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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清漣:死囚器官移植 周永康難以獨自承擔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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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慶紅正好從1997年至2007年12月擔任中央書記處實際負責人。「十五大」期間,中央書記處事權很大,中組部、中宣部、統戰部、中央政法委、中央對外聯絡部等均在其管轄之下.2002年之前的販賣死刑犯器官及屍體之反人道罪,與周永康應該沒有關係,周需要對2002年以後的罪行負責。

原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做客鳳凰衛視節目《公益中國》時談到,死囚器官移植形成了一條骯髒的利益鏈條,周永康落馬才打破這種利益鏈。這番話並非空穴來風,但將時點選在官方宣布周案將公開審理,並時不時提醒這個「反黨叛黨集團」還有後台之際,總引發一種猜想:此案阻力甚大,不如此「扒皮」,難以在黨內高層服眾。

周薄二人與死刑犯器官及屍體買賣的關係

中共極不願意提起的醜惡政績當中,包含死刑犯器官移植,以及販賣死刑犯屍體用來製作人體標本。與死刑犯有關的事情,當然與政法口脫不了干係。但象這樣將其與周永康直接掛鈎,尚屬首次。北京這樣做,當然不是為了清算對死刑犯的反人道行為,而是另有政治目的。以下梳理「周薄反黨叛黨集團」主要人物與此有關的反人道行為。

周永康,2002-2003年任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員會副書記,公安部部長兼黨委書記;2007-2013年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員會書記(至2012年11月),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主任。

無可置疑的是:周執掌公安部與政法委前後,中國正成為世界最大的器官移植大國。《器官捐獻迷宮》(《南方周末》2010年3月26日)引述廣東省中山一院副院長何曉順時得悉,2000年是中國器官供體從短缺走向豐富的分水嶺,「2000年全國的肝移植比1999年翻了10倍,2005年又翻了3倍。隨之器官短缺,死刑犯器官變成挖不盡的富礦。」2002年以前的責任,應有他人承擔;2002年以後的責任,周永康無可推卸。

薄熙來,1994年直至2000年任遼寧省委副書記及代省長,足跡一直未離開遼寧省大連市。薄取得在大連政壇的決策權,大概始於1989年任遼寧省大連市委常委、副市長,1992年任大連代市長並迅速成為市委書記兼市長以後,大連就成為薄的領地。

有「死亡博士」之稱的德國人馮·哈根斯1999年成立哈根斯生物塑化(大連)公司。儘管哈根斯一直拒絕說明製作標本的屍源由何方提供,但中國青年網在《大連哈根斯公司疑用死刑犯做人體展覽引爭議》(2012年8月22日)一文中,明確說明不僅哈根斯,就連其競爭對手——美國第一展覽公司的人體展覽,其屍源都「完全依靠中國合作夥伴」,這家公司公開聲明「無法獨立核實這些人體全身及人體部位、器官、胎兒和胚胎不是來自在中國監獄被監禁或被處決的人」。哈根斯在大連的公司於2012年2月29日被查封,查封之前20餘天,即2月6日深夜,發生了王立軍出逃美領館事件。該事件發生後,薄熙來的政治命運已註定無法逆轉。

還有誰應對此負責?

最近中共宣布的「反黨叛黨集團」的後台,即呼之欲出的曾慶紅,與上述事情有什麼關係呢?1999年哈根斯生物塑化(大連)公司成立,時間早於周永康就職於公安部與政法委之前,提供屍源之事應該與周沒有關係。經查證,任建新從1992年-1998年2月擔任中央政法委書記,羅干從1998年3月2007年10月擔任中央政法委書記,但這兩人目前似乎不在中紀委的清查名單之上,那後台就只能是中央政法委的上級主管部門中央書記處負責人了,而曾慶紅正好從1997年至2007年12月擔任中央書記處實際負責人。「十五大」期間,中央書記處事權很大,中組部、中宣部、統戰部、中央政法委、中央對外聯絡部等均在其管轄之下;2012年11月「十六大」以後,政治局常委共有九人,黨內各種重要部門「掌門」,如分管宣傳口的李長春和中央政法委書記羅干都晉身為政治局常委,因而中宣部和政法系統不再向曾慶紅負責,周永康則於2002年開始擔任公安部部長與中央政法委副書記。

