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蘋果公司早年就「IPHONE」商標與大陸一間名為「新通天地科技」的公司對簿公堂。歷經四年後,近日北京市高院終審判決認定蘋果公司敗訴,此後,蘋果公司在大陸不再擁有「IPHONE」商標的壟斷權。
據了解,蘋果公司於2002年向商標局申請註冊「IPHONE」商標,於2003年獲核准,核定使用國際分類第9類,即電腦硬體、電腦軟體(已錄製)等商品上。而新通天地科技則於2007年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要求將「IPHONE」用在國際分類第18類的商品上,即仿皮、牛皮、錢包、小皮夾、皮製繩索等商品。
蘋果公司對此表示不滿,向商標局提出異議,惟當局審理後裁定異議無效,新通天地科技於2012年獲予以核准註冊。據悉,蘋果公司所用的理據為「IPHONE」在手提電話商品上已取得極高的知名度,屬馳名商標,且在2007年起正式推出各款iPhone手機後,已在全球受到熱烈追棒。
當局以蘋果公司所提出證明商標知名度的理據,均為新通天地科技申請註冊後的時間,不足以證明「IPHONE」在當年已達至馳名商標的準則,駁回其申訴。其後蘋果公司上訴至北京中院,法院亦判其敗訴。至近日,北京高院就案件作出終審裁決,認為認證商標是否屬「馳名」,一般都以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的狀態為準,該案中新通天地科技在2007入紙申請註冊,而蘋果公司所提交的理據多為2007年後的時間,iPhone本身亦在2009年10月才在中國正式銷售,故裁定蘋果公司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