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警察為尋性刺激掐死歌女 才判6年
核心提示:河北滄州河間民警張東嶽與一名歌女在轎車上發生性關係時,為尋求刺激,張東嶽手掐歌女頸部致其死亡。2007年9月,張東嶽一審被判6年有期徒刑。死者家屬不服上訴,最近,滄州市中級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河北滄州河間民警張東嶽掐死歌廳女余某案在當地引起廣泛關注,2007年9月,肅寧法院以過失殺人罪一審判處張東嶽有期徒刑6年,死者家屬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也被駁回。隨後,死者家屬向滄州中院提起上訴。經過漫長的等待,最近,滄州市中級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滄州市浮陽律師事務所主任韓甫政認為,根據此案所查明的事實,張東嶽的行為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法院以過失殺人罪量刑,定性錯誤,量刑畸輕,當屬危險判例。
滄州中院法院審理認定,張東嶽與被害人余某在張東嶽的「桑塔納」轎車上發生性關係時,為尋求刺激,張東嶽應邀幫助被害人余某共同用手掐余某的頸部。發現昏厥後,張東嶽同他人將余某送河間醫院搶救,余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院認為,張東嶽為尋求性刺激,用手掐被害人的頸部,致被害人機械性窒息死亡,但其對致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輕信能夠避免,主觀上是過失,其行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權。張東嶽案發後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且認罪態度較好,可酌予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死者余某的父母均為陝西漢陰縣農民,在滄州舉目無親,鑑於此,滄州市浮陽律師事務所主任韓甫政為其提供了法律支援。韓甫政告訴記者,法院的兩次判決,明顯與事實和相關法律不相符合。河間市警局案發後對醫院大夫的詢問筆錄證實,受害者余某被送到醫院時,已經死亡。而在法院一審二審兩次判決書中,都認定是「經搶救無效死亡」,顯然是有意減輕被告人張東嶽的罪行。
韓甫政表示,從滄州市警局的屍檢報告可以看出,余某在死亡之前已經遍體鱗傷,且有兩處是高度腫脹,可以證明被告人的性慾意志,是以暴力方式強加給被害人的,被害人不同意或反對才招致被打得遍體鱗傷直至被掐死的結果。此外,掐人頸部能致人死亡,這是正常人都知道的常識,作為警察的被告人更不應該例外。明知能將人掐死而執意進行到底掐死被害人,這一事實竟被法院認為「為尋求刺激」而導致的過失行為,並以過失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這是一個非常危險的判例,按照這樣的思維,一些處於弱勢地位的無辜女性,更容易淪為男性暴力的受害者。
與不幸死去的妹妹在同一家歌廳的余靜(化名)告訴記者,妹妹曾長期受到張東嶽的控制,經常受到張東嶽的打罵。張東嶽甚至把妹妹的通訊錄弄到手裡,以給她丈夫打電話威脅妹妹,警告她不要離開他。余靜說:「妹妹曾計劃(2006年)7月29日離開河間回家,28日晚上,被張東嶽叫了出去,沒想到竟會被活活掐死。」 (劉樹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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