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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個楊佳 張劍刺死拆遷者案的九個問題

作者:
 張劍刺死拆遷者案的九個問題/王令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半年前的3月底,同樣是這個法庭,張劍案第一次開庭。我作為被告張劍的辯護人,為他涉嫌故意傷害拆遷人員一案發表了無罪辯護意見。庭後4月初的某個中午,我在浙江溫州出差期間意外接到了法院有關同志的電話,說本溪市有關領導對該案比較重視,決定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針對違法拆遷等問題進行補充偵查。說實話,接到電話的時候,儘管我對庭審完全結束後再撤回起訴補充偵查是否合適並不認同,但本著當事人利益優先及出於對傳說中的撤回起訴的憧憬,我對此表示了同意。我想,或許不久的將來,張劍就可以重新獲得自由。
    
     可是,當4月14日張劍的母親白艷嬌被辦案警官帶走後下落不明,我才知道事情又一次的超出了我的想像。似乎無論我們具備了怎樣的承受力,卻總要被這樣的現實擊穿。現實總要比預想的更為離譜、更為殘酷。在4月15日的下午,張劍母親白艷嬌據說身心疲憊的回到了家裡。以涉嫌偽證罪取保候審的身份。
    
     在所謂補充偵查的過程中,過去了四個月。這樣的實際時間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針對補充偵查法定時限規定的四倍。四個多月的時間裡,諸位在等待,我與張劍的家屬在等待,包括看守所里的張劍也在等待。這期間,我要感謝法官與法院的關心,讓張劍結束了四百多天戴著腳鐐的生活。然而四個月的補充偵查,是讓本案更加清晰,還是讓本案愈發撲朔迷離,或者這個所謂的補充偵查本就是對輿論關注本案的報復性司法?在看到補充偵查的案卷之前,我不能發表不負責任的言論。
    
     但在今天,我以一個辯護律師的身份得以繼續為張劍辯護,參與了剛才的庭審活動之後,我必須向尊敬的法官報告唯一的事實與結論:這次的所謂補充偵查充斥著違法與不公,不僅沒有進一步查清本案的事實,反而百般為華廈違法暴力動遷正名,其違法取得的相關證據不能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我同時必須再次向尊敬的法庭重申我的辯護意見:張劍無罪。
    
     為支持我的上述論斷,結合第一次開庭和本次開庭的情況,尤其針對補充偵查的證據與相應事實,請法庭允許我針對本案的九個關鍵問題加以闡述釋明。已經在剛才庭審時發表的意見,以及已經在第一次開庭時表述的觀點,就不過多重複陳述。
    
    一、補充偵查是否中立、公正、合法?
    
     通過詢問被告及相關人員,查閱補充偵查材料,可以大膽推斷此次補充偵查系應付輿論監督而展開,立意不公,並存有逼供、誘供及偽造證據的情況。例舉如下:
    
    1、在偵查員王德春、王翔宇於2009年4月21日對張劍妻子所做的詢問筆錄中有明顯篡改的偽造證據的行為。其中:
    
     偵查員問:你以前跟公安機關講的是否屬實?
    
     信艷回答:不屬實,我以前沒說實話。
    
     可是本辯護人通過詢問證人信艷和進行初步痕跡比對,信艷回答並非如此。信艷當時的表述是屬實。綜觀信艷在此前後的多次證詞,也基本一致,並不存在「沒說實話」的情況。這份筆錄中信艷的回答有明顯的三處篡改痕跡,一是在屬實前面加上了一個「不」字,此「不」字與屬實二字痕跡並不相同;二是把「屬實」後面的句號篡改為逗號;三是在「屬實」後面加上了「我以前沒說實話。」此筆錄並未有證人的手印表明修正,篡改明顯,情節惡劣,應予嚴查。為查明案件事實,本辯護人申請對該份筆錄中的篡改部分進行司法鑑定。
    
     我們同時注意到公訴人庭前向法院提交了該份筆錄作為證據,在庭審中卻沒有提交這份證據。但是,恰恰這份證據可以看出所謂的「5.14案專案核查組」的個別工作人員工作是怎麼做的?我們可以善意理解有關領導指示成立專案組進行核查是為了查明事實,但在現實中,實際效果與其目的相去甚遠。
    
