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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毅:為什麼中國的外行總能領導內行 從國乒事件看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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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中國桌球隊與劉國梁以及那位「苟局長」可以說聚焦了絕大多數國人的眼球,從而也讓「外行領導內行」這個奇葩的問題再度被提及。對此現象中所體現出的悖論,本文作了恰當的解釋。

為什麼「外行」總能凌駕於「內行」——中國權力話語中司法與官法的悖論

許多人心目中,高俅是小丑式人物,而韓世忠、張居正卻是功業崇高的大英雄或大政治家和道德教育家。但在權勢操縱司法的歷史上,他們卻曾扮演同樣的角色。

與上篇札記分析的「武松訴西門慶案」一樣,《水滸》與明代傳奇劇《寶劍記》等所述「高俅誣陷林沖」故事,也是幾百年來中國百姓最熟知的經典案例。這類案例鮮明體現著「王法」制度下權力與司法的關係、司法過程的諸多具體程序,甚至案件描寫中的許多法律制度細節都是從現實生活而來,所以,它們是後人了解中國法律史的真實而生動教材。

權力操縱司法與林沖的悲劇

《水滸》中的「林沖案」故事是:北宋徽宗年間,出身潑皮破設籍、靠鑽營權門而發跡的高俅位居太尉之尊、執掌軍權;其養子高衙內仗勢橫行、欺男霸女。高衙內偶遇容貌動人的林沖妻子後心生歹念,欲據為己有。於是他通過高俅脅迫林沖的好友陸虞候等人設局欲玷污林妻;計策失敗後再設圈套,誣陷林沖手執利刃擅闖軍機重地,意在行刺太尉。隨即:(高俅)喝叫左右:「(將林沖)解去開封府,分付騰府尹好生推問,勘理明白處決!」(《水滸傳》第七回)

高俅如此氣焰之下,開封府審理此案的過程就最能說明法律與權門的關係。《水滸》寫林沖被押到開封府之後,當庭揭穿高俅設計陷害的陰謀,並申明高衙內兩次謀騙自己妻子的行徑「皆有人證」。法官騰府尹明知這是實情,但怯於高俅威勢,對林沖提出的證據裝聾作啞;其間雖有「當案孔目」(衙門中掌管訴訟的高級吏員)孫定心存正直、意欲周全林沖,但騰府尹依然說:「(林沖)做下這般罪,高太尉批仰定罪,定要問他「手執利刃,故入節堂,殺害本官」,怎周全得他?」高俅在開封府庭審之前就已對林沖「批仰定罪」,這說明法庭上的一切表演都不過是對權門意欲的認證備案而已。所以有接下來一段對話:孫定道:「這南衙開封府不是朝廷的,是高太尉家的!」府尹道:「胡說!」孫定道:「誰不知高太尉當權倚勢豪強?更兼他府里無般不做,但有人小小觸犯,便發來開封府,要殺便殺,要剮便剮,卻不是他家官府!」

府尹道:「據你說時,林沖事怎的方便他,施行斷遣?」孫定道:「看林衝口詞,是個無罪的人。只是沒拿那兩個承局處。如今著他招認做不合腰懸利刃,誤入節堂,脊杖二十,刺配遠惡軍州。」當代一位法學家曾說這段話是讓我們看透黑幕的關鍵。因為孫孔目一語道破法庭從來不能主張社會正義,而只是「高太尉家的」私刑之所。身為開封府最高長官的騰府尹聽了這個斷語臉面難堪,於是斥責孫孔目「胡說」,不想孫孔目更一口氣說出高太尉的無數惡行,尤其是所有這些誣陷都因為有司法衙門的共謀而定了鐵案。這些話令騰府尹啞口無言。但最後,兩人還是只能承認司法衙門是「高太尉家的」這事實,將無辜的林沖定為重罪犯「刺配遠惡軍州」。

