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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師:黃德智傷的不輕 無法鑑定

—黃德智傷情因治療包紮暫不能鑑定 -新華社說法

故意傷害的受害人是鄧貴大一個人還是包括黃德智。因為據報導,黃德智也被刺傷,而且住院多天,還在宜昌大醫院治療,並且當時不宜鑑定。試想一下如果僅僅是手臂刺傷,用尺子量一下傷口的長度即可鑑定(人體輕傷鑑定標準第二十一條: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兒童達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均構成輕傷),可見黃德智傷勢不輕。但是不管怎樣,在涉及人命的案件中,應該對黃德智的傷情作出鑑定。

檢察院為什麼以故意傷害罪起訴鄧玉嬌

         朱明勇

    案件已經起訴到法院,一般情況下,法院是不會自行調查的。主要是按照檢察機關移送的材料進行審判。這期間檢察機關在判決之前還可以以需要補充偵查為由,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但是從檢察機關神速移送起訴來看,補充偵查可能不會發生,除非有重大事由出現。

    那麼可以基本肯定的是本案檢察機關的控訴罪名繼續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但是還有兩個問題需要搞清楚。

一、故意傷害的受害人是鄧貴大一個人還是包括黃德智。因為據報導,黃德智也被刺傷,而且住院多天,還在宜昌大醫院治療,並且當時不宜鑑定。試想一下如果僅僅是手臂刺傷,用尺子量一下傷口的長度即可鑑定(人體輕傷鑑定標準第二十一條: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兒童達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均構成輕傷),可見黃德智傷勢不輕。但是不管怎樣,在涉及人命的案件中,應該對黃德智的傷情作出鑑定。看看到底是輕微傷還是輕傷、重傷。如果構成輕傷以上(包括輕傷),在沒有鄧玉嬌與黃德智達成調解協議之前,檢察機關不將黃德智作為本案的受害人,告知黃德智相關訴訟權利是玩忽職守。同時,不管黃德智是什麼傷,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還應該告知鄧貴大家屬和黃德智本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法院一併審理鄧玉嬌相關民事賠償責任,否則依然是檢察機關失職。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二、檢察院為什麼以故意傷害罪起訴

    關於這個問題,我認為,按照早期偵查的通報來看,鄧玉嬌涉嫌的是故意殺人,不是故意傷害。但是有一個問題一直被大家忽視,那就是黃德智的傷情。如果黃德智的傷情構成刑法意義上的傷害(輕傷以上),那麼在將鄧玉嬌以故意殺人罪(對鄧貴大死亡的結果)定性的同時,還得有一個罪名,就是故意傷害(對黃德智受傷的結果)。但是這樣就會出現鄧玉嬌本來在公安階段只認定了一個故意殺人罪,到了檢察院階段又多了一個故意傷害罪。這肯定是全國人民無法接受的。所以,乾脆將鄧貴大的死亡結果也認定為鄧玉嬌故意傷害的結果,這就形成了不管最終是否追究鄧玉嬌對黃德智的責任。在罪名上不會出現兩個罪。這樣做,巴東其實是為了減輕鄧玉嬌的罪行。當然這是針對一般的故意殺人案而言,不涉及正當防衛問題。由此可見,巴東為了鄧玉嬌案也是煞費苦心。

    那麼,巴東檢察院的起訴書中是否涉及黃德智的問題,以及在移送起訴時是否一併移送了鄧貴大家人和黃德智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尚未得知。但是按照法律規定是應該涉及黃德智的傷情和他們的刑事附帶民事訴狀的。如若不然,那一定還有背後的疑問在等著人們解開。

責任編輯: zhongkang  來源:朱明勇律師博客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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