    2、在張劍已經主動投案自首的情況下,對張劍家的親屬展開調查,其中甚至包括六甲孕婦,並以此作為逼供和誘供的手段,確有不妥。
    
    3、以傳喚證人的名義,於2009年4月14日上午九時許將張劍母親傳喚至本溪市警局。強行關閉手機。長達十二小時,沒有給一口水一口飯。時值剛停暖氣,讓其在板凳上單衣坐了一宿。至於上廁所三個男人看著,更是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侵害公民的基本人權。
    
    4、偵查機關對待張劍、張劍家人與對待華廈公司、華廈公司員工王維臣等明顯不公。偵查機關對張母確定為涉嫌偽證罪的犯罪嫌疑人,而對王維臣等已經查實的暴力毀壞公私財物(暴力拆遷)的犯罪行為沒有任何追究。不僅如此,偵查機關對王維臣等隱瞞華廈公司員工王偉當日在現場的虛假供述行為亦沒有追究,甚至對案件的重要情況有意忽略。而這個去張家的神秘第六人王偉恰恰是本案的關鍵人員。就是此人當著張劍的面,阻止張劍妻子信艷抱著女兒離開房間,用手拽住信艷脖子,給了信艷耳光。從而引得張劍喊出「別碰我媳婦孩子」。
    
     由上述情況完全可以看出,有關部門申請「撤回起訴補充偵查」,絕非為了查明事實,而僅僅是為了設法支持其上次開庭的錯誤觀點,使得其在明知錯誤的道路上越走越遠。試問,我們法律人究竟對誰負責?辦案機關的職責僅僅是為了一定要證明被告構成犯罪嗎?手段如此惡劣,公權力濫用至斯,令人扼腕。
    
    二、華廈集團山水人家別墅項目拆遷是否合法?
    
     在此次補充偵查過程中,偵查機關又有意的補充了「大量」證據來證明華廈拆遷行為的合法性。怎奈,偵查人員對於國家拆遷法規實不內行,失誤頗多,不敢恭維。從目前情況看,華廈集團山水人家的拆遷活動恰如本溪市拆遷辦向其下發的《關於立即停止違規拆遷的通知》(本拆辦發{2006}32號文件)中表述的屬嚴重違法暴力動遷。僅本辯護人所接觸的,僅2008年3、4月份,就有多戶人家遭遇了華廈公司王維臣、周孟財等組織的暴力拆房,宮勝家被拆、拇指被打斷;馮玉成家被拆,因拆遷者持刀入房,嚇得全家躲在黑暗處不敢出來;高公營家被拆被打。這些人家的遭遇與張劍家2008年4月30日和5月14日所遇如出一轍。這些人家被拆無一有合法拆房手續。
    
    三、暴力拆房行為當如何定性?
    
     不知遼寧本溪當地如何對此類暴力拆房事件進行認定?而我國《刑法》第275條明確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北京,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警局、市司法局關於依法辦理暴力拆遷案件的工作意見(京高法發[2009]105號)的規定,此類暴力拆房行為毫無疑問應當追究刑責。
    
    四、王維臣、趙君等是否具備上門洽談拆遷事宜的權利?
    
     尤其需要表述的是,據本溪市華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及勞動合同顯示,王維臣、趙君等四人系物業公司員工,職務為經警。既然是物業公司經警,如何搖身一變又成了動遷辦人員?
    
     本辯護人還注意到本溪華廈房地產綜合開發有限公司2009年5月26日出具的情況說明顯示,其拆遷全部通過招投標給拆遷公司完成。既如此,王維臣、周孟財等又為何聲稱自己是華廈公司動遷辦員工,行那拆房毀物打人的土匪行徑?兩者之間,誰在偽證?而本溪華廈房地產綜合開發有限公司2009年4月22日出具的情況說明又聲稱取得拆遷許可證即有拆遷資格,動遷期間全員參與。通過補充偵查的案卷材料看出偵查人員「不辭辛苦」,多次前往本溪市拆遷辦為其代為取證,意圖證明其有拆遷資格與權限。怎奈拆遷辦不予配合,不同意出具書面證明材料。這些偵查人員並不知道,取得拆遷許可證與拆遷資格證並不是一回事情。以本溪市為例,《本溪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實施拆遷的單位,必須經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從事拆遷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有關法律、業務知識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房屋拆遷工作人員上崗證書後,方可從事拆遷工作。在本案中,不僅華廈沒有拆遷資格證書,趙君、王維臣等也無上崗證書,當無權上門洽談拆遷事宜。
    
     五、張劍的防衛究竟在何情況下開展。
    
    1、多次打傷家人;
    
