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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解讀:蒙古官方調查報告中的「九一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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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蒙兩方結論的主要分歧點在於:中方認定該飛機採取了主動迫降措施,只是「著陸動作不確切,沒有做全」。蒙方卻認定飛機未有採取緊急著陸措施。主要相同點在於:雙方都認為飛機的著陸速度過大,油箱存油造成爆炸燃燒。中方認定這兩點是導致飛機墜毀的主要原因。

前中共副主席林彪所乘飛機墜毀蒙古後的殘骸

《關於一架中華人民共和國飛機在蒙古人民共和國境內墜毀原因的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由蒙古官方成立的一個調查委員會於1971年11月20日完成。原件以斯拉夫蒙文(西里爾字母蒙古文)列印,共17頁,其中15頁為正文,最後兩頁為「在墜機事故現場發現的文件及物件清單」。《調查報告》另附有照片多張。

《調查報告》原為蒙古人民共和國機密級的國家安全檔案,於本世紀初由蒙古國解密(同時解密的還有原蒙古國家安全檔案《許文益與桑加及其他人之間的對話》等)。《調查報告》複印件為西方著名學術機構獲得後,部分(約占全文56%)曾被譯成英文。本文所引用的《調查報告》中文譯本,為筆者委託那木吉拉、T·阿拉坦巴嘎那和德力格爾其其格根據蒙文複印件譯出,並參考了筆者委託鍾小岐翻譯的英譯中版本。相信此中文譯本,為《調查報告》首次以中文全文公開。

筆者認為,雖然事隔45年,《調查報告》所涉及的一些問題,仍然值得對「九一三事件」有研究興趣的人們所關注。

一、蒙方調查委員會的組成

根據《調查報告》所披露的蒙古官方調查委員會名單,委員會由九人組成。負責人圖門登貝爾勒(人民軍總參謀部副總參謀長,少將),成員桑加(邊防及內務軍事事務局司令部副參謀長兼邊防處處長,上校)(1)、高陶布(外交部領事司司長)、根登達日扎(職務不詳)、達希澤伯格(法律專家)、雲登(民航局專家,少校)、桑加道爾吉(大夫)、卓乃(大夫)和莫尤(法醫)。調查委員會九人中,除圖門登貝爾勒、根登達日扎外,其餘七人在1971年9月15日與中國駐蒙古大使許文益、二秘孫一先等一道到過墜機現場。(2)

調查委員會雖然囊括了各方面專家,惟從以上已知八人的職務來看,這是一個中等偏低規格的臨時班子。這似乎可以說明,蒙古官方對於中國256號飛機墜毀一事,並非如我們想像的那麼重視。《調查報告》在某些細節方面也並不嚴密,如五塊手錶只描述了兩塊的狀況,其中一塊前面記述為15時30分,後面卻記述為17時30分;正文敘述稱現場發現望遠鏡兩部,在文件及物件清單中卻只有一部;李平的證件名稱按《調查報告》所附照片應為「7196部隊營門出入證」(蓋有3726部隊印章)(3),文件及物件清單中卻誤為「允許出入中國人民解放軍3726部隊」,等等。

調查報告雖然承認蒙方「也諮詢了蘇聯軍事專家,而他們也參與了事故現場的再次調查工作」,但蘇聯專家並非調查委員會的正式組成人員。從《調查報告》用語中我們可以意會到,蒙方將其與蘇方的關係,僅定位為諮詢與被諮詢的關係。考慮到當時蘇蒙兩國政治關係的實際情況,並不排除蘇方在調查過程中具有更為重要的指導性作用。

調查報告承認,「為了再仔細研究這一事件,委員會部分成員邀請蘇軍技術人員在10月19日一起前往視察了飛機墜毀的現場。通過這次的調查,發現蘇聯制「PB-YM」型高度測量裝置(4)1個、望遠鏡2部、以及防衛和攻擊為目的的冷兵器,其中有匕首2把。他們還發現被燒毀的大量文件、錄音磁帶及皮箱等物品。」但類似「後來,據當時任蒙古外交部副部長的雲登講,在中國使館人員到飛機墜毀現場視察之前,蘇聯已派人檢查了現場,拆走了機尾上的主發動機」(5)這樣的傳聞,在《調查報告》中得不到印證和支持。

二、墜機現場發現的屍體和槍枝

《調查報告》第一部分,敘述了蒙方在256號飛機墜毀現場發現的機上乘員遺體及所攜帶槍枝的情況。

《調查報告》稱,「距墜機點南側500米處,我們開始檢查工作。在那兒發現了第一具屍體。其他散落的屍體之間相隔約3-15米。所有屍體分布在50×20米範圍內不同位置。所有的屍體都被燒過,有些屍體的頭部和四肢都破裂和壓碎了。一共有9具屍體。」

《調查報告》接下來描述了每具屍體的狀況。這些描述與孫一先的描述相比較,更為簡略。從對屍體描述的細節可以推導出,除第8號女性屍體外,《調查報告》的屍體編號與孫一先所述編號有所不同。如蒙方第5號屍體「身高約180厘米」,與孫一先所述第5號屍體(林彪)「個子瘦小,雖然每具屍體燒後似乎都有些縮短而且由於皮膚腫脹顯得年輕,但這具屍體看來縮得更厲害一些,像個大孩子」(6),差別甚大,而與孫一先所述第9號屍體(潘景寅)「這人生前個子高大,體格魁梧」(7)倒十分相近。

《調查報告》稱在墜機現場發現手槍七把、摺疊式衝鋒鎗一支。這與蒙方在1971年9月16日提出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飛機在蒙古人民共和國領土上飛行失事的現場調查紀要》草稿的敘述是一致的。(8)根據機上乘員人數及槍枝數量推測,機上乘員除林彪、葉群外其餘七人都可能有佩槍(除非林立果、劉沛豐兩人有多支佩槍),惟九具屍體均「身體外表正常」,沒有異常的槍擊痕跡。機上乘員俱為飛機墜毀過程中摔撞和被燒而死亡。

1971年9月15日下午,在墜機現場,對機上乘員死亡原因沒有疑問及異議的中蒙雙方官員,就屍體埋葬達成一致意見。許文益大使稱:「按你們的傳統埋葬他們吧。」高陶布:「好,就開始埋葬工作吧,請一塊參加。」大使:「開始埋葬吧。把坑挖深一點。」高陶布:「醫生認為屍體需要解剖並寫報告。還有解剖檢驗的需要嗎?」大使:「同志,你認為該怎麼辦?」高陶布:「醫生打算做解剖,你認為有必要嗎?」大使:「我建議無須解剖。」高陶布:「我同意。」烏爾金道爾吉(肯特省檢察長):「我也同意這個建議。」大使:「大使館二秘也沒有別的建議。我們不需要再談別的什麼事了。」(9)

《調查報告》實際上也就間接地駁斥了坊間的眾多不實傳聞,如其中之一:「1972年1月,英國《新觀察家》駐莫斯科記者聽蘇聯人講,蘇聯專家已把燒焦的林彪遺體整理出來,發現遺體上中了9顆子彈,呈蜂窩形。」(10)

《調查報告》同時證實:直至1971年11月20日,蘇蒙方面對256號飛機乘員的真實身份仍然一無所知。

這樣一來,《調查報告》實際上也就否定了孫一先如下一些說法。孫一先稱,「後來得知,此時(11)蘇聯和蒙古已揣測到這架失事飛機上有個大人物,但是這個大人物是誰還不能確定,蘇聯克格勃已準備派專家挖出死者遺體進行檢驗。……而在9月23日以後提出索要遺體,蘇聯和蒙古當局對主要死者的身份已有所察覺了。」(12)

《調查報告》實際上更否定了時任蘇聯駐華大使館政治參贊顧達壽在其口述回憶中的一些說法。顧達壽聲稱,1971年9月間,「蘇聯外交部已經從情報中獲悉林彪叛逃的消息,考慮到我在中國多年而且認識林彪,故特別指定讓我去蒙古辨認是不是林彪的屍體。」(13)

顧達壽的口述回憶中文版,經過執筆者鄭少鋒的深度整理。顧達壽與史實相距甚遠的「回憶」,與鄭少鋒的認知水平有莫大關係。鄭少鋒在《直譯中蘇高層會晤》一書的後記中有更為古怪離奇的說法:「顧達壽在本書的主要篇章《進入蘇聯外交部》中披露了一件至今鮮為人知的事情。那是在林彪出逃折戟蒙古溫都爾汗沙漠之後,顧達壽奉蘇聯外交部指令,與蘇聯駐華大使館武官處兩名軍人從北京趕赴飛機失事現場勘察。為確認林彪的身份,顧達壽建議可從林彪早年在莫斯科治傷住院時留下的牙齒照片中印證。於是,林彪的頭顱被割下立即送往莫斯科進行醫學鑑定並很快得到確認。據說林彪的頭蓋骨至今仍然被秘密封存在莫斯科。因此,現在我們可以認為,當年在溫都爾汗被就地掩埋的林彪屍體實際上是一具無頭或假首屍身。這說明當時蒙古方面通知中國駐蒙古使館察看中國飛機失事身亡的九具屍體中的林彪的頭顱是另安上去的他人的首級。」(14)