從「崔寧案」再看權勢如何操縱司法

林沖案的更大意義,在於它展示了「王法」制度下司法的一種常態,即法律趨附權門,甚至如孫孔目所描述的那樣,屢屢淪為權勢者恃強凌弱、橫行不法的工具。因為法律的如此狀況是出於根本的制度屬性,所以類似「林沖案」的例子就層出不窮。再如宋元話本中《碾玉觀音》一篇,寫南宋首都臨安城裡技能超群的玉工崔寧,他供役於咸安郡王、著名將領韓世忠府中;韓府還有一名刺繡手藝出眾的賣身婢女秀秀,韓世忠因崔寧雕琢的玉器討得皇帝欣喜,就當眾允諾日後將秀秀配與崔寧為妻。某日韓府失火,混亂中秀秀見財起意,挾一包細軟逃出後路遇崔寧,兩人潛行至兩千多里外的湖南潭州落腳,並開了一處玉器店以為生計。不巧一年後,韓府一名官吏遠道至潭州辦事,偶遇原以為失蹤的崔寧和秀秀,回臨安後報告了韓世忠。韓世忠怒不可遏,立時要將二人捉拿歸案。話本接下來一大段其勢洶洶的描寫,最能見出司法機構與權門之間是怎樣的關係:郡王(即韓世忠)教幹辦去吩咐臨安府,即時差一個緝捕使臣,帶著做公的,備了盤纏,徑來湖南潭州府,下了公文,同來尋崔寧和秀秀,卻似:「皂雕追紫燕,猛虎啖羊羔。」不兩月,捉將兩個來,解到府中,即將這兩個人押來跪下。(郡王)掣刀在手,睜起殺番人的眼兒,咬得齒剝剝地響。當時嚇殺夫人,在屏風背後道:「郡王,這裡是帝輦之下,不比邊庭上面。若有罪過,只消解去臨安府施行,如何胡亂凱得人(「凱人」就是用刀殺人)?」郡王聽說,道:耐這兩個畜生逃走!今日捉將來,我惱了,如何不凱?既然夫人為來勸,且捉秀秀入府後花園去,把崔寧解去臨安府斷治!」解這崔寧到臨安府,從頭供說:「自從當夜遺漏(「遺漏」就是失火),見秀秀養娘從廊下出來,崔寧不得已與他同走。」

臨安府把文案呈上郡王。郡王便道:「既然恁地,寬了崔寧,且與從輕斷治。崔寧不合在逃,罪杖,發還建康府居住。」這裡最值得重視的是如下制度法則:「郡王」握有超越和凌壓司法的極大權力,比如命令司法衙門(臨安府)實施具體法律舉措、替代司法衙門直接做出終審判決等等;而臨安府對案件的一切處置則都要聽候郡王吩咐,庭審結果不僅要報送王府審處,並且對於最後量刑不能有任何獨立於權門之外的法律效力。更駭人的是:韓世忠命臨安府懲處崔寧之後,將秀秀押至後花園私刑打死,連她年邁的父母也連帶受禍而雙雙斃命。尤其關鍵的是:上述悲劇為天下皆知至今已有七八百年,如此漫長時間裡很少有誰以社會正義為標尺,對案件背後的法律制度提出過一絲半縷的質疑,足見權勢者操縱司法和恃強凌弱,這早已是人們習以為常、渾然不覺其非的慣例。

權勢者能夠操縱司法的根源何在

看過上述案例讀者會問:中國政治倫理不是從來要求最高統治者仁政愛民、各級官吏執法不畏權勢嗎(如《冊府元龜》卷六百十七《刑法部·正直·序》要求執法官:「絕去兩端,循用三尺;靡放於寵,罔私於親;犯逆鱗而不回,蹈危機而弗顧」)?不是有漢代張釋之、宋代包拯、明代海瑞等歷代守義不屈的「青天」嗎?《荀子》中「義之所在,不傾於權,不顧其利,舉國而與之不為改視,重死持義而不橈」等準則不是被歷代政治家始終推崇嗎?那麼為什麼所有這些不僅不能實現法律正義,相反卻如林沖案、崔寧案層出不窮所揭示的那樣,一切制度屏障都越來越無力阻止法律淪為權勢者恣意妄為的工具呢?

對此問題的回答有兩套完全不同的思路,其一就是千百年來國人最熟悉的說法:「從來奸佞覆乾坤」(廖沫沙:《挽鄧拓》)。比如詳細描寫林沖命運的明代戲劇名作《寶劍記》,就是以對高俅狼子野心、欺瞞聖明天子的全力聲討而總結全劇:(林沖白:)這廝欺君誤國。(林沖唱:)【滾繡球】你有秦趙高指鹿心,入朝中百官悚畏,仗一人假虎張威。望塵有客趨奸黨,借劍無人斬佞賊,一任你狂為>煞尾】權方在手人皆懼,禍到臨頭悔後遲。南山竹罄難書罪,東海波干臭不遺。萬古留傳,教人唾罵你!但這些慷慨陳詞對更根本的問題卻永遠無力面對,這就是:為什麼我們的制度設置,一次又一次總是能夠讓那些指鹿為馬者得到「權方在手人皆懼」和「一任狂為」的無限威勢?其實根據我們已有的分析可知,「假虎張威」之惡法所以越來越肆無忌憚,乃是因為統治權力日益成為整個社會的核心「本位」,因而對於被統治者來說具有了絕對的威勢(詳見拙文《為什麼「官」有著勝過神明的威勢和富貴》,本刊今年第13期)。早如戰國法家就已明確:國家的唯一發展方向,只能是天下所有臣民都聽命於最高權力者驅使、天下所有事務都服從於王法的管轄(慎到:「民一於君,事斷於法,是國之大道也」)。既然「法」只能是權力者手中管制臣民的利器,那麼雖然總會有明智的統治者為了長治久安而儘量顧及法律公正——所以中國制度學經常強調「法為天下之平」,但與此相反的一面卻必然越來越具有壓倒性力量,這就是「權為私有」、「法為私用」。

