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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媒:能否到國際刑事法庭起訴金正日?

國際刑事法庭4日首次對現任國家元首蘇丹總統奧馬爾•阿爾•巴薩爾的逮捕令。國際輿論要求處罰專制統治者的呼聲日益升高。

迄今為止包括殘殺波士尼亞20萬穆斯林的前南斯拉夫總統米洛舍維奇等4名前任國家領導人因涉嫌犯人倫犯罪而受到國際刑事法庭的審判。

近來還開始了對上世紀70年代殘害170萬人性命的柬埔寨紅色高緬核心人物的審判。對國際戰犯的審判日漸加快。

國內外人權專家們認為巴薩爾總統因達爾富爾問題遭到起訴,金正日在朝鮮政治犯看守所問題上的犯罪也可以向國際刑事法庭提起訴訟。

開放朝鮮廣播河泰慶代表在一篇近期發表在《時代精神》(2009年春季號)上的論文《利用國際法改善朝鮮人權戰略》中指出,國際司法有充分地理由介入朝鮮人權問題。

論文稱:「2002年根據『羅馬協定』設立的國際刑事法庭,只具有在當事國行使國內司法體系時發揮補充作用。但是如果當事國的司法體系缺乏獨立性和有失公允時完全有充分的理由介入。」

論文認為,從理論上講,朝鮮的人權犯罪中國際刑事法庭可以介入的問題又綁架和政治犯看守所問題。

◆綁架、戰俘問題

國際刑事法庭規定在簽訂羅馬協定的國家內發生犯罪時可以在國際刑事法庭提起訴訟。韓國和日本都是批准羅馬協定的國家,朝鮮綁架韓國國民、戰俘問題等可以成為起訴的根據。

根據羅馬協定,朝鮮綁架韓國國民屬於第7條第1款的強制失蹤。國軍戰俘如果在政治犯看守所中遭受了刑訊,也可以屬於反人道主義犯罪。但是即使充足這些起訴條件,但是還需要弄清楚由誰來起訴的問題。

原則上講,國際刑事法庭的起訴主體可以有聯合國安理會、批准國政府、國際刑事檢察官等。但是聯合國安理會上有俄羅斯、中國等國家會反對,韓國和日本政府需要承受對朝關係上巨大的政治負擔。

國際刑事檢察官直接提起訴訟也有可能。這時需要通過國際輿論積極關注朝鮮人權。

◆政治犯看守所問題

政治犯看守所根據羅馬協定屬於第7條的「反人道主義犯罪」。關押在看守所的人們遭受的「強制失蹤」、「強制驅逐或遷移」、「嚴重剝奪身體自由」、「刑訊」、「強姦」等都屬於反人道主義犯罪。

但是政治犯看守所屬於朝鮮國內的問題,朝鮮也不是羅馬協定批准國,所以國際刑事檢察官介入的條件不夠充分。

也就是說沒有正式加入羅馬協定,但是對特定犯罪宣布國際刑事法庭的管轄權。這時國家刑事檢察官需要承認事態的嚴重性,直接提起訴訟。這時政治犯看守所也可以被起訴。

◆對和平的威脅

向國際刑事法庭提起訴訟的另一種情況是聯合國安理會認定某一種犯罪屬於聯合國憲章第7章的「對和平的威脅」。

通常聯合國安理會認定「對和平的威脅」的條件是滿足a)廣泛的人道主義及人權問題 b)發生大量難民 c)販毒等嚴重的邊界問題 d)政府組織和武裝組織或者武裝的民族團體的紛爭 e)顛覆民主程序選出的政府等5項中的任何3項。這時聯合國安理會可以參與問題的解決。

原則上看,朝鮮至少滿足了三項。導致大量餓死的糧食政策、政治犯待遇(a)、大量脫北(b)製造和販賣毒品、製造假幣和洗錢(c)。

近10年來脫北者和販毒減少的情況下,以「對和平的威脅」為由起訴朝鮮的根據比10年前削弱了不少。但是朝鮮如果繼續拒絕執行聯合國大會的朝鮮人權決議案,聯合國內部也可以將問題移交給聯合國安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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