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大陸 > 正文

高瑜案關鍵詞:國家秘密到底是什麼

記者高瑜被刑拘的消息引起了廣泛關注。案件的焦點集中在中共當局對「國家秘密」的定義。法律界人士指出,按照中國現行法律,高瑜並未犯法。同時,中國大陸網絡輿論要求對高瑜用重刑的呼籲也逐漸成為主流。

中國記者高瑜失蹤十幾日後,中國官媒發布了北京警方以"涉嫌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為由,將這位現年70歲的媒體人刑拘的消息。同時,高瑜的命運立即受到國際媒體和網絡輿論的廣泛關注。外界推測,本案所涉及的所謂"國家秘密",應該是中共中央去年發布的九號文件,即《關於當前意識形態領域情況的通報》。部分關注此案的法律界人士表示:按照中國現行的法律,無法給高瑜明確定罪。

何為"國家秘密"?

關注此案的律師張雪忠8日在新浪微博上表示,結合《刑法》和《保守國家機密法》的規定,高瑜女士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第一,一個政黨的文件不應視為國家秘密,即使是黨員也沒有保密的法律義務(只有組織義務),更何況非黨員公民。第二,本案所涉文件也不屬於《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的國家秘密。"

曾為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的張雪忠在自媒體上發文稱,依《保守國家秘密法》第2條及第8條第3款的規定,政黨的秘密如果屬於「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亦屬於國家秘密。《保守國家秘密法》的這一規定,顯然有違黨國有別的政治原則。但即使不考慮這一點,就是依這一規定的文義,本案涉及的政黨文件也不屬於國家秘密。

張雪忠在文中解釋說,「國家安全和利益」,必須是具體和可識別的國家安全和利益,即必須是信息一旦泄漏,就會造成事實上可認定和可衡量的國家利益損失或國家安全惡化。而且規定中的國家秘密,必須是「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這裡的法定程序,必須是特定的國家機關依國家法律的規定,所進行的確定程序。

當然,各界人士判斷的基礎是本案涉及的所謂"國家秘密",確實是中共中央去年發布的九號文件。

被公開的"秘密"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何兵通過微博發表評論稱:"本案辯護核心之一是,在高之前,網際網路上有無公開。若公開,即無秘密可言。"德國之聲記者通過網絡信息檢索發現,早在2013年5月中旬期間,中國多家官方媒體就報導了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當前意識形態領域情況的通報》的消息,據各地報導,吉林、重慶、洛陽、安陽、咸陽、遼源、西藏自治區等地黨政機關曾"積極開會學習通報精神,積極貫徹落實中央部署。"相關報導中明確指出:"中央對當前意識形態領域值得注意的七個方面的突出問題分析深刻、態度堅定,對意識形態領域鬥爭的尖銳性、複雜性有更加清醒的認識。"貴州省有色金屬和核工業地質勘查局2013年6月5日在官方網站上發文稱,該局黨委曾組織學習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當前意識形態領域情況的通報》。局長趙仲春強調,要提高認識,增強政治意識。充分認識西方宣揚的觀點、理論的危害性,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而目前中國官媒的相關報導指出:"2013年8月,某境外網站全文刊發了一份中央機密文件,隨後多家網站進行轉載,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北京警方迅速成立專案組,全力開展調查工作。經大量調查,專案組最終鎖定了犯罪嫌疑人高瑜。"

曾任趙紫陽政治秘書的鮑彤表示,目前高瑜案有許多奇怪的地方。他發問:"政黨的文件怎麼能夠被定為"國家機密",誰有權做出這種離奇的決定?高瑜不是黨員,"保守黨的機密"對她沒有約束力,她連黨紀也無從違反,何來"洩露國家機密"?中共不是秘密黨,不是地下黨,早在1949年該黨中央就作出了《關於公開黨的決定》,難道至今還在進行什麼不可告人的活動?人們常說有軍事機密,經濟機密,但9號文件據稱是講意識形態的,意識形態居然成為"國家機密",不僅是奇,簡直是滑稽之極。"

要求判"漢奸"、"賣國賊"死刑

與許多聲援高瑜的人士相比,中國官媒受眾對高瑜被拘一事有截然不同的看法。截止發稿,入口網站《鳳凰資訊》題為"高瑜涉嫌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被刑拘"的文章有6159條評論。共有119051人參與評論。多數評論者呼籲對"漢奸"、"賣國賊"高瑜實行重判,應該立即"槍決"。一條"對這種一而在再而三出買國家秘密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應該判死刑"的評論得到了23111人的"推薦"。成為這條新聞的最熱評論。但同時也有像新浪微博"嬌羞城牆李星元"這樣的網友要求:"能不能把事情的前因後果說清楚再評論。"

另外關於高瑜在鏡頭面前認罪一事也是各方關注的焦點。中國官媒報導稱:"犯罪嫌疑人高瑜表達了深刻懺悔。她說,自己的泄密行為危害了國家利益、觸犯了國家法律,對此深表懺悔,誠心誠意地認識自己的錯誤和罪行,甘願接受法律懲處。"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說,當事人的認罪不是確定她有罪或無罪的因素,而是完全應該依據事實、證據以及法律的規定來判斷。當事人對行為的認識並不影響行為本身的性質,在法律上沒有絲毫的重要性。但如果確實有罪,當事人認罪的態度會對量刑產生影響。專欄作家長平在推特上表示:"真正的新聞是,這位記者失蹤十多天之後,接受了怎樣的'教育',才會發生如此巨大的轉變?"

責任編輯: zhongkang  來源:德國之聲中文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tw.aboluowang.com/2014/0511/3958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