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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復員軍官起訴書 [告共軍總政]

全國復原軍官起訴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法院:
 
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初,中國人民解放軍在相繼完成了一百萬和五十萬大裁軍、國家的經濟體制改革正在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的時候,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異常困難,總政治部為了拓展軍轉幹部的安置渠道,會同國務院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炮製了《關於做好軍隊復員幹部安置工作的試行通知》—簡稱政聯字(93)1通知,將正常退役的軍官試行復員安置。由於轉業安置的困難和安置過程的不正之風,以及當時銀行高利息的誘惑,從94年到2000年全軍有 23000多正常的退役軍官不得不選擇復員安置。從而失去了幹部身份和一切生存保障。幹部復員、國家不安置工作,作為一種試行方式,我們無可厚非,但不能夠以此非法剝奪我們的幹部身份和與之相應的各種保障。尤其是在這種試行政策不能繼續執行而有了更好、更人性化的政策(中共中央《關於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簡稱2001—3好文件)出台以後,我們這些蒙冤的試行者就應該終止試行、享受新政策的優惠。可萬萬沒有想到的是,總政治部在執行新的政策時,卻把我們拒之門外,讓我們這些試行者成為犧牲者。使我們這些共和國的軍官成為黨不管、軍隊不管、地方政府不管的閒散人員和無住房、無收入、無單位、無各種保障的八無人員。新政出台以後,我們依法上訪總政治部數年,希望總政治部和黨中央能夠依法解決我們一個身份和兩個待遇的問題,但總政治部不是忽悠我們,就是把我們當社會閒散人員對待,根本不想依法來公正、公平的解決我們的問題。為了維護中國法律的嚴肅性、討回我們的尊嚴和應有的政治待遇與經濟待遇,我們特向最高法院起訴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違法制定政聯字(93-1)試行通知、將正常退役的軍官作復員安置的違法行為、並要求判總政治部立即終止政聯字(93-1)的試行,立即糾正因執行政聯字(93-1)試行通知的復員軍官的復員安置、立即恢復復員軍官的幹部身份和與之相應的政治、經濟待遇,並補償因之所受的一切損失,同時承擔該訴訟費用。
 
一、總政治部及所制定的政聯字(93)1號試行通知的違法和錯誤所在
 
(一)總政治部和國務院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都無權制定和出台有關退役軍官安置的政策性文件。
 
國家對退役軍官的安置歷來就非常嚴肅與慎重,在《國防法》、《兵役法》、《現役軍官服役條例》、《軍官法》等法律中都明確規定,「軍官退出現役由政府妥善安置與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總政治部和國務院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都只是軍委和國務院下面的一個職能部門,他們無權代表軍委和國務院來制定有關退役軍官退役安置的政策性文件。他們制定政聯字(93)1號試行通知,無論出於什麼目的,都是典型的越權行為,是嚴重違法的。
 
(二)總政治部制定政聯字(93)1號試行通知的依據極其錯誤
 
總政治部在制定政聯字(93)1號試行通知提到的兩點依據是中發(75)129號文件和《文職軍官暫行條例》,據查中發(75)129號文件是 「四人幫」橫行時、張春橋主持總政治部工作時制定的文件,「四人幫」被粉碎後,改文件的錯誤已經被中發(80)3號文件所糾正,這就證明了中發(75)129號文件是一個非常錯誤的文件;《文職軍官暫行條例》中也沒有將正常退役的文職軍官按復員安置的規定。這就證明了總政治部在制定政聯字(93)1號試行通知的時候是沒有政策和文件依據的,就是有也是文化大革命中制定的、後來被糾正了的錯誤文件。試想,以錯誤的文件為依據,怎麼會不才行錯誤呢?
 