諸如此類的天方夜譚,在坊間還有不少市場。《調查報告》的公布,應該可以起到有力的澄清事實真相的作用。

三、蒙方判斷256號飛機為中共軍方擁有,用於軍事用途

《調查報告》結論部分第1點稱,「我們認為,這架編號256的塗有民用航空標誌的飛機,被中國人民解放軍改用於軍事用途。在事故現場找到的無數實質性文件足以證明這個結論。」「非常清楚,這架飛機由中共軍方所擁有。機上人員都是軍官。」

蒙方這一判斷,基本準確。而這一判斷,是整個《調查報告》的基調。

據孫一先稱,從1971年9月16日至17日,中蒙雙方人員在肯特省首府溫都爾汗,就墜機事件舉行過五輪會談。在第一輪會談時,蒙方首席官員桑加上校就強調,「這是一架中國民航標記的為軍事服務的乘有軍事人員的飛機。」第二輪會談蒙方提出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飛機在蒙古人民共和國領土上飛行失事的現場調查紀要》草稿中最後稱,「這些跡象證明,失事飛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解放軍人員使用的。」蒙方提出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飛機失事遇難人員安葬的紀要》草稿中稱,失事飛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解放軍軍事人員駕駛的,1971年9月13日夜進入蒙古人民共和國領空。」(15)

蒙方在會談中堅持己見的態度與《調查報告》中的結論——「256號飛機為中共軍方所擁有,用於軍事用途」,是為其在日後可能的外交交涉服務的。孫一先認為,蒙方這樣堅持己見,「目的無非為了在今後兩國的交涉中占據有利地位,假如該機是被蘇蒙軍擊傷而墜落(16),則正可藉此推卸責任。這是會談的要害所在。」(17)

蒙方基於墜機現場實物而作出「256號飛機為中共軍方所擁有,用於軍事用途」的結論,無可厚非。而中國駐蒙古大使館人員由於當同時掌握該飛機的信息十分有限,在會談過程中堅持認為,「由於我們的唯一根據是國內的來電,看了現場之後,更加確認這完全是一架中國民航飛機,死難者都是機組人員,『空中小姐』看上去年歲大了一些,估計是專機的需要。」(18)

由於雙方在「軍用」與「民用」、「軍事人員」與「非軍事人員」的問題各執一詞,後面的兩輪會談註定也沒有什麼結果。會談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會談紀要中方也不能簽字。桑加最後聲稱「我們堅持原來的寫法」,高陶布也說「我們單方面簽字」。筆者認為,這可能就是蒙方最後非得要搞出自己的一個《調查報告》的重要原因。

孫一先後來也承認,「『九一三』事件真相大白之後,回頭再看看關於『軍』還是『民』爭論的記錄,的確就如同在埋葬死難者時,我們四個人畢恭畢敬地鞠躬默哀一樣,使人感到有點好笑。有的同志甚至說,蒙方人員講的256號飛機的性質、機上乘員都是帶『軍』字的,符合實際,而我方在會談中不夠實事求是。」(19)

四、蒙方誤判256號飛機「正在我國領空執行一項特別任務」

《調查報告》結論部分第2點稱,「該編號為256的中國飛機,正在我國領空執行一項特別任務」。從報告字裡行間推斷,蒙方所謂「特別任務」,不外乎就是軍事偵察任務。因為這並非是事實,所以,除了飛機上安裝的保障飛行安全必須的一些普通設備「諸如導航雷達、氣象雷達、無線電電台設施、高度測量儀等現代通訊導航設備和用於防衛的相關設備。與此同時,該飛機還安裝了地面測量設備」外,蒙方並不能拿出飛機執行「一項特別任務」的更有力證據。

蒙方這一判斷,自然離事實真相十萬八千里。但這反倒可以證明,直到1971年11月20日止,蒙方調查委員會(自然也包括了協助調查的蘇方人員)並不知曉這其實是一架叛逃中的飛機,如上文所述,更不知曉機上乘員的真實身份。

而在中國國內,早在1971年9月18日,中共中央已經以中發[1971]57號中共中央文件將「林彪於一九七一年九月十三日倉惶出逃,狼狽投敵,叛黨叛國、自取滅亡」的信息,正式通知到各大軍區黨委常委,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常委,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常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領導小組和黨的核心小組,九屆中央委員、候補中央委員。該通知明確宣稱,林彪是乘三叉戟飛機跑的,且飛機已經墜毀,「現場查明:林彪背著偉大領袖毛主席和中央政治局,極其秘密地私自調動三叉戟運輸機、直升飛機各一架,開槍打傷跟隨多年的警衛人員,於九月十三日凌晨爬上三叉戟飛機,向外蒙、蘇聯方向飛去。」「根據確實消息,出境的三叉戟飛機已於蒙古境內溫都爾汗附近墜毀。林彪、葉群、林立果等全部燒死,成為死有餘辜的叛徒賣國賊。」

10月24日,中共中央決定:「各地、各單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將林彪叛黨叛國事件,向全國廣大工農兵群眾傳達。」「傳達的範圍:全體共產黨員,中國人民解放軍全體戰士,工廠、礦山、企業、事業單位全體職工,農村人民公社全體貧下中農和中農,大學、中學的教職員工和學生,小學教職員工和高年級學生,城鎮居民中的勞動人民,黨、政、軍機關工作人員。」

10月29日,中共中央通知,關於「林陳反黨集團」的問題,「嚴格遵守內外有別的原則,不准向外國人作任何泄露。」

雖然中方上述信息對外部世界嚴格保密,但仍然逃不過西方媒體敏銳的觸覺,他們從中國國內的一些反常動向中,還是覺察到中國最高領導層發生了重大問題的蛛絲馬跡。

9月21日, 中共外交部的下級職員向申請入場券的外國人稱今年「十一」不集會遊行。當日,法新社即從北京發出一條電訊稱,「中共看來會取銷這次國慶巡行的行動,使北京的外僑吃了一驚,每個人鑑於北京發動『外交攻勢』之際,都等待著這次本年度最大規模的慶典。……觀察家認為,人們期待著北京會發生一些重要的政治大事,然而他們未敢肯定這是否與猜測中的中共可能取銷國慶巡行有關。」(20)

9月30日,美聯社路透社、合眾社、法新社分別從莫斯科發出電訊稱:蘇聯塔斯社今天說,一架中共軍機,侵入蒙古領空,墜毀於蒙古領土,機上九人全告喪生。塔斯社引述蒙古通訊社說,這次事件,發生於9月12-13日晚,「在該機墜毀的地區里,發現九具燒焦的屍體、武器、文件及裝備,顯示出該機隸屬於中共空軍。」該社說:中共大使館代表,獲准訪問墜機地區。它說,蒙古已就侵犯領空事件,向中共提出抗議,要求給予官方的解釋。(21)

10月1日,外電認為中國國慶日疑雲密布。合眾社香港今日電稱:

一架神秘飛機在蒙古撞毀,取消閱兵及巡遊節目,未照例發表國慶日社論。

上述各點,就是令中共今日「國慶」慶祝情況疑雲密布的部分因素。

自從毛澤東於1949年10月1日站在北京天安門廣場檢閱台上宣布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來,今年「十一」首次取消閱兵及群眾巡遊儀式。全世界不約而同頓生疑念。

……

在中共「國慶」前夕,蘇聯塔斯社報導一架中共飛機在外蒙古境內撞毀,該機內有九人,並有文件及武器。

若干外交人士稱:是項飛機事件可能就是令中蘇共「引起某種十分緊張事件」的原因,分析家指出:「這件事可能令中共領導層內部問題嚴重化。」

此間中國問題分析家說:那架飛機可能載有重要人物逃離中國,而被另一架中共軍機擊落。(22)

10月2日,西方傳媒猜測墜毀外蒙飛機中可能載有逃亡軍人。合眾社台北電稱:

消息稱:跡象顯示:毛林在9月12日,一架軍事噴射運輸機撞毀於蒙古後,已採取無前例之措施。

他們說:因之他們不能找到除「飛機事件」以外之任何解釋,該機顯然供應中共要員之軍事運輸機,載運軍事領袖們,集體逃往蘇聯。

……

消息來源說,一架載著九名中共人員的飛機墜毀外蒙境內事件,使整個形勢頓告改觀。

消息來源說,詳細情形雖然未悉,但有數點是顯明不過的。

中共過去習慣宣布墜機罹難者的姓名,但這次墜機事件發生後,中共迄今仍未公布九名遇難者的名字。

該機當時並非進行任何偵察任務,因為載有九名乘客的飛機,是不適宜於負起這種任務的。

定期飛行的班機,沒有理由越出航線那麼遠,最後還墜毀於外蒙境內深處。

他們說,此事唯一合理解釋應該是:該機當時載著企圖逃往蘇聯的變節者。(23)

到了11月初,西方傳媒則直指久未露面的林彪,可能已死於蒙古墜機中。合眾社華盛頓11月9日電稱:

外國外交官星期一晚透露:一度由毛澤東「鐵定」為繼承人的國防部長林彪已告失勢,而且可能已死。

這些外交官說:毛澤東和周恩來兩人,已把軍方企圖推翻他們的陰謀,徹底消滅,並且「整肅了」林彪。不過,他們隨即補充說:這次整肅實行後,即傳出一架中共軍機墜毀外蒙古的消息,顯示林彪可能是墜機事件中罹難者之一。美官方星期一晚對於林氏的此等最新消息,拒加評論,僅謂顯然林氏已發生問題,自9月中旬以來這位曾任毛氏繼承人的林氏已沒有露面。美官方稱,他們不知林氏的命運,或所傳內部權力鬥爭的詳情。