綜上所述,2002年之前的販賣死刑犯器官及屍體之反人道罪,與周永康應該沒有關係,周需要對2002年以後的罪行負責。

薄先涉入死刑犯屍體買賣,周后成為死刑犯器官買賣利益鏈條的始端。如果要說背後有共同線索,那就是曾慶紅任職中央書記處書記時主管政法委工作。死刑犯的器官與屍體被當作商品買賣,並構成一條巨大的利益鏈條,既是中國人的恥辱與痛,更是批准這項買賣、允許這種商業活動存在並藉以謀利的中國政府之恥辱,不僅在國際社會飽受詬病。更為國人所痛恨,如果不是這時為了扒「周薄反黨叛黨集團」的皮,激起公憤,我相信中共不會將這件事情拿出來公示。

器官買賣溯源:制度之惡

但實際上,在中國,將死刑犯當作器官供體的開創者並非上述三人當中的任何一人。令人感到可悲的是,這在中國是有法律依據的「合法行為」。

2005年11月7日至9日世界衛生組織馬尼拉WHO分部舉行的會議上,中國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被迫承認「中國的器官移植中的活體來源不到5%,95%以上的供體是屍體,而屍體幾乎全部來自死刑犯」,同時,他還承認了器官移植這項被譽為「21世紀醫學之巔」的技術在上世紀70年代的中國已開始臨床嘗試。不久之後,《財經》雜誌在國內發布了「器官移植:加快規制的地帶」。

無論是黃潔夫先生還是《財經》雜誌,都未涉及到一部法規,即《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民政部關於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的暫行規定》,頒布時間是1984年10月9日,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執行,目前仍未見明文廢止。

幾年前,國人根本不知有這部法規性條例存在,我寫了一篇《一部剝奪死者尊嚴的「1984」法規》介紹這部法規,指出該法規第四款第4條規定:「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要嚴格保密,注意影響,一般應在利用單位內部進行。確有必要時,經執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允許衛生部門的手術車開到刑場摘取器官,但不得使用有衛生部門標誌的車輛,不准穿白大衣。摘取手術未完成時,不得解除刑場警戒。」

也就是說,利用死刑犯器官與屍體牟取商業利益,在中國是「有法可依」的,周永康們的惡行既是他們充分利用部門便利的行為,而且還具有「合法性」。2007年3月27日中國政府公布《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了安全有效原則、知情同意原則與保密原則、非商業化原則等,但隻字未提這部1984年的利用死刑犯屍體的暫行條例是否廢止。

人權要進步,惡法應廢止

正因為有死刑犯這一「器官供體倉庫」,中國的器官移值出現幾個大問題,一是「中國98%器官移植源控制在非衛生部系統」,這意思是說,司法和軍事系統成了主要供給來源。(《三聯生活周刊》2006年4月17日報導《器官移植立法之難》)。二是「大陸死刑犯人數遠遠少於器官移植所需的供體人群」,據《鳳凰周刊》在《中國人體器官買賣的黑幕》(2013年11月5日)一文中分析,官方公布每年實施全肝移植4000例(實際數據可能還會多出三至四倍),即使按照陌生人群20~30%的器官匹配率來算,也必須從3至5個人中才能找到一個合適的器官,那4000個肝臟就至少需要從1.2萬至2萬個死刑犯中挑選。該文還談到,在中國無法獲得法律保護的法輪功學員、中國勞教所囚犯、社會流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等都可能成為盜賣器官的目標。

上述數字後面隱藏的殘酷與反人道,幾乎讓人不敢多想、深想。

在國內時,我曾與一些司法界人士討論過這問題。但那時有人認為,死刑犯本來就難逃一死,其器官用來服務於其他有需要的人,算是變廢為寶。近年來,隨著人權觀念的進步,有部分中國人(包括參與器官移植的醫務人員)開始意識到對死刑犯這種做法是反人道行為,中國媒體上日漸多起來的批評揭露,表明持有這種觀念的人越來越多。

為了終止這種以殺戮生命為代價的器官移植,中國政府不僅要揭露懲罰周永康這類利益鏈條的培植者,還應該明令廢止那部「1984法規」。相比較之下,中國是否強大還在其次,首要之事是中國人必須要有生命的尊嚴。

責任編輯: 趙亮軒  來源:VOA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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