(三)總政治部和所制定的政聯字(93)1號試行通知與有關法律唱反調
 
《國防法》、《兵役法》、《現役軍官服役條例》、《軍政聯字(93)1號試行通知官法》中都明確規定「軍官退出現役由政府妥善安置與管理」,而在政聯字(93)1號試行通知中確規定「復員軍官政府不負責安排工作,自行就業」。完全剝奪了復員軍官享受政府妥善安置工作和工作的權利。
 
(四)總政治部和所制定的政聯字(93)1號試行通知非法剝奪了復員軍官的幹部身份和相應的國家保障
 
在我國,無論是地方還軍隊,幹部是要通過嚴格的選拔和審批才能任命和提拔的,起身份與待遇也是區別於普通百姓的,那麼幹部的身份也就不能隨意用金錢來買賣。復員軍官在選擇 政聯字(93)1號試行通知復員安置的時候,放棄的是政治仕途,減輕政府安置困難,從來沒有說要放棄奮鬥幾十年、好不容易才得來的幹部身份。當復員軍官執行政聯字(93)1號試行通知而復員回到地方後確成為了什麼都不是的時候閒散人員。當復員軍官為此到總政治部上訪的時候,總政治部的接訪人員卻說「你們復員了就不是幹部了,就不能用幹部的標準來解決你們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4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保障」。《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和後來更名為《現役軍官法》中都明確規定:「軍官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組成部分」。既然軍官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部分,就應該享受國家保障,怎麼政聯字(93)1號試行通知就把這些正常退役的復員軍官的幹部身份給搞掉了而成為社會閒散人員了呢?怎麼就不能享受國家保障了呢?難道總政治部制度的政聯字(93)1號試行通知比《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權利還大嗎?
 
二、總政治部和所制定的政聯字(93)1號試行通知給復員軍官造成的主要傷害
 
(一)非法剝奪了復員軍官的幹部身份和相應的待遇。
 
(二)政聯字(93)1號試行通知漏項百出,使復員軍官離開部隊後淪落為地方不管、軍隊不管、黨不管的社會閒散人員,甚至被有些地方官員看成是在部隊犯了嚴重錯誤被處理的人員,在就業與生活方面倍受歧視,就更不用說享受國家發展成果了。
 
(三)使絕大多數的復員軍官淪為新的貧困人員,這些為國家站崗放哨幾十年的校級軍官上不能贍養老人盡孝,下不能撫養兒女及家人盡父母之責,有的甚至是家破人亡、妻離子散、走上絕路。
 
(四)、為國家站崗放哨幾十年,不能享受住房補貼和福利分房,又無住房公積金,以至於無力購房,現在很多復員軍官不是租住他人的房子、就是借住在親朋好友家。
 
(五)、中共中央《關於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簡稱中發【2001-3號文件】)出台後,復員軍官和執行該文件的自主擇業的軍官都是政府不安排工作,理應享受同等的待遇,而復員軍官確只能眼巴巴的看見昔日的戰友和部下享受國家保障與社會發展的成果,從試行者成為了可憐的犧牲者。這種同軍不同策的政策是對復員軍官最大的傷害。
 
三、要求最高法院依法判決總政治部:
 
立即停止政聯字(93)1號試行通知的試行,糾正對復員軍官的復員安置,恢復其幹部身份,依法重新安置。
 
(一)前面已經說明了政聯字(93)1號試行通知的出台,不但是總政治部的越權,而且該文的依據也是極端錯誤的,那麼既然是這樣,那該文就是違法的,就應該被予以終止。就算當時總政治部當時是授權制定了政聯字(93)1號試行通知,但在執行該文件的過程中對正常退役的軍官造成了嚴重的傷害,嚴重的侵犯了復員軍官的權益,而且出現了很多社會問題。既然2001既然針對退役軍官的安置問題出台了中共中央《關於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也就進一步正明了政聯字(93)1號試行通知缺陷與錯誤。根據《立法法》第八十三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適應新的規定。」《立法法》第十一條規定「授權立法事項,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法規的條件成熟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及時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後,相應立法事項授權終止。」 《立法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律第八十八規定的權限予以改變還在撤銷;(一)超越權限的;(二)下違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三)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四)規章的規定被認為不適當,應當予以改變或撤銷的;(五)違背法律程序的。」三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適應新的規定。」《立法法》第十一條規定「授權立法事項,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法規的條件成熟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及時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後,相應立法事項授權終止。」《立法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律第八十八規定的權限予以改變還在撤銷;(一)超越權限的;(二)下違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三)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四)規章的規定被認為不適當,應當予以改變或撤銷的;(五)違背法律程序的。」,根據《立法法》第八十三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適應新的規定。」《立法法》第十一條規定「授權立法事項,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法規的條件成熟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及時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後,相應立法事項授權終止。」《立法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律第八十八規定的權限予以改變還在撤銷;(一)超越權限的;(二)下違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三)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四)規章的規定被認為不適當,應當予以改變或撤銷的;(五)違背法律程序的。」事實與法律都證明了政聯字(93)1號試行通知必須終止試行。
 
