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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義:排8萬噸致癌污水比原子彈殺的人數不差 每噸罰92元

—一件輕判卻值得肯定的偷排廢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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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這樣的處罰和獎勵差不多,環境能治理好嗎?佛山金業金屬製品公司,偷排8萬噸重金屬廢水,造成嚴重污染。法院判賠737萬元。平均每噸92塊錢,好便宜!'污染環境罪'呢?'公共危險罪'呢?'非法經營罪'呢?被毒死的魚恐怕都咽不下這口氣!」

本月上旬,廣州市中級法院就佛山市首例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支持公益訴訟起訴人佛山市檢察院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佛山一企業因為偷排廢水8萬噸被判賠償超過700萬。

案情並不複雜但比一般偷排案件的情節顯得卑劣。被告是佛山市金業公司,但廢水不是他們自己的。被告公司把自己的五個生產車間租給別的公司生產鋁製品,按用水量收取污水處理費。但是,金業公司收了人家的污水處理費卻根本不予處理,偷偷地排放到環境中。佛山市環保局在一次檢查中發現了他們的三個偷排口和偷排管道。如果僅僅是偷排自己的污水,還可以視為一般性的污染行為。偷排別人的污水,就等於以污染為職業了。經過廣州中級法院審理,判處賠償700餘萬元。這個判決遭到許多網民惡評,主要是認為判得太輕了。有人說:「這樣的處罰和獎勵差不多,環境能治理好嗎?佛山金業金屬製品公司,偷排8萬噸重金屬廢水,造成嚴重污染。法院判賠737萬元。平均每噸92塊錢,好便宜!'污染環境罪'呢?'公共危險罪'呢?'非法經營罪'呢?被毒死的魚恐怕都咽不下這口氣!」

我也認為判得太輕。恐怕法院也有同感。法院有一個重要認定:本案的生產廢水與生活污水混合稀釋後匯入汾江河,屬於「不能通過恢復工程完全恢復的生態環境損害」。那麼,這700萬元的賠款是怎麼算出來的呢?是檢察院提出的「虛擬治理成本」,而且是「最低限度」。大量鎳、鉻超標的重金屬廢水排入自然環境是很難消除的,必然造成長期惡果。有人問:「8萬噸重金屬廢水可產生多少癌症病患?需要多少錢才能將造成的環境污染處理掉?可以說這一巨大環境災難絕不亞於原子彈造成的核污染。」儘管比不上一顆原子彈,但還是判得太輕了。這麼惡劣的情節,也沒有追究刑事責任。

讓我們來比較一下兩個判例,同樣是廣州中級法院判的。

一個是2017年9月結案的,判了一個養豬場賠償477萬元,因為該養豬場沒有依法辦理排污許可證及相關環評審批手續,並對周圍土地、水資源、大氣造成嚴重污染。依我之淺見,糞便污染怎麼也比不上重金屬污染吧。

另一個判例也是2017年的案子:易某非法收購含有樹脂的工業廢水8噸,運回番禹,抽入槽罐車準備偷排,被發現,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一審法院判決:易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廣州中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此案涉及廢水8噸,是偷排未遂,主動投案;佛山偷排案是8萬噸,是1萬倍,是犯罪既遂,且無自首情節。如果按比例計算,佛山偷排​​案就應該懲罰2個億。如果犯罪未遂主動投案也被判處了11個月的徒刑,為何佛山金業公司負責人可以逍遙法外?我倒不是說番禹判得重了,而是覺得佛山判得太輕。同一家法院,同樣是廢水污染,真叫人不明白其中之奧妙。

但這個案子還是有令人稱許之處:金業公司偷排案是佛山市首例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長期以來,中國法律規定提起訴訟的原告必須有「直接利害關係」,在許多情況下,被害者因種種原因無法提起訴訟,尤其是在環境污染方面。受害者或不被允許形成組織,或利益分散,或遭受威脅,或拿不出打官司的錢。另一方面,環境污染事件或多或少都跟地方政府有關,有的污染源甚至就是地方政府扶持的某些大企業或大項目,因此,地方官員與污染企業是利害相關的。在這種情形下,沒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第三方,比如環保組織、比如檢查官能不能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訴訟呢?佛山市檢察院提出了首例公益訴訟,無論如何都是值得肯定的。

(文章只代表特約評論員個人的立場和觀點)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自由亞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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