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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公安六條」:為禍慘烈 張志新因此被判死刑

依據這一條,把對文革提出批評意見的許多有識之士,都定為「反革命」,有的甚至被判處了死刑。例如,優秀的共產黨員張志新(女),只因為對「文化大革命」的錯誤做法提出了批評意見,被定為「反革命」,1969年9月被捕。在獄中,張志新始終堅持自己的觀點,堅貞不屈。1975年4月,以「反革命罪」對張志新判處死刑,臨刑前害怕她呼喊口號,竟將她的喉管切斷,慘絕人寰!

解密「公安六條」:為禍慘烈張志新因此被判死刑(圖)

本文摘自《老人報》2013年1月16日第A14版,作者:崔敏,原題:為禍慘烈的「公安六條」

「文化大革命」期間,作為國家立法機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被停止活動,長達十年沒有開會,1954年憲法和僅有的幾部法律均被廢棄,整個國家處於無法無天的混亂狀態。但是,為了使「全面奪權」和「全面專政」合法化,在文革初期又出台了一個具有極大震懾力的文件——惡名昭著的「公安六條」。

「公安六條」的出台

1967年1月,「文化大革命」進入高潮。當時,劉少奇鄧小平已被打倒,林彪被確立為「毛主席的親密戰友」和「副統帥」,到處在唱「語錄歌」,跳「忠字舞」,高呼「誓死保衛毛主席和他的親密戰友林副主席!」「誰反對毛主席就打倒誰!」「誰反對林副主席就打倒誰!」與此相應的是瘋狂揪鬥「走資派」和「橫掃一切牛鬼蛇神」,全國陷入一片「紅色恐怖」之中。

是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和國務院聯合頒布了一個紅頭文件,題為《關於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加強公安工作的若干規定》(中發【67】19號)。由於它的內容只有六條,並且是專門針對公安工作發布,人們便將其簡稱為「公安六條」。

「公安六條」的威力

儘管這一《規定》只有六條,但都非常嚴厲,尤以第2條和第4條最為嚴厲。

第2條規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開張貼、散發反革命傳單,寫反動標語,喊反動口號,以攻擊污衊偉大領袖毛主席和他的親密戰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現行反革命行為,應當依法懲辦。」在貫徹執行中,這一條又被擴展到適用於江青陳伯達、康生、張春橋等「無產階級司令部」的人。1967年11月2日,謝富治在公安部的講話中說:「辦專案、整檔案,對毛主席司令部的人,不能有一絲一毫的損害,一個字的損害也不行。如果公安部出了這樣的人,要堅決把他開除出公安機關,重的要坐班房。搞材料不能搞客觀主義,客觀主義就是幫助敵人。」正是依據這一條,把對文革提出批評意見的許多有識之士,都定為「反革命」,有的甚至被判處了死刑。例如,優秀的共產黨員張志新(女),只因為對「文化大革命」的錯誤做法提出了批評意見,被定為「反革命」,1969年9月被捕。在獄中,張志新始終堅持自己的觀點,堅貞不屈。1975年4月,以「反革命罪」對張志新判處死刑,臨刑前害怕她呼喊口號,竟將她的喉管切斷,慘絕人寰!

「公安六條」的第4條,將地、富、反、壞、右、勞動教養人員和刑滿留場就業人員、歷史上有過污點的人員及其家屬等21種人,都列為專政對象,規定:「一律不准外出串聯,不許改換姓名,偽造歷史,混入革命群眾組織,不准背後操縱煽動,更不准他們自己建立組織,如有破壞行為,要依法嚴辦。」

這一條,把「專政」的範圍無限擴大。至於什麼是「破壞行為」,如何「嚴辦」,均沒有任何解釋和政策界限,任由人們隨意去理解和執行,在當時極「左」思潮極度泛濫的情況下,這就為不受任何約束地亂打、亂鬥、亂殺,大開方便之門。

「公安六條」的惡果

「公安六條」發布後,全國陷入恐怖之中。這一時期,實行所謂的「群眾專政」,不經任何法律程序,對無辜群眾隨意進行逮捕、審訊。許多人在刑訊逼供下身心遭受摧殘。在農村,有些群眾組織擅自設立「貧下中農法庭」,對抓來的人進行非法審判,濫殺無辜,給當地民眾造成極大傷害。

粉碎「四人幫」和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在撥亂反正的過程中,黨內黨外要求健全法制的呼聲高漲,紛紛譴責那個不成體統的「公安六條」。1979年2月,由公安部建議並經黨中央批准,終於宣告將「公安六條」予以撤銷。(據《炎黃春秋》崔敏文作者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律系教授)

責任編輯: 吳量  來源:老人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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