但外交界稱,林氏的同謀者有陸軍與空軍首長。他們不知其姓名,但推測是黃永勝吳法憲。他們指出黃、吳兩人與林彪及海軍政委李作鵬,在10月1日北京慶祝國慶時均不在場。據星期一晚傳出的消息稱,陰謀被揭破及失敗之後,林彪與其高級軍事同謀者,企圖乘空軍飛機逃往蘇聯,但機墜於蒙古境內。(24)

西方媒體不能接觸蒙古墜機現場,惟其邏輯分析能力極強。如上述10月2日合眾社引援「消息來源」指出,「該機當時並非進行任何偵察任務」,「沒有理由越出航線那麼遠」,從而提出「此事唯一合理解釋應該是:該機當時載著企圖逃往蘇聯的變節者。」再如11月9日合眾社報導西方外交官的揣測,除「林氏的同謀者有陸軍與空軍首長」不實外,直指「林彪可能是墜機事件中罹難者之一」,已經非常逼近256號飛機墜機事件的真相。反觀蒙古官方調查委員會,雖然有直接到墜機現場視察的便利,惟直到11月中旬仍錯誤認定「該編號為256號的中國飛機,正在我國領空執行一項特別任務」(此一認定者是否包括更高級別的蘇蒙情報機構,未能確認,惟據查證,蘇聯媒體此期間報導從未有將林彪從政治舞台消失與墜機事件相連繫)。以政治觀察力和分析力角度觀之,兩者高下立判。

五、《調查報告》認為飛機墜毀原因是飛行員所犯錯誤所致

《調查報告》結論部分第3點稱,「該編號為256之三叉戟1E型飛機的墜毀原因是由於飛行員所犯的錯誤所造成。」此結論由4點事實證明:

a)墜毀前該飛機航速為500-600公里/小時,直飛,著陸前沒有放下起落架及輪胎,而且襟翼和著陸燈也沒有打開。

b)飛機殘骸碎片墜落及散布於600×100平方米範圍,這證明該飛機是以上述時速或高於上述時速的航速墜毀的。

c)飛機墜毀在大範圍內引起爆炸和燃燒,爆炸後的燃燒持續了很長時間,這證明事故發生時,該飛機仍然攜帶足夠燃料可以繼續飛行。

d)事故發生時的那一瞬間,飛機引擎仍然在全速運行,並沒有損壞(引擎沒有燃燒過或被損壞的跡象)。

以上證據駁斥了該飛機是因緊急情況而著陸的說法。

「九一三事件」後大半年,以空軍司令部軍訓部第二部長王海為首的中國空軍專家組作出的報告認定:

(256號三叉戟飛機)是有操縱地進行野外降落(也就是迫降)沒有成功,造成破碎燒毀的。作出這種判斷的主要依據有這樣幾點:其一,失事發生的場地是經過有意選擇的。在溫都爾汗附近這片戈壁灘上,這塊地點地勢是比較平坦的,飛機著陸的方向也刻意進行了選擇,這些情況不可能完全是偶然的。其二,飛行員實施了野外迫降動作。他在飛機接地前主動打開了前開縫翼,這是著陸前必須進行的動作,前開縫翼只有人工操縱才有可能打開。其三,起落架輪轂完整,沒有撞擊和磨損的破壞痕跡,主輪胎良好,仍有氣壓,這說明在迫降時飛機沒有放下起落架。其四,飛機是在有操縱的情況下尾部先接地的。而且是主動作出了使飛機迫降的選擇。

根據各種情況判斷,256號飛機當時之所以沒有成功地實施迫降,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其一,飛行員著陸動作不確切,沒有做全,著陸速度過大,而減速板卻未打開;其二,三叉戟是下單翼飛機,它的機翼、機腹部有油箱,在高速接地時,極易造成油箱破裂、機翼折斷,引起燃燒爆炸;其三,當時飛機倉促起飛,機上沒有副駕駛和領航員,飛機迫降時正是夜間,又處在完全陌生的區域,一個飛行員難以應付種種特殊情況。(25)

王海又稱:「我們認為,當時256號飛機之所以要在溫都爾汗實施野外迫降,主要原因是因為該機油料不夠。……另外,因為機上沒有領航員,地面又沒有導航,當日恰逢暗夜,飛行員在空中不可能掌握精確位置,飛機是在這種情況下盲目降落。」(26)

以上中蒙兩方關於飛機墜毀原因的分析認定,蒙方較為粗疏,原因可能是其雖經現場視察但專業人員缺乏(蒙方只有雲登一人是航空專家,蘇方到現場人員是否有航空專家未能確定),對飛機背景情況毫不了解,對墜機處理亦談不上重視。中方雖未能到現場僅憑照片判斷,認定卻頗為詳盡,原因是專家班子人員齊備(連王海共七人),對飛機背景情況十分清楚,且因叛逃的是副統帥專機而萬分重視。

中蒙兩方結論的主要分歧點在於:中方認定該飛機採取了主動迫降措施,只是「著陸動作不確切,沒有做全」。蒙方卻認定飛機未有採取緊急著陸措施。主要相同點在於:雙方都認為飛機的著陸速度過大,油箱存油造成爆炸燃燒。中方認定這兩點是導致飛機墜毀的主要原因。

惟降低航速、放盡燃油才迫降,是潘景寅獨自一人也能做到的。作為富有經驗的資深飛行員,潘為什麼沒有這樣做?中國空軍專家組並沒有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釋。

六、《調查報告》完全否定了「被擊落說」和「陰謀說」

更值得引起我們重視的是,無論是蒙方的「墜毀原因是由於飛行員所犯的錯誤所造成」或中方的「迫降失敗說」,兩者實際上是完全否定了坊間長期流傳的飛機「被擊落說」和「陰謀說」。

筆者早在2007年間所寫的《新世紀林彪研究述略》一文中,已評論過早期的「蘇聯飛彈擊毀說」和「陰謀說」。「蘇聯飛彈擊毀說」以陳曉寧《質疑林彪「9·13」事件》為發端。陳文稱:此機既非迷航,也非叛逃,而是在有意利用民航飛機刺探完蘇蒙方面的防空雷達後想逃回中國,於是下令向其開火,256號飛機中彈發生爆炸並引起大火,飛機帶著大火進行迫降,飛機著陸時動作有誤並且機腹油箱破裂引發大火、大爆炸,導致機毀人亡。(27)繼陳曉寧的文章之後,網際網路上先後出現過的持「蘇聯飛彈擊毀說」的文章有王年一、吳潤生的《蘇聯飛彈擊落林彪座機》(28)及京城孤魂的《是誰幹掉了「256」專機》(29)。王、吳文稱,「從飛機殘骸上留下的大洞和目擊者看到的飛機著陸前二十分鐘已起火的事實,基本可以否定『飛機迫降時爆炸起火』的結論,應是遭攻擊後爆炸墜毀。」「判斷蘇聯飛彈擊落林彪座機,筆者最近得到一條最重要的旁證……蒙古外交部的堅持已見,顯然是為他們的飛彈擊落飛機贏得堅實的理由。果然,從這時候開始,蒙古國內,到處流傳著『中國軍用飛機入侵蒙古,被飛彈擊落』的新聞。9月30日,蒙古全國報紙和廣播電台以新聞消息的形式,公開對國內外報導了民眾中流傳的內容,而中方對此卻『採取了沉默的態度』。為什麼蒙方主動承認了我軍用飛機被他們的飛彈擊落(儘管不是官方的正式聲明,而是新聞報導),中方卻因何不予追究,反而保持沉默呢?直到30年後的今天,中國也沒有就此事向前蘇聯和蒙古『討個說法』呢?」

新近出現的蘇蒙方面擊落256號飛機的新說法,以顧達壽為代表。顧稱,「林彪和葉群、林立果乘坐一架軍用飛機在山海關空軍機場緊急起飛,卻在飛越中國邊境上空進入蒙古共和國的領空時被擊落,在蒙古境內的溫都爾汗墜毀。」「當飛機被擊落墜毀後,蒙古共和國外交部立即照會中國駐蒙古使館提出抗議,同時通過蘇聯駐蒙古使館向蘇聯報告了這個情況。」(30)由於有國內高層知名人士早在顧的回憶錄俄文版出版後,即對其類似言論不加分析地作過正面推介,(31)使不少不明真相的讀者大為困惑。

「陰謀說」似乎始於王年一、陳昭的《256號飛機是在空中先起火後迫降的》。該文稱,「究竟是什麼原因導致256號飛機空中起火呢?有人認為是被蘇軍飛彈擊中,也有人認為是被中國武器擊中。除此之外,許多人(包括筆者)認為還有一個可能性是該機在起飛前安放了爆炸物,在空中的適當時機被引爆,造成飛機在空中起火。」(32)

王年一是著名文革史學者。惟晚年他在毫無事實根據的情形下,一會說256號飛機是蘇聯飛彈擊落的,一會又說飛機在起飛前被安放了爆炸物,在空中適當時機被引爆。此等言論,負面影響頗大,如此自毀聲譽,殊為可嘆!

