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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之家變淫慾行宮 社工變色狼性侵2女童

社會福利署男社工李國華在雲南創辦「仁愛兒童之家」,專收容孤苦無靠的兒童,期間卻將其當成他的私人「淫慾行宮」,數年內不斷性侵犯院內兩名女童,他早前在高院裁定非禮及與未成年女童非法性交等五罪成立。

    社會福利署男社工李國華在雲南創辦「仁愛兒童之家」,專收容孤苦無靠的兒童,期間卻將其當成他的私人「淫慾行宮」,數年內不斷性侵犯院內兩名女童,他早前在高院裁定非禮及與未成年女童非法性交等五罪成立。

  法官周四判刑時嚴斥他利用職位之便,侵害弱勢人士,又涉跨境犯案,損害本地慈善團體的聲譽;法官又痛斥他以物質利誘女童,更在外游時於他人在場下與女童性交,行為肆無忌憚,屬最嚴重的違反誠信,即使他過往行善,也難彌補過錯,必須嚴懲,將他重判入獄8年。

  被告李國華(49歲)周四聞判後臉容繃緊,顯得有點不服氣。他經審訊後被裁定3項與未滿16歲女童非法性交、一項與未滿16歲女童作出猥褻行為及一項非禮罪成,控罪指他在05年9月至07年7月期間,在雲南西雙版納性侵犯女童X及Y;有關控罪亦是控方引用新修訂的《刑事罪行條例》起訴的境外對兒童性罪行。

  法官指,兩名事主與被告年齡相距甚遠,從相片所見,X事發時仍一臉稚氣,而X在首次遭性侵犯時有如墮入圈套,被告又沒有使用保險套,並曾給X服用避孕丸。

  而X與被告有性關係後明顯獲厚待,不但持有被告銀行提款卡,又獲特別多的禮物及金錢,並有被告房間鎖匙,法官認為,這些均是案件嚴重的因素,並相信事主與被告之間並無感情關係,事主即使非厭惡被告但亦絕無好感。

  法官又引述心理報告指被告為人自卑,因而令他的操縱慾強,事發後亦毫無悔意,重犯機會屬中至高等,情況令人關注。雖然辯方求情指被告認同專家報告,又指X亦自認曾作主動;而被告過往20年積極參與義務工作,親友均指他是好爸爸,惟法官認為無助減刑。

  據資料指,被告已婚,育有兩女,他幼時患小兒麻痹而不良於行,受審期間均持拐杖到庭。被告持有工商管理學位,後來在大學修讀社工課程成為註冊社工。被告有一個魯莽駕駛的案底,但他於98年曾被控在家中非禮29歲菲傭,經審訊後裁定無罪。

  案情指被告03年在港設立「香港關懷孤兒協會」及「香港施比受協會」,同年於中國雲南省西雙版納創立「仁愛兒童之家」,事發時X及Y均入住上址。X於庭上供稱讀小五時被朋友帶到被告的賓館,處子之身的她首次與被告性交,之後曾在院舍內性交,有一次被告帶她與另兩女童外游時,無視她們在場下仍與她性交,亦有次她在院舍被告房內與在港的被告,透過視像會議大玩CYBER SEX(網絡性愛)。

  X表示稱被告做「乾爹」,因他供書教學及送物而視為「恩人」,但對他的性需索則感到很茫然,被告又被指進入Y的房內摸她胸。被告一度自辯指06年被證實有勃起障礙,難以性交,惟其主治醫生指他服「威而鋼」後情況改善。

責任編輯: 夏雨荷  來源:光華日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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