這個道理的重要性口說無憑,所以再舉法律史上的典型案例為證:張居正早就對法律淪為權勢者恃強凌弱的工具及其社會危害有清醒認識,所以隆慶五年他在給會試者的政論範本(《辛未會試程策》)中直言時弊:「今法之所行,常在於卑寡;勢之所阻,常在於眾強。」為使朱翊鈞(後來的萬曆皇帝)對這類制度痼疾時刻警惕,親自負責其教育的張居正於第二年啟用他精心編撰的《帝鑒圖說》作為朱翊鈞的啟蒙讀本,內容都是通過歷史教訓而對國家興衰治亂之關鍵的解說。比如《周武王丹書受戒》一章中,他借望故事告誡朱翊鈞:「凡為君者,敬畏勝怠忽,國必興昌;怠忽勝敬畏,國必滅亡。公義勝私慾,即必順從;私慾勝公義,事必逆凶。」這個道理,只要在「敬、公」二字上做功夫,可以為子孫萬世常守者,不外乎此矣!

張居正對「私慾勝公義則國必亡」這道理看得多麼明白、對於光明正大政治境界的期望多麼殷切!但是當權力膨脹以後,張居正重蹈的依然是其本人曾無數次討伐的覆轍。例如他為剷除對自己地位的威脅,指使地方官府誣陷「泰州學派」重要思想家何心隱(原名梁汝元)等人「慣習天文」而圖謀不軌,並在萬曆八年(1580年)根據羅織構陷的「十惡不赦」之罪將他們逮捕入獄、酷刑致死(詳見《明神宗實錄》卷九十五、《萬曆野獲編》卷十八),炮製了剿滅思想學術自由的一個著名冤案假案,並強烈表現出為自己權位不惜動用「非法之法」而草菅民命的極陰暗褊狹心理。

只有法治才能阻止權勢操縱司法的制度化

許多人心目中,高俅是小丑式人物,而韓世忠、張居正卻是功業崇高的大英雄或大政治家和道德教育家。但在權勢操縱司法的歷史上,他們卻曾扮演同樣的角色。造成如此雷同的制度路徑值得深入反思,而且只有以法治為對照,才能看清無數這類悲劇背後的邏輯死結到底在哪裡。因為與王法、官法的「有權就有法」相反,法治遏止權勢操縱司法的路徑是:必須從源頭上限制權力,位勢越高的權力,越要首先接受法律制約、越必須尊重被統治者的權利。

如筆者《〈五人墓碑記〉的法律學意義》介紹的1689年英國《權利法案》,它強調首先要迫使國王不能違法:「凡未經國會同意,以國王權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為非法權力。」所以法治(RuleofLaw)要求:一切權勢者和權力機構都必須遵循旨在限制權力的一套制度規則,包括「正義的基本原則、道德原則、公平和正當程序的觀念。它意味著對個人的最高價值和尊嚴的尊重。法治意味著:對立法權的限制;制止行政權濫用的措施;(國民)獲得法律諮詢、幫助和保護的充分與平等的機會;個人和集體權利和自由的適當保護;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牛津法律大辭典》中譯本第990頁「法治」條)而所有這些目標的具體實現,都依賴於法律和司法機構具備任何王者和權門都不敢藐視、更不能裝入私囊的真正權威,所以說「法治誕生於法律機構取得足夠獨立的權威以對政府權力的行使進行規範權力的時候。」(〔美〕P。諾內特、P。塞爾茲尼克:《轉變中的法律與社會》)總之,中西法律史的對比給人以深刻啟發。

約九十年前,梁啓超痛感於權勢操縱法律使中國喪失了走向光明的機會:最可痛者,司法官(檢察長)對於破壞司法的命令,為什麼奉行唯謹?國會兩院中,我總以為明白有血性的人也還不少,為什麼會把千夫所指的閣員多數同意?中國人對於法律觀念本來很薄弱,現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機關合力蹂躪法律,豈不是明白告訴人說:「法律是裝飾品,可以不算一回事」嗎?豈不是明白告訴人說,「法律專用來摧殘弱者,凡屬有權力的人都絕對不受法律拘束」嗎?經這一回,真可以說是法律完全破產!(《梁任公對於時局之痛語:法律破產、代議政治破產》,1923年)

梁啓超指出法律和政治「完全破產」的根源是「法律專用來摧殘弱者,凡屬有權力的人都絕對不受法律拘束」。近代起步的中國制度轉型為什麼落得如此結果?如果我們希望能夠回答這個問題,那麼弄明白「有權就有法」的「王法」制度何以源遠流長、根深蒂固,就是必要的工作。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法律制度與歷史三峽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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