    2、拆毀田地,失去生計;
    
    3、4月30日強行暴力拆除房屋一半;
    
    4、5月14日,6個大漢竄至家中。這些大漢沒有一個人擁有拆遷上崗資格。進來就說「看我幹什麼,給我上。」
    
    5、限制老婆孩子的人身自由,王維臣或扒拉或推或阻止;
    
    6、王偉用手揪住老婆信艷的脖子,拽出去扇了一耳光。
    
     事發之後,信艷又被扇了兩耳光。房子瞬間被拆除。
    
    六、山水人家別墅項目是否「利國利民、世人矚目」
    
     在前次庭審時,公訴人將山水人家別墅項目總結為利國利民、世人矚目。對此,我不做過多評斷。而在本世紀初,我們國家有關部門就明確控制別墅類供地與開發。在2006年,國土資源部又下文重申,嚴令禁止別墅供地。我驚嘆於華廈集團的本領,他取得了整個新立屯地區房地產及別墅開發權,而這個區域據華廈集團自己講是本溪市唯一的一類空氣區域,最宜人類居住。但無論如何,這樣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總與公益無關。
    
    七、本案究竟是否是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
    
     在明山分局偵查階段,我們律師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無法會見張劍。往返跑了好幾趟。理由是涉及國家機密。試問,一個故意傷害案件怎麼變成了涉密案件?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到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
    
    八、本案當地公安機關為何選擇性執法?
    
     面對拆遷區域多次發生暴力拆房事件,當地公安機關視若罔聞。面對王維臣等人的明顯偽證,公安機關依然視若罔聞。而面對張劍母親,公安機關可是「嚴肅執法」。如果當地公安機關不受理人民群眾的多次報案,是否也該出個說法?
    
    九、公民面對暴力毀壞財產的犯罪行為究竟可以行使何種程度的自力救濟?
    
     我們的憲法針對公民的人身財產權保護有明確規定;我們的物權法也對公民的土地承包權和房屋所有權的保護亦有明確規定。中國已經因為鰲少保之類的圈地運動發生了不少血案,確實值得全民深思我們可以採取怎樣的自力救濟?而張劍是否超過法律規定的自力救濟程度?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剛才看見張劍的奶奶和趙君的媽媽先後痛哭。我想我們每個人如果不感同身受的去理解一種傷痛,我們恐怕沒有辦法去理解趙君母親剛才所表達的那種喪子之痛。同樣,如果我們不能感同身受的站在張劍的角度,我們恐怕也無法理解案發時張劍的那種惶惶、恐懼以及責任。當他看到自己賴以生存的土地被華廈公司強行毀損之後,當他看到自己的家人遭遇毆打的時候,當他看到自己的家被毀損的時候,當他看到六個大漢闖進他家的時候,當他看到有人衝進房間就喊給我上的時候,當他看到自己那抱著幼女的嬌妻被人拽住脖子的時候,當他自己遭受圍毆的時候,我們該如何理解當時張劍內心的感受?或者張劍當時根本無法考慮太多,更多的出於一種自我保護的本能。
    
     在這裡,我不贊同個別人過多的去挑起張劍家與趙君家矛盾的做法。畢竟這不利於社會的和諧,不利於矛盾的化解。無論趙君生前是怎樣應華廈公司動遷人員邀請去了張劍家或是做了什麼,付出生命的代價對於他來說對於他的家庭來說,都過於冤枉與無辜,絕對是讓人深感遺憾的悲劇。然而必須提醒法庭的是,究竟是誰釀成了兩個家庭的悲劇?就是華廈集團有關拆遷責任人員。如果不是他們一而再、再而三的暴力拆遷,絕對不會如此的悲劇。而這些人至今沒有受到法律應有的追究。這些人不受到法律追究,張劍、趙君的類似悲劇無法避免,將來還有可能發生。
    
     昨晚看著張劍女兒小莎的照片,思量張劍案對於我們法律人或許是一個個案,可是這個案件或許就是當事人的全部。哪怕是這些今天旁聽庭審的人員,他們都似乎比我們更在乎獲得公正的審判。而通過這個個案,針對「暴力毀壞財產犯罪的公民自力救濟法律程度」,做有效並有益的司法實踐探索,在物權法頒布後的今天,也顯得十分重要。所以,作為辯護人,我懇請人民法院堅守法律底線,作出公正判決。
    
     以上辯護意見,敬請合議時參考。
    
     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
    
     律師 王令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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