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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齊魯銀行百億詐騙案主犯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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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新京報》一篇題為《齊魯銀行百億詐騙案主犯判無期9廳級幹部涉案》的文章報導,採用不法手段騙取銀行、企業資金共計101.3億餘元,案發後僅被追繳贓款贓物合計82.9億餘元的劉濟源,被法院以貸款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票據詐騙罪、詐騙罪分別判處無期徒刑,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這真是中國特色的司法制度。劉濟源每個罪名均被判無期徒刑,是按照目前《刑法》規定的最高量刑,沒有問題。但四個「無期徒刑」數罪併罰後竟依然只是「無期徒刑」,沒有人們想像中的「進檔」,這就徹底顛覆了普通百姓的基本認知,一是法官不懂算術,竟然弄成「1+1+1+1=1」了;二是法官語文無知,將「數罪併罰」弄成「只認一罪」了。

筆者在網上搜索了一下「數罪併罰」,發現《刑法》規定「數罪中有一罪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也就是說,不是法官不懂語文、數學,而是立法思路相當荒唐,遠不級西方法院判處某人有期徒刑幾百年的做法。

且不說「數罪併罰」的莫名其妙,再看看劉濟源的涉案金額,那可是個天文數字,18.4億元無法收回,如果考慮利息損失,那肯定是超過20億元了。一起涉案超百億,並導致超過20億元財產損失的詐騙案,主犯竟連「死緩」都不給,說明《刑法》對金融詐騙犯罪實在是過於寬容了。我就奇怪,如此嚴重的犯罪行為,案犯都不被判處最高刑期,那《刑法》中何必還保留死刑、死緩?

不能怪社會多疑,因為該案還牽扯到廳級幹部9人、處級幹部6人、企業管理人員5人,人們有理由懷疑其中存在貓膩,除非該案的案情能如「小蔥拌豆腐月」般公示於社會。

恕我多疑。因為自我感覺對劉濟源的判決過輕,因此研究了一下「詐騙罪」的量刑標準,進而聯想到吳英同為詐騙犯罪,一審緣何被判死刑?

研究發現,吳英雖然同屬金融詐騙,但她構成了「集資詐騙罪」。再深入研究,發現1997年刑法第2章第5節規定了8中金融犯罪中,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狀詐騙罪法定最高刑有死刑。而《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後三種犯罪的死刑,只保留了集資詐騙罪的死刑。因此,吳英一審被判處死刑、二審改判死緩,應該說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法律之所以這麼規定,估計是考慮集資詐騙涉及受害人多,而且多涉及到個人,社會影響大等因素。

但這就延伸出另一個法律問題,那就是吳英案被判決時「窟窿」不到2億元,事後據說資產變賣還可以全額償還,但差點丟了腦袋;而劉濟源的「窟窿」超過20億元,是吳英的十倍,卻連死緩都未達到。僅從個人得利這個角度上看,合理嗎?而法律制度在中國是人人平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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