(二)、執行政聯字(93)1號試行通知復員的軍官應該無條件恢復其幹部身份,按中發【2001-3號文件】進行套改或者由政府重新妥善安置。
 
1、執行政聯字(93)1號試行通知復員的軍官都是正常退役的無過錯軍官,因為他們執行了總政治部制定的錯誤政策就否定了他們的幹部身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於情於理都是說不過去的,何況他們當時也是為了為黨分憂、為了減輕政府安置工作的壓力而做出的一種無賴的選擇。難道錯誤的政策非法剝奪了他們的幹部身份不應該恢復嗎?他們為共和國站崗放哨幾十年、耗盡了全部青春與熱血、現在不該享受國家保障嗎?
 
2、 因為執行政聯字(93)1號試行通知的復員軍官和執行中發【2001-3號文件】的自主擇業軍官都是同一性質的退役軍官,而且都在同一軍委的領導下,安置的差別不能相差太大,何況在中發【2001-3號文件】中的第65條就明確規定「以往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於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執行。」這裡的以往是什麼意思?以本辦法執行又是什麼意思?這裡說的很清楚。
 
3、政聯字(93)1號文件是一個中央軍委下屬部門的試行通知,也正因為該通知的合法性與正確性成在問題,對退役軍官安置造成了麻煩,中共中央才出台了中發【2001-3號文件】予以糾正。在中發【2001-3號文件】中明確指出轉業軍官的安置採取政府安置與自主擇業相結合,並沒有肯定復員安置的方式。這也就更加說明了復員安置是錯誤的。既然是錯誤的,我們復員軍官就有權要求由政府重新妥善安置。
 
4、我們復員軍官大多數都是老黨員,都有很高的政治覺悟,當時就是因為為黨分憂、為政府分憂、特別相信組織,才不得不無賴的選擇復員,這麼多年雖然在經濟上和精神上都受到了極大的傷害,我們完全可以要求總政治部對我們做出必要的經濟補償和精神賠償,但我們選擇還不打算這樣,只要求在重新妥善安置以後,補償我們離開部隊後應該得到的待遇(包括工資和住房補貼)。
 
5、在恢復復員軍官身份的同時,還必須恢復和承認復員軍官的軍銜。《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軍官軍銜是區分軍官等級,表明軍官身份的符號,標誌國家給軍官的榮譽。」第六條規定「現役軍官退役的,其軍銜予以保留,在其軍銜前冠以退役。」第二十八條又明確規定「軍官犯罪,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決剝奪其軍銜,」「退役軍官犯罪的,依照前款剝奪其軍銜。」我們復員軍官被錯誤的復員安置,其軍銜和軍官身份都應該依法保留或者恢復。
 
法官先生,我們執行政聯字(93)1號試行通知復員的軍官絕大多數都是老黨員,絕大多數都是為共和國站崗放哨幾十年的校級軍官,可以說為黨的事業、為祖國的國防事業耗盡了青春與熱血,退役是軍人職業的必然,就在退役的時刻,也不忘為黨分憂,為政府排憂解難。但由於總政治部越權制定的政聯字(93)1號試行通知違背了有關法律,給復員軍官造成了今天的悲劇。復員軍官本來想通過正常的上訪使問題得到比較公平合理的解決,八年來,總政治部對復員軍官反應的問題不是推卸自己的責任、就是一次又一次的忽悠,把復員軍官往絕路上逼。我們今天起訴總政治部是不得已而為之。希望法院能夠秉公執法,使復員的問題能夠得到公正合理的解決。
 
全國復員軍官
 
二零一零年七月
 
《天網》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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