七、《調查報告》沒有提及256號飛機有「黑盒子」

關於256號飛機上的「黑盒子」,長期備受關注,傳說甚多。

「黑盒子」即航空飛行記錄器或稱飛行事故記錄器,其實包含了兩個獨立部分,一為飛行數據記錄器(FDR),專門記錄飛行中的各種數據;另一為語音記錄器或稱艙音記錄器(CVR),專門記錄駕駛艙及座艙內的各種聲音。黑盒子具有極強的耐火、耐壓、耐衝擊、耐海水浸泡、抗磁干擾等能力,即使飛機已完全損毀,黑盒子內的記錄數據亦能完好保存。值得注意的是,早期的飛行數據記錄器並非黑盒子,並不具備黑盒子以上能力。此外,一般提及飛行數據記錄器時,如無特別交待,可能僅指FDR,但亦有可能既包括FDR,也包括CVR。

最後沒有上飛機走向死亡之旅的256號飛機第二副駕駛康庭梓,在其《真相:專機副駕駛親歷「九一三」》一書中,提及256號飛機的黑盒子時稱,「256號專機的事故記錄器是用鋼絲或鋼帶作為錄製材料錄取信號的。」「林彪專機256號的黑盒子中的飛行數據記錄器,是直徑約15厘米的扁圓狀物體,安裝在飛機尾部的垂直安定面內。」「256號專機的語音記錄器是一個扁平的長方體,長約40厘米,寬7-8厘米,高約15厘米,它安裝在前駕駛艙領航員後面的無線電設備專用架上。」(33)

筆者對康庭梓以上有關256號飛機事故記錄器的說法存疑。

據有關資料記載,1969年12月6日,經周恩來總理批准,中國決定從巴基斯坦進口英國霍克·西德利航空公司1960年代中期生產、巴基斯坦國際航空公司使用過的三叉戟1E型中短程噴氣式客機4架,分配給空三十四師作專機使用。1970年8月接收3架,編為250、252、254號,隨後不久又接收1架,編為256號。同時,周恩來批准由英國直接進口三叉戟2E型17架,其中6架1973年分配予民航,其餘11架分配予空三十四師。

據空軍有關資料手冊明確記載,三叉戟2E型飛機裝有型號為PV726A的飛行數據記錄器2個(34)。手冊中記載的2個是否包含了飛行數據記錄器和語音記錄器,並未明確。至於三叉戟1E型飛機是否裝有飛行數據記錄器和語音記錄器,手冊中未有記載,筆者也未有見到相關的其他文字材料。

就三叉戟飛機的黑盒子問題,筆者專門請教了空三十四師當年的有關機務人員。據時任空一○○團一大隊機務中隊中隊長的包朝山稱,三叉戟2E裝有飛行數據記錄器,但沒有語音記錄器。三叉戟1E他不太清楚(三叉戟1E配屬一○○團三大隊),但從三叉戟2E的配置可以推斷,即使1E有飛行數據記錄器,也不可能有語音記錄器(35)。惟據時任空三十四師工程部助理的侯文仁告訴筆者,三叉戟2E不僅有飛行數據記錄器,還有語音記錄器。至於三叉戟1E是否配置有以上兩者,因事隔多年,已沒有什麼印象(36)。

專業機務人員的記憶都殘缺不全,故而,我們難以相信非專業人員表面上過於周全、過於肯定的說法。

康庭梓承認,一旦發生重大飛行事故,「找到黑盒子後,獲得其錄取的信息,原則上要由飛機製造的國家進行,『解鈴還需系鈴人』。因為,錄製信息的編碼是經過加密的。」但「有的在購買飛機的時候,一併將黑盒子的密碼買了過來。」(37)

康庭梓上述說法原則上沒有錯,但至少部分不準確。其一,黑盒子由專業公司而非飛機製造廠商生產。所以,黑盒子信息解碼應由黑盒子生產廠進行。其二,由於黑盒子自身並無解碼功能,其儲存的數據信息,需要通過地面重放設備將其釋放出來。因此,要買回來的不是密碼,而是解碼設備。

據空三十四師有關機務人員告訴筆者,三叉戟飛機無論是1E型或2E型,進口時均沒有同時進口黑盒子解碼設備,也沒有進口黑盒子的維護、校驗設備。故而,機上即使有黑盒子,它的工作情況、完好情況從來沒有人要求檢查過,工作與否,也從來不知道(38)。

雖然256號飛機上是否有黑盒子(尤其是語音記錄器)直至今天尚難有定論,但康庭梓「可想而知」、孫一先「似乎可做出這樣的判斷」,均認為它已被捷足先登的蘇聯人拿走了。

康庭梓稱,「根據孫一先的回憶,我國使館人員進入墜機現場的時間,是在蒙古國與蘇聯的軍事專家不止一次去過現場之後才趕到的。飛機墜毀的時間是9月13日凌晨2點30分,距我使館人員15日下午奔赴現場,已經過去整整兩天半的時間。到現場時,發現有些遺物已經被整理過,可想而知,對他們有用的東西不會留在現場。反映飛機失事原因的黑盒子也絕不會遺忘在現場。」(39)

孫一先則稱,「另外,據我國民航專家講,三叉戟飛機從『1E』開始,已裝有70年代稀有的黑盒子。它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飛行數據記錄儀,另一部分錄製機上相互通話和同地面的通話,名稱是『駕駛員座艙語音記錄器』,飛機一起飛它們就自動開始工作,其安裝位置是在飛機尾部,萬一飛機失事時易於保存下來。因此,似可做出這樣的判斷:三叉戟256號飛機的黑盒子,連同中間的發動機,都被蘇聯人拆走了。」(40)

康、孫兩人以上說法,在《調查報告》中同樣得不到印證和支持。更進一步說,對照《調查報告》,康、孫以上說法令人生疑。

先不要說蘇聯方面對墜機事件異常快速的反應令人難以置信,即便256號飛機上確實有黑盒子,即便被蘇方取走,也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才有作用:其一,黑盒子能夠正常工作;其二,飛機墜毀時黑盒子沒有損壞;其三,蘇方必須藉助黑盒子生產廠的解碼設備才能解碼。具備以上三個條件也好,不具備以上三個條件也好,基於蘇蒙間的緊密合作關係,蘇方怎麼也應將黑盒子的情況向蒙方通報,作為供蒙方高層內部使用的《調查報告》,似不可能不提及黑盒子可否解碼的情況。然而,事實上,《調查報告》根本沒有提及黑盒子,不僅《調查報告》第二部分「飛機的原產地、性能及其用途」中,沒有提及256號飛機安裝有黑盒子,而且,在事故原因分析時,《調查報告》亦無隻言片語是由黑盒子提供的。

八、調查人員何曾「一致認為」「一定是機上人員之間發生了搏鬥」?

康庭梓在《真相:專機副駕駛親歷「九一三」》一書中,引述了2006年9月15日《參考消息》一篇「蒙古國對林彪墜機披露的最新消息」的報導。康稱,「文章一開始是這樣的:『新華社專稿:日本共同社9月13日發自烏蘭巴托的一則電信說,該社日前獲得就1971年9月13日林彪所乘飛機在蒙古境內墜毀一事,當時蒙古政府曾總結的一份調查報告,報告否定了飛機因燃料不足而在迫降時墜毀的一般說法。』」(41)

以上說法並無大礙,要命的是康接下來稱,「文章中值得關注的是:『蒙古相關人士暗示當時機內曾就逃亡問題發生爭鬥。該事件距今已有42年,這一寶貴資料將有助於揭開中國現代史上的一個重大謎團。』」(42)

康庭梓又稱,「關於蘇聯(43)對事件的調查時間,文章說:『該報告題為《中國飛機在蒙古境內墜毀原因的確定文件》,所署日期為1971年11月20日,共16頁,共同社日前獲取了這份未公開的文件和未曾發表的現場照片。該報告說,對1971年9月13日墜毀的林彪專機展開的調查是在事故發生約一個月後(從10月8日-18日)進行的,當時蘇聯專家參與了調查工作。』」「文章用帶有結論的口氣說:『蒙古方面的消息人士當時說,調查人員一致認為,一定是機上人員之間發生了搏鬥,支持林彪的一方想逃去蘇聯,另一方則想返回中國。』」(44)

康庭梓對日本人的說法似乎深信不疑。他自己引申稱,「不同的是,這次文章卻直接提到了飛機的黑盒子,更讓人關注的是,機上人員之間發生了『搏鬥』的說法,而且,這種『搏鬥』說是與黑盒子聯繫在一起的。對此,我的看法是:第一,儘管蒙古國方面沒有直接引用蘇聯(45)那篇16頁報告中有關黑盒子解密的具體內容,但是可以肯定是來自黑盒子,如果沒有聽到黑盒子中『一方想逃去蘇聯,另一方則想返回中國』的爭吵,那麼『搏鬥』就無從談起。」(46)

接下來,康庭梓進一步猜測稱:

第三,在爭吵的內容中,肯定有潘景寅與林立果、葉群甚至劉沛豐之間鬥爭的內容,因為只有潘景寅知道半夜油料不夠找不到機場的結果,而林立果們是死不回頭的頑固分子。

第四,飛機迫降前,三個機械師是否在駕駛艙?這是我關注的問題之一。我的判斷是,林立果不會讓三個身強力壯的小伙子到駕駛艙去,那樣搏鬥起來,林立果們不占優勢。

第五,爭吵的核心問題還在於,林彪本人是否參與其中。因為是叛逃,林彪還能安然坐在後艙等著兒子、老婆主動向自己匯報嗎?潘景寅是不能離開半步的。假設林彪主動到駕駛艙向潘景寅詢問有關飛行及何時到達伊爾庫茨克等情況時,潘景寅就會把飛機所處的險境告訴林彪,當林彪知道自己馬上就要被摔死在蒙古國了,會作何設想?

