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頒布了《拘留所條例》,細化了異地收留拘押將必須出示書面說明,同時刪除警察虐待追責條款及拘留12小時內通知家屬的規定,引起民眾質疑及批評。
視頻轉載:中國河南南陽楊金德講述刑訊逼供(youtube)
中共政府網站周四下午公布第614號國務院令,表示將於今年4月1日施行《拘留所條例》 ,其中規定了包括不能強迫被拘人從事生產勞動、不得侮辱、體罰、虐待等。
拘留條例中也對異地拘留作出了明確的程序規定,表示,「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及時收拘被拘留人。需要異地收拘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和需要異地收拘的書面說明,並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准。」
此條例的修改規定了細化了異地抓捕的過程及手續,有民眾認為,當局將不能再隨意跨省追捕,但也有不少人認為,恐怕規定將流於空談。
上海訪民馬亞蓮向本台表示:「從文件上來看好像有進步,但實際上,我們國家就是有法不依,在基礎法律中本來這些行為都有被規範的,他只不過是再強調一下,如果他們不按照這個執行將對我們毫無意義,他只是發出一個通知,這原來法律本就有規定,但當局一直有法不依,我們國家的法律現在不是法律,是領導決定法律。」
特別引人注意的是,新條例中也刪除了警察虐待追責條款。
早在2009年出台的《拘留所條例》徵求意見稿中曾規定,被拘留人非正常死亡,檢察院應立即檢驗,鑑定死亡原因;拘留所警察侮辱、虐待被拘留人,將被依法處分,構成犯罪將被追責。
而早前各地拘留死亡案例頻發,躲貓貓死、洗臉死、睡死、洗澡死等,許多都與公安機關有關。
新浪微博網民脆香米公表示,「懲罰的條例都沒了,那不是可以更加肆無忌憚,暴力執法,說無據可查,這難道不是一種倒退嗎。」
此外,新條例也刪除了拘留12小時內通知家屬的決定,改為了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早在2009年的徵求意見稿曾明確規定,拘留機關應當在拘留人收拘後12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親屬,無法聯繫被拘留人親屬的,拘留機關應當通知被拘留人經常居住地或戶籍地派出所。
北京維權律師江天勇告訴本台記者,條例雖要求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但刪除明確要十二小時內通知的做法, 實際上讓當局有更大操作空間。
他說:」這是一個空文,一個保障性的條款,如果相應的違反具體的法則的話,所有保障都是空的,還有權益的保障條款應該描述的很細緻,否則是一個空話,沒有操作性,在過程中就形同虛設,因為是人工操作,「及時通知」就是一個空話,如果說是12個小時我們最起碼也知道是12個小時,如果說是「及時通知」一年後也是及時通知,你不認為及時,我認為及時,我們怎麼去爭?有什麼標準?「
有許多民眾表示,這暗示著將被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