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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少女酷愛微信 遭網友強姦

  在東莞橋頭打工的17歲少女通過微信認識了一位老鄉,後其和朋友吃飯時和該老鄉相遇,飯後老鄉脅迫其至出租屋,不僅強迫她一起去買毒品,還對其進行強姦。

  日前,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審以強姦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

  微信上的老鄉不期而遇

  小程是湖北人,案發時年僅17歲,在東莞橋頭打工,平時酷愛玩微信,而且在微信上寫明自己是湖北人並貼有自己的照片。

  去年6月30日,號稱是小程老鄉的盧某與小程在微信上成為好友,但一直未見過面。

  同年7月7日晚,小程與同事小劉到飯店吃飯,在店門口遇到了盧某。盧某一眼便認出了小程,並且留下來和她們一起吃飯。

  飯後,盧某強迫小程和小劉跟他去他工作的地方。由於害怕,小程和小劉便跟著盧某進了一棟出租樓。

  進門後,盧某把門反鎖。這時,小劉異常驚慌並哭了起來,說其男朋友要找她,她要離開。盧某怕小劉哭鬧起來會被人懷疑,於是讓小劉走,留下了小程。

  接著,盧某竟然脅迫小程跟著他到橋頭鎮一個小區內購買毒品,後回到出租屋內將小程強暴。

  後來,小程趁著盧某還在睡覺,偷偷拿走盧某的鑰匙,開門逃走。回到工廠後,驚魂未定的小程在其姨媽陪同下到公安機關報案。同年8月7日,公安機關在常平鎮將盧某抓獲歸案。

  男子辯稱女孩是自願

  在庭審中,小程表示,因為盧某對其語言恐嚇,還拿彈簧刀威脅,她害怕了才和他發生性關係的。盧某則辯稱,他在與小程發生性關係時,後者並沒有反抗,而是自願的,事後她逃走是怕老鄉笑話。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盧某違反婦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最終視其犯罪情節和歸案後的表現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

  法官提醒

  網絡交友需謹慎約會選熟悉地方

  法官表示,一方面,網絡社交工具使得人們可以更加便捷地交流、交往,但另一方面,其游離於真實社會之外的虛擬性,也使部分心懷不軌的犯罪分子能更輕易取得他人信任。

  因此,法官提醒廣大網絡社交工具使用者,在交友過程中一定要提高警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免遭侵害。

  市民對於網絡上發布的各種交友、伴遊信息不可盲目相信,要提高防範意識。切忌與網友單獨見面,見面地點應選擇人多、自己熟悉的地方並事先告知親友;而遇到侵害時,一定要大聲呼救;遇到侵害後,也要注意保留證據。

責任編輯: 王篤若  來源:廣州日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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