第六,遺憾的是這篇文章中並沒有詳細披露這些關鍵的內容,這也許是蒙古人故意在這裡賣了一個關子,等著下一步關注林彪事件的人找上門去。作為256號專機的副駕駛員,我曾經常幻想有一天能從黑盒子中聽到機組四個人的聲音,因為我最熟悉戰友的聲音了,也讓那些熟悉林立果、葉群、林彪的人聽一聽黑盒子的對話與爭吵中他們都說了些什麼。再加上事故記錄器的記錄數據,對比分析,這樣,距離揭開林彪叛逃與墜機之迷就不遠了。(47)

《調查報告》理所當然不可能有康庭梓猜測的上述所謂「關鍵內容」。不僅如此,《調查報告》從頭到尾既沒有「有關黑盒子解密的具體內容」,亦沒有「機上人員之間發生了搏鬥,支持林彪的一方想逃去蘇聯,另一方則想返回中國」的「一致認為」。

九、簡短的結語

在絲毫不知內情的狀態下,蒙古官方1971年11月間關於256號飛機的判定,正確與錯誤參半。

值得「九一三事件」研究者注意的是:

一,《調查報告》描述的機上乘員屍體,均無異常的槍擊痕跡,可推斷俱為飛機墜毀過程中被摔撞和焚燒而死亡。

二,與中方「迫降失敗說」大同小異的蒙方結論「飛機的墜毀原因是由於飛行員所犯的錯誤所造成」,直接否定了坊間長期流傳的256號飛機「被擊落說」和「陰謀說」。

三,蒙方《調查報告》根本沒有提及256號飛機有「黑盒子」,《調查報告》中自然也就沒有所謂有關「黑盒子」解密的具體內容,更沒有任何有關飛機上人員狀況、尤其是有關所謂飛機內曾就逃亡問題發生爭鬥的表述或暗示。

孫一先、康庭梓都是「九一三事件」的直接見證人。他們的著述,可以說是研究這一事件的重要參考材料。惟對照《調查報告》可以得知,孫一先、康庭梓有關256號飛機墜毀的某些說法(尤其是非自身經歷的「據說」、「可想而知」、「判斷」等等),不具真實性,不能相互印證。這就告訴我們,有時即便是直接當事人、見證人的說法,也要加以分析,也要問個為什麼,決不可照單全收,完全相信。(2016年3月)

注釋:

(1)圖門登貝爾勒和桑加職務據《外軍資料手冊(蒙古部分)》,1973年12月,頁56、91。

(2)孫一先:《在大漠那邊——親歷林彪墜機事件和中蒙關係波折》,北京:中國青年出版社,2013年2月版,頁18-19、21。高陶布等人職務據孫一先。

(3)7196部隊為空軍航空兵第三十四師的代號,3726部隊為空三十四師所屬空軍航空兵第一○○團的代號。另《調查報告》提及的3556部隊為空三十四師所屬西郊場站的代號。

(4)調查報告多次提及的蘇制「PB-YM」型(中方編號「262型)無線電低空高度表,為加裝在256號飛機上的設備。該型號的無線電低空高度表,在中國從蘇聯引進的伊爾-18、安-24型運輸機上早已裝備,並非用於偵察用途。

(5)孫一先:《在大漠那邊》,頁27。

(6)同上,頁37-38。

(7)同上,頁40。

(8)同上,頁50。

(9)蒙古國家安全檔案:《許文益與桑加及其他人之間的對話》,1971年9月15日。

(10)轉引自孫一先:《在大漠那邊》,頁99。

(11)指1971年9月下旬。

(12)孫一先:《在大漠那邊》,頁97。

(13)[俄]顧達壽口述、鄭少鋒執筆:《直譯中蘇高層會晤》,北京:當代中國出版社,2011年1月版,頁78。

(14)同上,頁200。

(15)孫一先:《在大漠那邊》,頁47-50。9月13日夜應為9月13日凌晨。

(16)孫一先在視察現場後也應知道,這一假設的可能性並不存在。

(17)孫一先:《在大漠那邊》,頁51。

(18)同上,頁51。

(19)同上,頁66。

(20)香港《明報》,1971年9月22日。

(21)香港《星島日報》,1971年10月1日。

(22)香港《星島日報》,1971年10月2日。

(23)香港《星島日報》,1971年10月3日。

(24)香港《明報》,1971年11月10日。

(25)王海:《我的戰鬥生涯》,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00年2月版,頁233-234。

(26)同上,頁234。

(27)陳曉寧:《質疑林彪「9。13」事件》,載電子雜誌《楓華園》特刊總第32期,2001年10月2日。

(28)載電子雜誌《華夏文摘增刊文革博物館通訊(118)》,2002年1月21日。

(29)載《強國軍事縱橫》網站,2005年1月17日。

(30)[俄]顧達壽口述、鄭少鋒執筆:《直譯中蘇高層會晤》,頁77-78。

(31)閻明復:《前蘇聯外交官目睹「九一三」事件現場》,載《炎黃春秋》2009年第10期。

(32)王年一、陳昭:《256號飛機是先起火後迫降的》,載《重審林彪罪案》,紐約:明鏡出版社,2004年7月版,頁470-471。

(33)康庭梓:《真相:專機副駕駛親歷「九一三」》,北京:中國青年出版社,2013年7月版,頁261-262。

(34)武漢軍區空軍司令部:《機務參謀業務手冊》,1975年10月,頁380-381。

(35)訪問包朝山記錄,2016年1月11日。

(36)訪問侯文仁記錄,2016年1月13日。

(37)康庭梓:《真相:專機副駕駛親歷「九一三」》,頁261。

(38)訪問包朝山記錄,2016年1月11日。訪問侯文仁記錄,2016年1月13日。訪問時念堂、梁金海記錄,2016年1月12日。時念堂,時任空三十四師師長。梁金海,時任空三十四師工程部特設主任。

(39)康庭梓:《真相:專機副駕駛親歷「九一三」》,,頁264。

(40)孫一先:《在大漠那邊》,頁27。

(41)康庭梓:《真相:專機副駕駛親歷「九一三」》,頁279。

(42)同上,頁279。

(43)《調查報告》是蒙古方面作出的,不是蘇聯。

(44)康庭梓:《真相:專機副駕駛親歷「九一三」》,頁280。

(45)應為蒙古。

(46)康庭梓:《真相:專機副駕駛親歷「九一三」》,頁280-281。

(47)同上,頁281。

附錄:

關於一架中華人民共和國飛機

在蒙古人民共和國境內墜毀原因的調查報告

本委員會由蒙古人民共和國部長會議於1971年10月4日通過之268號決議委任。委員會成立之目的:旨在於1971年10月8日至10月18日期間,對一架在蒙古人民共和國境內墜毀的飛機的出事原因及其飛行使命,進行辨認及鑑定工作。

為了找到上述問題的答案,本委員會認真地分析了該飛機越境侵犯我國領空的情況,參考了當地目擊者關於該飛機飛行狀態的陳述,當地墜機現場的報告,並仔細研究了在現場發現的物件和墜機有關的文件資料。

此外,本委員會的一些成員再次到過墜機現場,對已被焚毀飛機的主體及其他對象進行了仔細的檢查。就有關該飛機飛行及其墜機事故,我們也諮詢了蘇聯軍事專家,而他們也參與了事故現場的再次調查工作。特將調查結果呈報如下。

◇第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256號飛機越境侵犯蒙古人民共和國領空:

1971年9月13日凌晨2時25分,中華人民共和國一架編號為256的飛機,墜毀於東經111度15分,北緯47度42分,也就是我國境內肯特省伊德爾莫格蘇木,名為「蘇布拉嘎盆地」的一個地方。

墜機地點的土地植被遭破壞,植物被損毀的狀態,從飛機墜落點向南呈三角型,燃燒範圍伸延至29米,飛機殘骸散布四周。

從墜機點向南110米處,有一個用英文寫著「英國製造」字樣的標誌和一個橢圓矩形的鐵罐,上面用中文寫著「東風」的字樣。還有一個標有256字樣的鐵桶,在鐵桶南邊有兩個一行三座的座椅部件以及其他破碎的飛機殘骸。

距墜機點南側430米處,有一把編號為AK2049H的手槍。離該處3米遠有另一把編號為3038443、三角形里標為56字樣和標為59HI字樣的手槍,後者裝有子彈。

距墜機點南側440米處,有一把編號為2019269、三角形里標為56和標為59HI的手槍。彈夾被卡住不能打開。

距墜機點東北100米處,有一支沒有編號的摺疊式衝鋒鎗槍身、彈夾和子彈。

距墜機點南側500米處,有一扇已斷開的機尾左側門。在它上面貼有一張不完整的寫有數目字的紙片,顯示飛機的重量以及飛機圖形輪廓。

距墜機點南側500米處,我們開始檢查工作。在那兒發現了第一具屍體。其他散落的屍體之間相隔約3-15米。所有屍體分布在50×20米範圍內不同位置。所有的屍體都被燒過,有些屍體的頭部和四肢都破裂和壓碎了。一共有9具屍體。

