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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捕加多寶控制人:10年了還沒抓著

為何用了10年時間,廣州市檢察院仍未能將陳鴻道追捕歸案,問題出在哪裡?廣州市檢察院是否有辦法讓其歸案?如果陳鴻道被追捕歸案,等待他的法律審判會是什麼?

被稱為中國商標第一案的王老吉紅綠之爭已隨著王老吉商標重歸廣藥集團、加多寶另起爐灶而落下帷幕,但加多寶董事長陳鴻道行賄案卻因他的棄保潛逃,歷經10年仍未結案。隨著追捕時間的不斷增加,案件背後的真相也愈發撲朔迷離:為何用了10年時間,廣州市檢察院仍未能將陳鴻道追捕歸案,問題出在哪裡?廣州市檢察院是否有辦法讓其歸案?如果陳鴻道被追捕歸案,等待他的法律審判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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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逃謎團:證據不足定罪難?

陳鴻道外逃案要追溯到近20年前。1995年,羊城藥業(王老吉藥業的前身)與鴻道集團(加多寶母公司)正式簽約,將紅罐和紅瓶王老吉的生產經營權授予鴻道集團;2000年,鴻道集團與廣藥籤訂商標許可主合同,將商標的使用期限延長至2010年。2002年-2003年,陳鴻道通過三次行賄,用300萬港元買通原廣藥集團總經理李益民,用不到國際慣例1%的商標使用費又簽訂了兩份補充協議,將王老吉商標許可期限延長至2020年。

2004年,李益民因受賄被捕,陳鴻道行賄案事發。2005年9月26日,李益民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05年10月,廣州公安邊防部門將陳鴻道抓捕歸案,當月19日,陳鴻道取保候審,之後棄保外逃至香港,至今未歸案。

令人疑惑的是,陳鴻道被捕後,在供詞中明確表示,行賄是為了簽訂商標補充協議,以低廉價格延長使用時間,並稱李益民以女兒受傷需要治療費為由,向其索賄。但受賄人李益民的判決書上卻沒有出現「李益民是因為收受香港鴻道集團的賄賂而續簽王老吉商標使用權」的字樣。而且,陳鴻道是在李益民被判刑後才取保候審的。根據李益民的判決書,陳鴻道似乎與李益民的定罪無關,但廣州市檢察院並未將其無罪釋放,而是採取了取保候審這種較輕的刑事強制措施,廣州市檢察院這些行為背後的真正意圖是什麼?

朱明勇律師告訴記者,根據我國法律,如果受賄人承認罪行,但是行賄人不承認,需要有證據才能追究行賄人法律責任。根據李益民的判決書來看,「估計廣州市檢察院證據不足,不能對陳鴻道定罪,但又想繼續偵查,而陳鴻道的羈押期將滿,所以對陳鴻道採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後,檢察院不批捕,應給予取保候審,繼續進行偵查(而不是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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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捕疑云:潛逃十年歸案難

自陳鴻道2005年棄保潛逃到香港至今已將近10年,案情前後曾發生過戲劇性的變化:2004年6月,廣州市檢察院對陳鴻道涉嫌行賄犯罪進行調查,陳鴻道為延長「王老吉」商標的使用權,供述賄送港幣300萬元給李益民,但隨後他下落不明。2004年12月27日,廣州市檢察院對陳鴻道涉嫌行賄犯罪立案偵查並對其採取邊控追捕措施。2005年10月2日,廣東省公安邊防部門將陳鴻道抓捕歸案,並對其採取刑事拘留措施,同年10月19日,檢察院對陳鴻道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但此後陳鴻道棄保長期潛逃。2008年12月15日,廣州市檢察院決定對此案中止偵查。2012年6月25日,廣州市檢察院又恢復偵查,並依法追捕陳鴻道。

為了解陳鴻道案的最新進展情況,記者曾致電廣州市檢察院,相關負責人員告訴記者,陳鴻道案件目前處於偵查階段,暫時不接受採訪。同時他告知大公網記者,此類重大案件如有最新進展將在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公布,但記者查詢此網站,發現尚無案件的最新進展情況。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要在逃人員尚未追捕歸案,就不會中止偵查,也沒有訴訟時效的限制。陳鴻道在偵查階段棄保潛逃至今未歸案,不存在中止偵查的可能。

但問題是,雖然廣州市檢察院表示仍在追捕陳鴻道,偵查尚未結束,但為何10年過去了仍不見他的蹤影,要將逃至香港的陳鴻道抓捕歸案真有這麼難嗎?對此,記者諮詢律師後得知,如果認定陳鴻道犯罪,廣州市檢察院想追捕他有很多途徑,比如通過國際刑警組織,請求香港方面司法協助等。朱明勇律師也認為,陳鴻道遲遲沒有被追捕歸案是廣州市檢察院不負責的表現。

「廣州市檢察院對這個案件的處理是存在一定問題的。」朱明勇律師表示,如果陳鴻道的行賄證據不充分,廣州市檢察院便無法定罪,那麼陳鴻道的罪名是可以撤銷的。但廣州市檢察院既不想撤銷罪名,又不能定罪,所以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但沒想到陳鴻道會棄保潛逃。「廣州市檢察院既沒有說清楚案件的原因,也沒有對案件進行及時處理,導致了現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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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預測:可能出現新罪名

雖然陳鴻道遲遲不能歸案,但廣州市檢察院曾公開表示過,「一旦追捕到案,將依法執行相關司法程序。」如果陳鴻道被追捕歸案,將如何對其執行相關司法程序?朱明勇律師告訴大公網記者,陳鴻道追捕歸案後,廣州市檢察院應該繼續取證調查,如果找到證據,將依照行賄罪對其定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389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第390條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朱明勇律師分析,陳鴻道屬於多次行賄,300萬港元的行賄數額比較大,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無期徒刑。朱明勇律師補充道,「陳鴻道行賄涉及李益民,但李益民的判決書上沒有陳鴻道行賄的字樣,所以在對陳鴻道定罪後,還需要對李益民重新審判。」

除了涉嫌行賄犯罪,陳鴻道可能還將面臨另外一項指控,即偷越國(邊)境罪。朱明勇律師告訴大公網記者,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時,原則上不得離開居住地或監視地,同時需上繳護照、港澳通行證等出入境證件。如果陳鴻道在辦理取保候審時已經上繳了上述證件,他從大陸逃到香港很可能是通過非法途徑,違反了出入國(邊)境管理法規,犯了偷越國(邊)境罪。如果罪名成立的話,陳鴻道將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但朱明勇律師同時也指出,如果將陳鴻道抓捕後依然查不到其犯罪證據,最終將撤銷案件,將其無罪釋放。

責任編輯: 白梅  來源:大公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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