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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准」有了新的意味

2014年1月14日,類似於國務院任免國家工作人員的發布流程,中紀委監察部網站也發布了一條「遲到」的幹部人事消息:「2013年12月19日,中央批准:金書波同志任中央紀委駐工業和資訊化部紀檢組組長,免去其西藏自治區紀委書記職務;免去郭炎炎同志的中央紀委駐工業和資訊化部紀檢組組長職務。」

香港黨媒大公網說法,中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的金書波等紀檢系統中管幹部職務任免消息中的「中共中央批准」這一表述所具有的更多隱含信息。

一個廣為傳播、但未經官方證實的說法是,在中管幹部任免時,官方新聞稿中明確標註的「中共中央決定」和「中共中央批准」兩個表述所透露的隱含信息是不一樣的。其中,後者確認了下一級黨委(多指省級黨委)在相關幹部任用過程中的建議權。《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有與此對應的規定:「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屬於上級黨委(黨組)管理的,本級黨委(黨組)可以提出選拔任用建議。」

2013年的兩條重磅幹部人事消息——中央批准張國清任重慶市委副書記、馬興瑞任廣東省委副書記——如果從省級黨委在推動這一選拔任用過程中的主動性角度去理解,也頗堪玩味。

不過,在紀檢系統中管幹部金書波與非紀檢系統中管幹部張國清、馬興瑞職務任免的消息中同樣出現的「中共中央批准」這一表述的內涵,卻有著些許差別。前者除確認省級黨委(藏渝粵)的任用建議(如果有的話)外,還應確認了中央對「中紀委提名金書波出任中紀委駐工信部紀檢組組長」這一建議的批准。

阿波羅網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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