每具屍體狀況如下:

屍體1:身體外表正常,身高約170厘米,男性。右手的手背處被折斷,手掌心張開鼓起。左腿膝蓋稍稍抬起。呈仰臥狀,手腳周圍留下了衣服燒後的灰燼,很難分得清衣服的材質。身上系有帶鐵扣的皮帶。頭蓋骨、臉部大約20×20×9厘米範圍內有傷痕。頭顱已受損,臉部不能辨認。右肩關節脫落,大腿、小腿骨折,脖頸後皮脫落。全身大約70-80%的面積燒傷,燒傷程度為1-2級。

屍體2:身體外表正常,身高約145厘米,男性。左手搭在身上,左腿搭放於右小腿處。右手的手臂以上骨折,手掌腫脹往前伸,身體呈仰臥狀。衣服燒損。腰部系有皮帶,右側帶有手槍套,槍套里沒有槍,但有兩個裝有子彈的彈夾。全身約70-80%的面積燒傷,燒傷程度為1-2級。頭部後腦勺之外頭髮被燒掉,右手腕骨折,露於外表。

屍體3:身體外表正常,身高約150厘米,男性。身上的衣服被燒焦,留下灰燼。右手的手臂處骨折,手腕、手掌往上抬起。左手的手臂處也骨折,順身體方向置於地上。右腿膝蓋處也有不明顯的骨折,叉開雙腿,呈仰臥狀。左手的手腕、大腿的中部骨折。小腿的下部骨折。全身約90%的面積燒傷,燒傷程度1-2級。

屍體4:身體外表正常,身高約170厘米,男性。手腳順身體方向放置,兩腿叉開,呈俯臥狀。身穿著一件舊的棕色皮衣。皮衣下面還穿著一件綠色襯衫,該襯衫已被燒過。在皮衣口袋裡有一本封面為紅色的中文小冊子,冊子裡面夾著一張毛澤東的相片。該小冊子尾頁上用中文寫著「關朝雲(音譯),北京西郊3726部隊411,1969-7-12」。腰間一條窄皮帶。右手腕骨折,右小腿正中骨折,臉部、胸部、腹部等身體大部位受傷。全身約60%的面積燒傷,燒傷程度為1-2級。

屍體5:身體外表正常,身高約180厘米,男性。兩個胳膊肘彎曲,稍微向上頂起。右腿膝蓋處彎曲,稍稍向上頂起,左腿膝蓋處彎曲,腳跟蹬地。胸部、右胳膊肘的衣服被燒毀,留下了灰燼。左小腿中部骨折,折斷的骨頭外露。後腦勺、頭部左側上部5×6厘米的皮被撕掉。全身約70%的面積燒傷,燒傷程度為1-2級。

屍體6:身體外表正常,身高約150厘米,男性。雙手手臂處往上曲折提起,兩腿叉開伸直,呈仰臥狀。胸部的衣服大半被燒毀,辨別不出衣服的材質,其顏色也已改變。從身體的外觀看,沒有發現骨折。全身約80%的面積燒傷,燒傷程度為1-2級。

屍體7:身高約155厘米,身體外表正常,男性。左手搭在身上,右手從手臂處橫向半曲折,左腿搭在右腿上,呈仰臥狀。在股間殘留被燒衣服,後背脊樑的上部左側骨折。全身約70%的面積燒傷,燒傷程度為1-2級。

屍體8:身高約150厘米,身體外表正常,女性。兩胳膊肘關節少許彎曲,往上抬起,兩腿伸直,呈仰臥狀。帶著一邊被燒的淺色綢緞胸罩,臀部之下殘留藍色褲子的布片。右左手臂下方分別骨折。全身約60%的面積燒傷,燒傷程度為1-2級。

屍體9:身高約170厘米,身體外表正常,男性。兩臂伸過頭頂,兩腿關節稍微彎曲,表情痛苦,呈仰臥狀。腰間系有帶金屬扣的細條皮帶,此外身上沒有殘留服飾。全身約90%的面積燒傷,燒傷程度為1-2-3級。兩臂至胸部皮膚有些輕傷,左小腿中央有骨折的現象。

墜機點的東南邊有一片飛機的殘骸,附近發現編號4841583、彈夾里裝有6枚子彈的手槍一把,槍身上的三角形裡面標有56、59I的編號。槍管上刻有I的編號。

從這兒向南,事故現場南側,有飛機殘骸的主體部分,它的右邊有2台發動機的殘骸。距墜毀飛機的主體部分北邊10米處,發現一塊定格在凌晨2時27分、已停止了的「上海」牌男裝手錶。在它的南邊又發現一塊正在走動的、與烏蘭巴托時間相對應的、指針指向15點30分的黑色手錶,其上有「中國製造」的漢字。

距墜毀飛機的主體部分北側10米處,發現編號為200142的手槍一把,槍上的三角形里刻有66、1965的數字。它的旁邊還有編號為1007559、帶著一發子彈的手槍一把。從此地向南3米處,有編號為2026383的手槍一把。除此之外,先期到達事發現場的人們為了防風防火搶先搜集到的一些文件、資料和照片,有箭頭標記的圖標、蓋有「中國人民解放軍3556部隊」代號的汽油收據,蒙古-蘇聯國境接壤處「新疆地區7」編號的地圖等等。又發現幾張中國紙幣,總共65元,以及9個人一起的合照。還有註明「日本製造」字樣的錄音磁帶,盒子裡有一張紙,紙上寫著「從北京帶走」的中文字。也發現有日本產錄音機、軍裝等等。關於現場搜集到的遺留物統計情況記錄附後。

在墜毀飛機主體部分安裝發動機處的後面兩側,發現了183×142厘米大小的噴塗的中國國旗和256號的標誌。從飛機墜落點到墜毀飛機主體部分所處位置的區間,曾發生劇烈爆炸,從飛機的主體飛散出各種各樣的東西,散落各處。

為了再仔細研究這一事件,委員會部分成員邀請蘇軍技術人員在10月19日一起前往視察了飛機墜毀的現場。通過這次的調查,發現蘇聯制「PB-YM」型高度測量裝置1個、望遠鏡2部、以及防衛和攻擊為目的的冷兵器,其中有匕首2把。他們還發現被燒毀的大量文件、錄音磁帶及皮箱等物品。

◇第二部分飛機的原產地,性能及其用途

1、技術服務、通訊及其它系統和設備說明等文件清楚地表明,這架編號為256的中國飛機是屬於DN-121「三叉戟1E」型飛機,由英國「霍克·西德利航空」工廠生產。

2、飛機圖紙顯示該編號為256的飛機重量為61,700公斤,一側有24扇舷窗,能夠負載80名乘客,安裝有3台「羅爾斯·羅伊斯斯貝」級飛機發動機,可以運載45,500公斤重量爬升至海拔12,000米高空,裝載21,780公斤燃油噸位,航速為680公里/小時,可以無須加油而連續航行4,000-5,000公里,該飛機機身長度為35。7米,可用於載客或貨物運輸等用途。

該飛機攜帶型號為「Star」的超短波接收機、型號為「Atom」的無線電台、型號為「Ekho」的氣象雷達和「型號-6407」的無線電羅盤。該飛機有以下功能:能自動控制飛行和能精確計算它的燃油消耗量,以及能自動診斷故障等。

3、該飛機的技術維護指南和其他系統上印有巴基斯坦國際航空公司的標記。原本這架編號為256的中國飛機是英國「霍克·西德利航空」工廠的產品。由此可以清楚地推斷出,英國把這架飛機最先賣給的是巴基斯坦,而不是中國。

編號為256的飛機在執行巴基斯坦國際航空公司的第317航線時有登機一級乘客1人、登機普通乘客60人、乘客攜帶物品總量為2,369公斤、託運為501公斤、機組乘員有6人等信息。這些信息由巴基斯坦國際航空公司的統計數據處提供和證明。還有飛機右側機翼端頭和裡邊的被子,巴基斯坦工廠出產的大量信封,內側門上的ATL字樣也非常清楚地證明這一切。

4、DN-121「三叉戟1E」型飛機在1965年5月12日至1969年5月21日之間屬於巴基斯坦國際航空公司,被用作航班客機。當時的編號為AP-ATL。因為飛行員使用的英文說明書的第一項就能印證這些。

雖然原機通過何種渠道到中國不太清楚,但肯定的是中國1969年底從巴基斯坦購買此飛機。因為飛機的AD-360裝置使用說明書、駐巴基斯坦首都喀拉蚩市的中國經濟商務代表處的公證書、以及航站飛行登記本、該飛機的中文說明書、技術服務文件等都能說明這件一點。

5、事故現場的資料表明,這架編號為256號的飛機從1970年12月5日至1971年9月12日之間每個月飛行6-50次,一共飛行270次。其中1971年8月份是50次,9月份是20次。1971年1月至9月12日之間每月2-18次進行夜間飛行。具體的夜間飛行時間是9月2日、6日、7日、8日、9日、10日。夜間從18-21點起飛到早晨8-9點為止。航空站值班冊上的記錄能說明這一切。

