總人口比例將提高至10.44%;到2030年老年人口將達到551萬人,其比例將攀升至23.56%;而到2050年,這兩個數字將分別達到701萬人和35.31%。這種狀況對建立健全的養老保障體系提出了迫切要求。 


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台當局舉辦的養老保障制度可以分為養老保險性質的軍人、公務員、教師和勞工的社會保險制度,以及社會福利性質的農民福利生活津貼、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等。 


    一是軍人、公務員、教師社會保險制度 


    民進黨上台前,國民黨當局比較重視軍人、公務員、教師的社會保障,較早建立了相應的保險法規與制度,並一直營運至今,這三種社會保險的退休金均由台當局承擔最終支付責任。 


    公務員老年保險的主要依據是1958年頒布的「公務員保險法」,按規定,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者或任職超過20年者,可自願辦理退休,其退休金由台當局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的退休撫恤基金支付。除養老金外,公務員還享有死亡撫恤金和老年醫療保障。 


    就教職人員老年保險來說,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的教職員工有所不同,其相關法規包括「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學校教職員撫恤條例」、「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等。教職人員的退休條件與公務員基本相同,任職5年未滿15年者一次性給予退休金,任職15年以上者,可分期領取養老金,計算方式與公務員一致。退休金由學校所屬的各級行政部門支付,而私立學校的教職員工,則比照公務員保險法辦理。同時,除養老金外,教職員工還享有死亡撫恤金。 


    軍人老年保險主要為退伍金與撫恤金,其制度始於1950年,後於1970年修訂使用至今。按規定,士官與士兵的保險費由台當局全額負擔,軍官保險費由台當局負擔50%至70%,其餘自付。退休時,根據保險年限領取保險費,保險年限越長,領取的保險費越多。

    二是勞工保險制度 


    台灣的勞工保險制度開辦時間較晚,1984年7月30日「勞動基準法」的頒布標誌此一制度的實施。按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工作15年,年滿55歲或者工作25歲以上者,可以自願退休;年滿60歲或因身體原因不能勝任工作者,必須強制退休,並在退休時,一次性發放退休金。 


    由於該制度在設計上存有很多問題,其具體執行情況很不理想。作為一種全部由企業負擔的、給付確定型的企業養老金制度,未能按照完全積累制運行,缺乏必要的精算和監控,導致企業退休準備金提取不足,影響退休金的發放保證;同時,該制度沒有設計必要的攜帶和轉移機制,職工需要在同一家企業工作15年以上並年滿 55歲或工作25年以上才能得到退休金,而島內中小企業的平均生命周期僅有13年,人才流動也較為頻繁,導致只有少量職工才能享受到勞工退休金。根據「內政部」公布的統計資料顯示,有超過75%以上的勞工無法符合「勞基法」規定的退休條件並領取勞工退休金,使得一項重要的社會保障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流於形式,不能發揮實際的效用。

  
    三是福利津貼影國民年金制度 


    台灣的各種福利津貼主要針對不能獲得退休金者和中低收入者發放。老年農民可獲得每月3000元(新台幣,下同)的「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並分別於2000 年、2006年和2007年提高到4000元、5000元和6000元。老農、退休軍公教人員以外的老人每人每月可得到3000元的「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2004年起提高為4000元)。此外,台當局還發放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服役時間超過l0年榮民也領有榮民津貼。 


    儘管已經設置了上述種種福利津貼,但仍有不少台灣民眾完全不能享受社會養老保障金,其中包括280萬家庭婦女。此外,這些津貼的發放缺少制度基礎,往往淪為島內選舉拉票的手段。為此,主要面向軍、公、教、勞以外人員的「國民年金」制度浮出水面,自1993年規劃開始,歷經波折,「國民年金法」於2007年 7月通過「立法院「『三讀」,明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國民年金」採取社會保險的形式,凡年滿25歲、未滿65歲,未參加軍公教、勞保等社會保險者應加入保險,每人每月繳674元。只要繳滿40年,估計每月可領6986元,一直領到死亡為止,預計將有335萬人可納入該保障體系。通過「國民年金」的實施,台灣原有的各項福利津貼將在不影響既有利益的前提下整合進來,形成軍、工、教退休金和「國民年金」共同組成養老保險的第一支柱。

企業年金制度 


    鑑於原勞工保險制度的種種弊端,自20世紀90年代始,台當局在社會壓力下進行改革,其間幾經波折,至2005年7月1日方才頒布新的勞工退休制度政策,並與舊制並行。經過改良,該制度已經轉變為一種企業年金制度,成為將來台灣地區養老保障第二支柱的主要組成部分。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勞工退休金制度與舊制相比,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可採用繳費確定製,為員工設立個人帳戶,以個人帳戶的積累值確定其退休金水平。此外,也可使用年金保險制(為200人以上企業); 
    二是攜帶和轉移性較好,工作年限計算不以同一家企業為限; 
    三是在領取方式上,除一次性領取外,可以採取類似轉換年金保險的方式,依據退休時個人帳戶的積累額,確定每月領取退休金水平,同時也可以按照年金保險制的方式約定退休金水平; 
    四是資金來源上,企業繳費不得低於員工工資的6%,員工可以在6%的範圍內決定是否繳費,並享受稅收優惠。 


    與舊制相比,新勞工退休金制度引入了繳費確定製的模式和個人帳戶,可以使準備金是否充足的問題得到較大改善,並可以轉移,使其基本成為「可以享受得到的退休金」。但是,新退休金制度存在的問題仍然很多,缺乏有效的投資手段,只能存放在銀行,資金得不到有效的保值增值;營運上未能有效引入商業機構,而由「勞保局」一手包辦,服務的質量和效率有待考驗;企業和個人各6%的繳費率偏低,達不到預期的替代率水平。因此,新勞工退休金制度如果要得到快速的發展,真正成為第二支柱的中堅力量,還需進一步改良。 

商業養老保險 

    商業保險是養老保障第三支柱的重要組成部分,台灣具有發達的商業保險市場,很多人都通過購買商業保險的方式實現個人養老保障的積累。據統計,2003年,台灣人壽保險業總保費收入l 1326億元,其中個人年金保險保費收入736億元,占6.5%。此外,個人壽險保費收入8647億元,占76.35%,其中包含生存給付的生存險和生死合險占71%,保費收入為6135億元。 

    如果在退休後按生死合險中生存給付占50%計算,當年保費收入的33%左右,即3800億元的保費可能會在被保險人退休後進行支付。與之相比,台當局2003年社會福利總支出才3451億元,台灣商業養老保險在養老保障體系中的重要地位由此可見一斑。


    總體來說,台灣由於企業年金制度的長期缺失以及台當局勞工保險制度的缺陷,通過發達的商業保險市場,個人養老保險撐起了台灣養老保障體系的「半邊天」,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當地居民養老保障的實際需求。但是,多支柱的養老保障體系應均衡發展,過多依賴商業養老保險所帶來的中低收入者養老保障不足和再分配功能的弱化;以及非強制性的商業養老可能帶來養老保障不足的潛在風險都是台當局未來將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責任編輯: 陳柏聖  來源:台灣周刊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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