◇第三部分墜機事故現場發現了以下的文件資料:

1、貼有中國人民解放軍3726部隊軍官李平、林立果照片的證件。

2、航空站交接班記錄本。根據記錄,這架飛機的最後一次飛行時間是1971年9月12日6時。此後沒有任何記錄。

3、《報務制度》、《航空簡語》、華東地區航空地圖、新疆地區航空地圖、報告紙、標出航線的航圖、泰山機場圖、型號262的無線電高度測量裝置說明書等技術文件。飛機燃料記錄本里記錄著最後一天加載了3,200升汽油。

4、飛行人員、服務人員等對一些物品的交接記錄,最後一次輸入燃料的記錄本,手電筒、飛機輪胎測壓儀、反光燈等等13種物品交接的片段記錄。

5、我們發現了以下文件資料:也就是飛行員工作日誌,寫著「飛行工作人員」字樣的筆電,領取儲備食物、蓋布、材料的卡片,票據、火車票、人民幣65元、中國人民解放軍3726部隊第三大隊軍官邰起良的飛機駕駛技術筆電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部隊編號、部隊工作人員名單和地址、電話號碼的記錄本等等文件。這些都一定程度燒過。

6、八男一女共九個人的合照,4張照片底片,一些底片洗出的照片附於筆電等文書內。

◇關於衣服,物件方面

1、事故現場中心南側5米處發現一個未被完全燒毀的灰色手提袋。裡面有一件綠色襯衫,三條藍色棉褲,一條灰色短褲,一雙黑色膠鞋,一件白色襯衫,一件背心,一條毛巾。

2、事故現場中心西側女屍旁有一雙女性白色鞋子(其中一隻已燒毀)。

3、日本產錄音機一部,帶有三個錄音磁帶,磁帶里收錄了毛澤東語錄和一些歌曲、音樂等。

4、墜機現場發現有5塊手錶,手錶表面上寫著「上海製造」的字樣。其中有一個是走動的狀態,有一個是停止了的狀態。停止的指針定格為凌晨2時27分。沒有停止的指針指向17時30分,與烏蘭巴托時間相對應。

5、墜機現場發現飛機乘員用的皮包、鉛筆、鋼筆、鑰匙、梳子、罐頭、小刀、叉子、碗、盤子、撲克、槍盒、子彈等被燒或者被損毀的東西。

◇結論

1、我們認為,這架編號256的塗有民用航空標誌的飛機,被中國人民解放軍改用於軍事用途。在事故現場找到的無數實質性文件足以證明這個結論。

a)給飛行員下達的書面指示中,提及「中國空軍第三十四師司令部」字樣。與此同時,加油收據記錄冊提及「中國人民解放軍3556部隊」,每一頁均蓋有「3726部隊」的印章。飛機技術服務文件、使用說明及其它文件(Q-碼,地圖等)是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或空軍司令部製作,還有給飛機乘員發的那些證件亦來自軍隊。除了所有這些印章、標誌和機組人員的身份證件這類具有軍事內容的資料之外,在此飛機上找不到任何與民用航空運輸、以及與民用機構或組織、或與民用工作相關的個人有關證據。

b)非常清楚,這架飛機由中共軍方所擁有,機上人員都是軍官。由他們的著裝、個人攜帶的武器彈藥(槍枝,軍服碎片等),編號為0142、0143的軍官身份證,參考數據如3726部隊、7196部隊,3726部隊第三大隊邰起良,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學校等軍隊番號或記錄,均足以證明上述判斷。

c)該飛機原用於民用航空運輸,後為軍用目的而進行改裝,拆卸部分乘客座位,增設一些用於軍事目的的新設備。除了正常的無線電發射和接收器和其它控制設備以外,機上又增加安裝了「Ekho」雷達、「PB-YM」無線電高度測量裝置,這些設備均由蘇聯製造。蒙古和蘇聯調查人員一致認為,該飛機上安裝使用蘇聯製造的無線電測量裝置,目的是為該飛機的低空、超低空、高空飛行作準備。

2、該編號為256的中國飛機,正在我國領空執行一項特別任務。此結論由下列證據證明:

a)該飛機安裝有諸如導航雷達、氣象雷達、無線電電台設施、高度測量儀等現代通訊導航設備和用於防衛的相關設備。與此同時,該飛機還安裝了地面測量設備。

b)在事故現場發現的文件和紙張均表明,在最近幾個月,該飛機曾經進行過多次夜間飛行,到過中國南部、北部、西部和東部的許多備用機場。記錄顯示,每個人都接受過很多訓練來學習備用代碼表及其解決方案、軍用機場的經緯度位置、降落地區的地圖、各種關於如何使用信號在北京-烏蘭巴托-伊爾庫茨克之間上空進行聯絡的說明。機組人員中包括有可以在遇到緊急情況時,即使沒有技術支持也可以使飛機在機場強行著陸的專家。飛行員受過良好教育,在飛機上攜帶武器,以便在遇到襲擊時進行防衛。

c)蒙古官方天氣預報提供的數據顯示,1971年9月12日、13日、14日,我國東部和南部天氣晴朗。該三叉戟飛機安裝有現代設備(PLS級E190氣象雷達,該裝置提供了全天候日航及夜航的可能性),在這種氣候條件下,它絕不可能失去航向,特別是它在進行低空飛行。甚至在事故發生30小時後,中方都沒有查詢他們的這架作為「失去航向」的飛機的蹤跡,也沒有與任何無線電站聯繫。上述事實完全與中方所聲稱的該機因「失去航向」而墜機的解釋相矛盾。

3、該編號為256之三叉戟1E型飛機的墜毀原因,是由於飛行員所犯的錯誤所造成。這個結論可以由以下事實證明:

a)墜毀前該飛機航速為500-600公里/小時,直飛,著陸前沒有放下起落架及輪胎,而且襟翼和著陸燈也沒有打開。

b)飛機殘骸碎片墜落及散布於600×100平方米範圍,這證明該飛機是以上述時速或高於上述時速的航速墜毀的。

c)飛機墜毀在大範圍內引起爆炸和燃燒,爆炸後的燃燒持續了很長時間,這證明事故發生時,該飛機仍然攜帶足夠燃料可以繼續飛行。

d)事故發生時的那一瞬間,飛機引擎仍然在全速運行,並沒有損壞(引擎沒有燃燒過或被損壞的跡象)。

以上證據,駁斥了該飛機是因緊急情況而著陸的說法。

◇建議

1、就中國軍用飛機未經批准而侵入我國領土一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提出抗議。

2、如果中方向我方索取死亡人士的屍體、個人物品或照片,不予應允,直到屍檢完成和屍體火化之後再做處理。

3、如果中方希望取回墜機地點發現的文件,不予應允。

4、在有關結論尚未形成之前,飛機殘骸由肯特省的ADHG當局妥善保管。

5、加強我國國土關鍵地點的空防能力,加快改善我國邊防軍與中央之間的通訊聯絡。

蒙古官方調查報告第15頁,調查委員會成員簽名頁。

委員會負責人:(簽名)Ch·圖門登貝爾勒

成員:N·桑加

B·高陶布

Ts·根登達日扎

(簽名)G·達希澤伯格

J·雲登

I·桑加道爾吉

L·卓乃

T·莫尤

1971年11月20日

◇在墜機事故現場發現的文件及物件清單

Ⅰ.發現的文件:

1、中文《報務制度》1冊

2、中文《航空簡語》1冊

3、資料記錄表4頁

4、泰山機場示意圖1頁

5、標出航線的航圖2頁

6、燃料(汽油)收據1冊

7、航空站值班冊1本/總共31頁,其中27頁有書面內容

8、華東地區航空地圖1頁

9、新疆地區航空地圖1頁

10、飛行員工作日誌1冊

11、以「飛機工作人員」為名的筆電1冊

12、貼有李平照片的軍官身份證1張,允許出入中國解放軍3726部隊

13、貼有林立果照片的編號為002,023的中國解放軍軍官身份證2張

14、中國人民解放軍3726部隊第三大隊軍官邰起良的筆電1冊

15、五人合影照片底片4張

16、八男一女共九人合影照片1張,還有一男人的照片1張

Ⅱ.關於飛機的文件:

1、中文版本的型號262無線電裝置說明書1冊

2、短波發射機裝置說明書(中英文)1冊

3、中文手寫的E-190氣象雷達說明書1冊

4、中文版的電子系統操作說明書1冊

5、俄文版的PB-YM無線電高度測量裝置技術說明書1冊

6、飛機的電子系統使用略圖、結構手冊和飛機設備照片7份

Ⅲ.關於物件方面:

1、手槍7把,衝鋒鎗(主體部分)1支

2、灰色手提袋1個(綠色襯衫一件,藍色棉褲三條,灰色短褲一條,黑色膠鞋一雙,白襯衫一件,汗背心一件,毛巾一條)

3、女式白色鞋子1雙(其中一隻已燒毀)

4、日本製造錄音機1部,錄音磁帶

5、手錶5塊

6、人民幣10元6張,5元1張,總共65元

7、匕首2把

8、雙筒望遠鏡1部

(翻譯:那木吉拉、T·阿拉坦巴嘎那、德力格爾其其格、鍾小岐,整理:余汝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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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歷者言】

探照燈兵眼中的九一三事件

·曹新華·

1971年913事件發生時,我是北京軍區空軍探照燈兵二團三營八連五站(部隊簡稱821站)站長,由於我們部隊部署在北京市順義、昌平一帶,正好處在林彪死黨周宇馳、於新野等人乘坐的那架直升機返回的航路上,所以我親歷了那架直升機飛回北京的全過程。

記得非常的清楚,1971年9月12日上午我還在朝陽區定福莊煤炭幹校的團部教導隊集訓,下午集訓班結束,我立即返回了我們821站的駐地——北京順義縣文化營(從1970年5月開始,我們821站就一直駐紮在那個村邊,連部則駐紮在順義縣張喜莊)。

回到自己的燈站,發現我站的柴油發電機因大修送去了團部修理所。沒有了柴油機,我站也因此撤出了戰備。不過,我沒有因此感到輕鬆,因為我還要擔負另外三個沒有雷達的探照燈站的夜間作戰指揮任務,保不准回來就可能有事情呢。

讓我萬萬沒有想到的是,第二天凌晨3時1刻,刺耳的哨聲果然把我和全站12名戰士外加一個電話班的6名戰士一起從睡夢中叫起,從連部傳來的命令是:部隊進入一等戰備!

我們探照燈部隊一個連有三個排,每個排配備一個裝備雷達的探照燈站,三個不裝備雷達的探照燈站(我們稱之為小燈站)。每個排配置2名軍官,一個是排長,主要負責指揮三個小燈站,一個是雷達站站長,直接負責指揮雷達探照燈作戰。由於我排的排長一直缺位,我既擔負指揮雷達探照燈站的作戰任務,也負擔這三個小燈站的指揮任務。

進入一等後,我迅速進入了我們排的小指揮所——那是我們在1971年5月間用干打壘方式自己建造的一個小屋,屋內有一個小桌,放置一塊可以標出約120公里距離的近方圖板,其餘的裝備就是一台32111超短坡無線電台和一架軍用電話機。為了防止空襲,我們還在小指揮所的地下挖了一個防空洞,由於是簡單的地洞,到了9月份,防空洞已經成為一個小蓄水池了。

按照習慣,我看了一下手錶,此時已經3點20分。再看我們的標圖板,電話班配備的標圖員已經按照連指揮所傳達的口令,在小小的標圖板上畫出了一條飛機的航跡,它的位置在河北省宣化以北,正向我們部署的方向飛來。由於我站沒有戰備任務,我的副站長也進入到指揮所,站在我的邊上凝視著標圖板。要知道,1971年時中蘇關係依然處於緊張對峙的狀態,在心理上我們都把從正北偏西方向飛向北京的敵機認定為蘇聯(修)的飛機。

然而事實並非如此,向我們飛來的飛機速度太慢了,從圖板上判斷每分鐘的速度僅有6公里左右!到了3點三刻左右,這架飛機又幾乎停留在了宣化的上空,大約2、3分鐘,標圖板上的航跡幾乎都在一個點上。「直升機!」我和副站長不約而同地作出了判斷,因為除了直升機,沒有任何的飛機具有這種特性。

看著標圖板,我的心中頓時起了極大的疑惑:什麼人?為何凌晨架直升機往北京方向飛?是蘇聯的飛機嗎?不可能!蘇聯怎麼可能派一架直升機來入侵我國?!是演習嗎?也不可能,因為連指揮所的命令中一直稱該機為敵機,整個過程沒有絲毫的演習跡象。當時我的判斷是,這個直升機的駕駛員企圖駕機出逃,由於他的企圖已經暴露,往北京飛行則是企圖製造一場政治事件。

接下來的空中情況好像印證了我的猜測:先是我們在標圖板上看到從天津楊村機場方向起飛了兩架殲擊機,它們的航跡在標圖板上飛快地接近我們位置,2、3分鐘後我們就聽到了飛機發動機的轟鳴,兩架殲擊機一下就掠過我們的側頂空向西北飛去;約5分鐘後,又有兩架殲擊機如法炮製,飛過我們的側頂空。「這一定是警告並試圖迫降那架直升機的!」我和我的副站長又不約而同地作出了上述的判斷。

順便說一下,913事件後,幾乎所有的媒體都稱,林彪搭乘的三叉戟起飛後,周總理下令封鎖了所有的機場,從那一刻起,沒有一架軍用飛機能夠起飛。事實上,除了林彪死黨周宇馳、於新野等人乘坐的這架直升機外,1971年9月13日清晨4點左右,天津楊村機場曾經先後起飛過2個批次共四架殲擊機(據我們的判斷應該是殲七)。

後來我們才知道,直升機在宣化上空盤旋,實際上正是飛行員陳士印與陳修文為了迷惑周宇馳、於新野在改動飛機的羅盤方向,從而讓飛機飛回沙河機場。

時間過得很快,大約4點半左右,直升機終於接近我們的陣地,並直向北京市區方向飛來。這是連指揮所開始忙亂起來。因為一直明確是敵機,我不由地擔心它是否會飛進市區,然後摔在王府井大街或天安門廣場,進而製造一個重大的政治事件;同時又在想,殲擊機迫降沒有效果,部隊首長會不會乘它進入高炮20團的防區,先把它擊落?一陣緊張莫名衝上我的大腦:和平時期的北京要聽到炮聲了!我和我的副站長都在緊張地等待事態的發展。飛機越飛越近,因為我還有指揮三個小站的任務,不敢離開指揮室半步,而我的副站長則比我輕鬆的多,他直接跑向我們的高空望遠鏡,直接觀測那架飛機去了。

由於我們的北面是燕山山脈,山脈的回波對雷達探測有很大的影響,平時我們連一直注意進行山脈回波中尋找飛機目標的訓練,這樣的訓練非常有效。整個913事件最值得我們探照燈部隊驕傲的是,儘管高炮20團擁有眾多的炮瞄雷達,且炮瞄雷達的性能遠優於我們探照燈雷達,可是首先發現目標的還是我們探照燈部隊!我們811站的雷達操縱手在他們副站長丁曉文(現任上海中建律師事務所主任)的幫助下,在30多公里處的一片山脈回波中一眼就發現了這架直升機。就在高炮20團上下為尋找這架飛機確切位置而亂成一片時,我們連長將它的方位和距離準確地通報給20團指揮部。

也就是在這個時候,我們八連指揮所聽到了高炮20團團長下達的「只要確有把握,可以開炮的命令」。據說,當時連部的所有人都一陣的緊張,可是命令下達後,誰也沒有聽到炮聲。事後我們分析:由於部隊一直講究首戰必勝,第一炮能不能打響,能不能打中,與連隊的名譽關係極其重大;在當時的情況下,所有的炮連都面臨第一炮打不中而在戰後遭到滅頂指責的危險,誰也不敢輕易開頭炮。再說,「確有把握可以開炮」等於「沒有把握可以不開炮」,誰願意冒開炮的風險呢?結果就是誰也不開炮。

大約5點左右,北京郊區的天色已經微微發亮,我們副站長跑回了我們的排指揮室,他悄悄地告訴我:什麼敵機?見鬼去吧!明明一架是我們自己的米6,他甚至都看到上面的八一軍徽了。我對副站長的描述深信不疑,它完全符合我們的判斷。

所幸的是直升機並沒有繼續往南飛行,它從我們陣地的西北側開始轉向,然後往東拐去,飛向了懷柔方向。913事件真相公開後,我們才得知了它的結果。我們的第一個反應是慶幸當初沒有開炮,否則林彪的那些罪證要和那架直升機一起灰飛煙滅,無法取證了。

直升機消失後,部隊的一等戰備警報不知什麼原因一直沒有解除,很快我們接到上級通知,要求所有部隊都要保持高度警戒,各級指揮員24小時不得離開指揮所。結果我這個小小的雷達探照燈站站長,因為尚有指揮三個小站的戰備任務,也只能在狹小的指揮室的地板上睡了整整一個多月。那段時間非常艱苦,晚上我在地上鋪上一張涼蓆,為了防止防空洞內的水汽,涼蓆上鋪上自己的雨衣,人就睡在雨衣之上。由於天氣還不算冷,那些天我身上只蓋一件軍大衣和衣而睡。每天晚上小指揮室里的電話聲、交接班人員的話語聲等,讓我一個多月沒有睡過一個安穩覺。

913事件後,因為一等戰備一直無法解除,為了穩定部隊,高炮七師向各個連隊派出了工作組,派到我們連的是一個姓苗的幹事,這個極左傾向很強的幹事為了保持和上面的統一口徑,拼命鼓吹戰爭的危險,在他的口中好像中蘇戰爭已經箭在弦上,一觸即發。私底下,他還多次對我說,9月13日的那架飛機就是蘇修入侵的飛機。我這個人心直口快,當時就明確告訴他,你對其他人這樣講可以;但你這樣對我說,我會說你在騙我,因為那架飛機飛過我們頂空時,我們站的所有戰士都通過高空望遠鏡親眼見過它上面的八一標記。

1971年10月中旬,黨中央關於林彪事件的文件終於在部隊排以上幹部中傳達,真相大白,一等戰備也隨之解除。好像是10月18日前後,我才得以重新回到我們部隊租借的老百姓房子裡安心睡覺。

913事件已經過去40多年,那段記憶一直深深印在我的腦海中,永遠無法忘卻。

責任編輯: 東方白  來源:空六軍戰友博客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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